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今日(10月15日)下午,司法委員會審查由立法委員李復甸、郭林勇、尤清、吳志揚等提出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雖法務部站在檢察官本位立場極力反對此修法草案,但在李委員及在場楊芳婉、郭林勇、陳宗仁、白添枝及謝國樑委員充分討論後仍完成審查。希冀於本屆會期結束前能完成協商,通過修法。
今日除了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之外,更針對同法之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其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規定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而有關41條之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此些條文,今亦在李委員及在場委員之討論下,審查完本案。
以上兩項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之一大進步,亦是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0月15日 星期一
| [+/-] |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
20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
| [+/-] | 李復甸主張修刑訴法 落實法庭當事人主義 |
李復甸主張修刑訴法 落實法庭當事人主義
2007-10-12 20:02/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
法界出身的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復甸今天表示,盼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能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法,落實法庭「當事人進行主義」、「律師接見權」、書記官獨自製作筆錄、檢察官訊問改詢問等制度,使司法正義與公平得以伸張。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下午大陣仗拜會親民黨立院黨團,討論刑事訴訟法應如何修正,由黨團副總召劉文雄、李復甸(不分區)等負責接待。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謝文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台北公會秘書長林孜俞指出,現行刑訴法的設計,檢方享有優勢權力,以致檢辯於法庭交手,辯方總處於權力不對等狀態,相關法令有必要修改。
李復甸表示,盼本會刑事訴訟法修法能三讀,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有關法院職權調查,應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改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以落實真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彰顯司法正義。
他說,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辯護律師接見被告的權力與通信權,應予落實,不應有任何干預、限制;律師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證據、蒐證,以維護人權,並尊重律師行使職權。
李復甸指出,為落實審檢偵查分工進行,應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使書記官可獨立製作筆錄,且受訊問的當事人也得依法自費聲請庭訊光碟,製成筆錄交法院公證,取得法律效力,強化司法公信度。
至於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期盼,應將民法繼承篇現行概括繼承規範改為「限定繼承」,李復甸也希望本會期能順利完成修法。
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 [+/-] | 律師全聯會拜會親民黨團 李復甸推動律師接見權等修法 |
律師全聯會拜會親民黨團 李復甸推動律師接見權等修法
2007-10-12 17:49/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12日下午表示,他希望在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能落實刑事訴訟等法律的修法完成,落實法庭「當事人進行主義」、「律師接見權」、書記官獨自製作筆錄、檢察官訊問改詢問等規定,彰顯司法正義與公平。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12日下午大陣仗拜會親民黨立院黨團,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法方向,親民黨團由副總召劉文雄、立委李復甸等人負責接待。長年教授法律、且長期執業律師的李復甸希望本會期能三讀通過相關法律修正案。
李復甸希望本會期能完成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部分,包括刑訟第163條法院職權調查,應將現行規定有關公平、正義維護或關於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改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以期落實真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更嘉彰顯司法正義。
有關刑訟第34條辯護律師接見權與通信權,應予落實,不應有任何干預、限制;並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證據、蒐證,以維護人權,並尊重律師行使職權。
為落實審檢偵查分工進行,應修改刑訟第41條規定,讓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當事人不必再具名簽名,且當事人也得依法自費聲請庭訊光碟,製成筆錄交法院公證,取得法律效力,強化司法公信度。
修訂刑訟第51條規定,對於承辦檢察官之送達,改以對於其所在之檢察署為之;另再修定刑訟第228、242、245、246﹑248、248-1等條文文字,將檢察官對於被告、告訴人等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訊問式問答,改詢問,以彰顯司法平等。
民法繼承篇關於「限定繼承」的原則,李復甸也希望本會期能順利修法完成。
此外,還有民眾貸款買車,銀行多要求配偶作連帶保證人,還需先行簽發本票;銀行禁止房貸提早償清債務等有損消費者等不合理行為,李復甸都希望金管會、銀行及消費者保護等機構,能要求銀行改正,讓弱勢貸款的一般民眾能獲合理的對待。
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 [+/-] | 以武力恫嚇向國際發聲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新聞稿
針對十月十日將要舉行之今年國慶大典,總統府塔樓迄今卻未依往年常例放置「中華民國」字樣,而以「台灣入聯公投」之宣傳品取代,親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復甸深感不以為然,並認為國慶日是一個國家最大的慶典,是以國家名義慶祝國家的成立,此慶祝大會的主人是全體人民,而總統只是來賓之一,並無權利在此種慶祝大會以個人想法影響人民對國家的認同。且總統在就職宣誓詞已明白表示「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但在國慶大典上卻拒絕出現中華民國國號,陳水扁身為總統,做為人民之公僕不僅沒有資格在國慶大會上把我國國號去除,根本就是一種嚴重失職的表現。
又此次國慶大會上有閱兵儀式,此與公投入聯之宣傳擺在一起,豈不是以武力影射台灣公投入聯的象徵,此種以武力恫嚇向國際發聲的舉動,將造成區域的緊張情勢,可能使國家陷入不安全之威脅中。
再者,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有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而此次以台灣名義入聯公投,並非此四項事項中其中之一,故此次公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之公投,在此呼籲民進黨政府不要再做任何違法行為了!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 [+/-] | 請再由下往上唸一遍!!哈哈哈.... |
每日三大笑,有益身體健康
這封 e-mail 純粹是為了閣下的健康著想
請千萬別辜負了我的美意丫..
要笑出聲音來..而且越大聲越好喔!
扁哥:老哥好 !
布希:聽說你要搞公投了,問一下老弟好啊。
扁哥:實在太欣慰了 !
布希:去年你家上了全球十大名人榜,感覺如何?
扁哥:好說 ! 好說!
布希:台灣人百分百支持你,真的對你沒意見嗎?
扁哥:當然是真的 !
布希:有人說你貪污,是真的嗎?
扁哥:沒有的事,他們不知道真相 !
布希:有人說你舉辦公投是為了體現台灣的民主 ?
扁哥:那是當然了 !
布希:有人說你操控台灣的民意?
扁哥;沒有,絕對沒有 !
布希:你上台七年了,你有甚麼可以炫耀的政績嗎?
扁哥:這個,這個 …
布希:還會繼續舉行公投入聯嗎?
扁哥:一定會 !
布希:那如果真打起來,你不會先逃吧 ?
扁哥:絕對不可能 !
布希:為了昭示台獨是不怕死的。你會叫你兒子上戰場做示範嗎?
扁哥:很有可能 !
布希:聽說你明年下台後可能有牢獄之災?
扁哥:胡說 !
布希:為了台灣,你太辛苦了,中華民國的總統不好做啊 !!
請再由下往上唸一遍!!哈哈哈....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 [+/-] | 立委:司法院走錯方向 ( 2007-09-30 自由時報) |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司法院研擬引進長老參審制度,設置原住民法庭,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成員均認立意良善,但態度保留,認為司法院「走錯方向了」。
立意雖良善 但態度保留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對於原住民案件要用何種法庭、加入哪些成員,他並不反對,但如何處理法理上的「準據法」問題,才是最根本核心;且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住民長老如何取得法官身分,參與審判?這已經涉及修憲問題。
李復甸強調,並非由原住民法官審判原住民的司法案件,才算真正公平,漢民族法官審判原住民的司法案件,也不見得就不公正,問題的核心在於,應給原住民有適用自己法律的機會,然後再考慮誰來審判,不是單靠一個法院制度就能解決。像中國對於少數民族,就有相關自治法律依循,台灣並沒有原住民自治法律,「司法院走錯方向」,沒有處理到真正的問題。
長老變成法官 涉及修憲
不過,李復甸也認為,台灣有十三個原住民族,再加上沒有文字,要建立一套實體法規範,現實上不可能,他建議透過修正民法、刑法,增訂對原住民相關案件應有優先適用習慣的授權,可能比較容易解決需求。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也認為,原住民風俗、習慣與漢族不同,有關司法案件審理,確實存在許多問題必須解決,但如果考慮原住民,是否客家族群也要一起納入?仍待法界通盤思考。
楊芳婉表示,這個問題可和目前討論中法庭應否納入專業人士參與的「參審制」一起考量,但究竟只是被諮詢性質,或實質參與法庭合議,由於不同專業人士或甚至原住民長老,可能欠缺法律專業,因此仍有爭議。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0月2日 星期二
| [+/-]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顏清標、張顯耀、趙永清、賴幸媛等40人鑑於目前高速鐵路,對於發生事故時目前欠缺相關之運送人責任規定,致旅客於搭乘高速鐵路發生事故時,運送人與旅客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欠缺明確的法律規定,故特修正鐵路法之規定,使高速鐵路致生旅客之損害時,旅客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得請求賠償。
提案人:李復甸、顏清標、張顯耀、趙永清、賴幸媛
連署人:孫大千、潘維剛、陳杰、吳育昇、劉文雄、馮定國、李復興、李鴻鈞、
吳清池、林郁方、柯俊雄、鍾紹和、鄭金玲、江連福、陳明真、黃淑英、丁守中、蔡勝佳、紀國棟、高建智、郭正亮、黃德福、洪秀柱、王昱婷、蔡啟芳、林益世、吳松柏、吳志揚、何智輝、李紀珠、翁重鈞、高金素梅、柯淑敏、郭素春、李敖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訂第二條定義之規定,明確定義高速鐵路之規定。
二、增訂第六章之一,明訂高速鐵路經營者之責任,採事實推定原則歸責方式,以保護高鐵旅客之利益。且以責任保險作為分散賠償義務人負擔之方法,兼顧高鐵經營者及旅客之利益。
修正條文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