編號 |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 上訴理由 | 駁回理由 |
1 | 97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 | 上訴狀僅記載其因所受教育有限,並不怎麼懂法律,更不會言詞辯論,亦不知 一罪一罰,其有重度心臟病有殘障手冊證明,不善於工作,更何況失竊那麼多又那麼重之東西,其何能搬運,其一直都未在現場,於案發後,身心深受痛苦與重病折磨,故懇求法官大人明察,能予以輕判;補具「刑事上訴狀」:其上訴之目的並非否認犯罪,請求判決無罪,而是請求減輕其刑,因為其是受同住在工寮之朋友找去撿取廢鐵,該朋友要其去借用自小貨車,其到達撿廢鐵之地點廢棄物很多,其等未經詢問就撿起來,後來有人前來,其並沒有跑走,來的人說他們丟了很多東西,並稱包括破碎機在內,其聽聞後想起「阿祥」有帶破碎機回工寮要其載去給「青仔」,後來其方知道「青仔」就是林義清,其並沒有參與林義清或「阿祥」先前之行竊過程,更沒有偷那麼多東西,是懇請法院能減輕其刑。 | 被告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有所錯誤,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證據,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揆之前開說明,核與未補具具體之上訴理由無異。 |
2 | 9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 | 被告誠服鈞院之判決,只希望鈞院能給被告一點點的生存空間和繼續活下去的希望,處以罰金或其他方式的懲罰,以免斷絕上訴人的求生意志。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19日經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署立基隆醫院接受"美沙冬"治療發現已感染「愛滋病」時,生存意志已動搖,若非心念高齡母親必須奉養,早就了結自身。被告業已戒除毒品,但身染愛滋病之陰影及老母孤苦待養的情景迫得被告不知如何自處,懇請鈞院從輕量處,給被告生存自新之機會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以被告業已戒除毒品,但身染愛滋病之陰影及老母孤苦待養的情景迫得被告不知如何自處,懇請鈞院從輕量處,給被告生存自新之機會;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 | 97年度上易字第1558號 | 被告因受朋友不良影響而吸食毒品,現已自我反省,希念及僅施用一次,且坦承犯行,懊悔不已,態度良好等情,准予從輕量刑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僅泛言施用一次,且坦承犯行,懊悔不已,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語,乃對於原判決已斟酌之事項再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其已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之。 |
4 | 97年度上易字第1597號 | 被告因女兒離家出走,心情低落始為本件犯行,現已深知悔悟,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請求准予從輕量刑之自新機會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僅泛言因女兒離家出走,心情低落,現已深知悔悟,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等語,乃對於原判決已斟酌之事項重為爭執,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其已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之。 |
5 | 97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 | 被告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現在執行中,惟本案原審法院未詳察前揭同案由之判決,致本案科刑有違比例原則,稍屬過重,且被告態度良好,業自行報到接受法律制裁之事實,及查獲扣案之毒品量微少,係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用毒品案未被查獲之物,又被告僅施用一次,即無再施用,懇請鈞院依法論科,並酌情合理量刑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請求輕判,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 | 97年度上訴字第2962號 | 被告因當日被警方捕獲前有吃新莊市○○路元新泰醫院隔壁之陳炯鳴精神專業醫院的藥,頭腦昏沈不清,且無自治之明(自知之明)能力,又因被告在頭腦不清之時,受警方與國勝之線民拐騙,實有引誘犯罪之嫌,且被告知毒品之危害,也很痛恨毒品,所以已在台北松德醫院喝美沙冬治療戒癮,亦有悔改之心,望庭上能體恤被告實有懺悔之意,能重新審理,重新量刑(從輕量刑)等語。 | 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上。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 | 97年度上訴字第2550號 | 被告覺得刑期太重,希望法官能減輕刑期,被告因父親身體不好,有時無法工作,目前都是被告提供部分薪水供其當生活費,母親獨自扶養弟弟,弟弟目前就讀高中,費用也是很大。希望法官能減輕被告的刑期,好讓被告有一個可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也因父母的關係,希望能早點出來繼續賺錢養家,希望法官能法外開恩。 | 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 | 97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 | 上訴理由略以:(一)證人劉進福因年事已高,於原審97年4 月8 日作證時,對於其家族關於系爭土地買賣事宜之描述過於簡化,且惟恐日後造成困擾,故所為證詞均避重就輕。(二)被告與告訴人有多年情誼,並非有意詐騙告訴人,只是單純債務關係,希望法院給予機會,再次查明本案等語。 | 被告上訴意旨,僅空言指摘證人劉進順之證詞有避重就輕之處,及其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惟就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毫無一語提及,自非屬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
9 | 97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上訴理由略以:請體念上情,雖其罪無可恕,其情可憫,念其家中尚有高堂,酌輕量刑,以圓為人子女早日侍奉雙親之心,綜合上述伏乞鈞長從輕量刑;補陳之理由狀仍僅泛稱略以:原審判決嫌有過重,就刑法第57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反社會性之程度屬較低之行為,再審酌被告之生活正常、工作正常、被告之智識程度都正常,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再依被告施用毒品行為僅施用一次,其行為雖有犯意,但情節輕微,又犯罪後坦承不諱,顯有心悔改一切情狀請酌量減輕等語。 | 未敘述具體理由;依據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
10 | 97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 | 被告上訴理由以其在本件案發後參加衛生署所辦之美沙酮減害計劃,該戒毒方法成效極好,不僅找到一份適合的工作,生活作息也回復正常,被告因施用毒品感染HIV,不知何時病發,但被告願意以本身經歷勸戒其他身陷毒品控制之人,爰請審酌上情,依法撤銷原判決云云。 | 被告上訴所指其有參與美沙酮戒毒計劃,願意以本身經歷服務他人云云,乃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而原審已於量刑中一併審酌,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執上開理由提起上訴,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1 | 97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 | 被告所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乃被告之單一行為,僅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並未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被告雖有施用毒品之犯意,但情節輕微,犯後亦坦承不諱,顯有心悔改,依刑法
第57條、第59條規定,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良好、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等情狀,被告犯罪情狀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原審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量刑過重,爰請求本院酌量減輕其刑云云。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以其施用第1級毒品犯行,僅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並未危害他人及社會,且犯後坦承不諱,有心悔改,請求從輕量刑,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2 | 97年度上訴字第2892號 | 上訴狀稱:「被告因施用毒品,經判決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因列管,經警採尿發現有毒品反應,致遭本件之起訴、判決,被告已有悔意,請予機會改過自新」云云。 | 被告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3 | 97年度交上易字第173號 | 上訴狀稱:「被告所犯不安全駕駛罪,業經原法院96年度交昜字第5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昜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已執行,而本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中,原審判決除就過失傷害罪論罪科刑外,亦就不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亦予科刑,乃重覆判決,爰請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無罪判決」。 | 要之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殊無重覆判決之情形,原審判決並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亦無量刑刑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此外,被告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4 | 97年度上訴字第2865號 | 被告上訴理由以其自查獲後,已戒絕施用毒品惡習,且決心絕不再犯,目前與其父一起工作,以期自力更生,並在其父監督下,遠離毒品,足見被告犯後已有悔悟,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自有從輕量刑之必要,並予其自新之機會云云。 | 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5 | 97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 | 被告自民國96年10月 4日至97年1月8日,以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陸續施用海洛因,應僅成立「集合犯」之一罪云云。 | 被告提起上訴,僅擴張其於96年10月 5日起至97年1月8日止之吸毒行為,請求本院一併審理,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6 | 97年度上易字第933號 | 被告之父親因重度中風住院,期間所需負擔之醫療費用及生活開銷龐大,被告始因而誤觸法網,然已即時悔悟,且未造成何損失破壞,懇請給予減輕其刑之機會云云。 | 此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究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僅係就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量刑輕重為指摘,且被告上訴理由於原審法院為量刑時已予審酌,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7 | 97年度上訴字第2827號 | 被告服刑完畢後,遭多次傷害打擊,而罹有中度憂鬱症,誤認毒品可以改善病情,此次案發,乃經警盤問後,被告坦承不諱,並陪同警方返家自行取出吸用工具,警方同意以自行投案處理,請以自行投案,減輕其刑。 | 故原審判決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核無量刑刑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刑。被告上訴意旨僅空泛稱: 「請依自行投案減輕其刑云云,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此外被告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8 | 97年度上易字第1392號 | 被告上訴意旨雖認原判決關於詐欺得利部分與事實不符,並主張起訴書未有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等語。 | 上訴意旨所指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9 | 97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 | 被告丙○○上訴意旨稱破壞剪及剝皮刀,並非事前為行竊故意而攜帶,且認該等工具並非具危險性之兇器,又認其等所竊取之電線未通電,不至於破壞社會秩序;被告戊○○上訴意旨以其本件為初犯,且已深具悔意,又有正當工作,素行良好,非慣竊,原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殊難令其甘服;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其因頓失穩定收入,一時失慮而犯下此案,其素行良好,經此次之偵審程序而受徒刑之宣告,已受懲儆,信無再犯之虞,懇請給予緩刑之宣告。 | 被告四人之上訴意旨所指非但空泛無據,且均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等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0 | 97年度交上訴字第102號 | 被告上訴理由以其乃外籍人士,對本國語言瞭解有限,於偵審過程中未能明確瞭解偵審過程中遭受訊問事項之真意,亦無法以中文明確表達實情,對判決文意,亦不甚清楚,另以其遠赴他鄉異地工作之人,且外勞薪資微薄,又不懂本國法律,情況特殊,爰上訴請求法院寬容,給予緩刑,並於審理過程安排精通泰語之通譯等語。 | 被告於第一次警詢時即表示其自承其來來去去臺灣共10幾年了,中文能力大部分均瞭解,如有不懂,會詢問其雇主蔡○○。足見被告之中文能力並無問題。是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始以其中文能力不佳,對於偵、審程序中之提問因不瞭解而未能明確表達實情,及其為外籍勞工,薪資微薄,情況特殊,請求給予緩刑等語,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1 | 97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 | 被告上訴理由以原審將本案改為簡式審判程序審判,未能詳細審理本案,尚欠允當,爰請依法撤銷原判決,改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以維被告權益云云。 | 被告上訴並未對實體上或證據取捨有任何爭執,僅認原審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為不當云云,自無理由。被告上訴空言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理由顯無依據,揆諸上揭意旨,自難謂係上訴之具體理由,從而,被告上訴理由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2 | 97年度上訴字第2864號 | 政府現對於毒品上癮者施以美沙酮替代療法戒毒,被告一些友人因此判去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被告若符合該種替代療法之資格,請法院准予改判被告接受上述治療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請求替代治療,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3 | 97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 | 被告已就恐嚇及強制罪坦承不諱並深感悔悟,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又係因為挽回女友感情,始為上開不法行為,被告積極尋求與被害人和解,復經被害人原諒並不再追究被告相關刑責,原審判決顯有過重云云。 | 原判決已審酌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上訴執前詞指摘原審適法裁量權之行使,揆諸上揭意旨,自難謂係上訴之具體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4 | 97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 | 上訴人即被告於96年12月21日中午竊取6R-8371車牌二面及同日下午於摩斯汽車旅館601是竊取液晶電視,係以拾元硬幣旋開螺絲及徒手竊取之,並未使用一字起子、斜口鉗等凶器,請查明真相。又上訴人竊取電視係因無力購買以供幼子觀看,絕非另有所圖,上訴人對己之犯行十分懊悔,請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及犯罪動機、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減輕其刑」云云。 | 被告上訴意旨僅空泛稱: 「請審酌被告犯罪一切情狀,減輕其刑」云云,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此外被告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5 | 97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 | 第一審法院量刑過重。判決理由已記載「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危害他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是否應屬減輕其刑之考量,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前二件同一年度之相同案件,均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合併定執行刑八月,惟本案判處八月,是否過重。為此請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及59條酌量減輕其刑云云。 | 觀之上訴人即被告甲○○所執上訴理由,或泛指原判決量刑過重,或擷取判決理由中關於法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狀之部分情節,或以其他判刑較輕之案件為例,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法院應減輕被告之刑。核其上訴理由顯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已無從命補正,應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
26 | 97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 | 原判決昧於事實,任意推定被告犯罪事實,對於被告之證據漏而不審,殊難令人甘服云云。 | 被告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7 | 97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 | 上訴人即被告係因工作致腳傷,為減輕疼痛而聽信朋友鼓吹,一時失慮而沈迷毒品。被告為家中獨子,且為經濟支柱,被告已悔悟且自行參加「美沙冬」替代療法,懇請撤銷原判決云云。 | 原審判決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核無量刑刑度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被告徒以其係為減輕腳傷所致疼痛、家中經濟狀況賴其維持及已接受替代療法云云為上訴意旨,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8 | 97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 | 原判決量刑過重,且有諸多有利被告權益之事項未被採納,請對被告所犯96年度毒偵字第9164、9165、9166號及97年度訴字第209號引用集合犯或接續犯審理云云。 | 新刑法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本件被告分別於96年4月18日、同年5月9日、同年7月13日施用毒品,不合集合犯或接續犯之要件。又被告上訴所指原判決量刑過重,且有諸多有利被告權益之事項未被採納,乃爭執原審判決已審度一切犯罪情狀後,所為適法之裁量權行使,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核均非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9 | 97年度上訴字第2687號 | 被告甲○○因身體健康不好,家中年老母親中風,在家需靠我照顧,請准予上訴云云。 | 原判決已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知戒除,惟犯後坦承犯行,所犯乃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上訴僅以個人、家庭因素,指摘原審適法裁量權之行使,揆諸上揭意旨,自難謂係上訴之具體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0 | 97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 | 上訴人經濟能力不佳,此罰金金額之判定有過重之嫌,難令上訴人甘服,特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 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此外,被告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1 | 97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 | 原判決對於事證漏未調查,即草率判決,顯有未盡調查之能事,誠令人無法甘服云云。 | 顯僅泛言原判決有漏未調查事證之違背法令,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2 | 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 被告辛○○上訴理由略以:庚○○與被告接洽時告知因借貸了另三筆重利之貸款,也說明自己及其夫為公務員,其另有家庭教師收入,有足夠能力償還被告貸款,證明其非無經驗、急迫之情形。又被害人 8人所說「因要償還銀行‧‧‧」、「因向朋友、同事借錢需還錢」、「要償還房屋的裝潢費用」等等,顯不合理,為何會貸高額利息的貸款,來償還低利率之銀行貸款?須還朋友或同事錢?借錢來享受、裝潢?應屬謊言云云。被告壬○○上訴理由則略以:被告僅係配角、開車,未與被害人有金錢上之借貸,怎有乘他人需錢急迫情況。又被告犯後悔不當初
,深感悔意云云。 | 末查原判決已審酌被告辛○○、壬○○犯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壬○○上訴表示已深感悔悟,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難謂係上訴之具體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3 | 97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 | 被告於96年7月報名美沙冬替代療法,由於採尿時間正處於調劑期間,且被告主動報名替代療法,有心悔改,於原審審理期間亦曾向原審陳明,因此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云云。 | 核其上訴理由之內容,仍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是本件上訴人雖提出上開上訴理由,惟仍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
34 | 97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 | 被告以其已主動至醫療院所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戒除毒癮,目前有正當工作,請求改判並從輕量刑。 | 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其已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於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
35 | 97年度上訴字第2741號 | 被告提起上訴人僅泛言其需要工作扶養家庭、並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現正治療中等語。 | 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難認其已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於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
36 | 97年度上易字第1427號 | 本件竊盜罪行,被告坦承不諱,因一己之私,誤觸法律,每每想至,深感愧惶,請准傳訊被害人,被告欲當庭致歉。又被告相依為命老母親,須有人身旁照顧,
願念在為人子女立場及犯後態度尚佳, 改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並准易科罰金,勿使被告身陷囹圄云云。 | 查被告上訴所指各情, 乃爭執原審判決已審度一切犯罪情狀後,所為適法之裁量權行使,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核均非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7 | 9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 「一、上訴人甲○○認為原審科刑太重。二、上訴人甲○○所犯毒品案件,固屬不法,但犯後深知悔悟,於庭訊中皆坦承認錯,而原審法院卻未依上訴人甲○○犯後之態度而減輕刑期,懇請貴院能重新審酌,從輕判決,以勵自新」云云。 | 惟原審於量刑時業已審酌「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被告上訴所指,要非屬實。被告顯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8 | 97年度上訴字第2762號 | 被告上訴僅以事實第6 行記載「不知悔改」,理由欄記載「犯後深知悔悟」,互有矛盾,且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 然原判決認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仍不知悔改而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標準無涉,且原判決理由未記載「犯後深知悔悟」,尚無矛盾之情。是被告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9 | 97年度上訴字第2786號 | 其犯後態度良好,及其悔改情形良好,原審仍處有期徒刑十月之重刑,似有過重」云云。 | 然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顯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0 | 97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 | 染毒之後,深知毒品對健康的危害甚大,故立刻戒毒,並每天前往中和衛生所喝美沙冬替代療法戒毒,認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0月過重云云。 | 然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顯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1 | 97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 | 緣上訴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10月。惟被告認科刑略顯過重,故檢具不服理由書狀答辯如后:按刑法第57條明文所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爰為科刑標準。依本法反觀本案被告所違反之罪,僅係自身單純施用毒品罪,犯罪動機、目的均係為滿足個人之毒癮,並無更涉及其他刑罪,亦無延伸被害人及造成足使他人利益受損或造成生命財產之危害,為警查獲後亦均俯首認罪,從未藉此刑責萌生卸責或意圖脫罪之想,就於法理應為坦承不諱已然覺悟之人勵新之機,方利其早日重返自由社會,為家人為至親聊盡一己綿薄之力,為未來人生腳步重展端正之路。綜觀以上所陳,不難查被告悔悟之心昭然若揭,惟乞貴院青天鈞長酌衡一切情狀,惠予撤銷原判決,嗣改立新判諭知。 | 原審於量刑時業已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上訴指稱原審未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要非屬實。再被告所指「所為之罪,僅係單純施用毒品,並無更涉其他刑事案件,亦無延伸被害人及造成他人危險或損害,原審量刑過重」,僅屬個人之主觀辯解,並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2 | 97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 | 否認犯罪,辯稱:並未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上揭帳戶資料均一併放在家中未使用,後來發現不見,有前往長安東路派出所備案,才知已遭列為警示帳戶,伊無經濟壓力,不可能會出賣帳戶云云 | 告上揭辯解,業經原審詳為調查詰問,並於原判決內詳予論述指駁,本件上訴理由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3 | 97年度上訴字第2657號 | 被告指稱其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以啟自新云云 | 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此外,被告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4 | 97年度上訴字第1623號 | 上訴人所犯一級毒品案件,乃屬初犯,認地院所判刑期過重,請求法官重新量刑,給予被告重新的機會。 | 原判決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原審判決核無量刑刑度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被告上訴
意旨僅空泛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5 | 97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 | 被告指摘原審未予其適當之陳述與最後陳辯機會以臆測及擬制方式推論犯行云云。 | 被告於原審審判期日已就被訴事實有所陳述、答辯,法院也已訊問被告最後有何陳述,被告答稱「沒有」,有審判筆錄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6 | 97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 被告以本案為他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4號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為由,提起上訴。 | 被告於96年12月3日中午某時,在台北縣板橋市○○○街72巷15號5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同年4月3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電腦列印資料、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因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日起施行,關於連續犯規定已刪除而採一罪一罰原則,故被告所犯本案與他案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分論併罰。被告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然該事由不足以認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自難謂係具體事由。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7 | 97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 | 上訴人深知悔悟,已遠離毒品,過正常生活,請高院給予自新機會等語。 | 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難認上訴合法,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
48 | 97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 | 上訴人購買海洛因時,不知他人用裝過甲基安非他命的袋子裝海洛因給伊,方在不知情之情況下連同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注射入體內,請讓上訴人緩起訴,俾有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而重新做人之機會云云。 | 上訴人於原審坦承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該罪之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上訴人又係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故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7月,已屬低度刑。其餘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定刑罰等有何違法或不當,自難謂係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49 | 97年度上易字第1343號 | 被告提起上訴,仍言其犯後態度良好,身體狀況欠佳,對於所犯深感悔恨,請求給予自新之機會,認原審判處一年二月尚嫌過重等語。 | 顯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量刑不當或違法之情,而
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仍僅泛言原判決量刑失之過重,而未依前揭意旨指出量刑如何過重之具體事由,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理由均非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其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本件上訴不合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0 | 97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 | 上訴狀僅敘稱:本件被告應符自首要件,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補提出「上訴理由狀」,惟揆其書狀僅謂:伊當時就有自白,並坦承槍彈藏放地點,應該是有符合自白的要件,原審法院判的太重,希望能給予一次改過的機會,指摘原判決不當。 | 被告上訴理由狀並未就原審量刑如何過重,為什麼過重,根據該案具體的犯罪事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狀,應如何量刑始為適當,為何過重,如何違背比例原則,如何違背罪刑相當原則為具體之敘述;且均未提及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之具體理由。是被告上訴理由未具體記載原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或其他足以影響原判決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謂之「具體理由」之規定未合。上訴人雖形式上已補提「上訴理由狀」,但實質上仍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結果與「未補正」無異。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1 | 97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 主張其並未收到傳票,並非蓄意逃亡,又本件起因失業在家、又染毒癮、耗盡積蓄,生活窮困潦倒、經濟拮据、並感染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致在毒品利誘下,受人唆使,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使用作為公司負責人登記,實不知該行為之嚴重性,且並未因此獲利,亦不知公司之運作,爰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 上訴人上訴理由除承認其於原審調查及審理中自白為獲取毒品,主動提供身份證件供他人用作公司負責人登記使用無訛外,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不必命補正,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2 | 97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 | 上訴理由以原審參酌被告無業... 顯見其缺乏工作觀念,法治觀念淡薄,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對於犯罪已為日常之惰性行為,足認有竊盜犯罪之習慣,而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等情,惟被告並非無業之人,有工作證明1紙可證,且被告犯後已有悔意,亦符合自首之要件,原審未為詳查即行論斷,尚有違誤云云。 | 被告上訴提出工作證明指摘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無業等語有誤,形式上雖已指出上訴之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揆諸上揭意旨,自難謂係上訴之具體理由,從而,被告上訴理由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3 | 97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 僅空言泛稱其於犯罪後現正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請求給予自新之機會云云 | 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自非屬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既未附具體之理由,且其前揭事由縱然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
54 | 97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 | 僅空言泛稱其已坦承犯行,並配合司法調查,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 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且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並未具體指摘(其上訴意旨所指犯罪後態度良好部分,原判決於量刑時既已斟酌,自應說明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論述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非得僅因有此情形即認原審量刑失當),自非屬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
55 | 97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 | 上訴書理由略以:(一)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僅係單純施用毒品,並無涉犯其他刑事案件或造成他人危險或損害,犯後坦承不諱,無卸責或避重就輕之脫罪意圖,原審因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量刑過重。(二)又被告父母早逝,配偶又因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服刑中,僅由一位患有傷病之妹妹照顧被告1歲多之稚女,而被告現有正當職業,需負起扶養幼女之責任。爰請求念及被告有悔過之心,准予從輕量刑,使被告得以易科罰金,獲致養育幼女、照顧家人之機會云云。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輕判,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6 | 97年度上訴字第2573號 | 被告施用第1級毒品之犯行,原審判決理由既已肯認被告坦承犯行,已知悔悟及願意承擔自己所犯之罪,冀求原審法院能給予被告重新自省之機會,則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1月,雖未逾比例原則,惟猶過嚴苛,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 本院查……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請求輕判,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7 | 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 | 按刑法第57條明文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爰為科刑標準。本案被告所為之罪,僅係單純施用毒品,並無更涉其他刑事案件,亦無延伸被害人及造成他人危險或損害,犯後亦坦承不諱,並無卸責或避重就輕意圖脫罪,卻科以主文所示之刑,似嫌略重,乞請貴院撤銷原判,改立新判,給予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 原審於量刑時業已審酌「被告犯後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被告上訴指稱原審未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要非屬實。再被告所指「所為之罪,僅係單純施用毒品,並無更涉其他刑事案件,亦無延伸被害人及造成他人危險或損害,原審量刑過重」,僅屬個人之主觀辯解,並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8 | 97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 綜觀被告所犯之罪,並無持槍、彈犯他罪及無使他人生命受危害,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 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体理由,被告復未另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59 | 97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 | 被告雖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因不明此條例,因而觸犯此法,情有可原,況且事發經人告知相關條例後,此事曾就此作罷,然不知陳惠玲與大陸人士魏厚金私下議定,進行此假結婚之行為,懇請庭上明鑒,被告雖難推此責,願庭上斟酌,從輕量刑」。 | 依被告上訴狀所載,僅係以不知法律為由,請求從輕量刑,並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判決意旨,上訴人上訴,顯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0 | 97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 | 上訴人所犯案件,檢訊及院方庭訊時坦承不諱,供其原委。祈請 鈞上念及犯罪後態度尚佳,重新從輕量刑,予上訴人自新之機。 | 應認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
61 | 97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 | 被告上訴理由稱本件乃被告自行向警方自首犯行,且被告已誠心悔悟,希望法院能從輕量刑云云。 | 被告上訴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2 | 97年度上易字第1317號 | 被告上訴理由徒以其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已坦白供陳原委,請求以其犯後態度尚佳,從輕量刑云云。 | 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3 | 97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 | 上訴理由除承認確有恐嚇被害人甲○○之犯行外,僅以其犯後已有悔改,且就傷害部分已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或主張其所為恐嚇言語乃一時情緒控制不佳云云。 | 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4 | 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 | 其前經緩起訴,因無法一次繳足治療費用,而遭撤銷緩起訴,乃因家境不佳,且被告亦已參加美沙酮戒毒治療,費用均自費,不知為何被撤銷緩起訴,被告有心戒毒,懇請從新量刑,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云云。 | 核其上訴理由之內容,並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是本件上訴人雖提出上開上訴理由,惟仍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
65 | 97年度交上易字第128號 | 上訴意旨,僅認其已坦承犯行,饒有悔意,家中有幼兒須其照顧,請求改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云云。 | 就原審判決(特別是量刑部分)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毫無一語提及,自非屬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
66 | 97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 | 對於成癮性之毒品案件,於95年7月1日採行一罪一罰原則,應注意量刑之罪刑相當原則,被告除本案外,尚另有2件毒品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11月,本案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0月,顯然過重。另被告女友已懷胎6月,且被告已深感悔意,爰請撤銷原判決,酌量減輕其刑云云。 | 被告上訴理由以原審量刑過重,家庭需其照顧,請准從輕量刑云云,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7 | 97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 | 被告非現行犯,經警盤查自行同警至警局採尿,應屬自白,請庭上可以自白犯罪減輕其刑」等語。 | 原審量刑時已經審酌,且被告上訴理由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8 | 97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 因被告家境清寒,急需被告早日返家照顧家庭,又立法院又已通過修正案,減害療法法制化擬予初犯緩起訴,如適用新法,被告應可邀此寬典」云云。 | 被告僅泛稱原審判決未適用新法予以緩起訴云云,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被告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69 | 97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 | 以其經警詢、偵查、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認為有重判之情形。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0 | 97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 | 重申本案事發源由,其對本案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深知悔過,及其若入監服刑對其家庭之影響云云。 | 就其上訴所申之旨意,原審法院於量刑時均已予以審酌考量,其迄未指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何錯誤或違背法令之處,抑或量刑有失之過重之情形。綜上其形式上雖已提出前揭「上訴理由」;然經細繹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尚難謂係具體理由。從而,本件之上訴,並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1 | 97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 | 以其開走之小貨車,既未據為己有,而棄置於泰山鄉○○路○ 段某處停放,被害人既經報警,不難於事後查獲,則被害人似未受到實質損害,又該小貨車上所裝載之家具,價值約64,300元,依目前警方以失竊財物達50萬元,始列為重大竊案,則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家具價值,尚非重大,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似嫌過重,不符比例原則云云。 | 本件被告甲○○既破壞宜美公司對其所有之4070-PC 號小貨車之持有,將該小貨車開走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縱其事後放棄對該小貨車之持有而棄置他處,仍不妨其竊盜既遂罪之成立。本件被告所竊取前述小貨車價值約30萬元,及宜美公司所有家具一批,價值約64,300元,被告上訴理由謂警方對於竊盜案件,以失竊財物達50萬元以上始列為重大竊案偵辦云云,然按警方對於竊盜案件之輕重緩急分類,對於法院就竊盜案件事實之認定及量刑輕重並無拘束力,且原審判決已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方法、對社會治安、被害人所生危害、所獲不法利益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上揭上訴理由無非誤解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復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2 | 97年度上訴字第2295號 | 上訴理由僅略稱:「量刑過重,被告非十惡不赦、不知改過之人,且案發後坦白告知經過,今也自願接受美沙冬治療,懇請給予改過機會」。 | 本件上訴理由既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3 | 97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 | 上訴狀稱:「被告於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原審理應從輕量刑,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於被告對於本案裁判前皆予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免除其刑」云云。 | 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核非上開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被告復未另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4 | 97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 | 以其犯行未侵犯他人法益,情節輕微,態度良好云云。 | 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5 | 97年度上易字第1236號 | 被告對毒品依賴過重,復誤交損友,屢蹈法網,內心深感愧疚。惟被告父母年老體衰,且有幼子3名,均賴被告妻子照顧,被告復因本案判刑,家中經濟將陷入重大危機,被告已下定決心不會再犯,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 被告空言不服原判決,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事用法或量處刑罰,有何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6 | 97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 被告所為之罪僅係單純無償轉讓毒品及變造國民身分證,其因一時交友不慎而陷毒網,導致藉毒品提神工作,嗣後又怕刑事責任之緝查,然始終並無使用過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今被告犯後已知錯並坦承不諱,懇請法院審酌實情,給予被告公平審判以及改過自新之機會云云。 | 原判決因被告連續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變造國民身分證,且為累犯,審酌被告各種情狀,分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4月,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8月,經核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原判決本即認定被告係無償轉毒品,且未行使過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被告空言不服原判決,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7 | 97年度上易字第1260號 | 被告原與第一審共同被告林志文共同出遊,林志文開車行經新莊市中平國中旁之工地,林志文表示有某人欠其金錢,在工地找不到債務人,林志文說搬電焊機抵債,我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一同搬電焊機,被告因無犯意,請從新量刑等語。 | 本件被告有偽造貨幣等多次前科,並有在監服刑紀錄,對訴訟程序之進行,瞭若指掌,其於原審公開審判庭兩度承認共同行竊,自難謂不知竊取他人之物。被告提起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8 | 97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 | 家中有幼兒待撫育,請求輕判。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79 | 97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 因被告父親身患重病,致被告心情惡劣而施用毒品,惟被告施用毒品期間甚短,亦未危害他人,原審量刑過重,希望能減輕刑度云云。 | 原審判決已審酌被告係受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之累犯,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上訴理由僅泛稱量刑過重,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0 | 9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 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時間有誤,正確之犯罪時間與被告另案(原審法院96年度簡字第2689號判決)所犯竊盜與偽造文書罪之犯罪時間相同(按被告95年9月間所犯竊盜罪與96年2月間所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25號減刑在案),均屬可減刑之犯罪云云。 | 被告上訴稱原審判決犯罪時間記載錯誤云云,自無依據,而被告上訴理由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1 | 97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 |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在被發覺前即向警方自首而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規定,然原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似乎過重,被告會自首即是想脫離毒海不再吸食,請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云云。 | 被告於其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供承其有施用安非他命之情,業經原審審酌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係以其已知悔悟不再吸食毒品等空泛之詞請求輕判,而非指出原審量刑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2 | 97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 | 「判刑太重,希望法官從輕量刑。因為家庭因素積欠許多債務,太快執行刑期,可能會造成母親憂鬱症復發,而自殺產生社會問題,期望能延後刑期時間」等語。 | 被告上訴,僅空言指稱「判刑太重,無法太快執行」等語,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3 | 97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 | 其已與被害人洽詢和解途徑,請求法院能輕判,讓其可以工作還款云云。補提之上訴理由狀中,僅記載其任職於告訴人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日公司)期間,因不忍其父遭受地下錢莊之暴力威脅,遂起私心侵占公司貨款,其為此不法犯行深感懊悔,因此對明日公司之內部調查採取完全配合之態度,且與明日公司達成和解,由其父親簽具面額新台幣2萬元支票24紙及尾款1百餘萬元之支票1紙,交予明日公司,其與父親努力工作,已按月如數兌現該24紙支票,惜因尾款部分之支票面額過大,其與父親實在無力清償,目前由明日公司按月對其父親執行扣薪中。其對此過錯不願規避,且誠心面對,懇請本院另為適當之裁判,俾使其能繼續工作補貼父親清償仍積欠明日公司之款項。另其因侵占明日公司款項未能完全清償,又有信用卡之債務,明日公司及信用卡公司每天打電話至其新任職之富銘公司騷擾,其擔心失去工作,方一時糊塗再侵占富銘公司之貨款應急,其於事後已向富銘公司相關主管坦承犯行,富銘公司亦願給予其自新之機會,表明其若在期限前全數清償將不予追究,但其因金額過大無力達成,只願意與富銘公司另行洽商和解事宜,並承諾先行將身上所有僅剩金錢清償部分債務,其餘債務日後按月清償,但因富銘公司向兆豐保險公司投保有誠實保險,必須法院判決將債權移轉給兆豐保險公司,該公司才能與其洽談和解事宜,目前已由兆豐保險公司梁小姐簽請上級辦理中,待簽呈經核可後,其即可至兆豐保險公司簽立和解書,為此請求本院另給予適當之裁判,讓其能繼續工作清償相關債務云云。 | 經核上訴人即被告所補提之上訴理由狀,仍僅重申其願意繼續工作賺錢,以清償目前仍積欠明日公司、富銘公司之債務,請求本院另為適當之裁判云云,就其此上訴所申之旨意,原審法院於量刑時已經予以審酌考量,其迄未指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何錯誤或違背法令之處,抑或量刑有失之過重之情形。綜上其形式上雖已提出前揭「上訴理由」;然經細繹
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尚難謂係具體理由。從而,本件之上訴,並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4 | 97年度上易字第1224號 | 其犯行未侵犯他人法益,情節輕微,態度良好云云為上訴意旨。 | 原審判決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核無量刑刑度或不當之情事,被告徒以其犯行未侵犯他人法益,情節輕微,態度良好云云為上訴意旨,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5 | 97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 謂原審未提示證物並告以要旨,或主張前後數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屬接續犯關係,據為上訴理由。 | 被告徒憑己見,或謂原審未提示證物並告以要旨,或主張前後數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屬接續犯關係,據為上訴理由,但卻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處刑罰,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違法不當之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
前揭說明,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 |
86 | 97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 | 被告甲乙○以其素行良好,因投資失利、經濟困窘,一時失率而參與詐騙,事後深知悔悟,以謀得正當工作,且其父年邁,端賴其工作扶養,請求從輕量刑,並賜緩刑云云。被告己○○上訴理由以其於94年2月份加入該詐欺集團,於同年9月份間即已離開該集團。原審判決事實欄竟認定其自94年2 月底起至同年12月間在該集團工作,其事實認定顯有違誤云云。
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其與庚○○、癸○○三人間並無僱傭關係,均係各自收購帳戶,再推由一人向詐欺集團接洽出售事宜,並各別分配價款,因認原審對其量刑過重,又原審認定其為幫助犯,然卻對其諭知較正犯之d○○、甲乙○、申○○等人之刑期為重,而與己○○之刑期相同,顯不相當,並以其家庭負擔沈重,請求從輕量刑;被告庚○○上訴理由謂其不服原判決,請求給予緩刑;被告癸○○以其行為當時不知其犯行之嚴重性,請求給予緩刑云云。
被告F○○上訴理由雖以洗錢防制法於95年5 月30日配合刑法廢除常業犯,將該法原第3條第5款之犯刑法第340 條之罪為該法所稱之重大犯罪刪除,公訴人以其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2 項之常業洗錢罪起訴,該法第3 條第5款既已刪除,應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 款「犯罪後以廢除其刑罰者」規定對其為免訴之諭知云云。
被告宇○○上訴理由仍以其在原審之辯解稱其犯行僅係擔任車手,係於詐騙集團之詐騙行為得逞後,為自己利益(圖得提領款項之一成)而代詐騙集團領款及匯款,與該集團所為詐騙行為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被告甲甲○上訴理由仍以其與被告宇○○並無犯意聯絡,係為己利益代其債務人陳信傑與被告宇○○聯絡;被告申○○上訴理由以其純粹基於情誼幫助宇○○提領款項,與宇○○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被告上訴理由以本案部分犯罪事實其未參與,與其他被告亦無犯意聯絡,原審卻量處重刑,提起上訴云云。 | 被告己○○、甲乙○分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然均未提出量刑構成應予撤銷改判之具體事由,自與未敘述理由無異,泛指原判決量刑不當,自屬失出。衡以上述之說明,上訴人丑○○、己○○、甲乙○等提出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上訴書狀所應具備之「具體理由」未合,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被告乙○○、庚○○、癸○○上訴理由均謂原判決量刑過重,然其等並未能提出量刑構成應予撤銷改判之具體事由,自與未敘述理由無異,泛指原判決量刑不當,自屬失出。衡以上述之說明,上訴人乙○○、庚○○、癸○○等提出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上訴書狀所應具備之「具體理由」未合,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被告上訴理由認原審量刑過重,其於該集團僅擔任聯絡被害人匯款事宜,非核心工作,且所獲80萬元乃其應得薪資並非詐騙所得,也已另覓工作,並願意將所得利益捐給公益團體云云。然查被告上訴理由並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被告等之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適用,係指實體刑法(包括特別法)廢除原先處罰規定,而依現行實體刑法又無處罰規定者而言,其他之實體刑法變更情形,刑罰權並未因而消滅,僅生刑法第2 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問題,與本款無關(參22年上字第628 號判例)。原判決就此亦已就新舊法之適用詳為說明,被告F○○之上揭上訴理由顯係就上揭刑事訴訟法該款規定,強為曲解,核先敘明。
被告等上述上訴理由均經被告等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主張,原判決亦以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其等上訴理由除F○○關於原審未對其諭知免訴判決強為曲解而顯然不當外,並未能指出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其等之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被告d○○如何與「小李」、「小高」、「阿華」詐欺集團就渠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原審以就調查證據結果詳予敘明,被告上訴意旨並未能指出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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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97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 | 毒品戒斷行為非朝夕可致,且施用毒品者為病患,並未危害他人,家中尚有高堂,請酌輕量刑云云。 | 並未具體記載原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或足以影響原判決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謂之「具體理由」,顯有未合。是上訴人雖形式上已補提「上訴理由狀」,但實質上仍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結果與「未補正」無異。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88 | 97年度上訴字第1874號 | 被告於原審未以證人身分詰問,而被告為外籍人士,因家境拮据,挺而走險,現已深感悔悟,家中尚有老母、兒子,被告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經查:同案被告WG HON KWAI(吳洪輝)業於原審以證人身分經被告交互詰問在卷,上訴人為被告,其身分為本案當事人,自無從以證人身分受本人之詰問。 | 被告以其本人未經詰問為上訴理由顯有誤解,再觀之被告其餘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記載原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或足以影響原判決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謂之「具體理由」,顯有未合。是上訴人雖形式上已補提「上訴理由狀」,但實質上仍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結果與「未補正」無異。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90 | 97年度上易字第1033號 | 上訴狀僅泛稱原審判決太重,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且犯後態度良好云云。 | 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審查,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認其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91 | 9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 | 原審量刑過重,被告父親身患重病,希望能減輕刑度,好盡快返家照顧云云。 | 並無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核非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92 | 97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 被告施用第1級與第2級毒品僅危害個人身心健康,未傷及他人,原判決量刑過重,實難甘服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請求輕判,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93 | 97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 | 被告因父母年邁,育有二男、一女,姊早已出嫁,弟又因案判刑8年在監服刑中,被告早已悔悟、洗心革面,請求給予自新機會,降低刑責,俾能早日服刑期滿,返鄉照顧雙親云
云。 | 無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審查,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審判長認其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
94 | 97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 | 一、上訴人甲○○認為原審科刑太重。二、上訴人甲○○所犯毒品案件,固屬不法,但犯後深知悔悟,於庭訊中皆坦承認錯,而原審法院卻未依上訴人甲○○犯後之態度而減輕刑期,懇請貴院能重新審酌,從輕判決,以勵自新。 | 顯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95 | 97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 | 被告有報名自費美沙冬替代療法,且已有穩定工作,請法院給其一次自新機會云云。 | 核非屬敘述具體理由。 |
96 | 97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 | 謂原審量刑過重,被告父親身患重病,希望能減輕刑度,好盡快返家照顧云云。 | 被告上訴理由僅泛稱家有長輩重病須照顧,請求減輕其刑,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
97 | 97年度上訴字第1597號 | 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並無侵害他人或社會法益,原審量刑過重,欠缺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云云。 | 被告上訴理由所指均在原審法院量刑審酌之內,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被告僅泛稱量刑過重,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98 | 97年度軍上字第23號 | 原判決所為量刑,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情事。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量刑有何違背法定刑,或濫用權限之違背法令,僅就量刑過重為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是以,被告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99 | 97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 | 被告無犯罪故意,卻遭原審任意推定犯罪事實,並量刑過重云云,自難甘服。 | 無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審查,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審判長認其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
100 | 97年度上易字第879號 | 「被告對過去早已悔悟,洗新革面,不想再走回頭路,且對自己犯行坦承不諱,也僅施用一次,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本院能再予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而請求降低原審刑度」云云。
對於自己的犯行至今深感悔悟,只施用一次,犯後態度良好云云。 | 原審對於被告上開所指情節,業均於原審判決書量刑部分詳予審酌,被告復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何其他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再經本院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未再提出具體理由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誤之處,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應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駁回。 |
101 | 97年度上易字第980號 | 「自小由祖父、母撫養,而祖父、母年事已高…想賺錢改善家中環境,我已知錯,懇請鈞長給予過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可以給被告早日回家好好做人,並孝順祖父母」等語。 | 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02 | 97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 「因為本人無知。本人以為該處是沒有主人之荒廢地方,本人需要錢,僅為糊口而已,沒有其他意圖,所以本人請求庭上可以為本人減刑,因為年邁的父母親等著本人回去照顧本人請庭上同情我的處境,減短我的刑期…」等語。 | 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03 | 97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 | 以其於原審已自白犯行,但量刑猶嫌過重,懇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 | 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亦未具體陳述其犯行有何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之情狀。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04 | 97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 | 衛生署遲至95年間始推行毒品減害計劃,其為累犯,若早有此等治療管道,也能成為良好公民,又因其已參加毒品戒治美沙冬替代療法減害計劃,成果良好,絕無再犯施用毒品之惡習,且已有固定工作得以養家糊口,若令其再入獄服刑,妻兒生活將無依靠,請參考其他參加減害計劃之案例,從輕量刑或判令參加減害計劃等語,並提出參加毒品戒治美沙冬替代療法減害計劃個案轉介單正本1份為證。 | 核其上訴理由之內容,仍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又即使上訴人確有上訴所指參與毒品戒治之減害計劃,要係發生於原審判決之後之事由,且不易影響原審判決量刑之適法性,是本件上訴人雖提出上開上訴理由,惟仍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上訴人迄至目前仍未再補提其他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
105 | 97年度上易字第1003號 | 其於原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向告訴人道歉並承諾賠償損失,確有悔過之意,其將入伍服役,原審所定執行刑8 月致其無法易科罰金,而提起上訴云云。 | 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06 | 97年度上易字第990號 | 被告上訴理由內復說明確於收取金鑫珠寶3,305 元貨款後,未立即繳回安達企業社,雖辯稱初無侵占該款項之意圖,請求給予自新機會云云。 | 按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說明確有私自花用所收取之貨款等情,是被告所陳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07 | 97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 | 主張禁藥取得管道及該搖頭派對場所均為郭珮銣提供云云。
另以雙親無工作能力、需其撫養,請求給予機會,請求減輕其刑云云。 | 本件被告無償轉讓供友人施用之搖頭丸、愷他命均為郭珮銣代被告購買乙情,業據證人郭珮銣於警詢時供述無訛,且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亦供稱伊託郭珮銣代買一致,惟被告係犯藥事法之罪,並無供出禁藥來源可減刑之規定,況郭珮銣並未被查獲提供禁藥之人。
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08 | 97年度上易字第785號 | 被告在遭告訴人林臆琳攻擊時,唯恐再受傷害才將告訴人壓制在地,並無傷害之犯意云云。 | 空言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核非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 |
109 | 97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 | 被告未能於時效內收受傳票送達,至未能符合減刑條例之相關規定云云
被告所補具之上訴理由仍謂原審法院未向被告之居所地送達,致被告遭原審法院發布通緝而被緝獲,平白喪失減刑資格云云。 | 被告乙○○於本件案卷內均無任何變更送達居所地之陳報,於警詢及偵查訊問時亦均以其戶籍地為通訊地址,則原審法院以被告之戶籍地為送達,並無不當。再被告經原審法院發布通緝,卻未在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而為警緝獲,有通緝書、撤銷通緝書、歸案證明等在卷可稽,原審亦敘明不予減刑之旨,核被告上訴理由仍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10 | 97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 | 被告身負家中經濟重擔,上有母親需扶養,下有弟妹待照顧,於夜市販賣飾品,因工作時間太長,才接觸毒品提神,以承擔更多經濟壓力,因後期罹患躁鬱症,常藉毒品放鬆精神,被告深知吸毒危害身心,影響社會治安,已深感悔悟,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請求輕判,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11 | 97年度上訴字第1643號 | 上訴狀僅照抄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十款規定,空言指摘原審未予詳酌被告行為時心理狀態及行為後之悔意,求予撤銷,重新審酌輕判。 | 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112 | 97年度交上易字第97號 | 被告上訴僅以其對自己所犯之罪刑,深感悔意,但其女將於5 月間臨盆,需有人照料及金錢幫助,其女並預定今年底結婚,深怕親家不解造成子女負面影響,請求減輕其刑或易科罰金云云。 | 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13 | 97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 被告對此次犯錯不知如此重大,請法官能給予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此次為了找工作賺錢養家卻被詐騙集團利用,深感後悔自責,家中父母七十餘歲,小孩在唸書,故而提出上訴,期能減輕刑責等語。 | 被告固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然未提出量刑構成應予撤銷改判之具體事由,自與未敘述理由無異,泛指原判決量刑不當,自屬失出。衡以上述之說明,被告提出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所應具備之「具體理由」未合,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
114 | 97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 |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無態度不良,而對於原審判決刑度覺得過重…,希望本院能重新審酌,給予被告較有利之處刑」等語。 | 本件上訴理由既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15 | 97年度上易字第521號 | 上訴人於94年12月30日假釋出獄後均為維持家計正常工作。本次係受損友引誘復再次施用,案發後深感後悔,請給予上訴人改過機會,從新量刑云云。 | 並未具體記載原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或足以影響原判決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謂之「具體理由」,顯有未合。是上訴人雖形式上已補提「上訴理由狀」,但實質上仍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結果與「未補正」無異。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16 | 97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 | 其上訴狀雖敘述其現在已經回歸社會,不再受毒品控制,白天在當業務送貨員,晚上則在崇佑技術學院進修,並接受替代療法美沙冬治療,請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等語,補提「上訴補充理由狀」中,惟核其內容仍表示其已徹底覺悟要戒除毒品惡習,並自動接受替代療法美沙冬治療,其半工半讀之薪資均交予父母補貼家用,故無餘裕聘請律師代為上訴,請審酌其犯後態度良好及半工半讀之不易,予其易科罰金改過自新之機會,以能繼續求學進修等語,並提出在職證明書正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為證。 | 核其內容並未就原審判決為具體指摘,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惟核其內容與其第1次而提出之上訴狀大致相同,仍未就原審判決為具體指摘,要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
117 | 97年度上易字第773號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徒憑己意解釋法律,任意主張前後7次竊盜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云云。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 |
118 | 97年度上訴字第962號 | 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2罪」,係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然原判決所定執行刑,非但未予酌減,反加重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請重新酌定應執行刑云云。 | 惟觀諸被告上開所犯「3罪」係各量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1年,既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酌予量定,於法並無違誤。被告前揭上訴理由,容有誤算。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所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自非具體之上訴理由,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19 | 9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 | 被告徒憑己見,或以本案2犯罪行為間,或與前案,有接續犯或包括一罪關係,據為上訴理由。 | 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處刑罰,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違法不當之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前揭說明,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 |
120 | 97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 | 請審酌被告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均坦承不諱,再予被告一次自新機會,准予減刑或重新審理云云。 | 惟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既係在96年4月24日以後所犯,本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且被告於上訴理由狀內亦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自難認被告已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21 | 97年度上訴字第1340號 | 被告上訴僅以其家有年邁親人要照顧,工作收入不好,心情欠佳,才透過施用毒品來逃避現實,現已知錯,請准予重新改過之機會,從輕量刑云云。 | 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22 | 97年度上訴字第1392號 | 被告徒憑己見,以本案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與前案施用第2級毒品犯罪行為間,有集合犯關係,屬同一案件,據為上訴理由。 | 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處刑罰,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違法不當之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前揭說明,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 |
123 | 97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 | 被告施用毒品後,深知毒品危害健康甚大,便立即戒毒,每日至中和衛生所以美沙酮替代療法戒毒,被告施用毒品僅毒害己身,並未對他人造成傷害,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法院,從輕量刑或改判替代療法,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請求輕判,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24 | 97年度上訴字第667號 | 被告因家中適逢劇變,雙親已逾70歲,父親眼睛病變,腿部亦莫名腫脹無法正常行走,並尚有幼子,家中經濟僅靠被告一人,雙親及幼子均仰賴被告養育。被告現已知所悔悟,參加毒品戒治美沙冬替代療法,決心戒除吸毒惡習,爰請本院審酌被告家庭及悔過之心,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語。 | 被告僅泛稱現已知所悔悟,卻未提出確已參加美沙冬治療,並已戒除施用毒品惡習之事證,自屬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25 | 97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 | 被告上訴僅以其已經悔改,且有正常工作,雙親年邁云云,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26 | 97年度上易字第635號 | 被告因犯本案,於羈押期間遭逢祖父去世,已深知悔悟,現出所已有正當穩定工作,家中尚有高齡祖母及
不良於行之父親需被告照顧,原審就被告所犯竊盜等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因此被告入監須多服刑8 個月始能提報假釋,被告擔心祖母來日無多,爰請本院減少4 個月,或暫緩2 年執行,以便被告照顧家庭等語。 | 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27 | 97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6月8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在案,本案檢察官於同年6月15日始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違反此規定者,其程序即不合法。又犯罪行為時效已完成,而法院竟予論罪科刑,未為免訴判決者,於法亦有未合云云。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復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據為上訴理由。 | 被告雖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據為上訴理由,但卻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處刑罰,有何違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 |
128 | 97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 被告雖先以「判刑過重」一詞,提起上訴,「理由補充狀」其內容仍言犯後已深感後悔,並有戒斷之決心,且現有正當工作,請求輕判云云。 | 無任何證據資料,以供審酌,有其上揭狀紙在案可稽,既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且空泛無據,依照上開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129 | 97年度上易字第415號 | 被告因竊取機車供作代步之用,知道不可原諒,但懇請法官了解被告深具悔意,可不可以少判1至2個月等語。 | 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30 | 97年度上訴字第156號 | 上訴理由僅以原判決昧於事情,且任意推定犯罪事實,又對被告之證據漏而不審,殊難令被告甘服。 | 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31 | 97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 上訴狀指稱「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28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表明判太重云云」。 | 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32 | 97年度上訴字第608號 | 被告經營市場肉品生意,擔負家庭生計,又因兄長罹患糖尿病,併發視網膜病變,雙眼幾忽全盲,均由被告帶其就醫及照料生活起居,原判決量刑過重,未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以負擔家計,請求輕判,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33 | 9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 被告僅因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即以處徒刑8 月顯於法未合,亦有欠妥適。 | 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34 | 97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 上訴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對於庭上判決刑度覺得過重…上訴人現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治療美沙冬,希望庭上能給予機會繼續治療。 | 本件上訴理由既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35 | 97年度上訴字第67號 | 被告吸食第1級毒品海洛因,係因長期罹患精神疾病,禁不起誘惑所致,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法院憫恕被告長期受精神病痛折磨,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 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請求輕判,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