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全聯會拜會親民黨團 李復甸推動律師接見權等修法
2007-10-12 17:49/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12日下午表示,他希望在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能落實刑事訴訟等法律的修法完成,落實法庭「當事人進行主義」、「律師接見權」、書記官獨自製作筆錄、檢察官訊問改詢問等規定,彰顯司法正義與公平。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12日下午大陣仗拜會親民黨立院黨團,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法方向,親民黨團由副總召劉文雄、立委李復甸等人負責接待。長年教授法律、且長期執業律師的李復甸希望本會期能三讀通過相關法律修正案。
李復甸希望本會期能完成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部分,包括刑訟第163條法院職權調查,應將現行規定有關公平、正義維護或關於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改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以期落實真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更嘉彰顯司法正義。
有關刑訟第34條辯護律師接見權與通信權,應予落實,不應有任何干預、限制;並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證據、蒐證,以維護人權,並尊重律師行使職權。
為落實審檢偵查分工進行,應修改刑訟第41條規定,讓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當事人不必再具名簽名,且當事人也得依法自費聲請庭訊光碟,製成筆錄交法院公證,取得法律效力,強化司法公信度。
修訂刑訟第51條規定,對於承辦檢察官之送達,改以對於其所在之檢察署為之;另再修定刑訟第228、242、245、246﹑248、248-1等條文文字,將檢察官對於被告、告訴人等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訊問式問答,改詢問,以彰顯司法平等。
民法繼承篇關於「限定繼承」的原則,李復甸也希望本會期能順利修法完成。
此外,還有民眾貸款買車,銀行多要求配偶作連帶保證人,還需先行簽發本票;銀行禁止房貸提早償清債務等有損消費者等不合理行為,李復甸都希望金管會、銀行及消費者保護等機構,能要求銀行改正,讓弱勢貸款的一般民眾能獲合理的對待。
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 [+/-] | 律師全聯會拜會親民黨團 李復甸推動律師接見權等修法 |
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 [+/-] | 以武力恫嚇向國際發聲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新聞稿
針對十月十日將要舉行之今年國慶大典,總統府塔樓迄今卻未依往年常例放置「中華民國」字樣,而以「台灣入聯公投」之宣傳品取代,親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復甸深感不以為然,並認為國慶日是一個國家最大的慶典,是以國家名義慶祝國家的成立,此慶祝大會的主人是全體人民,而總統只是來賓之一,並無權利在此種慶祝大會以個人想法影響人民對國家的認同。且總統在就職宣誓詞已明白表示「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但在國慶大典上卻拒絕出現中華民國國號,陳水扁身為總統,做為人民之公僕不僅沒有資格在國慶大會上把我國國號去除,根本就是一種嚴重失職的表現。
又此次國慶大會上有閱兵儀式,此與公投入聯之宣傳擺在一起,豈不是以武力影射台灣公投入聯的象徵,此種以武力恫嚇向國際發聲的舉動,將造成區域的緊張情勢,可能使國家陷入不安全之威脅中。
再者,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有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而此次以台灣名義入聯公投,並非此四項事項中其中之一,故此次公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之公投,在此呼籲民進黨政府不要再做任何違法行為了!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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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請再由下往上唸一遍!!哈哈哈.... |
每日三大笑,有益身體健康
這封 e-mail 純粹是為了閣下的健康著想
請千萬別辜負了我的美意丫..
要笑出聲音來..而且越大聲越好喔!
扁哥:老哥好 !
布希:聽說你要搞公投了,問一下老弟好啊。
扁哥:實在太欣慰了 !
布希:去年你家上了全球十大名人榜,感覺如何?
扁哥:好說 ! 好說!
布希:台灣人百分百支持你,真的對你沒意見嗎?
扁哥:當然是真的 !
布希:有人說你貪污,是真的嗎?
扁哥:沒有的事,他們不知道真相 !
布希:有人說你舉辦公投是為了體現台灣的民主 ?
扁哥:那是當然了 !
布希:有人說你操控台灣的民意?
扁哥;沒有,絕對沒有 !
布希:你上台七年了,你有甚麼可以炫耀的政績嗎?
扁哥:這個,這個 …
布希:還會繼續舉行公投入聯嗎?
扁哥:一定會 !
布希:那如果真打起來,你不會先逃吧 ?
扁哥:絕對不可能 !
布希:為了昭示台獨是不怕死的。你會叫你兒子上戰場做示範嗎?
扁哥:很有可能 !
布希:聽說你明年下台後可能有牢獄之災?
扁哥:胡說 !
布希:為了台灣,你太辛苦了,中華民國的總統不好做啊 !!
請再由下往上唸一遍!!哈哈哈....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 [+/-] | 立委:司法院走錯方向 ( 2007-09-30 自由時報) |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司法院研擬引進長老參審制度,設置原住民法庭,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成員均認立意良善,但態度保留,認為司法院「走錯方向了」。
立意雖良善 但態度保留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對於原住民案件要用何種法庭、加入哪些成員,他並不反對,但如何處理法理上的「準據法」問題,才是最根本核心;且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住民長老如何取得法官身分,參與審判?這已經涉及修憲問題。
李復甸強調,並非由原住民法官審判原住民的司法案件,才算真正公平,漢民族法官審判原住民的司法案件,也不見得就不公正,問題的核心在於,應給原住民有適用自己法律的機會,然後再考慮誰來審判,不是單靠一個法院制度就能解決。像中國對於少數民族,就有相關自治法律依循,台灣並沒有原住民自治法律,「司法院走錯方向」,沒有處理到真正的問題。
長老變成法官 涉及修憲
不過,李復甸也認為,台灣有十三個原住民族,再加上沒有文字,要建立一套實體法規範,現實上不可能,他建議透過修正民法、刑法,增訂對原住民相關案件應有優先適用習慣的授權,可能比較容易解決需求。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也認為,原住民風俗、習慣與漢族不同,有關司法案件審理,確實存在許多問題必須解決,但如果考慮原住民,是否客家族群也要一起納入?仍待法界通盤思考。
楊芳婉表示,這個問題可和目前討論中法庭應否納入專業人士參與的「參審制」一起考量,但究竟只是被諮詢性質,或實質參與法庭合議,由於不同專業人士或甚至原住民長老,可能欠缺法律專業,因此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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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日 星期二
| [+/-]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顏清標、張顯耀、趙永清、賴幸媛等40人鑑於目前高速鐵路,對於發生事故時目前欠缺相關之運送人責任規定,致旅客於搭乘高速鐵路發生事故時,運送人與旅客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欠缺明確的法律規定,故特修正鐵路法之規定,使高速鐵路致生旅客之損害時,旅客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得請求賠償。
提案人:李復甸、顏清標、張顯耀、趙永清、賴幸媛
連署人:孫大千、潘維剛、陳杰、吳育昇、劉文雄、馮定國、李復興、李鴻鈞、
吳清池、林郁方、柯俊雄、鍾紹和、鄭金玲、江連福、陳明真、黃淑英、丁守中、蔡勝佳、紀國棟、高建智、郭正亮、黃德福、洪秀柱、王昱婷、蔡啟芳、林益世、吳松柏、吳志揚、何智輝、李紀珠、翁重鈞、高金素梅、柯淑敏、郭素春、李敖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訂第二條定義之規定,明確定義高速鐵路之規定。
二、增訂第六章之一,明訂高速鐵路經營者之責任,採事實推定原則歸責方式,以保護高鐵旅客之利益。且以責任保險作為分散賠償義務人負擔之方法,兼顧高鐵經營者及旅客之利益。
修正條文對照表
2007年9月17日 星期一
| [+/-] | 二百一十六分之一的哀鳴 |
大法官提名人之通過審查沒有時間的壓力。以倉卒審查包裹投票的方式行使大法官提名同意權,是立法院自我限縮為橡皮圖章。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因此大法官審查方式為「個別審查」殆無爭議。且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以大法官「總額十五人」為母數,只要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即可成會,並不影響人民釋憲之權益。大法官會議不會因未及時通過補提名而不能開會的窘境,充其量只要在十月一日以前,將院長副院長人選順利完成,便無任何憲政瑕疵。更無立法機關怠惰之非議。
總統咨文到立法院之後,各黨尙不及向被提名人發出書面問卷。依目前的程序,即使開會,對於提名人是否適格,亦無由審查。依司法院組織法,大法官之出身有最高法院法官、立法委員、法壆教授、公法學者、富政治經驗者五款,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但依目前之流程,對此規定如何審查?合併尙留任之大法官是否無逾越三分之ㄧ之限制?並未有審查之空間與時段。且訂定審查程序為「三日一次會」,亦即是一位立委對八位不同的提名人只能有一次審查質詢的機會。都使提名之審查流於形式。
爲了落實憲法規定,大法官被提名人可同時進行但個別審查,應在八位提名人當中有審查完竣時,再由院會交程序委員會剋期投票表決,因此大法官不一定在同一天產生。但朝野協商中對於審查大法官人選,僅以十小時倉促審查八位提名人,並以「包裹」方式,在一次投票中即對八位大法官表示同意與否,是以實質作為造成違反憲法精神的作法。
拉丁法諺說:「在國會沉默是過錯!」九十二年修憲之後,第一次遇到大法官任期屆滿而補提任命,國會龍頭王金平院長平白放棄了一次建立憲政慣例的歷史定位的良機,令人扼脕。本人接受王院長規勸,不以一人之堅持,卡住全院二百一十六位委員的議事程序。但在衛護立法尊嚴與憲政基礎的立基,仍不免要一吐二百一十六分之ㄧ的哀鳴。
(本文作者為親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復甸)
節錄文載九月十七日聯合報
2007年9月13日 星期四
| [+/-] | 在國會沉默是過錯 Silentium in senatu est vitium. |
大法官提名之審查
立法委員不能自我限縮為橡皮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