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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李復甸、李炳南糾正金管會未落實信用卡管理機制

監察院
新聞資料

發稿日期:990915(星期三)

新聞發言:監察委員 李復甸、李炳南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及財經委員會聯席會於今(915)日就信用卡、現金卡發行機構長期未確實徵信、以不合理之循環利率造成持卡人信用過度擴張、信用卡、現金卡發行機構債權無法收回乙案,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糾正案。

本案緣起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卡債族自救會到院陳情,質疑各地方法院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未能依循該條例意旨,致裁准更生或清算之比例過例,涉有剝奪卡債族生存權等情;又財經主管機關對銀行核卡與費率計算有無善盡監督之責乙案。經本院監察委員李復甸、李炳南調查結果,金管會就信用卡管制業務之主要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歷經卡債問題之發生至今,均未檢討修正,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完成且已施行二年有餘,至本(九十九)年二月始再行修正,足見該會對信用卡業務之監理法令研修過慢。另該會多以頒布函釋進行個別管制未能通盤檢討卡債問題之成因,積極研擬法規修正。而自九十三年起迄今,各信用卡機構因違反信用卡機構管理辦法而遭該會裁罰件數僅五件,且裁罰理由未見有行銷不當或未確實徵信為由者,是該會未確實負起監理各信用卡發行機構責任。查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項屬金管會及其所屬銀行局之職務內容,惟該會對於各信用卡、現金卡收取費用之名目、額度等,均僅以民法第二○五條為據,造成信用卡實質利率高於民法所定百分之二十。又該會雖推動債務協商機制,惟並無相關監督法令或措施監督協商程序,徒留地位與可供運用資源懸殊之債務人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形成債務人僅能就債權銀行所提協商還款方案作同意與否之選擇。而不當催收行為之裁罰,金管會僅依民眾申訴查處,裁罰件數或移送檢警調偵辦者均少,實顯消極。另該會既明知國人消費型態與金融知識不足為卡債問題成因之一,惟所為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不足,爰針對上述缺失,提出以下七點糾正內容:

  1. 相關監理法令研修過慢,造成監理機制不足。
  2. 以頒布函釋方式進行個別管制,未能通盤彰顯監理效能。
  3. 未確實管理金融機構信用卡行銷方式及核卡徵信作業。
  4. 漠視信用卡、現金卡之不合理循環利率及高額違約金等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
  5. 對協商程序之監督及法律扶助嚴重不足。
  6. 對不當催收行為之裁罰,僅依民眾申訴查處及裁罰金融機構,而裁罰並停止催收者件數甚少,移送檢警調偵辦者亦少,實顯消極,另就委外催收及出售不良債權之管理,均有檢討空間。
  7. 金融知識教育及監理措施宣導不足,允宜加強辦理。


     

另調查委員也指出:部分地方法院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期間過長、裁准比例過低,及以程序事項駁回比例甚高,且各地方法院否准更生聲請及更生方案之理由不一。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因具有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公允」、「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浪費致生開始清算之原因」,造成各地方法院解釋不一,司法院宜允彙整歸納個案之異同,凝聚各地方法院審理更生、清算事件之基本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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