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臨門一腳,眾所矚目之法官法功虧一簣上會期未能完成三讀。報載立法院開議不久,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就已將最後的協商版本付委,同時也有立委提出的「司法官法」,更將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訂在同一個法案中,將來可能兩案一併進行審查。
上會期法官法未過,背後主要原因之ㄧ可能便出在檢方的態度。部分檢察官不滿法官法草案中僅將檢察官準用法官之身分保障,主張應與法官並列,甚至連法案名稱也要改變,因此杯葛法官法。曾經揚言「若要讓法案通過,需要費些氣力;但要讓法案不過,卻不費吹灰之力」。果如其言,法官法受挫未過。
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一由檢察官與被告互為攻防。法諺有云「法院是沉默的。」法院除判決外,不另發表意見。法官同時在法庭上也極少主動提問。法官除維持法庭之秩序,完全居於「聽訟」之超然地位。檢察官為國家之代理人,居於擿奸發伏之地位,而與被告對立。法官之職守既在聽訟,當不可越廚代庖與檢察官聯手懲治不法。雖然同為法律人,但因角色不同任務各異,法官不宜與檢察官歸為同一族類。司法院之法官更不宜與行政院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一齊由法務部作職前訓練。
檢察官身分受憲法保障與法官同,吾人並無異見。但不著想於檢察官法之單獨立法,以求規範保障,卻要將檢察官與法官混稱司法官,極為不妥。
在上會期中,包括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牽涉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數法案均未完成立法。本會期立法院法制與司法委員會中,諳習法律之委員已無一人。立法院一黨獨大,但委員卻相對餒弱。誠懇呼籲立法諸公,審慎聽取各方意見,莫為個別利益隱藏於文字背後而不見,更切盼莫昧於流俗或受制於民粹,而不敢堅持真理。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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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法官與檢察官身分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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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老師
法官跟檢察官在ROC一直是混在一起的
有它的歷史淵源
因為老公是檢察官
我非常能體會這種矛盾的心情
38期之前
結業成績三六九的
強制分發檢察官
印象中是39期開始
完全按照名次自由選填分發
所以
曾經
有些人是可以選擇當法官
而被迫當檢察官的
我一直覺得
一定要尊重人的意願
只要是自己選的
抱怨比較少
越是強迫
縱使本來喜歡不排斥
也會反感
我在台中地檢署學習的時候
因為指導老師都很熱血
從頭到腳解剖我都看了
九二一地震
也全數動員出去幫忙相驗
我以為自己不能當醫生是不敢看屍體
其實只要是以工作的心情
什麼都不怕
曾經一度
我想過當檢察官
可是
人性就是這樣
當時大家就預言
以後檢察官地位會越來越低
我只能說
如果希望法官法過
最好
是尊重這種歷史發展
您是律師
我不知您是否能夠體會
檢察官沒辦法心甘情願跟律師平起平坐?
我不曉得怎麼去解釋這種心情
陳水扁學長那個年代
律師比司法官還難考
一年只考一兩個
但是晚近十幾二十年來
律師比司法官好考
中國人
一向重視考試
您要大家平起平坐
不把學歷考試放在心上
有困難
至少
能否等到
三合一考試
統一由司法院培育之後
自由選填律師,檢察官,法官
20年之後
再來切割院檢?
到現在
地檢署的全名都叫
OO地方法院檢察署
院檢辦公大樓
也是同一個大門
向左轉向右轉的不同而已
很多聯姻
夫妻兩個都在司法圈
對圈內人來說
絕對跟嫁娶律師的
熱情度跟信任度不同
心態上
院檢根本是一體的
我在法庭上一向稱呼檢察官"某檢"
律師"某律師"
可是
我的審判長
會大大方方叫公訴檢察官"學長"
連剛分發的學弟也這樣跟著叫
很多人
自己根本沒有意識到
這種不適當的行為
因為
我們是同宗同源
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我不是為我老公說話
但是
沒有20年的分離
要把檢察官從法官法中剔除
那是不可能的
會反彈的!
想也知道
檢察官沒有司法院護航
行政體系根本挺不起來
這樣
我覺得太殘忍
太不公平了
除非
開放五到十年
把所有有意願轉任法官的檢察官
保障通通安插好
人性啊!
而且
要符合公平啊!
一開始
就不應該用強迫的
應該用鼓勵的誘因
我很反對中國人一切以防弊的角度出發去設計制度
就是怕
檢察官都是倒數幾名
法務部面子難看
或者對偏遠地區人民保障不周
那就應該用獎勵的啊!
重賞之下
必有勇夫
如果今天到偏遠地區任滿4年可以優先派升
或可以優先遷調
或按月領高額加給(不是像現在的約600元)
我想
大家不會避之惟恐不及的
還有一種方法
只要願意出國進修(國內不算)
一律先補助一半
學成後
憑畢業證書跟成績單
給獎學金
只要出過國留學
保證視野不一樣
到時候
大家就不會小眉小眼
每個人性向不同
天生萬物
不可能大家搶著吃同一種菜
台灣的問題
就是價值單一
所以什麼都要搶
就算搶到之後
吃兩口覺得不好吃
扔掉也無妨
這樣
是一種精力的浪費
我到現在
還是以征服為樂
自己知道是病態
唉!
ihon
ihon
我從來沒有從律師角度去想過檢察官地位
我只是在敎各國法律制度時
得知現今各國法律制度沒有一國的檢察官是穿法袍坐在台上問案子的
法官與檢察官聯手辦案是絕對錯誤的
這不能用人情來合理化錯誤的法庭秩序
復甸手啓
老師您好~
您說的是對的
但您的看法是否滿單方面的
且無任何配套措施
當然您的看法是對的
但這是台灣司法歷史淵源
法官.檢察官出自同源
只扮演著不同角色
訴訟關係本是該當事人武器對等
如完全當事人對等
檢察官無權~處於消極辦案
打擊犯罪必然不彰~
社會正義與當事人主義間需權衡
紙上談兵.不能解決問題
徹底當事人主義.您來抓壞人好了
檢察官與法官都是基於同一考試訓練分發
檢察官之素養與判斷不輸法官
何需把檢察官當社會的亂源呢
檢察官何其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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