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滿離開立法院之後,我經常戲謔地說:「我的馬車已經變回南瓜了!」
聞者也都能體會地笑笑。
灰姑娘的故事裡是有下文的,卻沒有任何人問過:
「你的玻璃鞋是什麼?」
「玻璃鞋在哪裡?」
我想考考大家,誰發現了我的玻璃鞋!
2008年2月29日 星期五
[+/-] | Cinderella's glass shoe |
2008年2月16日 星期六
[+/-] | 對治跛行的立法院 |
單一選區兩票制原本是最接近理想的代議政制,可以將民意逼向中性與和緩,但必須有相對數量之不分區的名額來保障理想性格與專業之代表。然而在國民兩黨瘋狂地競飆民粹的氛圍下,粗暴地議席減半,又僅用極少數的不分區代表,再加上半數不分區必須是女性的特異規範,造成第七屆立法委員的嚴重跛行。
怪異的選制加上詭譎的政治情勢,居然選出囊括百分之七十五席次的大黨。然而整個立法委員資歷的弱化與專業不足,卻是斲傷民主機能最嚴重的惡夢。如何亡羊補牢對治跛行的立法院,該是政治人物認真構思解救的重要課題。
不分區代表占立法委員總人數二分之ㄧ,應是理想的人員結構。國民黨在掌握修憲門檻的優勢下,有無改變制度之抱負與勇氣,令人懷疑。而且,即使進行修憲也恐怕無助於第七屆跛行之改善。因此,求助於立法院襄理機制之建立,或許較為可行。立法院有兩大諮詢襄理機制。其一為立法委員與各黨團之助理;另一為立法院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
第六屆立法委員時代之國民黨黨團人力不足,素質與敬業程度亦相對弱於民進黨團。民進黨在各委員會駐會之助理投入之時間與法案分析之能力,都較令人滿意。而國民黨之黨團助理卻比較「邐邐落落」,無非扮演連絡跑腿的角色,也不如民進黨甚至有律師資格之助理,能做較深入之分析研判。國民黨若有為國家社會多進一分心力的打算,必須大量更替強化黨團助理。國民黨應將原有之智庫立刻轉型,或是放棄原有之智庫,重行延聘一群高階之顧問進駐立院黨團。以每一委員會二至三名之顧問人力,切實投入國民黨立院黨團。一方面在第一線協助各委員會掌握問政方針與法案審查;另一方面在培植瞭解實際狀況之行政團隊,做為影子內閣之名單。
立法院之預算中心在作為上較能提出及時之輔助意見,襄助立法委員在審查預算時參考。反觀法制局卻比較令人失望,雖有五十餘人之編制,但其中甚多來自歷屆委員之引介,有研究能力者不多。法制局除了一些狀似學術論文的專題報告外,針對委員會審查中法律案之評估報告甚少。尤其未能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及時資訊,有負法制局之功能。
法制局目前人事均為公務人員,且職階甚高。鐵飯碗的保障使工作成效無從考核,人員亦無法淘汰。立法院長理應親自介入,懇切邀約專家學者加入立法顧問之行列。立法院之顧問不該是卸任立法委員之榮譽職。立法院之顧問應以聘雇學界或實務界高階研究人員為主,甚至聘請為法制局兼職之專案研究人員。必須對委員會之討論提供立即之諮詢協助,方能提升立法之品質。
不甘心國民黨仗著人多勢眾,追逐私利綁架部會;不忍見立法院淪為村里長層次的「豬肉桶議會」。毃除密室政治的黨團協商,健全立法諮詢顧問的質與量,應是對治跛行立法院的不二法門。(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學院教授,第六屆立法委員)
2008年2月6日 星期三
[+/-] | 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論法官的倫理與責任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載諸憲法第十六條。釋字第二四三、四四八號、五七四號、五六九號等解釋更明白指出「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法諺更有「裁判既不得拒絕,亦不得延遲。Justitia non est neganda, non differenda.」「正義不拒絕任何人。Justitia nemini neganda est.」日昨看到報導,有法官在法庭之上高言闊論,指摘當事人提出訴訟是浪費司法資源,不勝驚駭之至。
宋儒真德秀言司法之弊病,有「徇人情、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顧禍福、計利害」。觀當今之司法,勤懇務實公正辦案之法官固所在多有。但弊病如故者,亦不乏其人。有以立異為高,有以逆情干譽;也有貪瀆納賄,枉法裁判者。
法官的責任在辨是非,論公道。在法律人的倫理規範中,非但不得拒絕審判,更要求勇於任事。法官之判決責任(Adjudicative Responsibilities)不只是不應受政黨成見的影響,更應不因輿論或懼怕批評而受動搖。
大家期待公平的司法制度,希望能袪除邪惡與不義。期盼經由法律程序,可以還社會公正與真相。拉丁法諺有云:「裁判結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Res judicata facit ex albo nigrum, ex nigro album, ex curvo rectum, ex recto curvum.)法官的角色何其重要?法官的地位何其崇高?法律之前,只問是非。成敗恩怨都不是法律議題,尤其政治絕不能涉入司法,也不因案件牽涉政治人物而拒絕給予正義。法諺又有:「政治該因法律而調整,非由法律去適應政治。」(Politiae legibus non leges politiis adaptandae.)
因特別費引發之案件非僅關乎個人名譽,更攸關全民福祉與國家運祚。法院依憲法規定,積極迅速作成判決猶恐不及;況以「浪費司法資源」為理由,先入為主之成見枉人是非。不當發言之法官不宜繼續審理,理應自行迴避。
(作者李復甸教授,為司法官訓練所法律倫理課程講座)
請參閱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 http://fuldali.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