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律師無障礙接見、偵查錄音、當事人進行、刪除重罪羈押等內容最早是李復甸教授任第六屆立委期間結合民進黨尤清、台聯郭林勇、國民黨吳志揚等提出的法案。是法學出身的立委不分黨派的共同看法。可惜第六會期藍綠對峙太烈,在休會前最後一天得不到民進黨支持,以致在三讀程序中功虧一簣。
刑事訴訟法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其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規定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而有關41條之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
日昨壹周刊今天發刊,指摘這是「替馬英九報仇,立委修法廢檢方武功」。且列舉提案委員的涉案背景,這種用抹黑的手法,阻擋為人權目的修法,實在可惡。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修訂第34條,增定第一項後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二項對於辯護人之接見權,除經法院核准外,不得受有任何干預與限制,及第三項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資料,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相關文件,或其他蒐求證據之行為。
二、 修訂第41條增訂筆錄應由書記官獨立製作、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僅係受檢察官指揮實施偵查之手足,故現行法第43條之1準用第41及42條規定之人當然應包括檢察官,故應修正現行法之規定。
三、 修訂第51條,對於承辦檢察官之送達,改以對其檢察首長為之。
四、 修訂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刪除「法院為發現真實得職權調查及為公平正義之維護應職權調查」之規定。修正法院得職權調查的範圍限於「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 之事項」。且法院介入調查之時點,明定於法院已踐行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程序後,使實務及學界通說所確認之法院於調查證據程序居於補充地位,有法律明文之依據。增訂第三項明確界定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增加判決之正確性,達到勿枉勿縱之效果。
五、 重罪羈押有違無罪推定,是所不宜。但仍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
六、 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偵查期間之職能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宜以開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檢察官訊問之之相關規定改為詢問,偵查且將不以法庭型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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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 星期四
| [+/-] | 護衛人權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與馬英九何干 |
| [+/-] | 由膠濟鐵路災難,談高鐵責任 |
四月二十八日,大陸膠濟鐵路發生重大災難,有兩列火車發生對撞;火車車頭嚴重損毀,已經知道的傷亡人數,有70人死亡,416人輕重傷;傷亡數字還在上昇中。肇事時膠濟鐵路行車速度130公里,尚屬一般鐵路。高速鐵路行駛速率每小時高達200公里以上,最高時速可達 400 公里。世界紀錄1990年即已超過500公里。高鐵於運輸途中造成旅客傷亡或其他損害之規模,必遠大於傳統方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故規範高鐵運輸責任等之相關法律則應更為嚴謹。
細繹台灣高鐵已正式營運,但至今未見有認何法律規範高鐵之責任制度,甚至連高鐵自身之旅客載運契約書亦不存在。高鐵至今僅有「客運營業章則」與「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及「旅客須知」三項規範。依鐵路運送規則第94條授權由高鐵公司內部訂定後備請交通部備查,然該實施要點中未見任何有關高鐵旅客運送契約條款之約定,該實施要點自非高鐵公司與乘客間之旅客運送契約。高鐵公司僅草草於該須知最後一點:「其他涉及旅客權益而未及備載之事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此種投機取巧之規範方式,將旅客權益視為無物?
大眾捷運雖不如高鐵之行車速度,但涉及賠償責任等相關事項,現行法規除「大眾捷運法」外,尚有「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險金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台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等相當完整的規範;相較之下,高速鐵路關於旅客責任賠償、保險等事項竟無任何相關規定,高鐵公司將高鐵乘客之生命身體安全置於不顧,且交通部既為高鐵公司之主管機關,未盡主管機關協助管理高鐵業務及監督把關之責,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形同具文。責任制度未立,高鐵公司即無以憑藉計算保險費率,高鐵是否因而非法逃漏鉅額之保險費,亦應詳細瞭解。
高鐵推出自由座優惠吸引乘客後,頻頻發生自由座車廂擠爆狀況。目前高鐵自由座完全不做人數管制,行車速度超過200公里卻允許旅客全程站立撘乘,一旦發生意外災害如何了得。
據高鐵官方網站提供資料,目前載運旅客已逾2,300萬人次。竟然沒有任何法律規範高速鐵路責任,不禁令人懷疑高鐵的經營者到底與藍綠兩邊的高層,有什麼密切關係,何以任由這種要錢不要命的經營模式得到默許?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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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由時報 東森電子報 反對人權修法 97.5.1 |
限縮檢方職權 法部、綠委反對
〔記者彭顯鈞、楊國文/台北報導〕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初審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吳清池和江義雄等分別所提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由於草案大幅限縮檢察官職權、擴大律師等辯護人權限,法務部和民進黨立委大表反對,審查會決定擇期再審。
刪除重罪嫌犯羈押權 具爭議
對於修正草案納入刪除重罪得羈押規定、檢察官「訊問」被告改為「詢問」被告等內容,法務部、警政署均持反對意見,認為將無法防止重大罪犯逃匿,也會削弱檢察官職權及無法避免湮滅證據,並不可行。
上屆立法院,親民黨立委李復甸即提出類似草案版本,主張刑事案件於偵查期間,辯護人得抄錄卷證資料等,被認為是與檢方偵查不公開原則相互衝突,法務部表達反對立場,後因無法產生共識,未能於上屆立院完成審議。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吳清池、江義雄於本屆立院重新提出草案版本,內容與李復甸版本大致相似;李復甸昨也出現於審查會上旁聽。
草案中,較具爭議的部分,包括辯護人得隨時接見被告、辯護人得查詢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被告得抄錄或攝影遭扣押的文件、刪除檢察官對重罪嫌犯的羈押權等。
吳志揚等提案立委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接見被告的保障不足,且檢察官製作偵訊筆錄欠缺標準程序,故主張明訂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的規定,修法目的在於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
民進黨立委翁金珠、黃淑英強調,草案內容極具爭議,人權保障未必落實,反將破壞偵查犯罪的空間,此案應再審慎研議,不能輕率通過。
法務部次長朱楠強調,現行規定並無問題,依草案內容,將助長串證行為,相關主張實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朱楠也認為,檢方羈押權遭大幅限縮,可能造成被告脫逃比率增加,且羈押與否的判斷,不適用無罪推定。而檢察官訊問被告及證人改為「詢問」,且不採法庭方式詢問,屆時檢方訊問的筆錄將變成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檢察官屬性也將從司法官變成行政官身分,並不適當。
法務部、警政署的書面報告均指出,刪除重罪嫌犯得羈押規定,將使檢警機關對此類重大被告投入更多人力、時間,才能防止逃亡、湮滅或偽造證據,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使得打擊犯罪成效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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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21:16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日前在立院司法委員會上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大幅削減檢察官的偵查權,同時也讓律師擁有更大的取證權。由於修正草案中訂定,未來檢察官不但不能「訊問」被告,同時偵查中的扣押文件也可以讓律師抄錄,未來可能引發串證的疑慮,綠營方面對此暫不回應,「一切就讓馬英九自己去承擔」。
由於包含羅明才、費鴻泰等多名行事作風頗具爭議的立委,甚至還有多名因案遭到檢方起訴的藍營立委都參與連署,部分人士就擔心未來檢察官的偵查權被大幅壓縮後,會不會讓執政者容易透過行政權指揮警方辦案,再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形成「國民黨想辦誰就辦誰」,至於檢方則淪為執政者的行政官或公訴官。
由於國民黨在立法院佔有絕對優勢,加上各委員會召委都由國民黨籍立委擔任,因此即使排定的法案極具爭議,綠營立委也無力挽回。不少綠營立委就私下表示,儘管在程序委員會上極力爭取發言,但是迫於人數不足,根本無力阻擋藍軍,只好任由藍營安排法案。
據了解,藍營立委之所以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是因為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檢方侯寬仁被爆筆錄不實,讓藍營立委抓住機會,希望藉此節制檢察官的偵查權,不過由於參與連署的藍營立委不少人有案在身,如果修法成功,勢必影響社會觀感,也會間接打擊馬英九及內定部長王清峰的司法領導威信,後續效應值得觀察。
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
| [+/-] | 弘既往風規,導將來器識 |
永念心波吾師秦孝儀先生
老師在博士班敎我雖是政治方面的課程,但影響卻是多方面的。師上課極為博雜,信手拈來,饒有興味。對我最有啟發的卻是文人氣質。老師濃重的湖南口音,優雅精確的遣詞用字,加上各種典故,常令人陶醉。手頭把玩的一片玉、一塊石頭或是潤澤光亮的一顆種子,都讓人好奇。有時到課早了,還有機會旁觀老師用小篆爲人寫尺幅,最讓人著迷。通常學生們只有喜事,才敢開口向老師討墨寶。老師也會斟酌時機摘取勵志有關的句語相贈。老師曾贈我朱熹語「風規弘既往,器識導將來」。墨寶固值珍貴,而老師的期許與叮囑尤其受用終身。
在美國耶魯大學留學期間,曾與國際法教授芮斯曼(Michael Reisman) 辯論其所著Who Owns Taiwan一文,其中所言台灣地位未定與所習知者不同。芮氏甚為重視並要求取得深入之資料。經與老師聯絡得到立即函复,信中特別說到:「有關開羅會議紀事,以當時羅斯福自始即力避外交形式,故紀錄極不完全,但大溪檔案所藏會議日誌較為完整,而梁敬錞先生所著之『開羅會議』一書業將重要函電文稿收入,美國國家出版處發行之外交文書『開羅與德黑蘭會議』(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61.)亦有記載,現將大溪檔案及兩書中討論領土歸還涉及台灣地位部分影印寄上,望有所助益。」經將信函與大溪檔案影印資料與芮斯曼教授研讀後,芮氏說該文大前提之國際法理論架構為其貢獻,但與台灣有關歷史資料之小前提係合著者所提供。因此,該文之結論可能受到相關歷史資料之歪曲,而有偏差。其後芮氏曾公開說明緣由,並表示以後上課不再談論「台灣主權未定論」。儘管老師公務繁忙,但對學生課業上之疑問,雖遠在美國依然立時回覆協助。對國家法律地位之維護,雖學界一篇論文亦必追究闡明。對學生之努力更來函,諄諄嘉勉:「就稔苦學之餘,尤關心國是,折衝邪說之林,馳騁孤立之地,辭旨宏正,識大而遠,曷勝忻慰」。此對青年學人啟發協助與精神鼓舞,實有重大意義。
師轉掌故宮之後,親炙更多。常有眼福跟隨神遊上下五千年;全家老小經常受邀聚敘,而有口福品嚐地道湘廚;席間老師笑語不斷並多啟迪,更是耳福。一次老師為小犬等述說當年苦讀,熄燈之後仍以線香之火光,燻眼強讀,勗勉小輩珍惜寸陰刻苦力學。日前,捧讀玉丁寧館餘墨,見師作絕句:「讀書苦憶夜吹鐙,香火星星眼乍明。字字燒痕猶亥豕,白頭無改短長檠。」自云作篆留詔子弟。師博聞強識,忠藎任事,是大雅君子,傳世教訓又豈止於力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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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 [+/-] | 法官與檢察官身分之辨 |
欠缺臨門一腳,眾所矚目之法官法功虧一簣上會期未能完成三讀。報載立法院開議不久,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就已將最後的協商版本付委,同時也有立委提出的「司法官法」,更將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訂在同一個法案中,將來可能兩案一併進行審查。
上會期法官法未過,背後主要原因之ㄧ可能便出在檢方的態度。部分檢察官不滿法官法草案中僅將檢察官準用法官之身分保障,主張應與法官並列,甚至連法案名稱也要改變,因此杯葛法官法。曾經揚言「若要讓法案通過,需要費些氣力;但要讓法案不過,卻不費吹灰之力」。果如其言,法官法受挫未過。
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一由檢察官與被告互為攻防。法諺有云「法院是沉默的。」法院除判決外,不另發表意見。法官同時在法庭上也極少主動提問。法官除維持法庭之秩序,完全居於「聽訟」之超然地位。檢察官為國家之代理人,居於擿奸發伏之地位,而與被告對立。法官之職守既在聽訟,當不可越廚代庖與檢察官聯手懲治不法。雖然同為法律人,但因角色不同任務各異,法官不宜與檢察官歸為同一族類。司法院之法官更不宜與行政院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一齊由法務部作職前訓練。
檢察官身分受憲法保障與法官同,吾人並無異見。但不著想於檢察官法之單獨立法,以求規範保障,卻要將檢察官與法官混稱司法官,極為不妥。
在上會期中,包括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牽涉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數法案均未完成立法。本會期立法院法制與司法委員會中,諳習法律之委員已無一人。立法院一黨獨大,但委員卻相對餒弱。誠懇呼籲立法諸公,審慎聽取各方意見,莫為個別利益隱藏於文字背後而不見,更切盼莫昧於流俗或受制於民粹,而不敢堅持真理。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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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 [+/-] | 保障人權,不容打折 |
保障人權,不容打折
近日因毆媳案,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村村民懷疑警方偏袒,二百餘村民三度包圍東石分駐所;稻江學院總務長酒駕撞死兩名女學生,在中時記者契而不舍的追查下,案情升高,牽扯監所主管與調查人員。
檢察官偵訊及警調人員之詢問,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應全程錄音,故常造成偵訊筆錄內容與真實內容出入,甚至有對被告或證人行威脅利誘之狀況。檢警調在偵訊階段,全程首尾聯貫之錄音,將對被告人權有重大的保障。除全程錄音並製作筆錄外,在審判期間辯護人得經法院許可,取得偵查期間錄音之複本,作為審判程序中重要之物證。如此將杜絕檢察官、警察及調查局之不當訊問及錯誤記載偵訊內容之狀況。如何客觀存留證據,證明檢警單位依法偵查辦案,目的不僅在衛護人權,在標誌司法之公正客觀,也在保護辦案人員。
在前屆立法委員任內,筆者曾提出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案,主張偵查訊問全程錄音、律師無障礙接見被告,辯護人得蒐求證據為被告辯護、法官公平客觀居中聽訟,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此一法案,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與律師公會均表支持,且主動協助,多方奔走促成。司法院亦表示不反對司法之進步與人權之保障。但在刑事警察局與檢察司少數年輕檢察官反對下,說服民進黨杯葛,使得此一衛護人權、改革司法的重要法案功虧一簣。
保障人權、落實司法改革,不容打折,更是不分藍綠應共同努力的。站在保障人權之角度,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共同促進司法革新,勿以少數行政單位抗阻,延擱了司法改革。「作對的事,把事作對」。若是檢警調單位能接受偵查錄音等作法,自當昭信與民,日前的群眾聚集與不當之訊問,自然納入正軌,不必成為社會矚目的事件了。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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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 [+/-] | 不做立委了也要請哥兒們代為提案, 保護人權 , 不達目的絕不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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