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載諸憲法第十六條。釋字第二四三、四四八號、五七四號、五六九號等解釋更明白指出「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法諺更有「裁判既不得拒絕,亦不得延遲。Justitia non est neganda, non differenda.」「正義不拒絕任何人。Justitia nemini neganda est.」日昨看到報導,有法官在法庭之上高言闊論,指摘當事人提出訴訟是浪費司法資源,不勝驚駭之至。
宋儒真德秀言司法之弊病,有「徇人情、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顧禍福、計利害」。觀當今之司法,勤懇務實公正辦案之法官固所在多有。但弊病如故者,亦不乏其人。有以立異為高,有以逆情干譽;也有貪瀆納賄,枉法裁判者。
法官的責任在辨是非,論公道。在法律人的倫理規範中,非但不得拒絕審判,更要求勇於任事。法官之判決責任(Adjudicative Responsibilities)不只是不應受政黨成見的影響,更應不因輿論或懼怕批評而受動搖。
大家期待公平的司法制度,希望能袪除邪惡與不義。期盼經由法律程序,可以還社會公正與真相。拉丁法諺有云:「裁判結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Res judicata facit ex albo nigrum, ex nigro album, ex curvo rectum, ex recto curvum.)法官的角色何其重要?法官的地位何其崇高?法律之前,只問是非。成敗恩怨都不是法律議題,尤其政治絕不能涉入司法,也不因案件牽涉政治人物而拒絕給予正義。法諺又有:「政治該因法律而調整,非由法律去適應政治。」(Politiae legibus non leges politiis adaptandae.)
因特別費引發之案件非僅關乎個人名譽,更攸關全民福祉與國家運祚。法院依憲法規定,積極迅速作成判決猶恐不及;況以「浪費司法資源」為理由,先入為主之成見枉人是非。不當發言之法官不宜繼續審理,理應自行迴避。
(作者李復甸教授,為司法官訓練所法律倫理課程講座)
請參閱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 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8年2月6日 星期三
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論法官的倫理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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