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便宜上訴 監院糾正法部 2011/02/09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監委葛永光今天說,有民眾陳情指檢察官便宜上訴,影響被告權益,監察院調查發現,檢察機關對於收受判決書的方式及時點認定爭議多年,法務部卻未謀求解決之道,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通過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李復甸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民事訴訟法則是20天,實務上,對被告而言,時限從判決書送達被告的時間點起算,對檢察官而言,則是從簽收簿記載日期起算。 李復甸說,有些檢察官因為案件很多,收到判決書就擺著,等到有把握上訴或不上訴,再簽收文日期,檢察官用這種便宜措施,處理收受判決日期,但卻有民眾向監察院陳情說,自己一審時被判無罪,收到判決書10天後,檢察官都沒有上訴,以為案件已經沒事,沒想到檢察官超過10天後才提上訴,結果民眾二審被判有罪。 李復甸指出,檢察機關對於判決書收受的時間點、檢察官提上訴的時限,爭議多年,像民國97年間,監察院調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導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就是類似情況,當時監察院也糾正法務部。 葛永光說,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可是,目前實務上對檢察官的送達,是在辦公處所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如果承辦檢察官短期內不在或一時不能簽收,就等到檢察官回辦公處所才簽收,如果檢察官長時間請假不在辦公處所,則由代理人簽收。 葛永光指出,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時點,攸關上訴期間起算,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並關係到案件是否確定,應從法律制度面嚴格規範並落實對檢察官送達的規定,如果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方式與時點,在實務運作出現問題,相關機關應該尋求修法或其他解決之道,不能侵害人民訴訟權益。1000209
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 [+/-] | 檢察官便宜上訴 監院糾正法部 |
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 [+/-] | 杜絕冤獄 監委:無罪推定 律師:透明化 |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2011/02/01】江國慶案曝露出不知還有多少冤獄與取證疏失等問題,監委李復甸受訪時強調,未來必須從確立書記官獨立行使職權、朝起訴狀本一本主義修正、確立無罪推定等方向著手改革;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主張,審判必須更加透明,讓律師也能介入軍事審判;監委高鳳仙則指出,未來應更強化科學證據辦案。 江國慶案代表一條人命枉死,近來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及讉責當年國軍主導人物。馬總統為當年此案道歉,並指示要究責和平反,今天也將探望並慰問家屬。 而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 「過去不是那麼重視法律和人權,冤獄賠償案件比例上不能算少。」李復甸強調,第一步可以先從法庭結構改進著手,就是要落實書記官獨立行使職權,改正目前由檢察官或法官指揮整理過後的記錄,這樣有可能扭曲當事人的本意,甚至書記官為法律系背景的只有1/3,筆錄經常嚴重失真。 李復甸以馬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為例指出,馬總統和證人所說的話,被當時檢察官侯寬仁整理後再交書記官記錄,如果沒有錄音存檔還回當時逐字紀錄,的確與筆錄比對不同他說,「馬總統現在不可能做總統,因為可能已經貪污罪確定了!」但目前在被告前擺一個電腦螢幕,同意後才記錄的方式也不對,都應檢討。 其次,立法院於96年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附帶決議應於6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施行。李復甸強調,如果起訴狀送出去是卷證分離,法官看不到證物,法庭在開庭準備程序,才在被告面前開示證據,並根據刑訴法規定交互詰問,讓法官維持中立,較易落實對被告無罪推定的保障。 針對法官的定位,李復甸建議,法官是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但目前都在法務部司官訓練所受訓,結果不但訓練不充分,更與檢察官成為學長學弟關係,形成「院檢一家」的說法,未來應分流訓練,讓法官回到司法院體系下訓練。 「第三點,就是一定要確立無罪推定的前提。」李復甸以「鹹豬手事件簿」電影為例說,法官、檢察官都要了解,刑訴法是為了保障被告,而不是要方便審理,這是現今司法人權的核心觀念。他另表示,法官法的淘汰應由監察院執行,才能避免疊床架屋。 「誤判一定有,軍方有,警方難道沒有?」林峰正強調,只要發生大案,相關主管就會承受很大的壓力,包含檢調都有可能發生類似情形,蘇建和案也是如此,可說是「史不絕書」,光是社會譴責,難以讓這類案件絕跡,而必須全面提升國家的素質與司法品質。 軍事審判有其戰時需求無法取消,林峰正主張,但在平常時期,可以讓審判更加透明化,如讓律師能介入軍事審判過程,同時也要限縮其適用範圍,讓被告的司法人權,能夠更加被保護和強化。 過去檢警等司法辦案,比較不重視程序正義,常有刑求或證據不嚴的情形,因此有不少冤獄賠償案例,但高鳳仙指出,當事人已身敗名裂,這是多輸的局面,事實上,先進國家非常重視DNA等科學辦案證據,而比較不依據筆錄或自白來判案。 高鳳仙主張,未來應該走向更具科學證據辦案的方向,並且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對證人和被害人的保護,此外,檢警因為要在24小時內移送院方,變成檢察官為爭取時間,常跑到警察局問筆錄,結果有些嫌犯先否認再承認,在法庭上就不被採信,如竹竿性侵女童案,這種情形也應嚴守相關程序來改進。 此外,台灣刑事訴訟應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執行,使法官可以持平聽訟,高鳳仙說,但有時民眾認為法官要當「包青天」,不能接受法官只做聽訟的角色,這是英美法系與我採大陸法系的定位不同所致,這點未來可以納入司法改革議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2011年1月30日 星期日
| [+/-] | 江國慶案 監委:記教訓防冤案 |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30日電)法律系教授出身的監察委員李復甸今天說,如果不能落實無罪推定、獨立製作筆錄、加強鑑識功能,就還會有江國慶案,甚至許榮洲也可能成為下一個司法冤案。 江國慶15年前在空軍作戰司令部服役,因涉女童姦殺案被執行死刑,如今此案平反,當時的士兵許榮洲遭收押。 李復甸說,如果江國慶案讓大家得到教訓,那應該是落實無罪推定、獨立製作筆錄、加強鑑識功能;「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法最根本精神,沒被落實與法官、檢察官混合集中職前培訓有很大關係。 他指出,現在法官與檢察官一起訓練,互稱「同學」或前後期「學長、學弟」,視彼此為「自家人」;刑事審理程序,審檢雙方幾乎站在同一陣線、聯手打擊犯罪,卻忽視被告權益;但審、檢、辯3者在法庭的互動地位應該不同,法官在法庭「聽訟」,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檢察官與被告地位平等。 李復甸說,筆錄制度也有很大問題,筆錄無法顯示程序實況;書記官如果不是逐字記錄能力要好,就是要懂法律,知道擇錄要點;現在很多書記官是「10個手指都是大拇指,無法逐字筆錄。」且法律系畢業者僅1/3;另外,江國慶案還凸顯證據取得沒有制度化的規範,以致該注意的沒注意、不相干物證卻變成判決依據。 法官出身的監委陳健民指出,對於證據的認定應該更審慎,不管司法或軍法都一樣,這也牽涉到個別法官與檢察官的素質與訓練、裁判品質的提升,包括犯罪手法隨科技進步,司法官有無在職進修、吸收新知。 他說,司法改革真正的重點是提升裁判品質、勿枉勿縱,才能真正保障人權;否則等到監察院查,已經是遲來的正義,「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 同樣曾任法官的監委高鳳仙說,過去鑑識儀器不像現在發達,很多物證以前驗不出來,現在卻可以驗出來,法官有必要在職進修,更深入了解鑑識技術。 高鳳仙說,如果承審法官都能仔細檢視所有證據、認真求證,誤判的程度將愈低。高鳳仙先前曾調查台中旱溪的竹竿性侵女童案,台中檢警已重啟調查,高鳳仙說,希望檢警勿枉勿縱,千萬不能為辦案又錯抓人。1000130
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 [+/-] | 兩岸直航票太貴 糾正交部 |
兩岸直航票太貴 糾正交通部 更新日期:2011/01/12 21:22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兩岸直航後,部分航線出現班機不足、票價過高等問題,引發民怨,但交通部沒有妥適因應,在國際航權分配,也沒有給業者公平發展競爭機會,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通過監委葉耀鵬、李復甸提案,糾正交通部。 糾正案文指出,總統馬英九曾在民國97年11月6日就「第二次江陳會談」召開記者會指出,「兩岸直航,不論是海運、空運以及郵政,不但可以節省時間、節省費用,而且可以提供許多的商機」;然而,目前直航票價對照先前轉機來往於兩岸地區票價,顯然有明顯落差。 糾正案文表示,直航票價過高,引發民怨及陳情案件不斷,票價是否公平合理?能否實現馬總統的宣示?有待商榷;而交通部及所屬民航局,沒有即時妥謀適當因應對策,苦民所苦,造成輿情及民眾負面觀感,嚴重影響政府威信。 此外,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所屬對於國際航權分配審查處理方式,實務運作方面是在航約中的指定條款,採不超過2家業者經營為原則,尤其在兩岸航權的分配,給予限制,沒有給業者公平發展及競爭的機會。 糾正案文表示,交通部有關決定航權分配的審查標準不明確,因而造成差別待遇,而且民用航空法母法並沒有限制2家經營,交通部卻在子法中設限制,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應檢討。1000112
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 [+/-] | 高捷案 監院彈劾前高捷局長周禮良 |
高捷案 監院彈劾前高捷局長周禮良
更新日期:2011/01/11 19:15 王韋婷
監察院針對高雄捷運弊案調查後認為,前高雄市捷運局長周禮良在任內刻意曲解法令,讓廠商逃避政府採購法的監督,並收受廠商不當利益,監察院今天(11日)以11票比0票通過彈劾周禮良。
高雄捷運弊案喧騰一時,監察委員李復甸、陳永祥和馬秀如調查後認為,當時的高雄捷運局長周禮良一手主導高雄捷運紅橘線建設,卻沒有依行政院指示,審慎評估並落實執行BOT,假藉BOT之名逃避政府採購法監督,故意曲解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解釋,讓高捷逃避採購法的監督,在財務計畫還沒有獲得行政院核定前,就擅自與場商簽約。監委李復甸說:『(原音)在辦理高雄捷運BOT案過程中,財務計畫還沒有得到行政院核定之前,他就自己擅自作主,把案件跟營運廠商簽訂合約。』
彈劾案文指出,高捷工程經費高達新台幣1,000多億元,政府出資超過八成,民間業者不到一成,卻可以獨攬巨額採購發包與支配權,不夠政府採購法的監督。李復甸說:『(原音)民間參與的政策確定之後,周禮良應該在這個前提之下,大幅減少政府出資,轉由民間投入,可是沒有這樣做,還拿著3年以前已經通過的,由政府自辦的財務規劃為基礎,規劃捷運BOT案。』
李復甸表示,周禮良任內不顧利益迴避,領取高捷公司高額審查費與出席費,總計56萬元,辭職之後又繼續接受高捷公司提供的座車和薪資,監察院11日以11票對0票,通過彈劾周禮良。
| [+/-] | 採購天然氣案 彈劾中油前董座 |
採購天然氣案 彈劾中油前董座
更新日期:2011/01/11 20:47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台灣中油公司採購卡達RAS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案,違法失職,導致國庫損失至少新台幣158億元,今天通過彈劾中油前董事長郭進財等人並移送檢調調查。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察委員馬以工、林鉅鋃及李復甸提案,以7票對5票彈劾郭進財;以8票對4票彈劾前中油總經理潘文炎;以9票對3票彈劾前中油代理董事長陳寶郎。
馬以工指出,此案是肇因於台北市議員林瑞圖檢舉指稱中油在此液化天然氣採購案涉嫌與日本商社從中謀取暴利,而監院調查發現,此案「疑點重重」。
馬以工說,中油92年間為投標台電大潭電廠,而向卡達RAS GASⅡ公司採購天然氣,每年擬購買300萬噸天然氣,為期25年,一般天然氣購案分為賣方負責運送(DES)及買方自行運送(FOB)兩種,原本潘文炎簽訂購氣前約時,同意採DES賣方運送方式,隨後又指示改採買方自行運送(FOB)。
馬以工指出,因為決策反覆,購氣時程延宕3年多,購氣成本因此增加158億元;中油為自運天然氣,又辦理4艘長期租船採購案,想與得標廠商合資經營船隊,不過,林鉅鋃透露,原本是長期租船的採購合約,當中又夾帶選擇性入股造船,合約卻沒有載明新船價格、監造費用、財務融資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已違反採購法。
再者,林鉅鋃指出,重大決策變更,依規定應報董事會,轉經濟部核定,此案卻是「先斬後奏」,程序嚴重違法。
李復甸說,中油當初想發展自己船隊、想培養國人操船,但是最後結果卻與原始目的相反,這4艘船一半以上的產權非屬中油,用的是菲律賓船員,等於是,中油花很多錢,替日本公司訓練菲律賓船員。
馬以工指出,租船招標過程疑點很多,中油4艘天然氣船每天租金加操船費用高達25萬元美元,租船價格偏高,當中是否隱藏不法利益,盼司法單位調查。
馬以工說,中油變更運送方式的決策,最保守估計讓國庫損失158億元,而如果把25年租船費隨物價指標變動調整,再加上中油要承擔的風險因素,未來恐怕還有潛在性、可能高達6000萬美元的支出。1000111
| [+/-] | 高捷案 監委查無市長具體違失 |
高捷案 監委查無市長具體違失
更新日期:2011/01/11 21:18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監察院調查高雄捷運案,今天通過彈劾前高雄捷運局長周禮良;至於時任高雄市長的謝長廷是否要負責,主查監委李復甸說,「行政責任找不到具體違失」。
監察院調查高雄市捷運工程案,認為周禮良策劃主導高雄捷運紅橘線建設,逃避政府採購法監督,收受廠商不當利益及邀宴,以11票比零票通過彈劾周禮良。
至於高雄市長在此案是否需要負責?李復甸指出,高雄捷運規劃過程歷經吳敦義、謝長廷兩任高雄市長,「但這兩個角色都不是重要的部分」,周禮良簽辦案件都會呈給謝長廷,謝長廷只是簽個字,若要負也是負政治責任;至於行政責任部分,則「找不到具體違失」。
李復甸透露,監察院調查此案,曾兩度發函約詢周禮良,但周禮良並未回復,也沒有接受約詢。
李復甸說,原本甄審委員會評定高捷案政府投資額度是新台幣 936億餘元,授權高雄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高捷公司議約減價,周禮良卻沒有本於職責堅持底限,反迎合高捷公司要求,將政府投資額度提高至1047億餘元。
監察院並認為,周禮良蓄意曲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逃避適用政府採購法監督,高捷案政府出資高逾8成,民間實際出資不到1成,公權力卻在財務管控或工程內容及採購價格等方面,毫無置喙餘地,不但與政府推動 BOT((興建、營運、移轉)政策相違背,更產生弊端訾議,周禮良難辭其咎。
另外,彈劾案文也指出,周禮良在局長任內奉派兼任高捷「公辦六標」評決小組委員,竟不顧利益迴避,評決過程收取由高捷公司支付的出席費及審查費,高達56萬餘元,紊亂監督與執行角色,且於開標前夕接受投標廠商邀宴;辭職後還不避嫌,受聘轉任高捷公司顧問,繼續接受該公司提供座車及薪資達60萬元,且數度前往工地指導施工,不當介入干預高捷工程,敗壞官箴。1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