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念心波吾師秦孝儀先生
老師在博士班敎我雖是政治方面的課程,但影響卻是多方面的。師上課極為博雜,信手拈來,饒有興味。對我最有啟發的卻是文人氣質。老師濃重的湖南口音,優雅精確的遣詞用字,加上各種典故,常令人陶醉。手頭把玩的一片玉、一塊石頭或是潤澤光亮的一顆種子,都讓人好奇。有時到課早了,還有機會旁觀老師用小篆爲人寫尺幅,最讓人著迷。通常學生們只有喜事,才敢開口向老師討墨寶。老師也會斟酌時機摘取勵志有關的句語相贈。老師曾贈我朱熹語「風規弘既往,器識導將來」。墨寶固值珍貴,而老師的期許與叮囑尤其受用終身。
在美國耶魯大學留學期間,曾與國際法教授芮斯曼(Michael Reisman) 辯論其所著Who Owns Taiwan一文,其中所言台灣地位未定與所習知者不同。芮氏甚為重視並要求取得深入之資料。經與老師聯絡得到立即函复,信中特別說到:「有關開羅會議紀事,以當時羅斯福自始即力避外交形式,故紀錄極不完全,但大溪檔案所藏會議日誌較為完整,而梁敬錞先生所著之『開羅會議』一書業將重要函電文稿收入,美國國家出版處發行之外交文書『開羅與德黑蘭會議』(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61.)亦有記載,現將大溪檔案及兩書中討論領土歸還涉及台灣地位部分影印寄上,望有所助益。」經將信函與大溪檔案影印資料與芮斯曼教授研讀後,芮氏說該文大前提之國際法理論架構為其貢獻,但與台灣有關歷史資料之小前提係合著者所提供。因此,該文之結論可能受到相關歷史資料之歪曲,而有偏差。其後芮氏曾公開說明緣由,並表示以後上課不再談論「台灣主權未定論」。儘管老師公務繁忙,但對學生課業上之疑問,雖遠在美國依然立時回覆協助。對國家法律地位之維護,雖學界一篇論文亦必追究闡明。對學生之努力更來函,諄諄嘉勉:「就稔苦學之餘,尤關心國是,折衝邪說之林,馳騁孤立之地,辭旨宏正,識大而遠,曷勝忻慰」。此對青年學人啟發協助與精神鼓舞,實有重大意義。
師轉掌故宮之後,親炙更多。常有眼福跟隨神遊上下五千年;全家老小經常受邀聚敘,而有口福品嚐地道湘廚;席間老師笑語不斷並多啟迪,更是耳福。一次老師為小犬等述說當年苦讀,熄燈之後仍以線香之火光,燻眼強讀,勗勉小輩珍惜寸陰刻苦力學。日前,捧讀玉丁寧館餘墨,見師作絕句:「讀書苦憶夜吹鐙,香火星星眼乍明。字字燒痕猶亥豕,白頭無改短長檠。」自云作篆留詔子弟。師博聞強識,忠藎任事,是大雅君子,傳世教訓又豈止於力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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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
[+/-] | 弘既往風規,導將來器識 |
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 | 法官與檢察官身分之辨 |
欠缺臨門一腳,眾所矚目之法官法功虧一簣上會期未能完成三讀。報載立法院開議不久,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就已將最後的協商版本付委,同時也有立委提出的「司法官法」,更將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訂在同一個法案中,將來可能兩案一併進行審查。
上會期法官法未過,背後主要原因之ㄧ可能便出在檢方的態度。部分檢察官不滿法官法草案中僅將檢察官準用法官之身分保障,主張應與法官並列,甚至連法案名稱也要改變,因此杯葛法官法。曾經揚言「若要讓法案通過,需要費些氣力;但要讓法案不過,卻不費吹灰之力」。果如其言,法官法受挫未過。
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一由檢察官與被告互為攻防。法諺有云「法院是沉默的。」法院除判決外,不另發表意見。法官同時在法庭上也極少主動提問。法官除維持法庭之秩序,完全居於「聽訟」之超然地位。檢察官為國家之代理人,居於擿奸發伏之地位,而與被告對立。法官之職守既在聽訟,當不可越廚代庖與檢察官聯手懲治不法。雖然同為法律人,但因角色不同任務各異,法官不宜與檢察官歸為同一族類。司法院之法官更不宜與行政院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一齊由法務部作職前訓練。
檢察官身分受憲法保障與法官同,吾人並無異見。但不著想於檢察官法之單獨立法,以求規範保障,卻要將檢察官與法官混稱司法官,極為不妥。
在上會期中,包括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牽涉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數法案均未完成立法。本會期立法院法制與司法委員會中,諳習法律之委員已無一人。立法院一黨獨大,但委員卻相對餒弱。誠懇呼籲立法諸公,審慎聽取各方意見,莫為個別利益隱藏於文字背後而不見,更切盼莫昧於流俗或受制於民粹,而不敢堅持真理。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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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 | 保障人權,不容打折 |
保障人權,不容打折
近日因毆媳案,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村村民懷疑警方偏袒,二百餘村民三度包圍東石分駐所;稻江學院總務長酒駕撞死兩名女學生,在中時記者契而不舍的追查下,案情升高,牽扯監所主管與調查人員。
檢察官偵訊及警調人員之詢問,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應全程錄音,故常造成偵訊筆錄內容與真實內容出入,甚至有對被告或證人行威脅利誘之狀況。檢警調在偵訊階段,全程首尾聯貫之錄音,將對被告人權有重大的保障。除全程錄音並製作筆錄外,在審判期間辯護人得經法院許可,取得偵查期間錄音之複本,作為審判程序中重要之物證。如此將杜絕檢察官、警察及調查局之不當訊問及錯誤記載偵訊內容之狀況。如何客觀存留證據,證明檢警單位依法偵查辦案,目的不僅在衛護人權,在標誌司法之公正客觀,也在保護辦案人員。
在前屆立法委員任內,筆者曾提出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案,主張偵查訊問全程錄音、律師無障礙接見被告,辯護人得蒐求證據為被告辯護、法官公平客觀居中聽訟,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此一法案,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與律師公會均表支持,且主動協助,多方奔走促成。司法院亦表示不反對司法之進步與人權之保障。但在刑事警察局與檢察司少數年輕檢察官反對下,說服民進黨杯葛,使得此一衛護人權、改革司法的重要法案功虧一簣。
保障人權、落實司法改革,不容打折,更是不分藍綠應共同努力的。站在保障人權之角度,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共同促進司法革新,勿以少數行政單位抗阻,延擱了司法改革。「作對的事,把事作對」。若是檢警調單位能接受偵查錄音等作法,自當昭信與民,日前的群眾聚集與不當之訊問,自然納入正軌,不必成為社會矚目的事件了。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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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 | 不做立委了也要請哥兒們代為提案, 保護人權 , 不達目的絕不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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