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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上手銬、理平頭 剝奪羈押中人權

【聯合報╱李復甸/監察委員(台北市)】 2008.12.03

刑事訴訟法本是保障人權的小憲法。羈押則是刑事訴訟期間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一種,俾以完成偵查。羈押僅限於預防逃亡串供湮滅證據或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之情況,方能聲請法院裁定羈押。世界各國法制莫不均設審前羈押之法制,惟少有對所犯為重罪成為羈押之理由。

近來因陳明文、蘇治芬等人之羈押引發爭議,甚至有廢審前羈押之主張。就人權之衛護兼為偵查效率之考慮,應著手修法。命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得聲請法院羈押,始為合理。

陳水扁上手銬的照片震動全國,甚至喧騰國際。有無必要將國家前元首上手銬?羈押法規定「被告非有事實足認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虞者,不得施用戒具束縛其身體」,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規定:「提解人犯時,無分犯罪輕重,一律加戴手銬,重刑犯並適切附加腳鐐,以減少脫逃之情事發生。」有無行政命令超逾法律已有爭議,且羈押法實施細則尚規定「解送被告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就前元首之情況,似不必將其窘境暴露於眾。

更令人驚嘆的是邱義仁被理了小平頭,又引起羈押中人權議論。看守所表示,所內沒有吹風機、加上邱義仁的頭髮披肩,才會勸告並獲得同意後,把他的頭髮理短到「簡樸適度」。簡樸適度出自(75)法監字第12668號法務部函,謂「男性受刑人自其刑期屆滿之日溯至三個月前起,許留簡樸適度之髮型。」邱義仁為羈押法中之被告,並非受刑人,不能適用監獄行刑法之規範。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無罪推定原則,羈押中被告當有穿著自備衣飾維持原有儀容之權。羈押法規定「被告得自備衣類」。為何羈押中被告要被規勸剃髮?無非為了管理上的方便,但是因以犧牲人權嗎?

歐美法庭常以希臘蒙目的正義女神手執天平作為司法的象徵。其蒙目的意義便在強調不能以嫌疑人之外表來判斷曲直。試想一個身著囚服,足繫拖鞋腳鐐,光個腦袋的被告,恁你有千個委屈也看似罪犯。因此,允許嫌疑人及被告有權正常衣著,且不能拘束身體,是實踐公平客觀審判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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