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社論-「司法為民」理想 要以實踐落實

社論-「司法為民」理想 要以實踐落實 2011-10-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司法院在報上刊登廣告,用四個C自我期許能夠實踐「司法為民」。這四C政策指的是乾淨(clean)、透明(crystal)、便民禮民(considerate)與效能(competitive),目的則是「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這話看起來無人會加以反對,但要做到卻不容易。我們不妨就以最近新聞版面上司法新聞為例,看看司法改革的工作還有那些尚不到位。
 二次金改案二審逆轉,重判扁珍十八年、十一年有期徒刑,追繳沒收五億元犯罪所得。高院指責「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採取總統享有職權實質影響力的觀點,認定扁珍利用職權介入金控合併收賄五億元,廢棄了一審認為金融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總統職務故而無罪的判決。這次判決雖然與一般社會通念較相吻合,上訴審改判本也是正常現象,但是由於一、二審判決的落差過大,司法很難免於外界「可預測性過低」的批評。其實一、二審判決之間的反覆猶有可說,我國法院在二、三審之間周折翻轉,在最高法院各庭之間也經常見解大異,就是嚴重的問題了。這自不是「清明的司法」所應有的境界,也完全不足以言司法效能。司法院不能介入審判,左右法官審判見解,但絕非不能從制度上設法著手,為徹底之改善。  另一引人注目案件,則是檢方最近針對五年前台中林女命案之疑兇,於此之前,已有一位柯姓男子被指為兇手起訴,四度被判處無期徒刑,直到更三審時合議庭認定證人指認過程充滿瑕疵,現場血掌紋與物證上之掌紋也與柯男不符,才認定柯男無罪。這個被認為江國慶案翻版的案件,顯示出司法偵查與審判刑事案件的草率,比起純粹只是法律見解的南轅北轍,問題更嚴重。從指認到科學採證的程序,都不符合正當程度的要求,卻可以一再判決重刑,從檢到審,辦案品質確實令人堪憂,自然談不上清明。  像這樣的裁判品質,有任何改善的措施嗎?最近監察院審查通過出身法界的監委高鳳仙與陳健民所共同提出之調查報告,指出宜蘭地院法官與書記官審理某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生遲延撤銷通緝、誤送附民卷宗及遲延發醫卷宗等嚴重疏失,均僅遭司法院人審會「令飭注意」從輕發落,監察院認定司法院須要確實檢討改進人事審議制度。此一例證顯示司法品質的低落,可能正是來自於司法系統內部長期以來護短縱容的文化所造成的。  
護短的文化在法務部似乎更為嚴重。監察院曾就檢察機關延緩簽收判決書,變相延長法定的上訴不變期間,形成刑事被告必須於十日內上訴,而檢察官卻可任意決定何時簽收判決,實質上自行決定遠較十天為長的上訴時間,形成刑事訴訟極度的不公平,監察委員李復甸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法務部如何改善,曾部長竟然答稱將要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延長上訴期間,才能徹底解決。這不但是公然護短的說詞,簡直是有明知屬下違法失職而刻意包庇之嫌了。此種現象長期存在而無法遏止,法務部當然難辭其咎,也足見刑事訴訟法要求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應對被告有利部分注意,根本形容具文。法院法官明知檢方長期有此惡習,竟然不能普遍勇於駁回實質上遲誤上訴期限的檢方上訴,也足見司法偏頗而不知公平正義為何物的程度。
 這些在短短一周內出現的司法新聞,不能不引起懷疑,司法實際表現,究竟距離司法院所揭示的四C司法政策有多遠?所謂「清明」、「親民」、「透明」、「便民禮民」、「效能」等等項目,恐怕沒有一項可稱接近及格的,司法院除了研究通過了速審法,正在準備引進人民觀審制度之外,還有什麼具體作為達成四C政策?我們很高興看到司法院願意花費公帑,刊登廣告與社會溝通,更想要聽到,司法院有什麼具體的計畫,讓國人相信四C政策不只是嘴上說的好聽而已?

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

老農津貼案 監委查資源配置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苗栗14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監察委員沈美真、李復甸與劉玉山已提出自動調查,要了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是否符合資源公平合理配置原則、是否造成社會福利資源嚴重錯置。

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老農津貼實施10多年來,一再調高金額且無排富條款,老農津貼已年逾新台幣500億元,還有「假老農」問題;現今政府債臺高築,財政困窘,老農津貼仍無排富條款。

監察院說,沈美真、李復甸與劉玉山已申請自動調查,要了解老農津貼是否符合資源公平合理配置原則、是否排擠提升農業競爭力經費,相關權責機關是否未合理規範並妥適審查津貼請領資格,以致造成社會福利資源嚴重錯置等。1001014


 

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遲收判決書 監院質問曾勇夫

..遲收判決書 監院質問曾勇夫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監察院曾就檢察機關延緩簽收判決書,糾正法務部。監院今天請法務部長曾勇夫到院質問,監委李復甸說,法務部的回應讓人「無感」,若再不處理,將以「公務員違法失職」處理。
– 2011年10月13日 李復甸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但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計算實務上卻有很多爭議,先前有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就擺著,等到有把握上訴或不上訴,再簽收文日期。 李復甸說,有些民眾一審被判無罪,以為自己沒事,後來二審卻被判有罪,且檢察官上訴期間超過民眾收文的10天期限;監院接到多件陳情案,也糾正過法務部,法務部回覆稱要把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從10天改成20天,但他認為,即使拉長上訴期限,檢察官緩填收件日期的情況還是會再發生。 監察院認為法務部沒有改善措施,今天動用「質問權」,要求曾勇夫到監察院說明。 李復甸指出,曾勇夫回應稱近年來法院實務判決,將判決書的送達時點以「法警送達」的時間為準,不再以「檢察官簽收」的時間為準,若檢察官有延遲收受情形,將會處分檢察官;曾勇夫並說,未來將推動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的修正,改由主任檢察官收受判決書,送司法院作為修法參考。 不過,李復甸認為,收文記錄是採「法警」送文的記錄,而不是「檢察官簽收」記錄,根本是「狠打了檢察官一個耳光」,法務部竟還沾沾自喜。 李復甸說,法務部的回應,讓人「無感」,如果法務部明知違法而不處理,將以「公務員違法失職來處理」;依監察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失職,監院可以糾舉或彈劾失職公務員。 另外,監委今天一併針對法務部沒有落實職務監督與輪調機制,提出質問。監委周陽山認為,若檢察官無法獨立辦案,且無適當輪調機制,會導致檢調工作士氣低落,或與地方人士長久相處,無法公正執行職務。 監察院指出,曾勇夫回答監委質問時表示,檢察官久任一地的情況,過去的確存在,但法務部於民國99年11月1日已修改調動原則,若有人地不宜或久任4年以上經檢察長建議調動者,將進行調動,否則會追究檢察長的行政責任。1001012 ..

照後鏡與防捲裝置 年奪40命

照後鏡與防捲裝置 年奪40命
中央社 – 2011年10月12日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近5年來,每年約有40條輪下亡魂是肇因於照後鏡或與大型車防止捲入裝置不良有關,監院呼籲交通部檢討改進,透過補助或稅費優惠,鼓勵車主加速裝置汰舊換新。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李復甸、劉玉山、李炳南所提調查報告,監委們指出,照後鏡太低、太突出,或者大型車防捲入裝置設置不良,看起來似乎是小問題,其實都關係民眾生命安全。
李復甸說,30年前,他任律師時接的第一件案就與照後鏡有關,當時知名音樂家李泰祥要出唱片,從香港請來一位琵琶樂師,這名樂師在南京東路等車時,被車輛照後鏡撞到受傷,語言能力受損,再也不能彈琵琶,而這30年來,照後鏡的規範沒有因為歷次慘痛教訓,而有進展。

李復甸也說,大型車輛要右轉時,會先向左轉,製造出迴旋空間後,再右轉,摩托車騎士常誤以為大貨車是要左轉,往前衝,常常因此被捲入車底而傷亡。

李復甸指出,國內現行大客車車身結構、大型車防止捲入裝置及照後鏡安裝規格等安全檢測基準,交通部歷經多次研修,可是新的嚴格標準,只適用於修法後製造或進口的新領牌照車輛,國內有9成以上已領照使用的大型車相關裝置,仍存在安全威脅,主管機關卻沒有積極配套措施。


台糖警衛清潔工 年薪破百萬....監委痛批 高薪低就太嚴重

台糖警衛清潔工 年薪破百萬....監委痛批 高薪低就太嚴重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11日 上午7:16.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警衛與清潔工若能年薪破百萬元,會羨煞多少上班族?監委李復甸調查發現,台糖一九九○年間陸續關閉十座糖廠,但遺留下來的部分員工,因不具其他業務專才,「無法轉到與其所領高薪相稱之多角化業務」,各區處「約兩成且每人年薪達百餘萬元之人力,從事民間勞動市場薪資低廉之警勤及清潔等勞務工作」,高薪低就情況十分嚴重。
糖廠關閉 員工轉職後遺症

若年薪超過百萬元,平均每月薪水得超過八萬四千元。然而,根據勞委會統計,二○○九年七月「清潔工作人員」月平均薪資僅二萬二四○○元;「保安服務工作人員」的月平均薪資則約為二萬八八○○元。同樣的工作,台糖硬是得多花近六萬元,足可再提供兩個人的工作機會。

台糖說明 加計總獎金才有

對此,台糖副總經理江銘宏說明,監委指稱的薪資百萬元,應是加上考成獎金、久任獎金及不休假獎金,並將三節發放的台糖自製福利品折現計算後的總計。他指出,過去糖廠是請保警擔任安全工作,須負擔其薪資與退休金,改成這批台糖自己的員工後,粗估可省下三億元的相關人事費用。

主管無奈︰早年薪資受保障

另據一位不願具名的台糖主管透露,當初各糖廠因關閉而遺留待運用的員工約一二○○人。經專業訓練後,無法達到要求而僅能從事警衛與清潔工作的員工約有三、四百人,現分散在各糖廠園區中。這群員工薪資較高的原因在於,早在其高中時期就已與台糖建教合作,採單一薪俸制,且早年的薪資結構受到保障所致。

主管無奈表示,台糖不是不知道問題,之前已辦理過四次優退,若這些員工願意此刻離職可多領一百萬元退休金;但「他們就是覺得繼續做下去賺的比這一百萬元多,不願自願退休」。

李復甸批評,公務員沒有理由是鐵飯碗制度,一定要有汰弱留強的機制,對於不符需求又表現不佳者,停聘、停用有其必要性。政府機關不該讓「好死賴活就是有工作的情況」一直存在。他直言,當初台糖在關閉糖廠後,對於員工的轉職輔導不夠落實,「一部分原因只是出於應付了事,不夠用心」,使得人力素質無法進一步提升,無法勝任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