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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8年9月17日 星期三

自省五過 兼論法界人士的立身準則

自幼聽聞長輩講述尚書呂刑,中有「五過之疵,唯官、唯反、唯内、唯貨、唯來。」意思是:「只看官勢,私仇報復,内親插手,財貨賄賂,關係請託」是法界人士立身準則的五種錯誤。

近年不只司法案件,就是行政作為中,人民也看不到公正平允,遺留社會太多不當聯想的空間。畏於官勢者有之,夤緣攀附者有之,勾結豪富者有之,賄賂請託者有之,刻意構陷者亦有之。監察院存在之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廉」「能」政治。若發現有任何利益或勢力,不當干預行政運作,便是監察權介入的時機。在檢察一體的原則下,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依法,可指揮監督檢察官辦案。因此,檢察官雖為司法人員但在性質上不脫行政官員之本質,不同於法官。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檢察官之獨立行使職權僅對法院而言,而非可對抗其長官。此所謂長官除檢察總長及檢察長,可包括法務部長、行政院長,甚至包括總統在內。五權分立的政制下,監察院職司監視「非違」,察知「越軌」。彈劾違法或失職之人員;糾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糾正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促其注意改善。監察權不得侵害行政權之行使,但是摒除不當行使行政權或廓清不當干預行政作為卻是監察權的職掌。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僅含糊保守地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並非不許調查。況且以承辦案件之人為糾彈之調查對象,方有第二十七條之適用。近日為護衛特偵組之獨立辦案不因「檢察一體」而受不當的干涉,以類似司法程序中「證人」身分約詢部分特偵組檢察官,並非欲以承辦檢察官為糾彈對象,而責其任何作為,應無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適用。約詢部分特偵組檢察官,亦以「有無受到速辦或緩辦之指示?」「對強制處分之決定是否特偵組自行作成?有無受到特別指示?」更可知無干涉司法之用心或作為。

檢察官辦案關係人民權益甚重,非但不可循私包庇,也不可因個人之親疏、利害、喜惡,而辦案有所重輕。長官部屬之間更不因受提攜眷顧,而存報答或迴護之心。出任監察委員之初曾自我期許,「不徇人情、不任喜怒、不黨親昵、不畏豪雄、不顧禍福、不計利害」,積極糾察違失。也願以此宋儒真徳秀的格言與檢察官共勉之。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大家別隨著媒體聞風起舞 斷章取義
支持李委員!

匿名 提到...

就是有人要為"不聰明"護航
才以干涉司法來防阻李委員辦案

記者都看不懂

委員加油

匿名 提到...

委員不敢貼出網友的不同意見,光這一點,我就不相信委員在部落格上所發表的言論了。反正你只會貼出同意你意見的言論,悲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