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猶披星月忙, 使言利病咄奸贓。 孰緩孰急孰當志, 某忠某詐某不良。 豈為身謀思出處, 勉承厥職利家邦。 不饒頭白知三畏, 留待漁樵論短長。(用典出律不改) 監察工作之成果資料 希望大家支持指教
2012年1月19日 星期四
法官更超然 司改春雷
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李念祖教授 序 抗衡當道
復甸委員折節與我論交逾卅年。一九七○年代,我們先後在東吳大學習法,也都師從馬漢寶教授撰寫論文。我寫的是碩士論文,他寫的是博士論文;老師的書齋題曰「思上」,復甸委員乃是我的思上同門學長。到了一九八○年代,我們同在美國東岸的校園中時相過從;當時他已是耶魯法學院的訪問學者,我還只是哈佛的研究生,我們都是目睹、身歷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一代。他不但出道甚早,在法界的經歷與殊遇,亦少有可及者。他年輕時曾經追隨查良鑑先生,親炙左右多年;卅餘歲即已出任正教授,著述甚豐,兼理學術行政,稱譽一時,親手創辦了世新大學法學院;又曾是著名的律師,接辦旁人認為棘手的案件無數。不論是死刑的義務辯護,或者在庭上與霸閥對抗,或者以訴訟向當權者討公道,他都舉重若輕,甘之如飴。
復甸委員不但在學術界與實務界都享譽甚高,進入廿一世紀之後,更因專業能力出色而兩度出任公職。他先是擔任不分區立法委員,當時如果不是唯一的例子,恐怕也是極少數會將全部時間投注於法案研究的立法委員;他長期關注司法改革的議題,從立法院轉入監察院擔任監察委員,也是不改初衷,全心投注於司法人權的關懷。這本書中,在在展現出他不論身處學界、立法院或監察院時期,一向對於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的關切重點所在,也忠實道出他長期法界經歷累積的深刻體會。 復甸委員治學,依據我的觀察,總是取徑於法律哲學,以終極的人道關懷為全盤的價值觀照,同時卻最諳「魔鬼藏於幽微」的道理,擅從最淺近而關鍵的細節下手,解決理論與實際之間發生的衝突。例如他關心司法改革,一方面深知監所人權易受忽略,乃一再於囚衣、戒具等看似枝節的地方,基於無罪推定的觀念,醍醐灌頂,給予棒喝;另一方面,卻又對司法改革的全局深思熟慮,所提出來的建議,無不語在要害,切中時弊,其中部分具體的做法容或有仁智之見,他自己也是再思三思,日進有功,從他不同時期的文章有不同的強調,即可看出。然而即使是其思維轉折之處,亦多值得關心司法改革的朋友們仔細玩味、咀嚼的地方。又如他在立法委員任內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則更是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的代表作;我認為他提出的每項修法所在,皆有值得有司深思或採納的價值。
復甸委員在死刑問題上,有獨到的見解。他以為死刑存廢在台灣之辯論方殷,應有法律上的依據讓執行機關可為緩期執行的程序,乃曾親手撰擬死刑緩期執行條例草案,以為鼓吹。贊成死刑的人士或許以為,司法判決死刑確定而可由行政部門裁量是否執行或是何時為恰當的執行時機,將是有損司法獨立的做法;然而司法之核心權力為審判,強制執行則需要動用武力,本質上屬於行政機關於後審判階段行使之權力,賦予行政部門在執行程序中裁量的空間,但不加深人權的限制,未必當然係與司法審判權力兩相衝突。況且刑事政策本是政策性的決定,所以交由法官掌理審判,是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侵害人權,行政部門鑒於死刑為殘酷且否定整體人權的刑罰而不予執行,於今日國際人權法已是普世規範的背景之下,從法理言,本具有高度正當性;復甸委員主張由立法者授權行政部門緩為死刑的執行,自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恰當做法。
末了要敘述本書背後一個動人的故事。本書以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為貫穿全書的主軸,將查良鑑先生親筆寫給青年李復甸的手札置於書首,讀者將會從書內收納之「法律人應知抗衡當道」一文中,讀到查先生書寫英詩的原委。然則復甸委員沒有告訴讀者的故事,則是那位蒙受查先生愛護,本於審判獨立之精神,寧可觸犯當道也不肯改判死刑的法官,正是復甸委員的外祖父。以「抗衡當道」為書名,記錄作者自身抗衡當道的信念與具體實踐,恰正是復甸委員用以紀念其外祖父的獨特方式。我聽聞復甸委員講述其外祖父的行誼甚多,也夙知他受其外祖父影響之深及其祖孫親情之厚,對於他出版此書的孝思不匱,尤受感動。特誌於此,用以為讀者告,是為序。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秘書長 李念祖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
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判決書送達後,復傳被告到庭接受訊問,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司法節慨談台灣司法改革
司法節慨談台灣司法改革 作者:李復甸(監察委員、曾任律師) 台灣醒報
滿清時期因我國司法制度與歐美殊異,審檢不分,列強乃有領事裁判 權。民國32年年1月11日,我與美、英等國締訂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 權後,為了慶祝司法權不受外國人干涉,特訂定這一天為司法節。然而,近七十年後的司法 節,我們似乎仍在苦苦的尋求司法改革。
因國民黨質疑扁政府提名委員之程序,杯葛立法院之人事審查權,致監察院近三年無委員。 當時絕望之社會以為監察院將廢,不稱職的司法人員無懲治之機制,故創議起草法官法,訂 定替代糾彈法官之評鑑制度。
其後,監察院雖得繼續運作,但因司法人員不斷犯錯,在強力要求司法改革之聲浪下,法官 法還是通過了。匆忙通過的法官法問題尚多。司法節起源於審檢功能之區分,但是目前還是 審檢功能混淆。保障人權兩項國際盟約雖經立法通過施行,但司法人權之保障前路方遙。
一、 院檢協議不當延展檢察官上訴期限
日前監察院曾為檢察官延遲簽收判決,非法展延檢察官得上訴之期限而動用質問權。法務部 曾部長顯然未打算制度上根絕此一弊端,而委諸法院可依法警之遞送,認定檢察官收受之日 期。另方面,至今法院仍然執行「院檢協議」,在判決書寄發被告後七天始遞送檢方。因此 ,檢察官上訴期間至少平白比被告多了七天。是院檢聯手欺侮被告
二、 最高法院任意限縮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之範圍
最高法院為了減少案件量,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刑庭總會決議限縮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之範 圍。認為「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 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 效力始及於被告。 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 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非常上訴因此必須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且所涉及之法 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始克相當。而司法院已 有解釋可資依循,即無再行闡釋之必要。非常上訴之重點應為對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 為被告之利益而設之特別救濟。最高法院為了省事,平白犧牲了許多被告最後平反之機會。
三、羈押權之行使便宜行事
人身之羈押是如何重大之事。然而目前院檢雙方,率以例稿勾選方式為之。雖然刑事訴訟法 一百零一條二項規定,法官為羈押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 是,目前法院訊問前卻未必通知檢察官,檢察官接獲通知也未必蒞庭。甚至裁定交保,亦常 僅書寫於聲押書,而不另行作成裁定書。便宜行事,怠忽對被告之應有權益與合宜之司法強 制。
四、觀審制未得法學界共識
觀審制避掉了憲法第八十條前段不具法官資格的人民參與審判的違憲疑慮,但未避掉憲法第 八十條後段保障不受干涉的疑慮。觀審員之選任與拒卻、其參與訊問及參加評議之方式,均 未得法學界之共識。若僅以空泛之名詞尋求一般民意調查之支持,便打算硬幹,恐怕難得學 術界與律師界的同意,甚至法官與檢察官也難被說服。與其弄一個舉世無雙的新奇觀審制度 ,不如先行同意開放公共電視設定專門頻道,轉播重要案件之審判,較為有利。
五、 法官之評鑑甚難落實
法官法之個案評鑑與全面評核,均不若監察院之立案調查。監察院遇有人民陳訴特定法官或 檢察官涉有違法失職,均須立案詳查。監察院立案之後,非但有專責監察委員主其事,並有 協查之調查官襄助。案經調卷、約詢相關人員及受調查之本人,調查之程序絕非簡易。彈劾 案之提出除有詳細之調查報告外,並經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彈劾案審查會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 ,向懲戒機關提出。
法官法之個案評鑑既難深入,且可能失之民粹,泛泛指摘斲傷法官清譽。全面評核則更可能 依街談巷議輿論操弄,而失之苛濫,對司法威信之建立,更為不當。法官法施行後,監察院 依監察法對違法失職之法官或檢察官仍有調查並提出彈劾之權,兩法重疊競合,尚待釐清。 監察院提出之法官彈劾案應向職務法庭提出?抑或仍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亦非無疑。
「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司法改革絕非弄個稀奇花俏的戲法可以成就。寄望法界同道齊為 保障人權,從腳踏實地得到人民信賴開始,重新司法威信之建立。(作者為監察委員、曾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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