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9 18:55 中廣新聞網 報導 】
明年立委大選,已經確定將有「追討黨產」和「反貪腐」等兩項公投一起投票。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這兩項公投其實都是兩大黨為了綁大選所提出的「假議題」,就算通過,對於全國性事務的開展,根本沒有任何幫助。(李人岳報導)
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
| [+/-] | 公投綁大選 李復甸: 沒有實質意義 |
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 [+/-] |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各黨代表協商完成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各黨代表協商完成
今日(11月15日)中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針對「民法繼承編」之修正,進行黨團協商,雖各委員之修法版本歧異甚大,但在各黨代表一致通力下,終於完成協商,希冀在近日完成三讀程序,以解決現行繼承制度之缺失。
本法之修正之源由為親民黨籍李復甸委員,其在二十年律師生涯中遇過無數因現行條文之缺失,而導致家破人亡之當事人,其對此些當事人之遭遇寄予無限同情,故其在擔任立委期間便大力推動修法,且在上任不久後,即在八月中召開「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讓許多受到現行繼承法所害之繼承人向立法院表達,其因不知父母親或其他親屬在外欠債狀況,或是因沈浸在喪親之痛中,而忽略辦理繼承手續,導致需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其生活造成相當大之影響,望請立法院能重視此問題。而在公聽會後此些繼承人之心聲終受到輿論媒體及立法諸公之重視,紛紛提出相關之法案修正,計有李復甸委員、賴士葆委員、徐中雄委員、楊芳婉委員、王幸男委員及國民黨團等五個版本。
今天協商通過之條文為民法第1148條、1153條、1154條、1156條、1163條、1174條及1176條,對於限定繼承之部分為相當大的修正。
民法1148條修正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保證債務及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對於被繼承人之保證債務,繼承人常因不知情,而無法為決定拋棄或限定繼承,且此為現行受繼承所苦之被害人最為詬病之條文,故本次修正加入保證債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繼承標的內。
民法1153條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第一項)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第三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因不懂法律或是父母親缺失,導致其負擔龐大債務多在所有,故此修正將對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一大保障。
民法1154條修正為「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第二項)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第三項)」原條文規定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但出現其他繼承人為單純承認時是否亦一併適用之爭議,故此種修正不僅可杜原條文之缺失,更可兼顧交易安全。
民法1156條修正為「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第一項)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第二項)」因現行規定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期間及起算點不合理,且社會上時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久未連繫,不知被繼承人已亡故而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情形,致未能於上開期間內完成限定繼承程序,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其失之過苛,故將時間改為三個月內,以保障其權益。
民法1163條修正為「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為避免繼承人動輒得咎而喪失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並減少糾紛,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
民法1163條修正為「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一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二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民法1176條修正為「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項)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第二項)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第三項)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四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第五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第六項)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第七項)」
而各界相當關注是否可溯及適用於目前遭受繼承制度所苦之當事人之部分,因施行法尚未送至司法委員會審查,程序上並無法一併協商,但在各黨委員之一致共識下,同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由司法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討論。」以解決程序上不合法之問題。而司法院建議條文略參考李復甸委員之修法版本,建議修正為「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第一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滿三年,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尤其繼承履行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二項)」」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1月8日 星期四
| [+/-] | 刑訴修法之重大突破—當事人進行主義完成協商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刑訴修法之重大突破—當事人進行主義完成協商
今日(11月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兩個眾所矚目的修正法案,一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有關繼承人之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另一為「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關於是否朝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及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等,進行大體及逐條討論審查協商。
中午司法委員會協商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的一大改革,第163條將修正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第一項)法院認為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之證據,難以得確實之心證者,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二項)法院為前項依職權調查之調查證據,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三項)」將現行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前進。法院原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而是一公正、客觀之聽審者,而由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將是對被告人權之重大保障!而在第34、41、43-158、228、242、245、246、248及248-1,在法務部及警政署之強力反對下,部分條文仍繼續保留,靜待下次協商討論。
法務部對34條之再修正意見「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意圖延遲訴訟者,得限制之。(第一項)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證據,得經同意後訪談證人或訴訟關係人,並得依法查詢與被告所涉案件有關之資料。(第二項)辯護人依前項規定取得、知悉之訴訟資料,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訴訟目的外使用。(第三項)被告或辯護人依第33條、第258條-1或其他法令規定得抄錄或攝影刑事案件卷宗或證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四項)」李復甸委員原則上同意對法務部之再修正條文讓步,其認為辯護人之接見及通信權應得相當之保障,但若實務上仍有些許之執行問題,亦同意給予時間調整,漸進式之修法仍是往更好之目標前進,對於法務部願意退讓亦表贊同。
而對於第41條有關製作筆錄之規定,李復甸委員認為目前實務書記官製作筆錄,其受到法官及檢察官之指揮,並無法獨立為之,此筆錄之真實性將會受到質疑,故提出相關之修正。又法務部認為修正條文第五項「被告得依第一項當場之錄音製作逐字筆錄,經公證人公證後以書狀送達法院為法院筆錄」認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李委員認為可再規定「錄音光碟之送達時間必須在起訴後始能為之」,即可解決此問題,而非法務部所說之不能實行。而經過討論後,本條仍維持保留,靜待法務部提出報告後,再次進行協商。
又對於第58條有關「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所在之檢察署為之」,法務部強烈反對,認為此送達制度行之有年,若貿然改之,將造成人民之困擾。但李委員及郭林勇委員均認為,基於「檢察一體」原則,送達只要送至機關主體即發生送達效力,現行送達至檢察官之制度,根本就是邏輯上之缺失,法務部不能再繼續維持本位主義,而對修法保持抗拒態度,應從制度面上檢討,才是法務部之責任。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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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開始審議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開始審議
今日(11月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兩個眾所矚目的修正法案,一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有關繼承人之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另一為「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關於是否朝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及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等,進行大體及逐條討論審查協商。
上午有關「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其為親民黨籍李復甸委員於八月中召開「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後,會中許多受到現行繼承法所害之繼承人向立委陳情,因不知父母親或其他親屬在外欠債狀況,或是因沈浸在喪親之痛中,而忽略辦理繼承手續,導致需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其生活造成相當大之影響,公聽會後此些繼承人之心聲終受到輿論媒體及立法諸公之重視,而紛紛提出相關之法案修正。
今天之審查除有李復甸委員之提案外,尚有國民黨團提案、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徐中雄委員等之四案併案審查,會中李復甸委員表示:每個委員的提案立意都相當良好,也是為了眾多的民眾設想,但其提案與其他委員不同在於「解決目前現有繼承人之問題」,也考量到公平性之原則,故在衡量債權人與繼承人間之利益後,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本案之第一要務,且政府機關之設立以公益為目的,非在營利,故當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時,其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繼承人不繼受之,此債權人之限制為政府機關,而非所有之債權人,與之前金融界所擔心修法後將變成「自殺條款」,影響其權益,其認知有相當大的差距。
但因此次會議審查版本甚多,各個版本之間差異甚大,故於大體討論後,即將此四案全案保留,靜待朝野協商。李復甸委員認為,推動修法刻不容緩,朝野應摒除歧異,而以人民權益為重,且行政單位亦應全力配合,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盡快讓本法通過以不負人民之所託。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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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開始審議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眾所矚目限定繼承開始審議
今日(11月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兩個眾所矚目的修正法案,一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有關繼承人之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另一為「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修正草案,關於是否朝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及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等,進行大體及逐條討論審查協商。
上午有關「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其為親民黨籍李復甸委員於八月中召開「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後,會中許多受到現行繼承法所害之繼承人向立委陳情,因不知父母親或其他親屬在外欠債狀況,或是因沈浸在喪親之痛中,而忽略辦理繼承手續,導致需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其生活造成相當大之影響,公聽會後此些繼承人之心聲終受到輿論媒體及立法諸公之重視,而紛紛提出相關之法案修正。
今天之審查除有李復甸委員之提案外,尚有國民黨團提案、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徐中雄委員等之四案併案審查,會中李復甸委員表示:每個委員的提案立意都相當良好,也是為了眾多的民眾設想,但其提案與其他委員不同在於「解決目前現有繼承人之問題」,也考量到公平性之原則,故在衡量債權人與繼承人間之利益後,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本案之第一要務,且政府機關之設立以公益為目的,非在營利,故當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時,其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繼承人不繼受之,此債權人之限制為政府機關,而非所有之債權人,與之前金融界所擔心修法後將變成「自殺條款」,影響其權益,其認知有相當大的差距。
但因此次會議審查版本甚多,各個版本之間差異甚大,故於大體討論後,即將此四案全案保留,靜待朝野協商。李復甸委員認為,推動修法刻不容緩,朝野應摒除歧異,而以人民權益為重,且行政單位亦應全力配合,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盡快讓本法通過以不負人民之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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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 [+/-] | 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 |
裁判字號: 92 年 台上 字第 893 號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
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
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
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
觀情事而為判斷。
法源資訊編:本則判例於民國 92 年 7 月 8 日經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1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2 年 8 月 8 日由最
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
以 (92) 台資字第 00431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0-1 條 (91.01.25)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838-8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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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 [+/-] | 爺爺、爸爸、兒子都是法律人 |
李復甸一下課,就到高院報到
在宋楚瑜興票案和總統選舉無效的訴訟中,法律學者李復甸扮演重要角色,這是他從法律人轉為政治人的開端。
一般人對法院總是抱著畏懼、甚至敬而遠之態度,法院卻是李復甸小時候的遊憩場所,法院的秘密通道及所有門路,他摸得一清二楚。放學時間一到,小小身影穿梭在法院內外,法院的書記、法官及行政人員都是他長輩與大朋友,耳濡目染造就他踏上法律之路。
李復甸的法律之路,與童年時代環境有關,李家更是法律世家。家族第一個接觸法律事務是李復甸的二爺爺,在中國大陸念書已經相當不容易,二爺爺不僅念到大學,而且是唸法律。二爺爺對李復甸父親特別疼愛。李復甸父親經常跟隨二爺爺左右,影響至深,啟蒙李父對法律的認知。
李復甸的父親本來就讀杭州蠶絲學校,就氣候與地形而言,認為台灣最適合蠶絲業的發展。抗戰勝利便到台灣發展。但是他很驚訝的發現,日本並未將高經濟價值的蠶絲業引入殖民地台灣,繅絲工廠全台只有一家,桑樹種植量非常不足,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台灣農業狀況。李父乃改做教師,在桃園農校教書,希望把他所學傳給下一代。李復甸父親生活逐漸步入正軌,剛好碰上二二八事件。李父體會到法律才是人民需要的知識。父親經過一番努力,考上南京政治大學法律系,從事法律相關工作。
不僅李復甸的父親、二爺爺是法律人,外公也做到台灣法院刑一庭庭長,當時相當於高院副院長。有人勸外公做官,但因不喜歡官宦生活,最後以法官身份退休。外公從小就疼愛李復甸,外公怕他到處亂跑,規定他下課必須到高等法院報到。因此,法院就成為李復甸的另一個家或遊戲場,常常跑到法庭觀看審判過程,當時許多轟動一時的大案,竟都在庭目擊整個判決過程。
法院中判案方式與過程,經常搬在李復甸的家家酒中上演。在法院宿舍中,鄰居小孩子把幾張桌子疊在一起,有扮演威嚴無比的法官,坐在法官大位上判決,也有人扮演警察,還有演犯人及律師,法庭上所有角色,家家酒上一樣也不缺。道具也準備齊全,雙方律師交叉辯論,最後由法官審判結果,這是李復甸童年最熟悉的遊戲。
李復甸受古典小說影響很深,尤其喜愛水滸。著迷於故事情節的俠義精神,希望藉由法律為社會弭平不公不義。興票案喧騰一時,當年水滸傳電視劇,「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一句主題歌詞,觸動他俠義心腸,從此義助宋楚瑜至今。
法律學者出身的李復甸從教書轉換跑道到政治圈,緣於宋楚瑜擔任國民黨秘書長時代,各黨部派出代表競選過程中,李復甸脫穎而出,擔任「青年之愛」選舉活動主任委員。為了召集青年志士加入國民黨,他在林口體育館辦了盛大活動,林口體育場被大學生擠爆,當時的最高領導人李登輝、蔣緯國、宋楚瑜、關中及李鍾桂等黨政高層,張小燕、巴哥、陳淑華、梅艷芳、張雨生、況明潔、東方快車等著名演藝人員都來捧場,氣氛熱到最高點。
二○○四年總統選舉紛爭不斷,李復甸再度成為連戰與宋楚瑜的法律顧問,統籌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兩個官司。李復甸指出,他出任親民黨立委原先並不在他的生涯規畫之內、也是意想不到的事,主要是親民黨不分區立委顧崇廉將軍病逝,才由他候補上任。
陳水扁總統連任成功後,指控連戰、宋楚瑜「七日柔性政變」判陳水扁妨害名譽。其後的「宋陳密會」,這些法律事宜,宋楚瑜都交給李復甸處理,他也沒辜負宋的期望。李復甸表示,該案賠償金額多寡不是重點,而是陳水扁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應該更謹言慎行。他希望,判決結果給更多政治人物警惕,不要做「莫須有」的指控。
成為政治人物,不是李復甸的志業、他也沒想過把立委當成職業。李復甸從小在法律環境中長大,填大學志願時,只填了七個法律系,考進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在文大念書時,是他人生的重大轉折。
在文大念書時,經常跑到其他院系修課,例如,旁聽修習篆刻、地質、氣象、國劇、甚至俄文,也學習財經管理;社團活動多采多姿,參加演辯社等社團,跨系修課及積極參加社團認識許多同學、視野也更加寬闊。李復甸在文大表現優異,文大化創辦人張其昀在他服兵役時,便把李復甸請回母校教書,希望他啟發學弟妹。
從事法學教育近三十年,李復甸擔任文大及東吳大學的法律系教授,教授國際私法、國際法、比較司法制度、中國大陸法律研究及跨國法律問題研究等課程;1997年,以新聞、廣電傳播為主的世新大學成立法學院時,就由李復甸擘畫並擔任首任法學院長。
從事法學教育,很難忍受法治不健全。他曾首先創議,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呼籲健全教育體制、摒除政治干預,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如今,教育基本法已立法完成並成為推行教育指針。在立法院內,更以衛護人權與改革司法為他立法工作的重心。
兩個兒子克紹箕裘走上法律這條路,他起先不贊成,希望兒子可以選擇不同的人生方向,體驗不同領域知識。兩個兒子最後還是承襲父親衣缽。
李復甸認為,司法是難度很高的工作,必須在眾多證詞與大量文書中抽絲剝繭,發現真實。司法人員必須隱藏情緒,隔絕物誘,以智慧與閱歷,透視人性,臧否是非。司法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聽訟的是人,卻要扮演「神」的角色。
他說,避免偏執,發現真實,最好的方法是透過「交互詰問」。經由各執立場的意見陳述,交互質問詰難以使真相呈現。「交互詰問」必須有完善的規則,否則必將形同鬥嘴,而不能顯現真實。
一位英國知名法學教授「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因為法官是「人」,所以必須遵守諸多法律程序與實務上不成文的司法倫理規範,用以確保司法行為的妥適。在司法改革路上,法官能否如李復甸所期許,體認人神之別,依法獨立審判,實現公平正義,有待檢證。
(文:王文怡)
(新新聞1078 期 文:王文怡)
【原刊出稿略有誤解本部落格文已略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