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檢察總長:異常利益交換 就涉搓圓仔湯

檢察總長:異常利益交換 就涉搓圓仔湯

張孝義、劉鳳琴/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委員李復甸、郭林勇,廿九日與召集委員謝國樑共同拜會最高檢察署及法務部,就「搓圓仔湯」的違法行為交換意見,據李復甸委員的轉述,檢察總長陳聰明認為有特定的利益交換,而且異常的,就可能涉及「搓圓仔湯」的犯罪行為,但仍需視個案而定。

 另外,立委謝國樑以「搓圓仔湯」是民主政治運作正常現象,昨天他與親民黨及民進黨立委考察法務部業務時,建議法務部考慮修法將「搓圓仔湯」除罪化。

 謝國樑、李復甸與郭林勇昨天上午九時卅分,到最高檢察署拜會,由檢察總長陳聰明親自接招,雙方就查察賄選的標準,及目前正在偵辦的選舉「搓圓仔湯」行為交換意見。

 陳聰明表示,提供抽獎獎品是屬於賄選行為,紅白包也算是賄選,因為社會禮俗有客觀的認定標準,例如某位委員或候選人,與辦喜事的家庭關係親密,金額自然比較高。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親密關係,致送顯不相當的禮金,就可能涉及賄選,檢察官會依個案情況判斷。李復甸轉述陳聰明的談話表示,最高檢也同意,一般送禮與賄選是不一樣的,應就實際情況進行調查。

 有關選舉「搓圓仔湯」的行為,陳聰明表示,如果不是特定的利益交換就不屬「搓圓仔湯」的行為,但是,如果客觀的事實證明,有特定的利益交換,例如某個人的政治經歷如何,做了一個特別的安排,要求他不再選某一職位,這就可能涉及搓圓仔湯。

 立委選舉名額減半,「搓圓仔湯」的傳聞甚囂塵上,到底什麼行為是「搓圓仔湯」?檢方的偵辦標準又是什麼?最高檢察署書記官長朱文彬廿九日表示,「搓圓仔湯」的主要構成要件是「惡意」,每件個案都不同,無法以表列方式列舉必須依個案認定。

 朱文彬檢察官說,當初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中有關「惡意讓賢」的規定,就是針對「搓圓仔湯」的行為進行規範。

2007年11月29日 星期四

訴訟搶飯碗 律師卯上會計師

訴訟搶飯碗 律師卯上會計師

立法院前天三讀通過「會計師法修正案」,引爆律師與會計師大戰。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林永發昨天到立法院陳情,痛批立法院屈從會計師團體壓力,通過違憲的會計師法,嚴重侵犯律師權益。

具律師身分的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他耳聞立法院財委會在推動會計師法修法過程,有團體在背後運作。親民黨同意在周五的院會,就會計師法修正案提出復議。

修正後的會計師法規定,包括商標註冊、專利代理、清算仲裁、稅務案件、工商登記等,會計師均可以擔任訴願或行政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痛批,這侵害律師訴訟專業,違反律師法非律師而以辦理訴訟案件為業之刑事處罰規定,漠視人民正當訴訟權之保護,對司法消費者權益造成鉅大的戕害。

林永發表示,會計師法修正案在立法院財政委員審查後,就交付院會二、三讀,整個過程完全沒有知會司法委員會,司法院、法務部及律師公會都被矇在鼓裡,顯然有會計師利益團體在背後運作。

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

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

中國時報 2007.11.28 

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 黃主文建議的
姚盈如、陳洛薇、羅暐智/台北報導

 朝野為了一階段或二階段投領票僵持不下,雖然陳水扁總統已經保證他任內不會宣布戒嚴,但在野黨立委仍憂心扁可能發布緊急命令、宣布立委選舉延期,「如果扁在立委選前一到三天突然發布緊急命令」,立院屆時已停會,將措手不及,延選也將成為事實。

 陳水扁總統日前說,「有位曾任部長與中選會主委的人」建議延選、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外界揣測就是前內政部長黃主文。雖然黃主文前晚受訪時否認,但他兒子民進黨立委黃適卓廿七日卻主動跳出來證實,向陳總統建議的就是他父親黃主文,但他強調,黃主文並未建議戒嚴。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緊急命令是總統為了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所發布,但緊急命令必須在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就立即失效。

 法界出身的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說,一階段和二階段投領票爭議只是選務技術上的問題,若要將此解釋成「緊急危難」,實在太過牽強,因此他認為扁發布緊急命令的合法性微乎其微。

 不過,李復甸也擔心,立法院在十二月二十一日就要停會,若扁真的在選前一到三天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根本措手不及,光是決定開會日期、排入程委會就不知要花幾天,事後立法院否決該緊急命令也沒用,因為延選已成事實,到時候這屆立委任期可能會憑空增加好幾個月。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也認為,除非發生暴動,否則投領票的方式很難解釋為「緊急危難」,但民進黨已揚言不惜發動群眾包圍投開票所,吳志揚說,扁近來的言行似乎有挑起衝突的意圖,「以他的個性,沒什麼不可能的!」

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立院決議 橘營民法修正案逕付二讀併協商

立院決議 橘營民法修正案逕付二讀併協商 2007/11/27 09:55:42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七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決議將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提案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修正草案逕付二讀,與現行協商中的行政院版、中國國民黨團版、民主進步黨團版等併案協商。由於法案涉弱勢繼承人限定繼承與保證債務能否回溯,明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將進行朝野協商。

立法院朝野從十五日起多次協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本文及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由於事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保證債務清償權利義務,法務部與朝野立委至今仍未達高度共識;親民黨團提案上午經院會決議從司法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後,將與現存版本於明天進一步協商。

另外,針對未滿二十歲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等弱勢繼承人,朝野已達成繼承債務有限責任共識,李復甸(不分區)表示,這部分可自施行後全面回溯,讓現存許多未成年揹債兒能因而解套。961127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1月25日 星期日

扁嗆選舉無效 李復甸:扁沒資格

扁嗆選舉無效 李復甸:扁沒資格

公投綁選舉,引發中央與地方投、領票一階段、兩階段爭議,陳水扁總統甚至揚言「宣布選舉無效。」2004年大選官司連宋委任律師李復甸認為,如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必須有選務違法、由候選人在30天內提出,並經由法院判決等程序,陳水扁根本沒有資格說選舉無效。

對於投、領票的爭議,身為法律學者的李復甸認為,投、領票是執行程序,既然中央已經委託地方執行,地方就應該有權做主,中央不必管那麼細,但由於中央有監督權,如果做成決議與地方意見不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就應該溝通。

李復甸表示,公務員並沒有抵抗權,只是當時民進黨政府為了319真調會組織條例編了一個「抵抗權」,強調公務員對上級違法違憲的指令可以行使抵抗權,現在反而自食惡果,但他認為,還是應該依法行政,但如果協調沒有結果,18 縣市政府把責任扛起來,最多只是這些縣市首長負起所有責任,公務員是聽從長官指揮,不會有任何責任。

對於中央「提醒」基層公務員退休金的問題,李復甸批評這是在恐嚇公務員,他指出,中央無權處分地方公務員,18 個泛藍執政的縣市,如果不遵照中選會的規定,堅持兩階段領票,頂多就是自行負擔多出來的開銷,公務員要不要懲戒、如何懲戒,則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事。

【2007/11/25 聯合晚報】

李復甸:選舉無效法官判定,陳水扁沒資格評論

2007-11-25 16:36 中廣新聞/康子仁

陳總統昨天放話,兩階段投票可能會選舉無效。

曾經打過三一九槍擊案選舉無效官司的立委李復甸強調,選舉無效是法官來決定,陳水扁根本就沒有資格說選舉無效。

如果中央和地方意見不同,頂多是縣市長要負起責任,公務員聽從長官指揮,不會有任何責任,民進黨政府不應該恐嚇基層的公務員。

〈康子仁報導〉

中選會堅持採取一階段投票,揚言要懲處配合兩階段投票的公務員,還要他們小心退休金泡湯,陳總統也放話兩階段投票選舉無效。

三一九槍擊案連宋委任的律師立委李復甸表示,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如果出現選務違法,候選人必須在三十天內提出選舉無效,由法院做出判決,陳水扁根本就沒有資格說選舉無效,更不應該恐嚇基層的公務員,

李復甸認為,投領票是執行程序,既然中央已經委託地方執行,就不必管這麼細,如果中央和地方意見不同,雙方應該溝通。

如果協調沒有結果,頂多是縣市首長負起責任,公務員聽從長官指揮,不會有任何責任。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麻將說獲判勝訴確定 李復甸律師:宋楚瑜不要求李登輝執行

麻將說獲判勝訴確定 律師:宋楚瑜不要求李登輝執行

中廣新聞網 (2007-11-21 13:18)

  前總統李登輝影射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410集會活動當天,跑去打麻將,丟下群眾不管,今年四月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必須賠償兩百萬和登報導歉。對此,宋楚瑜的委任律師李復甸表示,宋楚瑜認為,法院的判決已經還他公道,因此並不要求李登輝執行判決內容。(陳鳳如報導)

  前總統李登輝因為影射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410集會當天,跑去打麻將,被一狀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在今年四月判決李登輝敗訴確定,必須賠償宋楚瑜新台幣兩百萬元,並且登報導歉。不過,宋楚瑜的委任律師李復甸表示,雖然麻將說事件,對宋楚瑜的政治生命造成影響,不過宋楚瑜是個念舊、寬厚的人,因此在獲判勝訴確定後,並沒有動用法律上的程序,去要求李登輝賠償和登報導歉。「在訴訟已經確定,對於這樣的一個麻將說,法院已經判決認為李前總統的發言不當,而且有損害賠償以及登報的這樣判決以後,宋先生他的處理方式是說,已經還了公道了,就不要再苦苦去追判決的執行。」

  李復甸也表示,通常這類損害賠償的官司,涉及到金錢的,獲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至於,在登報導歉方面,勝訴的一方也可以先代替被告刊登,之後再向對方收取費用。

扁律師批學術標準太嚴苛 連宋:早道歉就沒事了

中國時報 2007.11.21 

扁律師批學術標準太嚴苛 連宋:早道歉就沒事了
黃錦嵐/台北報導

 高院廿日宣判「柔性政變」案,陳水扁總統委任的律師林志豪表示,高院以學術論文的標準來檢驗陳總統的言論,太嚴苛了,令人遺憾,將會上訴到底!

 連宋的委任律師李復甸則表示,高院的判決,在預料之中,陳總統若早道歉、澄清,就不會有本件訴訟了。

 林志豪律師指出,依據言論自由的本質,言論有無侵害名譽,並非以發言者是何種身分來判斷,應是由受評論的公眾身分來判斷。連宋都是公眾人物,就可受公評之事,言論的容忍度應該比一般人還大才是。

 可是,林志豪說,高院見解卻從發言者,亦即陳水扁總統的身分考慮,實在令人遺憾!

 另外,高院認定,陳水扁引述金恆煒的七日政變用語時,未經查證即引述。林志豪認為,高院此項認定,是以學術論文的標準來檢驗陳水扁的言論,實在是太嚴苛了。

 李復甸則表示,陳總統身為元首,卻任意以「政變」指摘他人,對連宋造成名譽損害,並不妥當,陳總統若早道歉、澄清,就不會有這件訴訟了。李復甸說,高院對總統亂講話作出判決,維護了司法尊嚴。

如果任期只有別人的三分之一,那我只好比別人努力三倍。

Why 1/3 why? why?

如果體重只有別人的一半,那你最好穿得比別人鮮豔兩倍。

如果身高只有別人的一半,那你最好穿得比別人可愛兩倍。

如果任期只有別人的三分之一,那我只好比別人努力三倍。

任期只剩兩個半月,
希望大家支持我完成司法改革的重要法案:

「法官法」立法

「刑事訴訟法」163條、34、41、58等條之修法

「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之修法

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李復甸:地方有權兩階段投票 謝志偉恐嚇公務員

李復甸:地方有權兩階段投票 謝志偉恐嚇公務員

2007-11-20 16:36 中廣新聞網 康子仁

中選會通過立委選舉公投採取「一階段投票」,十八個泛藍縣市堅持「兩階段投票」。

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警告說,如果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是公務員,違抗中選會規劃的公投作業,將會影響升遷、甚至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復甸強調,投開票所要如何佈置,屬於地方政府的權限,謝志偉的說法根本是就是在恐嚇公務員。〈康子仁報導〉

十八個泛藍執政的縣市,為了避免投開票紛爭,反對中選會的一階段投票。打算立委和公投票分開領取。

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則是放話,如果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違反中選會的命令,不只會影響升遷,甚至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復甸認為,謝志偉的說法,根本就是在恐嚇公務員,李復甸指出,中央無權處分地方公務員,地方舉辦的公投,經費來自於中央的補助,十八個泛藍執政的縣市,如果不遵照中選會的規定,堅持兩階段領票,頂多就是多出來的人力和支出,必須自行負擔。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柔性政變 陳水扁再次敗在李復甸手下

柔性政變訴訟案敗訴 陳總統律師:再上訴

2007/11/20 15:10
東森電視台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總統陳水扁「柔性政變」說訴訟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判決,仍判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勝訴。連宋委任律師李復甸表示,法院對總統亂講話提出判決來「嗆聲」,維護了司法尊嚴。陳總統委任律師林志豪則指出,受評論的對象為連宋兩人,名譽權限制應該比一般人還寬,因此陳總統的評論並不構成名譽損害,將會再提起上訴。

陳總統2004年11月間,於立委選舉造勢大會公開爆料有人暗中進行「柔性政變」,引起連宋不滿,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一審判連宋勝訴,經陳總統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上訴,陳總統須給付連宋各新台幣一元,且在三家報紙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一天。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指出,名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為判斷依據,若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而陳水扁身為中華民國總統,其言行動見觀瞻,其言論自由權,不得超過一般國民所能享有的程度,而且不得有影射、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陳總統將「流產、七日的政變」、「柔性的政變」與「『連宋』亂象」相連結,顯然已侵害連宋兩人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陳總統於上訴到二審時,才辯稱「七日政變」為金恒煒所創設,,但高院認定,即使引用他人的用語,亦須就事實進行查證才行,而且陳總統事後也未及時澄清,因此,高院認為,陳總統並非善意發表言論,因此,駁回陳總統的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還指出,二審審理期間,陳總統曾提出前國防部長李傑的書面報告並聲請傳喚李傑到庭說明,證明當初的言論「有所本」,但從李傑的報告及證詞,難以證明是「有所本」。

李復甸在台灣高等法院宣判表示,陳總統身為元首,卻任意以「政變」指摘他人,對連宋造成名譽損害,而近來常有民眾對陳總統「嗆聲」,而法院也對總統亂講話提出判決來「嗆聲」,維護了司法尊嚴,「很高興看到法院公正判決」。

另一方面,林志豪則指出,本案有無侵害名譽並非以發言者是何種身分來判斷,受評論的對象即連宋兩人均是公眾人物,名譽權限制應該比一般人還寬,且當時的發言情況是陳總統對其他總統候選人進行公開評論,並沒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情形,將會再提起上訴。

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公投綁大選 李復甸: 沒有實質意義

2007/11/19 18:55 中廣新聞網 報導
  明年立委大選,已經確定將有「追討黨產」和「反貪腐」等兩項公投一起投票。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這兩項公投其實都是兩大黨為了綁大選所提出的「假議題」,就算通過,對於全國性事務的開展,根本沒有任何幫助。(李人岳報導)

明年一月十二號的立委大選綁公投,已經箭在弦上,根據中選會公告,目前將同時舉行編號第3案,民進黨所提「追討黨產」,以及藍軍所提出,編號第4案的「反貪腐」等兩項公投案。

假如公投案過關,具有什麼實質意義?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公投具有對法律的複決案、立法的創制案、對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以及對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案等四種功能。不過李復甸認為,追討黨產公投屬於法律的創制,一但公投通過,立法部門就應該展開實際立法的工作,但如今已經有多項關於追討黨產的發案在推動中,因此追討黨產的公投結果已經沒有意義(t)

至於反貪腐雖然重大政策的創制與複決,但是在全國對於反貪腐的價值都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這項議題也失去公投的意義(t)

李復甸認為,這兩項公投案根本不能成立,可以說都是為了選舉而被綁上的假議題!

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各黨代表協商完成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各黨代表協商完成

今日(11月15日)中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針對「民法繼承編」之修正,進行黨團協商,雖各委員之修法版本歧異甚大,但在各黨代表一致通力下,終於完成協商,希冀在近日完成三讀程序,以解決現行繼承制度之缺失。

本法之修正之源由為親民黨籍李復甸委員,其在二十年律師生涯中遇過無數因現行條文之缺失,而導致家破人亡之當事人,其對此些當事人之遭遇寄予無限同情,故其在擔任立委期間便大力推動修法,且在上任不久後,即在八月中召開「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讓許多受到現行繼承法所害之繼承人向立法院表達,其因不知父母親或其他親屬在外欠債狀況,或是因沈浸在喪親之痛中,而忽略辦理繼承手續,導致需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其生活造成相當大之影響,望請立法院能重視此問題。而在公聽會後此些繼承人之心聲終受到輿論媒體及立法諸公之重視,紛紛提出相關之法案修正,計有李復甸委員、賴士葆委員、徐中雄委員、楊芳婉委員、王幸男委員及國民黨團等五個版本。

今天協商通過之條文為民法第1148條、1153條、1154條、1156條、1163條、1174條及1176條,對於限定繼承之部分為相當大的修正。

民法1148條修正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保證債務及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對於被繼承人之保證債務,繼承人常因不知情,而無法為決定拋棄或限定繼承,且此為現行受繼承所苦之被害人最為詬病之條文,故本次修正加入保證債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繼承標的內。

民法1153條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第一項)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第三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因不懂法律或是父母親缺失,導致其負擔龐大債務多在所有,故此修正將對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一大保障。

民法1154條修正為「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第二項)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第三項)」原條文規定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但出現其他繼承人為單純承認時是否亦一併適用之爭議,故此種修正不僅可杜原條文之缺失,更可兼顧交易安全。

民法1156條修正為「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第一項)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第二項)」因現行規定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期間及起算點不合理,且社會上時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久未連繫,不知被繼承人已亡故而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情形,致未能於上開期間內完成限定繼承程序,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其失之過苛,故將時間改為三個月內,以保障其權益。

民法1163條修正為「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為避免繼承人動輒得咎而喪失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並減少糾紛,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

民法1163條修正為「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一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二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民法1176條修正為「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項)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第二項)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第三項)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四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第五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第六項)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第七項)」

而各界相當關注是否可溯及適用於目前遭受繼承制度所苦之當事人之部分,因施行法尚未送至司法委員會審查,程序上並無法一併協商,但在各黨委員之一致共識下,同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由司法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討論。」以解決程序上不合法之問題。而司法院建議條文略參考李復甸委員之修法版本,建議修正為「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第一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滿三年,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尤其繼承履行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二項)」」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1月8日 星期四

刑訴修法之重大突破—當事人進行主義完成協商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刑訴修法之重大突破—當事人進行主義完成協商

今日(11月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兩個眾所矚目的修正法案,一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有關繼承人之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另一為「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關於是否朝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及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等,進行大體及逐條討論審查協商。
中午司法委員會協商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的一大改革,第163條將修正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第一項)法院認為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之證據,難以得確實之心證者,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二項)法院為前項依職權調查之調查證據,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三項)」將現行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前進。法院原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而是一公正、客觀之聽審者,而由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將是對被告人權之重大保障!而在第34、41、43-158、228、242、245、246、248及248-1,在法務部及警政署之強力反對下,部分條文仍繼續保留,靜待下次協商討論。
法務部對34條之再修正意見「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意圖延遲訴訟者,得限制之。(第一項)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證據,得經同意後訪談證人或訴訟關係人,並得依法查詢與被告所涉案件有關之資料。(第二項)辯護人依前項規定取得、知悉之訴訟資料,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訴訟目的外使用。(第三項)被告或辯護人依第33條、第258條-1或其他法令規定得抄錄或攝影刑事案件卷宗或證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四項)」李復甸委員原則上同意對法務部之再修正條文讓步,其認為辯護人之接見及通信權應得相當之保障,但若實務上仍有些許之執行問題,亦同意給予時間調整,漸進式之修法仍是往更好之目標前進,對於法務部願意退讓亦表贊同。
而對於第41條有關製作筆錄之規定,李復甸委員認為目前實務書記官製作筆錄,其受到法官及檢察官之指揮,並無法獨立為之,此筆錄之真實性將會受到質疑,故提出相關之修正。又法務部認為修正條文第五項「被告得依第一項當場之錄音製作逐字筆錄,經公證人公證後以書狀送達法院為法院筆錄」認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李委員認為可再規定「錄音光碟之送達時間必須在起訴後始能為之」,即可解決此問題,而非法務部所說之不能實行。而經過討論後,本條仍維持保留,靜待法務部提出報告後,再次進行協商。
又對於第58條有關「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所在之檢察署為之」,法務部強烈反對,認為此送達制度行之有年,若貿然改之,將造成人民之困擾。但李委員及郭林勇委員均認為,基於「檢察一體」原則,送達只要送至機關主體即發生送達效力,現行送達至檢察官之制度,根本就是邏輯上之缺失,法務部不能再繼續維持本位主義,而對修法保持抗拒態度,應從制度面上檢討,才是法務部之責任。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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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矚目限定繼承開始審議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開始審議

今日(11月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兩個眾所矚目的修正法案,一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有關繼承人之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另一為「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關於是否朝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及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等,進行大體及逐條討論審查協商。
上午有關「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其為親民黨籍李復甸委員於八月中召開「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後,會中許多受到現行繼承法所害之繼承人向立委陳情,因不知父母親或其他親屬在外欠債狀況,或是因沈浸在喪親之痛中,而忽略辦理繼承手續,導致需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其生活造成相當大之影響,公聽會後此些繼承人之心聲終受到輿論媒體及立法諸公之重視,而紛紛提出相關之法案修正。
今天之審查除有李復甸委員之提案外,尚有國民黨團提案、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徐中雄委員等之四案併案審查,會中李復甸委員表示:每個委員的提案立意都相當良好,也是為了眾多的民眾設想,但其提案與其他委員不同在於「解決目前現有繼承人之問題」,也考量到公平性之原則,故在衡量債權人與繼承人間之利益後,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本案之第一要務,且政府機關之設立以公益為目的,非在營利,故當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時,其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繼承人不繼受之,此債權人之限制為政府機關,而非所有之債權人,與之前金融界所擔心修法後將變成「自殺條款」,影響其權益,其認知有相當大的差距。
但因此次會議審查版本甚多,各個版本之間差異甚大,故於大體討論後,即將此四案全案保留,靜待朝野協商。李復甸委員認為,推動修法刻不容緩,朝野應摒除歧異,而以人民權益為重,且行政單位亦應全力配合,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盡快讓本法通過以不負人民之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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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矚目限定繼承開始審議

今日(11月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兩個眾所矚目的修正法案,一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有關繼承人之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另一為「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關於是否朝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及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等,進行大體及逐條討論審查協商。
上午有關「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其為親民黨籍李復甸委員於八月中召開「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後,會中許多受到現行繼承法所害之繼承人向立委陳情,因不知父母親或其他親屬在外欠債狀況,或是因沈浸在喪親之痛中,而忽略辦理繼承手續,導致需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其生活造成相當大之影響,公聽會後此些繼承人之心聲終受到輿論媒體及立法諸公之重視,而紛紛提出相關之法案修正。
今天之審查除有李復甸委員之提案外,尚有國民黨團提案、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徐中雄委員等之四案併案審查,會中李復甸委員表示:每個委員的提案立意都相當良好,也是為了眾多的民眾設想,但其提案與其他委員不同在於「解決目前現有繼承人之問題」,也考量到公平性之原則,故在衡量債權人與繼承人間之利益後,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本案之第一要務,且政府機關之設立以公益為目的,非在營利,故當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時,其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繼承人不繼受之,此債權人之限制為政府機關,而非所有之債權人,與之前金融界所擔心修法後將變成「自殺條款」,影響其權益,其認知有相當大的差距。
但因此次會議審查版本甚多,各個版本之間差異甚大,故於大體討論後,即將此四案全案保留,靜待朝野協商。李復甸委員認為,推動修法刻不容緩,朝野應摒除歧異,而以人民權益為重,且行政單位亦應全力配合,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盡快讓本法通過以不負人民之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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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

裁判字號: 92 年 台上 字第 893 號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
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
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
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
觀情事而為判斷。

法源資訊編:本則判例於民國 92 年 7 月 8 日經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1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2 年 8 月 8 日由最
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
以 (92) 台資字第 00431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0-1 條 (91.01.25)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838-8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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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爺爺、爸爸、兒子都是法律人

李復甸一下課,就到高院報到

在宋楚瑜興票案和總統選舉無效的訴訟中,法律學者李復甸扮演重要角色,這是他從法律人轉為政治人的開端。
一般人對法院總是抱著畏懼、甚至敬而遠之態度,法院卻是李復甸小時候的遊憩場所,法院的秘密通道及所有門路,他摸得一清二楚。放學時間一到,小小身影穿梭在法院內外,法院的書記、法官及行政人員都是他長輩與大朋友,耳濡目染造就他踏上法律之路。
李復甸的法律之路,與童年時代環境有關,李家更是法律世家。家族第一個接觸法律事務是李復甸的二爺爺,在中國大陸念書已經相當不容易,二爺爺不僅念到大學,而且是唸法律。二爺爺對李復甸父親特別疼愛。李復甸父親經常跟隨二爺爺左右,影響至深,啟蒙李父對法律的認知。
李復甸的父親本來就讀杭州蠶絲學校,就氣候與地形而言,認為台灣最適合蠶絲業的發展。抗戰勝利便到台灣發展。但是他很驚訝的發現,日本並未將高經濟價值的蠶絲業引入殖民地台灣,繅絲工廠全台只有一家,桑樹種植量非常不足,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台灣農業狀況。李父乃改做教師,在桃園農校教書,希望把他所學傳給下一代。李復甸父親生活逐漸步入正軌,剛好碰上二二八事件。李父體會到法律才是人民需要的知識。父親經過一番努力,考上南京政治大學法律系,從事法律相關工作。
不僅李復甸的父親、二爺爺是法律人,外公也做到台灣法院刑一庭庭長,當時相當於高院副院長。有人勸外公做官,但因不喜歡官宦生活,最後以法官身份退休。外公從小就疼愛李復甸,外公怕他到處亂跑,規定他下課必須到高等法院報到。因此,法院就成為李復甸的另一個家或遊戲場,常常跑到法庭觀看審判過程,當時許多轟動一時的大案,竟都在庭目擊整個判決過程。
法院中判案方式與過程,經常搬在李復甸的家家酒中上演。在法院宿舍中,鄰居小孩子把幾張桌子疊在一起,有扮演威嚴無比的法官,坐在法官大位上判決,也有人扮演警察,還有演犯人及律師,法庭上所有角色,家家酒上一樣也不缺。道具也準備齊全,雙方律師交叉辯論,最後由法官審判結果,這是李復甸童年最熟悉的遊戲。
李復甸受古典小說影響很深,尤其喜愛水滸。著迷於故事情節的俠義精神,希望藉由法律為社會弭平不公不義。興票案喧騰一時,當年水滸傳電視劇,「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一句主題歌詞,觸動他俠義心腸,從此義助宋楚瑜至今。
法律學者出身的李復甸從教書轉換跑道到政治圈,緣於宋楚瑜擔任國民黨秘書長時代,各黨部派出代表競選過程中,李復甸脫穎而出,擔任「青年之愛」選舉活動主任委員。為了召集青年志士加入國民黨,他在林口體育館辦了盛大活動,林口體育場被大學生擠爆,當時的最高領導人李登輝、蔣緯國、宋楚瑜、關中及李鍾桂等黨政高層,張小燕、巴哥、陳淑華、梅艷芳、張雨生、況明潔、東方快車等著名演藝人員都來捧場,氣氛熱到最高點。
二○○四年總統選舉紛爭不斷,李復甸再度成為連戰與宋楚瑜的法律顧問,統籌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兩個官司。李復甸指出,他出任親民黨立委原先並不在他的生涯規畫之內、也是意想不到的事,主要是親民黨不分區立委顧崇廉將軍病逝,才由他候補上任。
陳水扁總統連任成功後,指控連戰、宋楚瑜「七日柔性政變」判陳水扁妨害名譽。其後的「宋陳密會」,這些法律事宜,宋楚瑜都交給李復甸處理,他也沒辜負宋的期望。李復甸表示,該案賠償金額多寡不是重點,而是陳水扁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應該更謹言慎行。他希望,判決結果給更多政治人物警惕,不要做「莫須有」的指控。
成為政治人物,不是李復甸的志業、他也沒想過把立委當成職業。李復甸從小在法律環境中長大,填大學志願時,只填了七個法律系,考進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在文大念書時,是他人生的重大轉折。
在文大念書時,經常跑到其他院系修課,例如,旁聽修習篆刻、地質、氣象、國劇、甚至俄文,也學習財經管理;社團活動多采多姿,參加演辯社等社團,跨系修課及積極參加社團認識許多同學、視野也更加寬闊。李復甸在文大表現優異,文大化創辦人張其昀在他服兵役時,便把李復甸請回母校教書,希望他啟發學弟妹。
從事法學教育近三十年,李復甸擔任文大及東吳大學的法律系教授,教授國際私法、國際法、比較司法制度、中國大陸法律研究及跨國法律問題研究等課程;1997年,以新聞、廣電傳播為主的世新大學成立法學院時,就由李復甸擘畫並擔任首任法學院長。
從事法學教育,很難忍受法治不健全。他曾首先創議,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呼籲健全教育體制、摒除政治干預,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如今,教育基本法已立法完成並成為推行教育指針。在立法院內,更以衛護人權與改革司法為他立法工作的重心。
兩個兒子克紹箕裘走上法律這條路,他起先不贊成,希望兒子可以選擇不同的人生方向,體驗不同領域知識。兩個兒子最後還是承襲父親衣缽。
李復甸認為,司法是難度很高的工作,必須在眾多證詞與大量文書中抽絲剝繭,發現真實。司法人員必須隱藏情緒,隔絕物誘,以智慧與閱歷,透視人性,臧否是非。司法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聽訟的是人,卻要扮演「神」的角色。
他說,避免偏執,發現真實,最好的方法是透過「交互詰問」。經由各執立場的意見陳述,交互質問詰難以使真相呈現。「交互詰問」必須有完善的規則,否則必將形同鬥嘴,而不能顯現真實。
一位英國知名法學教授「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因為法官是「人」,所以必須遵守諸多法律程序與實務上不成文的司法倫理規範,用以確保司法行為的妥適。在司法改革路上,法官能否如李復甸所期許,體認人神之別,依法獨立審判,實現公平正義,有待檢證。
(文:王文怡)

(新新聞1078 期 文:王文怡)

【原刊出稿略有誤解本部落格文已略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