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10.20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中時社論
立法院日前一讀通過兩項刑事訴訟法重要修正提案,進入委員會審查。由於此兩案關係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改革,不僅由朝野立委聯袂提出,也與司法院的政策理念一致,而且受到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重視與支持,值得加以關切。如果能夠在本次會期之中順利完成立法,將是本屆立法院超越藍綠壁壘最足以告慰國人的代表之作。
這兩項立法修正案,一言以蔽之,是刑事訴訟法制能否揮別警察國家質問制度的遺害。第一項提案將質問的基礎,由法院主動調查證據的「職權進行」,從原則改為例外,而由檢辯雙方擔任攻防主角的「當事人進行」加以取代。此雖只是一字之差,也就是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以職權調查,卻是法官從此真正進入中立「聽訟」位置,不再因有先入為主而喪失審判公正位置的分水嶺。司法院推動刑事訴訟法朝向「當事人進行制」移動已有數年,此次修正完成,才能算是修成正果,過去幾年的努力,也才會功不唐捐。
第二項修法提案,共有四項內容,也是由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其中第一點是要建立無障礙的接見空間,確立辯護權的實質內容。由於近來監所實務大開法治倒車,被告會見律師竟一概予以監聽,走回警察國家的老路,此次修法提案要求非經法院核准,監所中律師接見權利不受任何干預,可謂適時。由法律明定辯護律師訪談證人之正當辯護權能,排除警察國家將律師與證人交談一概視為串證的落伍思想,也可調整長期以來刑事司法程序嚴重失衡的狀態。
另一項修法重點,則是樹立刑事訴訟筆錄製作應由書記官獨立為之的原則,消除人為操縱筆錄的弊端,這也是至為關鍵的改革。日前紅衫軍案刑事審判開庭,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即採取一項近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以被告與證人並無驗證筆錄正確性的義務,接受被告不在筆錄上簽名是一種權利,在筆錄上簽名也不是義務;於是該案中施明德等一干被告均不需要在審判筆錄上簽名,這等於確立筆錄正確性責任歸屬已不在被告身上。其實,施明德等紅衫軍被告不必在筆錄上簽名,絕不該是例外或特權,任何公民都享有不在筆錄上簽字驗證筆錄正確性的基本人權,這就是落實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證己罪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配合修正,正當其時。
同樣重要修法重點,則是將檢察官的「訊問」改為「詢問」的提案。雖然也是一字之差,卻也是告別警察國家糾問心態的表徵。現在進入法庭審判,被告已由站改坐,審判的法官也皆褪去威權問案的色彩,何況是立於原告地位的檢察官,哪裡還有強勢拉高姿態「訊問」告訴人或嫌疑人的餘地?一字改動,足令有司根本調整偵查場所設施的布置,檢方擔任偵查主體,應該以科學態度、以證據說理令罪犯俯首無言,而不是憑威嚇、高壓等威權手段逼供。倡導人權立國政策的執政者,如果不能讓執法人員接受正確的法治觀念執法,甚或蓄意阻擋相關的修法努力,那就坐實了口是心非,人權只是騙人口號的指控。
最後一項修法提案,其實也該為法務部所樂見。這或許可以「劉承武條款」稱之。過去檢方不在送達文書上簽名,以達到不法拖延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的積弊,因劉承武檢察官受到法務部的處分而引起注意。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勇於破除部分檢方人員的陋習,值得肯定,現在立法院中修法提案更明文規定對於檢方的送達,以對檢察署為之,釜底抽薪,更是從司法實踐中汲取智慧改善制度的絕佳例證,沒有反對的理由。
立法院的兩項提案,或許可以證明司法改革的持續,不因司法領導易人而改弦易轍,也讓司法審判實務走上了正確的方向,例如筆錄不需被告簽名、檢察官拖延簽收送達文書不為法院接受等,均引起了立法院內的共鳴,成為進一步破除刑事訴訟中警察國家威權作風的契機,也才能遏阻任何開司法倒車的作為。寄語立法院,在即將到來的選舉季節中,留下一道令人稱道的刑事訴訟立法標竿,將是足為後人肯定的一樁功德!
2007年10月20日 星期六
| [+/-] |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李復甸委員提案受輿論重視 |
2007年10月18日 星期四
| [+/-] | 律師憂「選舉無效重演」 |
律師憂「選舉無效重演」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10.18 03:14 am
中選會研擬明年總統選舉投票,採取一次具領總統及公投選票的投票方式。擔任連宋選舉無效訴訟的辯護律師李復甸擔心,「一階段公投綁大選」領票,會讓2004年的選舉無效訴訟重演。
李復甸說,在民主國家選舉訴訟的判例,任何對投票人造成心裡負擔、或影響投票自由意志的行政措施,都是構成選舉無效的要件。2004年選舉無效,國親曾經以這項要件,向法院力爭,但可惜的是,法院並沒有針對這點給明確的答案。
李復甸表示,2004年總統大選,還是二階段的投票方式,這種投票的方式都會間接對投票人的自由意志產生影響,一旦採行「一階段」的投票方式,可能會衍生一連串的問題,包括投票者是否可以拒絕領公投票?投票者只投總統選票,然後將公投票攜帶出場是否違法?錯投票匭,是否有效?
| [+/-] | 藍委批法務部訓練司法官有干預之嫌 |
藍委批法務部訓練司法官有干預之嫌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今(十八)日上午表示,司法人員的訓練單位「司法官訓練所」,目前是由行政院法務部來負責,明顯有行政與司法不分的問題,他揚言要凍結司法官訓練所的預算,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改善現行制度。
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則表示,目前司法官訓練所雖然隸屬於法務部,但是法務部僅提供行政支援與服務,訓練業務基本上是獨立的,不會有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今日上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法務部所屬機關預算,李復甸認為,法務部審檢分立已經多年,但是在司法官的訓練方面,卻還是長期由法務部來負責,明顯有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他說,他對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安排與訓練成效都沒有質疑,也相信現在法務部沒有干預司法,但是他質疑「憑什麼行政機關可以訓練司法人員」?這個制度上的缺失,他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應該儘速改善。
法務部次長李進勇表示,司法官訓練制度的確可以再更週延,現在的制度也沒有絕對的不適合。目前法務部與司法院間的合作相當順利,未來司法院傾向不再用考試訓練的方法進用司法官,法務部也絕不會把政黨問題帶入司法官的專業訓練中。
司法官訓練所預算在李復甸要求下一度保留,不過最後仍然在委員會中初審過關,沒有刪減。
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 [+/-] | 張俊雄 謝志偉 觸犯公民投票法,依法提出告發 |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傅崐萁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鍾榮吉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張顯耀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黃義交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曾永權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趙良燕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馮定國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李鴻鈞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沈智慧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吳清池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柯淑敏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林惠官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林正二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林春德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徐耀昌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梅長錡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鄭金玲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劉文雄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蔡勝佳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鍾紹和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劉憶如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訴訟代理人:李復甸律師
100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五十號七樓之五
被 告:張俊雄 住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 告:謝志偉 住100台北市天津街2號
為上開被告觸犯公民投票法,依法提出告發事
事 實
訴外人游錫堃,提案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為題,進行公民投票(下稱系爭公投案)。經行政院以院台訴字0960088753號訴願決定認定(行政院訴願決定)合於規定後,開始進行公投法規定之各該公投程序。而為配合系爭公投案之進行及造勢,行政院在其入口網頁上有全頁「UN for TAIWAN Peace Forever」「牽手護台灣 加入聯合國」字樣(告證一,行政院網頁首頁),在進入行政院之網頁後亦有相同之標語,並具有超連結功能而開啟新網頁(告證二,行政院入口網頁),以「為台灣發聲 soUNding together」題,內附有許多的專區和超連結,分別可以閱讀文章、投票、留言、下載貼紙、標語、觀看照片及影音等等功能,又可以連結到其他相關之網站(告證三,為台灣發聲網頁),不斷提倡以台灣名義進入聯合國之議題。在行政院之大門亦有「UN for TAIWAN Peace Forever」「牽手護台灣 加入聯合國」之氣球,作為宣傳提倡該議題。
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於其首頁亦有為台灣發聲之標語與超連結,亦挪用政府預算(告證四,中時電子報)(附表一,國民黨團整理之入聯經費表)在美利堅合眾國之紐約時報新台幣(下同)1100餘萬元、華盛頓郵報逾335萬元(告證五,PC Home網路新聞)及時代雜誌花費鉅資刊登廣告,亦在台北101大樓刊登廣告共204萬元(告證六,ET Today電子報),利用政府之資源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宣傳。
且行政院及新聞局之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支各項文宣與網頁之設計,皆與系爭公投案所使用之口號文宣及設計相同,不僅係議題相同,連創意及點子都完全符合,已然越俎代庖在幫助訴外人辦理系爭公投案之一切行為(告證七,民進黨首頁)。
故上開機關之行為違反公投法第13條規定,而被告蘇俊雄及謝志偉,為行政院院長、新聞局局長,而構成同法第52條之罪,爰依法提起告發,促請 鈞署依法偵查。
理 由
爰就上開被告構成公投法第52條刑事責任之理由,陳述如下:
壹、 行政院及新聞局之行為,違反公投法第13條規定之行政中立意旨,而被告張俊雄及謝志偉,觸犯同法第52條之刑責
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程序,公投法第13條:「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其規定意旨在於行政機關對全國性公投事項保持中立地位。蓋公投依公投法第1條規定公投法制訂之目的,在於確保直接民權之行使,落實主權在民原則,且依第9條規定公投案之提出需由一定人數之人民為之,非政府機關可以開始公投程序,故公投程序係人民高度自決之程序,需具有極高之自發性及獨立性,以確保人民不會被任何外力誤導或影響,亦避免行政機關藉機操縱民眾,形成假民意,而僭越其受民意監督及執行法律之憲法地位。因此,行政機關對公投案件,需完全居於中立之地位,單純的第三人角色,採取最謙抑之姿態,完全不能介入民意之形成;而為達此目的,對第13條所稱之公投程序,亦應採最廣的界定,即一切有關公投程序開始、續行、影響公投結果,或民意形成實現有關之事項,皆屬之,故公投之提案、連署有關公投開始或續行之行為,或宣傳、造勢等等有關民意形成,而能影響公投結果之行為,皆包括在內。所謂辦理不僅係事實上從事法律規定之行為、從事法律規定以外之行為,甚至造成無形之影響,達到對特定公投議題之開始、續行、影響公投結果,或民意形成實現有關之事項有實際之介入,皆屬之。
全國性公投程序規定於公投法第三章第一節第9條至25條,關於公投程序開啟、續行、民意形成與公投結果決定之部分,有公投法第9條公投案之提出、第10條通知提案人領取連署人名冊、第11條之撤回、第14條公投案之駁回及提案人名冊之刪除、第15條連署人名冊刪除之情形、第18條之公告及辯論,第19條之公民投票之編印、第20條停止公投程序、第22條公民投票選票之編印之程序、第24條投票日,及第25條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等規定。依上述,所謂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不僅係行政機關不得辦理或委託他機關辦理上開事項,亦包括與上開事項有關之各種事項在內,且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係指行政機關不得就任何與公投程序有關事項,動用經費或調動人力。
系爭公投案現正進行至募集連署之階段,行政院及新聞局不斷利用大量人力物力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強化人民對此事之印象,此不但與系爭公投有案相同之議題,且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之行為,係利用民進黨關於系爭公投案之構想概念,使用與民進黨募集系爭公投案連署之網頁(參告證七),相同之標語(slogan)及入聯之符號,而變更現有之網頁、設立連結、刊登廣告、赴美宣傳,攻佔各大媒體,激化人民情緒,操控人民意志。被告張俊雄更是利用各種場合,不斷的對系爭公投案之議題加以鼓吹,被告謝志偉,亦在在利用各種新聞局長代替政府發言之機會,大肆提倡系爭公投案之內容,幫助系爭公投案造勢。
因此上開機關就系爭公投案之連署及宣傳,已有完全及實質之介入,雖被告謝志偉受記者訪問時,宣稱政府所為者係「入聯廣告」非「公投入聯廣告」(告證八,多維新聞網)惟上述各機關之行為,實際上已代替系爭公投案之提案人,為連署之宣傳、相關事項之發言及澄清、造勢及匯集人氣尋求人民認同,對系爭公投案連署有關之事項不僅介入,根本係由其直接執行,系爭公投係由行政單位所主導,而屬行政機關以其力量直接執行與系爭公投案有關之事項。故基於上述,上開機關已違反公投法第13條行政中立之意旨,觸犯其規定。爾等身為行政院院長及新聞局局長之被告張俊雄及謝志偉,即該當公投法第52條之構成要件,成立該罪。
貳、 因此,上開機關違反公投法第13條之規定,其機關首長及被告張俊雄及謝志偉,或相關人員構成第52條之犯罪應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將支出之費用加以追償。告發人依法提出告發,懇請 鈞署就上開犯罪事實加以調查,並依法訴追,以維國家法治,並清社會風氣。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鈞鑒
證物
告證一,行政院網頁首頁
告證二,行政院入口網頁
告證三,為台灣發聲網頁
告證四,中時電子報
告證五,PC Home電子報
告證六,ET Today電子報
告證七,民進黨首頁
告證八,多維新聞網
附表
附表一,國民黨團整理之入聯經費表
告發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 [+/-] | 橘營:胡錦濤提兩岸和平協定是宋胡會共識 |
中國時報 2007.10.16
中央社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昨天在中共十七大提出兩岸應簽和平協定主張。親民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張顯耀今天表示,黨主席宋楚瑜2005年赴中國訪問時會晤胡錦濤,簽訂宋胡公報第三點即為兩岸應儘速簽訂和平協定,可見胡錦濤的主張與宋胡會共識相同,親民黨至表歡迎。
胡錦濤的十七大政治報告,涉台部份他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我們必須由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
張顯耀上午召開記者會回應,2005年宋楚瑜訪北京與胡錦濤會面,雙方簽署公報第三點即為兩岸應儘速簽和平協定,胡錦濤的主張符合兩年前宋胡會共識,親民黨甚表歡迎。
被問及宋楚瑜是否可能今年再赴中訪問?張顯耀說,待立委選舉佈局於十一月下旬告一段落後,黨內將開會討論出訪的可行性與可能性。
張顯耀指出,正值台灣藍綠兩大黨力推返聯與入聯公投之際,胡錦濤仍表達兩岸還有和平協商的空間,北京不放棄爭取兩岸和平的弦外之音,值得審慎解讀。
他說,美方內部也曾討論過兩岸簽和平協定的可行性,若美方贊成胡錦濤的意見,台灣卻仍執意推入聯公投,反成為破壞亞太地區和平穩定的麻煩製造者,勢必將承受來自美方與國際社會壓力,執政黨不可不慎。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指出,親民黨雖歡迎胡錦濤提兩岸簽和平協定,但提醒中方應留意,中國絕非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應為文化、地域內涵,為兩岸人民所共同認知的中國。
2007年10月15日 星期一
| [+/-] |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今日(10月15日)下午,司法委員會審查由立法委員李復甸、郭林勇、尤清、吳志揚等提出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雖法務部站在檢察官本位立場極力反對此修法草案,但在李委員及在場楊芳婉、郭林勇、陳宗仁、白添枝及謝國樑委員充分討論後仍完成審查。希冀於本屆會期結束前能完成協商,通過修法。
今日除了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之外,更針對同法之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其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規定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而有關41條之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此些條文,今亦在李委員及在場委員之討論下,審查完本案。
以上兩項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之一大進步,亦是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
| [+/-] | 李復甸主張修刑訴法 落實法庭當事人主義 |
李復甸主張修刑訴法 落實法庭當事人主義
2007-10-12 20:02/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
法界出身的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復甸今天表示,盼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能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法,落實法庭「當事人進行主義」、「律師接見權」、書記官獨自製作筆錄、檢察官訊問改詢問等制度,使司法正義與公平得以伸張。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下午大陣仗拜會親民黨立院黨團,討論刑事訴訟法應如何修正,由黨團副總召劉文雄、李復甸(不分區)等負責接待。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謝文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台北公會秘書長林孜俞指出,現行刑訴法的設計,檢方享有優勢權力,以致檢辯於法庭交手,辯方總處於權力不對等狀態,相關法令有必要修改。
李復甸表示,盼本會刑事訴訟法修法能三讀,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有關法院職權調查,應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改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以落實真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彰顯司法正義。
他說,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辯護律師接見被告的權力與通信權,應予落實,不應有任何干預、限制;律師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證據、蒐證,以維護人權,並尊重律師行使職權。
李復甸指出,為落實審檢偵查分工進行,應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使書記官可獨立製作筆錄,且受訊問的當事人也得依法自費聲請庭訊光碟,製成筆錄交法院公證,取得法律效力,強化司法公信度。
至於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期盼,應將民法繼承篇現行概括繼承規範改為「限定繼承」,李復甸也希望本會期能順利完成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