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店竹簡《魯穆公見子思》:魯穆公問于子思曰:「何如而可謂忠臣?」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公不悅,揖而退之。成孫弋見,公曰:「鄉者吾問忠臣于子思,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寡人惑焉,而未之得也。 」成孫弋曰:「噫,善哉,言乎!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嘗有之矣。恒稱其君之惡,未之有也。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效祿爵者也。恒稱其君之惡者,遠祿爵者也。為義而遠祿爵,非子思,吾惡聞之矣。」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 [+/-] | 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 |
| [+/-] | 三位監委關心 探視大法官老師馬漢寶 |
更新日期:2010/08/04 10:50 蕭介雲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法學權威、大法官馬漢寶近來眼睛微恙,他的三位監委學生李復甸、陳健民與高鳳仙特別致贈蘭花給大法官,高鳳仙等並特地前往探視,讓已屆84高齡仍作育英才不輟的馬漢寶老師十分開心。 眼疾視力不便,馬漢寶大法官已經減少平日外出,但老當益壯的他,仍然每週一次到東吳大學授課。談起上課,馬漢寶神采飛揚的說起在法律專業碩士班授課的種種情形:「學生們都很尊師重道,每個禮拜都來接送我。」 馬漢寶在台大法律系執教四十多年,檯面上的知名政治人物,包括馬總統、賴英照、呂秀蓮、蔡英文、蘇貞昌等政界名人,都是親炙其身教、言教的子弟,上課的地點,從過去家中畫廊裡的長桌到客廳的圓桌,兩、三代學生進進出出,高鳳仙委員說起往事彷彿歷歷在目。 論語有「童子六、七人」,馬大法官當監委學生就有「七、八人」。時光荏苒,不變的是,馬大法官對春風化雨、作育英才的熱情。而陪伴在馬漢寶老師身邊的愛妻蕭亞麟老師自幼赴德國、瑞士,於台大外交系退休,總帶著婉約的笑容與優雅的風度,細心地照顧著馬老師。 馬英九總統當選後,曾請昔日恩師馬漢寶到總統府合影留念,由於兩人都姓馬,也都肖虎,馬大法官還特別在家中照片下,寫了:「二馬都屬虎,難得馬馬虎虎」饒富趣味的註記。 談起馬漢寶老師,高鳳仙滿是感激之情,因為馬漢寶對於上課拿到A的學生,才會幫忙寫出國留學推薦信。而且有別於一般推薦信大多是學生寫好後請老師簽個名,馬老師都堅持一字一句親筆寫信。 當年高鳳仙到美國柏克萊大學法研所攻讀,國際法學權威Herma Kay教授,也是因為Kay教授看到摯友馬漢寶的推薦信,才同意指導的。 而高鳳仙師承這位親屬法的名師,回國後也發揮所長,大力推動「婦女防暴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刑法有關連續性暴力犯罪修法、性騷擾防治法立法工作,為婦女安全貢獻斐然。 多才多藝的馬漢寶也很會為外國朋友取中國名字與刻印,早年外國學者、政要訪台時,外交部都會找他協助取中文名字。他笑說,「名不正,不行。」,為外國人取中文名字,都可以寫成一本書了,馬漢寶得意的說。
2010年8月1日 星期日
| [+/-] | 卜卦無關迷信, 不涉神鬼之說 |
《詩》、《書》、《禮》、《易》、《春秋》為群經之首,是我國重要的典籍。三十多年前,博士課程中有易經一科,由王冠青教授主授。王老師認為我的年紀太輕,不易從字面深入了解內容。因此教我卜卦方法,與解卦的一些原則。王老師告訴我們,卜卦是中國讀書人了解為人處世的方法,與神鬼無涉,更非迷信。強調從八卦和六十四卦的卦名的涵義來解釋卦爻象和卦辭、爻辭。我以此方法習易,但從不以此預卜禍福。但如王老師所說,我確因此法得到機會,深入學習易經。 看到有些人以易經攀附神鬼,是野狐禪,不足為訓。
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 [+/-] | 《郭店楚墓竹簡》 魯穆公問子思 |
魯穆公問于子思曰:「何如而可謂忠臣?」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公不悅,揖而退之。成孫弋見,公曰:「鄉者吾問忠臣于子思,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寡人惑焉,而未之得也。」成孫弋曰:「噫,善哉,言乎!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嘗有之矣。恒稱其君之惡,未之有也。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效祿爵者也。恒稱其君之惡者,遠祿爵者也。為義而遠祿爵,非子思,吾惡聞之矣。」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 [+/-] | 循吏?清官?何謂標準公務員? |
【聯合報╱李復甸/監察委員(台北市)】 2010.03.02 03:13 am
一句「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的論調,引發討論。究竟什麼是標準公務員?
古代理想官吏是,如玉之潔,如冰之清,務其廉平,守正不撓,所謂清吏。廉潔固然令人敬佩,但是清官是否真能福國利民則當別論。若自命清官以儉苛自許,暴酷奇巧,言行媚俗,則又等而次之。自命清官所愛者,撓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誅滅之。
公孫弘是史上自命清官的典型,位高祿重,能言善道,節儉律己,杜絕奢華,平日蓋一條布綴的被子,吃飯只有一道葷食;以人為先,故舊親朋生活困難,公孫弘全力助之,因而家無餘財,世人稱道。公孫弘內心並非如此,他為人易忌,外寬內深,表面偽善,暗中報復。「殺主父偃,徙董仲舒於膠西」都是公孫弘的狡計。
劉鶚在《老殘遊記》第十六回中述說「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贓官與清官同樣不受人喜歡,做了鮮活的註腳。
清廉是公務員的本務,非分之財一介不取,沒有任何值得驕傲之處。若是自命清官,處處以儉苛自我標榜,便大可不必了。放眼現今部分公務員,上焉者矯激沽譽;桀黠者乘時貪縱,庸懦者權歸猾吏。基層公務員笨蛋實不多見,缺的也不是自命清官;該珍惜是「守法遵職,履正奉公」的循吏。
史記中酷吏、遊俠、佞幸、滑稽與循吏皆有傳,唯獨沒有清官列傳。官員既廉且能,固然令人欽敬;但是能夠循規蹈矩,依法行政,便是值得稱許的模範公務員。
今日之公務員苦在動輒得咎。高層長官無時不要求下屬冰清玉潔,又要親切庶民高瞻遠矚。真若有如此之人才,早該是行政院長之不二人選,而不會是基層公務人員了。宣誓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所要求公務員的,都是踏實平允。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堪稱舉世公務員行政鐵則。法令不合人情事理的糾責下,公部門就設計了「委員會」或「專家諮詢」作為決策卸責的巧門。細糾貪瀆弊案責任,順藤摸瓜幾乎都可以摸到一個不能負責的「會議決定」。貪腐舞弊的手法大概不脫「專家意見」與「民間參與」。動輒上億的預算就在專家諮詢與會議決定中,流到民間參與的公司去了。
如何更進一步鼓勵公務員都能夠「積極任事」與「敢於抗拒上層的不法要求」,是當局必須著眼的重點,而不在苛求公務員的「清貧儉峻」。
藍綠兩黨搶著標榜清廉執政,號稱愛台。真正愛台灣愛人民的具體表現,該在如何建立一個「勇於負責、依法行政的循吏政治」。自命清官可以休矣!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 [+/-] | 《國會臉譜》指點迷津 易經卜卦 李復甸的秘密武器 |
工商時報【薛孟杰】
A8/星期人物 2007/07/29
《國會臉譜》指點迷津 易經卜卦 李復甸的秘密武器
同時扮演律師、教授、不分區立委、仲裁人等多種角色,親民黨立委李復甸每日都以三C事務工具做備忘記錄,讓不同的工作都能得到完善的處理。但一旦遭遇三C產品也無法處理的問題,李復甸就會以老祖宗留下的珍貴文化遺產「卜卦」,尋求解題的方向。
李復甸經歷相當豐富,列出來洋洋灑灑二十多項,甚至還擔任過英漢字典編纂委員。他的大學同學形容李復甸工作起來,就像是用百米速度跑馬拉松,一定要研究出結果才會放手,即知即行的作風即使擔任立委後也沒多大改變。
不過,李復甸的嗜好,卻相當傳統、而且以「訓練處靜功夫」者居多,例如打太極拳、篆刻、聽平劇、寫毛筆字,套句時下年輕人的形容詞「簡直是古人的休閒活動」。對於這樣的形容,李復甸不以為意的表示「很多人休閒娛樂後都是這樣的啊」,至於對工作的態度,他表示,由於從未想過有一天會從政,過去大多是站在實務界與學界的角度提出改革建議,如今突然當上立委,而且任期只有一年,所以要把握每分鐘兌現自己曾提出過的改革。李復甸也展示自己的電腦,P DA及手機如何透過網路連線,讓他即使不在辦公室,也可以利用隨身的三C產品處理公務,李復甸也笑著說,自己雖然試著「效古人之風」,但可沒有與時代潮流脫節。
推動司法改革 打破政黨藩籬
事實上,曾擔任過大學法學院院長、又身兼律師及仲裁人的角色,李復甸上任後已聯合其它政黨有法律背景的立委,共同推動一系列修法工作,例如刑事訴訟法一六三條、讓被告與檢察官處於平等地位,以及性交易防制法、加重凌虐幼童罪等等。他表示,儘管立委意識型態各有不同,但起碼在司法改革議題上,有志一同者還不少,也更加深他「意識型態絕非不能突破的藩籬」的信念。
除了推動司法改革工作外,李復甸目前也是仲裁人協會的常務理事,對於仲裁制度的完善,投入不少心力。例如日前有某位仲裁人疑似違反仲裁人倫理、遭檢方提起公訴,李復甸就相當重視此案發展,並主動聯繫其他仲裁人協會理事共商因應之道、隨時瞭解此案在司法的發展,為的就是不希望才剛在國內逐漸站穩的仲裁人制度公信力,因此案而受到傷害。
對於仲裁人制度,李復甸有感而發的說,多數民眾對仲裁制度瞭解還不夠,仲裁人協會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他說明,仲裁並非像法院判決決定誰贏誰輸,而是要讓糾紛獲得解決,讓雙方當事人能夠繼續合作、努力解決糾紛,所以雖然當事人找仲裁人都希望、並以各種方法讓仲裁人站在自己的一方,但仲裁人卻不能這樣做,否則就違反仲裁人的倫理道德。
李復甸回憶,就曾有當事人希望由他出任仲裁人,卻先要求他完全支持當事人的立場,而遭李復甸婉謝,因他認為,當事人請仲裁人應該是相信仲裁人的專業與道德,而非仲裁人對其立場百分百的支持。
儘管法律素養深厚,又是民意代表,但面對詭譎多變的政局,甚至變化無常的人生,李復甸還有一項少為人知的秘密武器「占卜」。
他回憶,接觸占卜是因為小時候家中一位輩份很高的長輩,指點他學習易經的方法。長輩告訴他,易經是群經之首,也是中國士人很重要的一部份,但內容較為枯燥、而且以李復甸當時的年齡而言,很難完全理解,因此教他以卜卦結合周遭事件,對照易經卦辭,就可以讓學習易經成為生動的課題。
占卜只問方向 事後對照參考
李復甸表示,他卜卦是以最簡單的「文王袖占」方式進行,隨意找三個數字就可以卜。由於他絕不迷信,因此不會刻意卜問題的結果,而是透過卦辭尋找問題的解決因應方向,他也會將卜卦後的結果予以保留,事後對照參考,也樂於與長官、朋友分享卦辭的內容。包括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國民黨主席吳伯雄都曾經聽過李復甸說明過卦辭。
李復甸猶記他在接任不分區立委前,就曾對擔任立委這件事情卜過一卦,結果得到「泰卦初九」,卦辭是「拔茅茹、以其彙、征吉」,卦象是「志在外也」,用白話文簡要的說就是指拔茅草一根根拔會拔斷、要捲在一起拔才不會斷,李復甸的解讀是,如果要進立法院、就要靠眾人的力量才能成事,也讓他更警惕合作的重要性,廣結善緣下,果然也完成了不少修法的工作。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 [+/-] | 不規矩的法官 大家知… |
【聯合報╱李復甸/監察委員(台北市)】 昨天司法節清早閱報,映入眼簾的竟是貪汙案法官私見被告的司法界重大違紀報導。在各方殷切期待司法改革之時,令人有椎心之痛。司法威信敗壞至今,尋求革故鼎新之道,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首要尊重司法,行政權不可侵越司法權。該由法院判決的事項不可用行政權替代。死亡宣告依民法第八條,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亦為司法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廿八條「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本會期立法院又通過災害防救法,亦增加了相同的規定。報載內政部認定花蓮縣長離婚無效,然則離婚之效力事涉確認之訴,當由法院認定作成,非內政部所能判定。死亡宣告與離婚之認定應屬司法權,任由行政權侵越司法權,至為不妥。 筆錄製作不實大概是馬總統切膚之痛。精進庭訊筆錄之製作,確實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可是目前書記官約僅有三分之一是法律系畢業生,非法律出身的書記官如何跟上法官或檢察官問案,實有困難。因此,書記官常由法官或檢察主導紀錄。書記官原應本於其職務為獨立為筆錄之製作,不受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然目前幾乎全由檢察官交代書記官打字,與制度上案件偵查者與紀錄者分屬且獨立扮演各自角色相扞格。筆錄不及成為庭詢制度改良無法突破的瓶頸。 被告或證人與鑑定人在偵查時之發言,依刑事訴訟法,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實際上,因為等待書記官輸入電腦記錄,致使發言斷續。在反覆思尋之後所為之答案與即時連續所作之回答,是顯然不同的。目前法務部尚且要求被告或證人面對電腦螢光幕,細繹書記官筆錄,允許一再更改,實是背離訊問之基本原則。 司法風紀近年確已略有改善,但仍不時有違紀犯法聽聞。其實法院裡不規矩的法官是哪些人,同僚知道,律師也知道。什麼正己專案與政風狗仔隊無非是譁眾取寵花招。 保障人權賴於維護司法之正當程序;司法之能正常進行,則賴於行政權能尊重司法。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不需要花俏與喝采,更沒有英雄,司法改革賴於遠見與堅持。企盼司法當局能堅持改革原則持久力行,莫隨民粹激情鼓動,而軼失了改革的方向與理想。
2010年1月8日 星期五
| [+/-] | 謀適不用,莫謂無人 |
馬先生就任總統以來,用人一直受輿論批評。憂酬庸之讒,先是撇清干係,標榜公正客觀。凡曾任競選團隊,或有自薦之嫌,一律排除不用。其次節約聘任,減少人事費用。總統辦公室不聘足員額,編制內原應派具之幕僚人員亦刻意減省,總統府幕僚人員相較於扁政府時代少很多。資政與國策顧問為國家大政方針最重要的諮詢對象,也故意不聘。 中時曾報導「府內缺智囊,馬寂寥困愁城。」當總統辦公室答覆媒體時,稱「馬總統也會依照議題的不同,諮詢相關專家與學者意見。」事實上,顧問與幕賓的功能與角色是不同的。總統府千萬不能低估了領導一個國家的艱鉅和複雜。顧問因非常任,通常不能完全了解狀況,常受限於主觀提問之回答;幕賓雖為常隨,能照看全局,但有時囿於位階,未必可全然直言無隱。在制度上顧問與幕賓兩者皆非幕僚,且都有存在之價值,不宜過度儉約人事。例如,總統府嫻習司法實務之人才便極為欠缺。儘管馬先生法學素養極高,但基礎研究與幕僚作業終究必須有專人負責。從制度面言,司法改革各界期盼甚殷;就現實面言,近來扁家洗錢、調查局長隱匿公文輿論督促甚嚴。府內未見以往類如焦仁和、朱富美等之人才。世界金融情勢嚴峻,府內亦乏財經專長之人。固然蕭副總統熟諳商貿金融,但以國家正副元首之高位,當博採眾議以作成決斷,冒跳至執行面之第一線,確有無阻塞言路之慮,仍須斟酌。府內雖未必寂寥困頓,但缺乏智囊卻甚為明顯。 「內閣改組」的呼聲排山倒海而來,均謂府中無人。二次大戰結束台灣光復以來,從困頓到安定,從貧窮到富庶,其實台灣並無豐富之資源,倚仗的就是人才。適才適任無疑是廉能政治的首要條件,亦是政府革故鼎新的起點。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上李鴻章書》中提到「教養有道,則天無枉生之材;鼓勵以方,則野無抑鬱之士;任使得法,則朝無倖進之徒。」若是新政府仍不能摒除政黨與派閥的影響,繼續勇於內鬥而內耗,繼續糟蹋政治,則受害的將是全體民眾,而危機亦絕非獨存於一特定的政黨。放棄儉約用人的假象,任用真正的幹才,方能為台灣人民謀福祉。 「吾謀適不用,勿謂知音稀。」但願馬政府能在「知人」與「善任」的方面,再下功夫。
2010年1月1日 星期五
| [+/-] | 背心脫掉! 脫掉! 脫掉! |
親民黨在興起之初,劉文雄設計出一套夾克。背後鮮明的親民黨三字,凝聚了旋風般的人氣;黑色飾以橘紅的帥氣,強化內聚的認同感。連宋整合之後,國民黨接納了親民黨的閉密武器,黑夾克成了泛藍的標誌,橘軍的人氣迅速回到了國民黨。曾幾何時,綠夾克上了民進黨的身,土黃色的夾克上了台聯的身。 泛藍泛綠在言論上形成兩個壁壘,行動上結成兩個陣營。街頭活動如此,國會殿堂亦是如此。每當立法院院會甲級動員,兩黨皆在動員令上註明著「制服」。原先講道理數人頭的議場,卻變成了旗幟鮮明號令齊一的殺戮戰場。街頭固然不講道理,在議事廳上也不必辯論法理,現今的台灣到底在施行哪一種民主?目前的立法委員固然有幾個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但是畢業來不是任黨工,就是教國中,還記得幾句法律?放眼兩黨幾乎已經沒有熟知法律之立法委員。立法院已經成為打群架的場所。 熱中於制服、黨徽、旗幟的政黨大概首推威瑪共和的希特勒,納粹終於走向極右的法西斯政黨。十年來激情的台灣,已經距離民主越來越遠。要解決台灣不分是非黑白的政治現實,還立法院講民主論道理的面目,必須解除不講理性的壁壘。要讓朝野兩黨回到講理的議場,首要的動作便是脫掉標誌背心,放棄意識型態對立。至少在選舉活動以外的場所不再穿著制服背心。 背心脫掉! 脫掉! 脫掉!假如朝野兩黨對於這種微不足道的背心都不能脫掉,能讓社會大眾相信兩黨將脫掉暴力,脫掉煽情,脫掉理盲?許倬雲先生最近出了一本名為「我者與他者」的新書,史學大師積數十年之功力對「我是誰?」「誰是他?」作了最精彩的披陳。許先生在此時此地提出此書,必有深意存焉。馬總統親任國民黨主席,又基於台灣人民之觀點,用心於兩岸關係之處理。對於誰是他者,不能沒有看法。馬總統如何穿他的背心,也不能沒有想法。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 [+/-] | 監察論事六條 |
其一、「正官風」:察貪瀆枉法、違背職務;借勢借端,圖利或加損害於人; 其二、「劾官邪」:察敷衍怠惰,消極從公;剋扣款費,抑留不發;浪費公帑,績效不彰; 其三、「肅綱紀」:察愼默取容,知情不報;驕恣貪惰,阿附豪強;奢侈放蕩,冶遊賭博; 其四、「雪冤抑」:察任罰淫賞,煩擾苛暴;不恤疑獄,偵審案件久羈不決; 其五、「護人權」:察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其六、「應輿情」:察施政得失,訪民間利病。 附記 一、調查案件不因司法偵審而停止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但依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或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不予調查。其原因係避免陳訴人利用來院陳情,而藉以轉換為施壓司法機關之工具,故而處理辦法規定暫不予調查。但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即是相同之意旨。 二、糾彈應先劾失職再論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因而,彈劾案貯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刑事案件之未決,而長期不決,彈劾案形同虛招。憲法第九十七條及增修第七條,監察院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均對人員之糾彈將失職置於違法之前。違法之處罰多已受刑法規範,失職方為監察權著力之重點。因此,被付懲戒人(受彈劾人)除違法之外尚有失職之情事者,應將失職之事由列舉為彈劾主要理由,其後方再述及違法。以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而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 三、靈活運用糾舉權 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糾舉權為監察院重要職權之一,但第二屆委員曾使用三次,但第三屆僅有十起糾舉案,共糾舉十四人。糾舉之需求多以監察法十四條認為被彈劾人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在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已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效果快速,影響顯著,應可增加靈活運用。 糾舉是否得向政務人員或司法人員為之,向有爭議。但若違法或失職之行為重大,且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要非針對特定案件著眼,就司法人員提出糾舉應無可議。但對政務人員之糾舉尚須注意是否能將該被付糾舉人是否有其他職務可資替代。是否行政院某部長受糾舉,即可調離職務專任不管部之政務委員?若無職可代換,是否仍可糾舉?仍應審慎。 四、沿襲古制六條論事 古以監察制度風聞論事,即非以彈人為限,而包含對事的糾正。漢代御史所察範圍規定有六,稱為六條。六條具體內容是「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連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隋襲漢制設司隸臺,「所掌六條: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貪殘害政。三察豪強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蟲災,不以實言,枉征賦役,及無災妄蠲免者。五察部內賊盜,不能窮逐,隱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異行,隱不貢者。」唐設「臺」「殿」「.察」三院,非但糾舉百寮,且巡按州縣。也以六條察事,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從歷史傳統言,監察御史不僅糾察官邪,更言朝政得失,兼訪民間利病,連「生民休戚」也要糾察。監察權不能僅限於對人之糾彈,尚須兼理對事之糾正。且監察權不宜畫地自限於事後權。此與近年國際之趨勢,若合符節。
2009年7月27日 星期一
| [+/-] | 「扶顛待柱石,獨坐飛風霜。」唐 杜甫 《入衡州》詩 |
兵革自久遠,興衰看帝王。漢儀甚照耀,胡馬何猖狂。 老將一失律,清邊生戰場。君臣忍瑕垢,河岳空金湯。 重鎮如割据,輕權絕紀綱。軍州体不一,寬猛性所將。 嗟彼苦節士,素于圓鑿方。寡妻從為郡,兀者安堵牆。 凋弊惜邦本,哀矜存事常。旌麾非其任,府庫實過防。 恕己獨在此,多憂增內傷。偏裨限酒肉,卒伍單衣裳。 元惡迷是似,聚謀泄康庄。竟流帳下血,大降湖南殃。 烈火發中夜,高煙焦上蒼。至今分粟帛,殺氣吹沅湘。 福善理顛倒,明征天莽茫。銷魂避飛鏑,累足穿豺狼。 隱忍枳棘刺,遷延胝趼瘡。遠歸儿侍側,猶乳女在旁。 久客幸脫免,暮年慚激昂。蕭條向水陸,汩沒隨魚商。 報主身已老,入朝病見妨。悠悠委薄俗,郁郁回剛腸。 參錯走洲渚,舂容轉林篁。片帆左郴岸,通郭前衡陽。 華表云鳥埤,名園花草香。旗亭壯邑屋,烽櫓蟠城隍。 中有古刺史,盛才冠岩廊。扶顛待柱石,獨坐飛風霜。 昨者間瓊樹,高談隨羽觴。無論再繾綣,已是安蒼黃。 劇孟七國畏,馬卿四賦良。門闌蘇生在,勇銳白起強。 問罪富形勢,凱歌懸否臧。氛埃期必掃,蚊蚋焉能當。 橘井舊地宅,仙山引舟航。此行厭暑雨,厥土聞清涼。 諸舅剖符近,開緘書札光。頻繁命屢及,磊落字百行。 江總外家養,謝安乘興長。下流匪珠玉,擇木羞鸞皇。 我師嵇叔夜,世賢張子房。柴荊寄樂土,鵬路觀翱翔。 御史臺, 龍朔二年改為憲臺,門北闢,主陰 殺也,故御史為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寮 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
《文獻通考·職官五三》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 [+/-] |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因為吳英昭以過渡自居,不願依照剛修的法院組織法調整編制。有了新通過任命的檢察總長,才有了依法成立的特偵組,才有了目前看到的各個弊案的偵辦。大家還覺得選陳聰明出任總長是錯的嗎? |
我在立法院做了什麼? (九十七年一月底離開立法院時的自我檢視) 最近有些朋友稱讚我在立法院做了許多事。但是我回問,你說得出我做了哪些事?卻不大有人說得出一兩件。不是醜表功,只是擔任了一年立法委員,恭請大家打個成績,評個分吧。
2008年12月27日 星期六
| [+/-] | 憑什麼監察院不能監督檢察官 ? |
監察與審判及檢察之分際(初稿 待增修)
民國四十二年的一期<建設雜誌>登有司法行政部部長林彬一段演講辭,談到監察院不該向法官調閱卷宗和查詢案情。林彬部長說:「五權分立重在分工,而不在互相制衡。監察院當然不能侵越其他治權的範圍,而影響政府權力的運行。尤其監察權和司法審判權,一在糾彈違法,審究行責任,一在檢舉犯罪,判明刑事責任,其職權各有專司,原屬並行不悖。倘案件已在司法機關偵察審理中,除承辦人員本身有違法失職者外,監察機關即可不必使有影響。例如向法院調閱卷宗,向承辦推檢查問處理案件之意見等等,足以影響司法程序之進行。」
林彬部長的真意是在拒絕監察院對法官行使調查權。陶百川先生深恐林部長矯枉過正,特在五月十二日監察院一次院會中,公開發表意見,請林部長注意。陶百川先生說:「監察院當然不是法院,不得參與審判。如有監察人員對法官要求某案應如何判法,法官自可置之不理。但事實上不會有這種事情。監察人員到法院去調閱案卷,查詢案情,都是因為有人控告有關法官違法失職或枉法瀆職。監察院為調查真相,以便決定該法官應否負法律責任,應否予以糾彈,有時自不能不調閱案卷,查詢案情。如果法官一律拒絕,監察院如何對法官行使監察權,希望雙方都不要矯枉過正。」
但是林部長仍在六月下旬簽呈行政院,攻擊監察人員,行政院在八月十六日令飭司法行政部可以拒絕監察人員的調查。該部轉令所屬遵照辦理。茲錄令文於下:
一、 前據該院院長本年六月十六日呈內牘字第三二七號暨該首席檢察官同年六月十二日簽呈,以近來監察院監察委員對各院推檢承辦案件,常於訴訟進行中有調閱案卷查詢案情,甚至作成筆錄強令簽名等情,致妨礙司法權之行使,請轉呈行政院迅賜補救,以維法治等情。當經據情轉呈核示。
二、 茲奉行政院四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臺(法)四八0二號令知,經提出八月六日第三0三次院會決議,飭各級司法人員善守司法獨立之精神,凡在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認為依法不能接受監察人員之調閱案卷查詢案情者,應堅守立場,必要時請示上級處理。希即轉行遵照等因。
三、 查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律明定檢察權對法院行使及偵查應守秘密,凡此均表示推檢之執行職務有其獨立之立場,凡偵查審判之案件不得接受任何人之非法干涉,其為國家利益應秘密之事項,更有絕對保秘之義務,不得向任何人有所洩漏。深望各法院審檢人員均能善體院令意旨,堅守立場,益奮忠勤,為國服務。法治前途,實深利賴。奉令前因,合行令希遵照
並轉飭所屬一體切實遵照。
部長 林 彬。
陶百川先生當時擔任監察院司法委員會的召集人,擬具「關於行政院及司法行政部命令應向行政院查詢事項」,提會通過。但監察院函到行政院之後,行政院長陳誠,對上述查詢事項置之不覆。
俞鴻鈞院長上臺之後,行政院才派了幾位政務委員與監察委員們商談,於民國四十四至四十五年元月間,由行政院、司法院與監察院三院派員會商此項問題,作成第一次會議。紀錄如下:
時間: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地點:中山北路監察院圖書資料室
陶監察委員百川:行政院在四十二年八月四日舉行了一次審查會議,通過審查意見如下:
「經就法律與事實詳加研究,僉以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為司法獨立精神之所在。監察人員對於案件審理,加以詢問,調查調卷,或對審判結果認為違法不當而提出糾舉,亦係憲法及監察法所明訂。其對於司法機關行使調查權,並無例外規定。為求問題漸獲解決,似宜採逐案處理之方式,就某一案件之被調查,認為確有干涉司法之具體事實,由司法行政部詳細報院,再由院審酌處理,尋求改進。由此逐案解決之具體事實,演為兩權行使之適當分際。
基於以上審查結論,擬由院令行轉飭各級司法人員(推檢為限),善守司法獨立之精神,注意案件性質,認為依法應守秘密,不能接受監察人員之調閱案卷查詢案情者,應堅守立場,必要時請示上級處理。」
這個審查意見,經行政院第三0三次會議決議:「照審查結果由院令飭司法行政部照辦。」
不過後來行政院給司法行政部的命令中,卻刪去了「注意案件性質」字樣,而增加了「凡在偵查中或審判中之案件」,「應守秘密」的這個限制條件,也給刪去了。監察院司法委員會乃推王文光委員、張岫嵐委員和陶百川委員生三人,到行政院與張厲生副院長晤商補救辦法。
當時審檢尚未分立,高等法院以下之各法院與各級檢察署均屬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部部長谷鳳翔說,兩年來監察人員到法院查案,並未發生爭論。不過司法行政部那個命令是一件正式公文,存在各法院的檔案裡,各法院有執行的義務。法官(時稱推事)與檢察官檢是否可以依據那個命令拒絕監察人員的調查?仍有澄清的必要。
其後行政院將審查意見第一段酌改如下:
「查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為司法獨立精神之所在。」監察人員對於案件審理加以詢問調查及調卷,或對審判結果認為違法失職而提案糾彈,亦係憲法及監察法所明訂,其對於司法機關行使調查權,並無例外規定,司法人員自不得任意拒絕。至若某一案件之被調查,認為確有干涉司法之具體事實,應由司法行政部詳細報院,再由院審酌處理,尋求改進。」
行政院政務委員田炯錦亦依司法行政部所擬,作成「研討意見」的草案。全文如下: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行使不致影響司法之尊嚴,凡訴訟案件尚在進行中,監察院當盡量避免對承辦人員或其監督長官實施調查。但若有顯著事實足證承辦人員有枉法瀆職之故意,需要緊急措施者,監察院於不影響偵查或審判之範圍內。似可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但陶百川委員認為「被調查人不得拒絕」是關鍵所在,很是重要。乃建議更動的文字:
「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行使,不致影響審判獨立,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違法失職,需要即加調查者,監察院自得斟酌情形,加以調查。被調查人不得拒絕。」
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查良鑑先生認為,可以就陶百川委員的修正意見加以研究,改為「為求監察權之行使,並維護司法之尊嚴」。最後加上一句「承辦人員不得拒絕」,查次長覺得似乎太多刺激,也不太好。
司法院秘書長王煥:剛才陶委員修改的稿子,我們司法院方面大致認為很好,現在再參酌各位的意見,將陶委員的修正文字擬略加修改。修改文字如下:
「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的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具體事實,需要即刻調查者,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對正在偵查或審理中案件監察院能否調查此一爭論,三院終於達成協議。就此協議之內容以觀,「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係對偵查或審理中之檢察官或法官為糾彈對象而言。苟若擴大解釋,則任何檢察官或法官在退休或優遇之前均儘量避免調查,豈不怪哉?
監察法施行細則因此於第二十七條規定:
「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監察權與偵查或審判分屬憲法權限中之三者,並非互相排斥而不得並存。尤以近日,各界對司法是否獨立公正運作疑慮甚多,為維持司法不受干擾,並為督察司法之怠惰或偏頗,更無限制監察權介入之理。
本文之資料主要採自<為法治呼號/陶百川著/民81(陶百川全集;4)>
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 [+/-] | 上手銬、理平頭 剝奪羈押中人權 |
【聯合報╱李復甸/監察委員(台北市)】 2008.12.03
刑事訴訟法本是保障人權的小憲法。羈押則是刑事訴訟期間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一種,俾以完成偵查。羈押僅限於預防逃亡串供湮滅證據或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之情況,方能聲請法院裁定羈押。世界各國法制莫不均設審前羈押之法制,惟少有對所犯為重罪成為羈押之理由。
近來因陳明文、蘇治芬等人之羈押引發爭議,甚至有廢審前羈押之主張。就人權之衛護兼為偵查效率之考慮,應著手修法。命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得聲請法院羈押,始為合理。
陳水扁上手銬的照片震動全國,甚至喧騰國際。有無必要將國家前元首上手銬?羈押法規定「被告非有事實足認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虞者,不得施用戒具束縛其身體」,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規定:「提解人犯時,無分犯罪輕重,一律加戴手銬,重刑犯並適切附加腳鐐,以減少脫逃之情事發生。」有無行政命令超逾法律已有爭議,且羈押法實施細則尚規定「解送被告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就前元首之情況,似不必將其窘境暴露於眾。
更令人驚嘆的是邱義仁被理了小平頭,又引起羈押中人權議論。看守所表示,所內沒有吹風機、加上邱義仁的頭髮披肩,才會勸告並獲得同意後,把他的頭髮理短到「簡樸適度」。簡樸適度出自(75)法監字第12668號法務部函,謂「男性受刑人自其刑期屆滿之日溯至三個月前起,許留簡樸適度之髮型。」邱義仁為羈押法中之被告,並非受刑人,不能適用監獄行刑法之規範。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無罪推定原則,羈押中被告當有穿著自備衣飾維持原有儀容之權。羈押法規定「被告得自備衣類」。為何羈押中被告要被規勸剃髮?無非為了管理上的方便,但是因以犧牲人權嗎?
歐美法庭常以希臘蒙目的正義女神手執天平作為司法的象徵。其蒙目的意義便在強調不能以嫌疑人之外表來判斷曲直。試想一個身著囚服,足繫拖鞋腳鐐,光個腦袋的被告,恁你有千個委屈也看似罪犯。因此,允許嫌疑人及被告有權正常衣著,且不能拘束身體,是實踐公平客觀審判的必要條件。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 [+/-] | 廉政事務興革案補充說明 |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主管之廉政四法之裁罰,目前由監察委員組成之廉政委員會決定。就此部分周陽山與李復甸委員均認不妥,然二人之處理方式不同。周委員認為應由監察院高階行政人員組成審議會,作成裁決;李復甸委員認為應由廉政處之成員組成。李復甸委員認為「廉政委員會」已無存在之必要;而周陽山委員認為仍應留存作為政策決定之指導單位。
李復甸委員提會之補充意見如次:
憲法明定監察委員之職權範圍,似不及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主管之廉政四法相關業務。該等業務乃基於四項廉政法律之授權,非屬憲法上監察委員之職權。本院現以監察委員組成「廉政委員會」,用以裁決廉政四法之處分,有逾越憲法規範之嫌。且以監察委員議決處分命令,爭執尙可因申訴之提出,而由院內之訴願委員會決議推翻,層級似有不妥。
建議將相關法規由行政單位執行,包括受理申報、查核、登錄、公告、裁罰等職權之行使,全數回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廉政四法之全般業務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綜理,並由本院最高行政首長(即院長)負責監理相關行政業務之執行。
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宜更名為「廉政處」,於日後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ㄧ併修正。
裁罰之審議由承辦人員簽辦,經組長、科長、副處長層閱後提會。廉政審議會由財產申報處(廉政處)處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目的在協調各組之裁罰標準。裁罰之處分令亦由廉政處或廉政審議會名義發出。
綜前所述,現有之「廉政委員會」已無存在之必要,建請裁撤。
2008年9月17日 星期三
| [+/-] | 自省五過 兼論法界人士的立身準則 |
自幼聽聞長輩講述尚書呂刑,中有「五過之疵,唯官、唯反、唯内、唯貨、唯來。」意思是:「只看官勢,私仇報復,内親插手,財貨賄賂,關係請託」是法界人士立身準則的五種錯誤。
近年不只司法案件,就是行政作為中,人民也看不到公正平允,遺留社會太多不當聯想的空間。畏於官勢者有之,夤緣攀附者有之,勾結豪富者有之,賄賂請託者有之,刻意構陷者亦有之。監察院存在之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廉」「能」政治。若發現有任何利益或勢力,不當干預行政運作,便是監察權介入的時機。在檢察一體的原則下,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依法,可指揮監督檢察官辦案。因此,檢察官雖為司法人員但在性質上不脫行政官員之本質,不同於法官。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檢察官之獨立行使職權僅對法院而言,而非可對抗其長官。此所謂長官除檢察總長及檢察長,可包括法務部長、行政院長,甚至包括總統在內。五權分立的政制下,監察院職司監視「非違」,察知「越軌」。彈劾違法或失職之人員;糾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糾正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促其注意改善。監察權不得侵害行政權之行使,但是摒除不當行使行政權或廓清不當干預行政作為卻是監察權的職掌。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僅含糊保守地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並非不許調查。況且以承辦案件之人為糾彈之調查對象,方有第二十七條之適用。近日為護衛特偵組之獨立辦案不因「檢察一體」而受不當的干涉,以類似司法程序中「證人」身分約詢部分特偵組檢察官,並非欲以承辦檢察官為糾彈對象,而責其任何作為,應無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適用。約詢部分特偵組檢察官,亦以「有無受到速辦或緩辦之指示?」「對強制處分之決定是否特偵組自行作成?有無受到特別指示?」更可知無干涉司法之用心或作為。
檢察官辦案關係人民權益甚重,非但不可循私包庇,也不可因個人之親疏、利害、喜惡,而辦案有所重輕。長官部屬之間更不因受提攜眷顧,而存報答或迴護之心。出任監察委員之初曾自我期許,「不徇人情、不任喜怒、不黨親昵、不畏豪雄、不顧禍福、不計利害」,積極糾察違失。也願以此宋儒真徳秀的格言與檢察官共勉之。
2008年7月3日 星期四
| [+/-] | 不徇人情、不任喜怒、不黨親昵、不畏豪雄、不顧禍福、不計利害 |
第四屆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李復甸
列席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口頭報告 97年7月3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我國古制將行政、監察、軍事三權並立。秦漢以降,稱御史大夫,設御史臺或臺院、殿院、察院。目的在「糾察官邪,肅正綱紀」;蒙古入主中國,初無御史臺,後因政事廢弛,非但設御史臺「掌糾察百官善惡」之外,尙增加「察政治得失」的功能,連「生民休戚」也要糾察;明清之都察院,掌「正官風」、「劾官邪」、「正法紀」、「雪冤獄」、「恤黎民」、「肅邊政」、「便人民」,職掌範圍愈廣。民國繼起,國父孫中山先生延承古制,分五權。以監察院監視「非違」,察知「越軌」。彈劾違法或失職之人員;糾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糾正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促其注意改善。簡言之,監察院在職司政府之廉與能。
一般輿論看監察制度,多著重監理官箴廉潔,乃針對「德不稱位」之人;但是對於尖刻刁難、不理民怨、敷衍塞責等「能不稱官」者,卻鮮少指摘。行政人員為了逃避圖利之嫌,嚴格解釋法條,從狹適用行政裁量,枉顧行政倫理之「信賴利益」與「比例原則」,人民苦於官吏之苛暴。左傳所說「視民如傷」,卻在民主政治的現代,人民經常無法獲得行政體系的合理對待。
對於司法人員常責其「失于出」,卻少督責其「失于入」。尚書呂刑中有「五過之疵,唯官、唯反、唯内、唯貨、唯來。」意思是:「只看官勢,私仇報復,内親插手,財貨賄賂,關係請託」是出入人罪的五種錯誤。近來不只司法案件,就是行政作為中,人民也看不到公正平允,遺留社會太多不當聯想的空間。畏於官勢者有之,夤緣攀附者有之,勾結豪富者有之,賄賂請託者有之,刻意構陷者亦有之。
若有機會得
鈞院同意通過出任監察委員,定當「不徇人情、不任喜怒、不黨親昵、不畏豪雄、不顧禍福、不計利害」,積極糾察違失,為「廉」「能」政治,盡一己之棉力。濫竽上庠三十年兼業律師十六年,無論授課、研究或服務,自認均勤謹努力。所授國際私法、國際法、海商法、仲裁法、比較司法制度、電腦法、跨國法律專題研究、爭端救濟替代專題研究等科目,對司法、交通、外交等委員會之事務應可提供所學。
遞補第六屆立法委員一年任期之中,了解學習立法程序與行政運作,受院內先進指教甚多,尙祈繼續支持督促,至深感謝。
2008年7月1日 星期二
| [+/-] | 鼓勵以方,則野無抑鬱之士 |
有所不得‧反求諸己 序「新黨危機」
李復甸
中國自古便是一個懦弱的民族。庭訓總是告誡子弟「是非只因多開口,禍害只為強出頭」。《論語》中更是成篇累牘地教人「為邦不入,亂邦不居」,「邦有道,危言危行;邦無道,危行言遜。」說,「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又說「時而後言,人不厭其言。」總之,中國人怕事,也不願一直言無隱。在政治上的發言,尤其是極其謹慎。
然而,在中國也有勇於言責,而寫下血跡斑爛的史頁。唐代名臣陸贄在奏書中曾有:「臣每讀前史,見開誠納忠之士,乃有『泣血』『碎首』『牽裾』『斷鞅』者,皆以進議見拒,誠懇激忠,遂至發憤逾禮,而不能自止故也。」
由於忠貞之士每每認為「明主可以理奪」,故而敢於忠言直諫,偶遇未能打動上位者清明之時,不免就有剖肝泣血,碎首不恨的青史留存。讀到這些事蹟,都不由令人感覺內心激動,擲書三嘆。
新黨之崛起,始於國民黨內理念之爭。且毋追究爭論之起源,係出於誤會與否。新黨由不成氣候的新國民黨連線,發展成第三勢力,已是不爭的事實。新黨的發展,誠如書中所說,在「呼群保義」的走告聲中,凝聚了為數可觀的實力,支持之群眾也由北而南逐漸增加。然而,黃旗之下固然有「諤諤之士」,但亦有「嘿嘿之徒」;有「厲直剛毅」之人,亦有「拘扃韜譎」之人;有「勞謙君子」,亦有「倖進小人」。作者以從事政治新聞採訪工作之多年經驗,隻眼獨具,識見深刻,下筆尤其老辣。生動的描述之中,含褒貶月旦之精義。作者以求全責備之心,寫此「痛書」,猶可見作者面對社會責任之自我期許。若是新黨「也」不能察納雅言,走出一條更寬闊的道路,則不能免於淪落為「失意政客」的俱樂部。
適才適任無疑是廉能政治的首要條件。 國父孫逸仙先生在《上李鴻章書》中提到「教養有道,則天無枉生之材;鼓勵以方,則野無抑鬱之士;任使得法,則朝無倖進之徒。」若是國內各政黨仍不能摒除金權與派閥的影響,繼續勇於內鬥而內耗,任由一群「能不稱職,德不稱官」的蠢材和奴才,繼續糟蹋政治,則受害的將是全體民眾,而危機亦絕非獨存於一特定的政黨。
新黨危機. 作者:江中明; 出版社:商周出版; 出版日期: 1995年10月31日;
2008年6月26日 星期四
| [+/-] | Arbitration a solution to conflict |
By Fuldien Li 李復甸
TAIPEI TIMES
Thursday, Jun 26, 2008, Page 8
With Taiwan’s unclear international status and increasingly fewer countries recognizing her, the largest challenge for the government is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aiwanese abroad. Disputes arising from Taiwanese investments in China or fishing in neighboring waters are common. The recent sinking of a Taiwanese fishing boat near the Diaoyutai (釣魚台) islands by the Japanese coast guard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conflict resolution.
It is obvious that the sinking of the Taiwanese boat was not a normal judicial case. Japan chose to handle the issue from the standpoint of its criminal law. Japanese authorities said on June 16 that the Japanese captain and the Taiwanese captain had both breached Article 129 of Japan’s Penal Code — Endangering Traffic through Negligence — and transferred the case to a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or investigation.
This was not only far from the truth, but also a clear attempt on Japan’s part to dodge international pressure and responsibility. Even if the incident were turned into a civil lawsuit, issues such as state immunity would have complicated the situation.
Because Taiwan is not a state party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filing a lawsuit with The Hague is virtually impossible. However, Japan’s deliberate use of a heavy ship equipped with weapons to hit and sink a much smaller boat was a viol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addition, purposely ordering an attack on civilians and their possessions, in this case a boat, constituted serious armed conflict on an international scale. Because Japan is a signatory to the Rome Statute, the captain of the sunken vessel could have demanded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actions of the Japan Coast Guard, although this was not feasible.
Premier Liu Chao-shiuan (劉兆玄) has said that going to war is a last option and this would have been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However, Taiwan does not have much of a choice given its international status. Therefore, arbitration is a much more feasible solution to this situation.
Arbitration is the most flexible of any method, as it does not require a nation to be recognized by other nations. Disputes can be solved with arbitration as long as both parties agree to a compromis d’arbitrage.
Well-known arbitration cases include the Newfoundland Fisheries Case of 1910, the Tinoco Arbitration of 1923, the B.P. Exploration Company vs the Libyan Arab Republic of 1973, the Franco-British Arbitration Case of 1977 and the Australia & New Zealand V Japan: Southern Bluefin Tuna case of 2000. The Cayuga Indian Arbitration case between the US and the UK involved many years of arbitrations before the dispute was settled.
Even companies can become a party in arbitration cases and arbitration that is not carried out on a national level can take place in permanent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Hague’s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Parties can also enter into ad hoc arbitration to solve individual disputes.
When dealing with the Diaoyutai issue, we cannot ignore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and talk only about fishing. In 1998, the Legislative Yuan passed the Act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領海及鄰接區法), and in 1992, China passe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領海及毗連區法). Neither of these laws has been used to draw up clear marine borders.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Diaoyutai issue are serious and we do not need to escalate the situation any further. However, we should avoid backing down on the issue. The most feasible way to solve this kind of dispute would be for Taiwan, China and Japan to enter into trilateral arbitration or carry out ad hoc arbitration.
Fuldien Li is a professor in the School of Law at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DREW CAMERON
2008年6月17日 星期二
| [+/-] | 以仲裁解決周邊衝突 |
中國時報 2008.06.17
以仲裁解決周邊衝突
李復甸
台灣在國際定位不明,承認台灣國際法人格日益窘迫之現實下,如何保護國民在領域外之權益,是最令政府困擾的課題。國人在大陸投資糾紛層出不窮,漁民四鄰捕魚也時有糾紛產生。近來更因釣魚台海域作業,漁船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艇撞沉,愈益凸顯解決糾紛機制之需要。
此次撞船事件顯然已不是一般的司法案件。就刑事案件言,日昨日本宣布巡邏艇長與台灣漁船船長均觸犯日本刑法一二九條過失往來危險罪,移送地方檢察廳偵辦。非但與事實相差極遠,且意圖敷衍國際壓力,事至為明顯。若就民事案件言,即使用訴訟方式進行,除了曠日費時外,還有國家豁免等複雜議題。日本無意依法公平處理此事,在國際法上已構成拒絕正義(Denial of Justice)。
因我國已非國際法庭會員國,要在海牙提起訴訟幾乎已無可能。但日本武裝艦隻以懸殊的噸位差蓄意撞擊,已符合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定,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且故意指令攻擊民用物品,是嚴重國際武裝衝突行為。日本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簽字國。受害船長可向國際刑事法院要求檢察官逕行調查其行為,但其可行程度亦低。
因此,國際法上所謂當地救濟途徑窮盡(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在台灣周邊地區甚難適用。劉兆玄院長所言,爭議要用開戰是最後的階段,確是國際法所規定。但以台灣的國際情勢幾乎沒什麼選擇,就到了unjustifiable無可挽回的地步。因而尋求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替代,是較為可行的機制。
仲裁的彈性最大,不牽涉國家承認問題。只要雙方同意作成仲裁協議(compromis d’arbitrage)便可經由仲裁解決糾紛。如一九一○年紐芬蘭漁案(the Newfoundland fisheries case)、一九二三年的狄諾柯仲裁案(Tinoco Arbitration)、一九七三年英國石油公司與利比亞仲裁案(B.P. Exploration Company v. Libyan Arab)、一九七七年的英法英吉利海峽礁層案、二○○○日本與紐澳間藍鰭鮪仲裁案等。 美國與英國更因卡尤佳印第安人(Cayuga Indian Arbitration),常年有仲裁處理糾紛。其中爭端的一方甚至可以是私人公司,而非國家。仲裁可有固定機構如海牙的常設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投資糾紛調解中心(ICSID)。也可以因個別糾紛而組成個案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釣魚台問題不能忽視其主權爭議之本質。不可能只談入漁,而不談領土主權。我立法院早在民國八十七年通過「領海及鄰接區法」,大陸更在一九九二年通過「領海及毗連區法」,至今均未具體進行海域劃界。其中牽涉複雜,固無需因撞船事件繼續升高衝突,但亦應設法避免駝鳥式的衝突處理。三邊共同組成仲裁機構,或個別進行仲裁,應是處理釣魚台糾紛的可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