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李復甸版)
第 1148 條 (本條修訂底線字部份)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未成年,其繼承就其應繼分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限定之繼承若有其他之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第 1156 條 (本條修訂底線字部份)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為之。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債權人自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逾三個月期間,未通知繼承人時,除債權人證明繼承人知悉債權存在之事實,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
第一條之一 (本條新增)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於公佈施行後,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您好! 4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增訂第一條之二 ,使保証債務的修法,又向前邁進一步. 委員功不可沒! 美中不足的是, 親人過世以後才發生的保証債務,其成年繼承人才可以限定繼承. 對於那些親人過世以前就有的保証債務, 其成年繼承人仍然沒有明天, 我就是這些不幸者中的一個.
回覆刪除因為這條惡法, 我的人生完全沒有未來! 我不敢找有扣繳的工作,怕薪水被查扣, 而沒有扣繳的工作,通常薪水都很低. 我也不敢有自己的帳戶, 因為怕存款被凍結. 我更不敢有房子,因為怕房子被查封…做為一個小老百姓,我的基本生存權利,完全被剝奪. 我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 要遭受這樣的懲罰? 我沒有做奸犯科, 沒有為非做歹, 規規矩矩的工作,誠誠實實的納稅, 但因為這條惡法, 我的人生完全走了樣, 每天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 孰令致之?
法律條文的用字遣詞,深奧難懂. 許多成年繼承人都誤以為4月22日的增訂條文,使所有保証債務的成年繼承人都得以限定繼承. 我看了聯合報4月23日陳業鑫法官的文章 , 才知道此次修法祇解救了一小部份的人.絕大部份的保証債務繼承人,還是沒有獲得解救. 我不懂既然有心修法, 為什麼要將保証債務,分成親人生前的保証債務或死後的保証債務?只要是保証債務,要他的親人來繼承就是不合理的. 保証債務不是主債務, 我們的先人沒有向銀行借錢, 而銀行卻仗著惡法置我們這些無辜的保証債務的成年繼承人於死地.
誠如委員在報上所說的,現在隱私權意識提高,成年繼承人未必清楚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等發現繼承保証債務時,往往已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申請時限. 為何此次修法要將親人過世以前發生的保証債務摒除在外? 委員一向充滿正義感,為了拯救弱勢的保証債務繼承人,不惜對抗強悍的銀行公會和顢頇的金管會. 最近報上一直在說,立法院決定將
“特別費”修法. 可見法律並非一成不變. 既然不合時宜,就要修改.而民國19年, 國民政府所制定的概括繼承法,已經經過了80年,早就不符合當今的社會環境.
委員,您是我們最後的希望,拜託您能繼續推動修法,將親人過世以前已有的保証債務,其成年繼承人可限定繼承,且溯及既往,不要再讓這條不義之法,毀了我們一生, 讓我們終生躲躲藏藏, 躲在黑暗的角落中哭泣! 千萬拜託了! 委員.
我已轉任監察委員
回覆刪除會將你的意見轉給我熟識的立法委員
繼續努力
謝謝
限定繼承新法但是對我卻無法適用...您修的民法繼承偏第一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我爸在民國84-93年(93他的死亡日)就已經在負清償責任他卻沒清償我和母親從小相依為命怎知道他在外面做ㄌ哪些壞事...幫人作保..事隔10幾年...爸爸死了..我們卻莫名的被下這ㄍ債務.....你的修法似乎百分之99的人都無法適用...修ㄌ有何意義...我和債權人主張限定繼承新法..他們卻說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是開始後...我爸是開始前...根本沒用我覺得一定都是繼承前阿生前才能當保證人...人死ㄌ...怎麼當保證人??這條修法修的很奇怪...是否在保護債權人? 我們好無辜...修法給ㄌ我們希望..卻又打ㄌ我們一巴掌媽媽已經快想不開...銀行所有錢都被對方扣押..那是媽媽的血汗錢養老金請徐立委幫幫忙.....
回覆刪除bn0927@yahoo.com.tw
0961320132
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