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主管之廉政四法之裁罰,目前由監察委員組成之廉政委員會決定。就此部分周陽山與李復甸委員均認不妥,然二人之處理方式不同。周委員認為應由監察院高階行政人員組成審議會,作成裁決;李復甸委員認為應由廉政處之成員組成。李復甸委員認為「廉政委員會」已無存在之必要;而周陽山委員認為仍應留存作為政策決定之指導單位。
李復甸委員提會之補充意見如次:
憲法明定監察委員之職權範圍,似不及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主管之廉政四法相關業務。該等業務乃基於四項廉政法律之授權,非屬憲法上監察委員之職權。本院現以監察委員組成「廉政委員會」,用以裁決廉政四法之處分,有逾越憲法規範之嫌。且以監察委員議決處分命令,爭執尙可因申訴之提出,而由院內之訴願委員會決議推翻,層級似有不妥。
建議將相關法規由行政單位執行,包括受理申報、查核、登錄、公告、裁罰等職權之行使,全數回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廉政四法之全般業務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綜理,並由本院最高行政首長(即院長)負責監理相關行政業務之執行。
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宜更名為「廉政處」,於日後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ㄧ併修正。
裁罰之審議由承辦人員簽辦,經組長、科長、副處長層閱後提會。廉政審議會由財產申報處(廉政處)處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目的在協調各組之裁罰標準。裁罰之處分令亦由廉政處或廉政審議會名義發出。
綜前所述,現有之「廉政委員會」已無存在之必要,建請裁撤。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廉政事務興革案補充說明
張貼者:
mousquetaire 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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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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