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司法為民」理想 要以實踐落實 2011-10-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司法院在報上刊登廣告,用四個C自我期許能夠實踐「司法為民」。這四C政策指的是乾淨(clean)、透明(crystal)、便民禮民(considerate)與效能(competitive),目的則是「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這話看起來無人會加以反對,但要做到卻不容易。我們不妨就以最近新聞版面上司法新聞為例,看看司法改革的工作還有那些尚不到位。
二次金改案二審逆轉,重判扁珍十八年、十一年有期徒刑,追繳沒收五億元犯罪所得。高院指責「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採取總統享有職權實質影響力的觀點,認定扁珍利用職權介入金控合併收賄五億元,廢棄了一審認為金融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總統職務故而無罪的判決。這次判決雖然與一般社會通念較相吻合,上訴審改判本也是正常現象,但是由於一、二審判決的落差過大,司法很難免於外界「可預測性過低」的批評。其實一、二審判決之間的反覆猶有可說,我國法院在二、三審之間周折翻轉,在最高法院各庭之間也經常見解大異,就是嚴重的問題了。這自不是「清明的司法」所應有的境界,也完全不足以言司法效能。司法院不能介入審判,左右法官審判見解,但絕非不能從制度上設法著手,為徹底之改善。
另一引人注目案件,則是檢方最近針對五年前台中林女命案之疑兇,於此之前,已有一位柯姓男子被指為兇手起訴,四度被判處無期徒刑,直到更三審時合議庭認定證人指認過程充滿瑕疵,現場血掌紋與物證上之掌紋也與柯男不符,才認定柯男無罪。這個被認為江國慶案翻版的案件,顯示出司法偵查與審判刑事案件的草率,比起純粹只是法律見解的南轅北轍,問題更嚴重。從指認到科學採證的程序,都不符合正當程度的要求,卻可以一再判決重刑,從檢到審,辦案品質確實令人堪憂,自然談不上清明。
像這樣的裁判品質,有任何改善的措施嗎?最近監察院審查通過出身法界的監委高鳳仙與陳健民所共同提出之調查報告,指出宜蘭地院法官與書記官審理某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生遲延撤銷通緝、誤送附民卷宗及遲延發醫卷宗等嚴重疏失,均僅遭司法院人審會「令飭注意」從輕發落,監察院認定司法院須要確實檢討改進人事審議制度。此一例證顯示司法品質的低落,可能正是來自於司法系統內部長期以來護短縱容的文化所造成的。
護短的文化在法務部似乎更為嚴重。監察院曾就檢察機關延緩簽收判決書,變相延長法定的上訴不變期間,形成刑事被告必須於十日內上訴,而檢察官卻可任意決定何時簽收判決,實質上自行決定遠較十天為長的上訴時間,形成刑事訴訟極度的不公平,監察委員李復甸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法務部如何改善,曾部長竟然答稱將要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延長上訴期間,才能徹底解決。這不但是公然護短的說詞,簡直是有明知屬下違法失職而刻意包庇之嫌了。此種現象長期存在而無法遏止,法務部當然難辭其咎,也足見刑事訴訟法要求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應對被告有利部分注意,根本形容具文。法院法官明知檢方長期有此惡習,竟然不能普遍勇於駁回實質上遲誤上訴期限的檢方上訴,也足見司法偏頗而不知公平正義為何物的程度。
這些在短短一周內出現的司法新聞,不能不引起懷疑,司法實際表現,究竟距離司法院所揭示的四C司法政策有多遠?所謂「清明」、「親民」、「透明」、「便民禮民」、「效能」等等項目,恐怕沒有一項可稱接近及格的,司法院除了研究通過了速審法,正在準備引進人民觀審制度之外,還有什麼具體作為達成四C政策?我們很高興看到司法院願意花費公帑,刊登廣告與社會溝通,更想要聽到,司法院有什麼具體的計畫,讓國人相信四C政策不只是嘴上說的好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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