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e-mail
咋觸集撲浪

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特偵組未具體求刑的真正原因

971121李復甸委員九十七年巡察法務部發言
壹、檢察官無審判之職權不宜具體求刑

基於檢察官與法官刑事訴訟制度地位之不同、職司不同,對法律適用及制度設計亦有不同,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的制度下,作為偵查主體,指揮監督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偵查犯罪,並為起訴或不起訴等等之決定。在訴訟中,檢察官則扮演訴訟當事人之角色,負責對其起訴之犯罪事實舉證,使法院確信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雖刑訴法第264條規定,檢察官起訴書應表明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檢察官對犯罪事實應適用法律之評價,無須表示意見,僅在審判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其目的在提供法官科刑之參考

第 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對犯罪事實之具體求刑係專由法官決定,當事人僅得在法院對起訴案件,具有全面性的認識後,不干擾法院對具體案件之心證時,提出求刑之意見,作為法官之參考,此乃法官獨立適用法律之當然結果。因此,檢察官對犯罪事實起訴時,不應就被告所應受之刑及刑度表達意見。

現行刑訴法僅在例外之情形,即法官審理犯罪事實前,對犯罪事實所應受之法律評價表達意見,即刑訴法第451-1條等規定,都是刑事訴訟制度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配套,即通常程序之例外,為紓減案源所設計之制度。反之,在案件進入通常程序後,則此等例外之作法,即不應適用,檢察官則不得在起訴時就被告之求刑表示意見,惟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強化追訴危害治安犯罪實施方案績效評比與獎懲要點等行政規則,皆要求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之具體求刑表示意見,實有不當之處,法務部應就相關行政規則加以檢討,以符合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



第 451-1 條 (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一百零一、

提起公訴,除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得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之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外,應以起訴書為

之。

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外,

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

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

求處該刑度之理由;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

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

,表示意見。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為緩

刑期間及條件之表示,惟應注意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主觀

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被告,應注意請法院宣告

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或加重之原因,以及

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明,以促使法院注意



起訴書內應記載之事項,如有疏漏,應即依式補正。(刑訴法

二六四、二六五)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五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自首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除有自首或自

白之行為外,尚須注意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因而查獲

其他共犯等要件。偵查中自應予以查明,作為具體求刑之依據。如因

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應予免除其刑者

,檢察官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規定,予以不起訴

處分。

二十一、檢察官以被告涉有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罪嫌,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

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並依情節聲請法院

宣告保安處分;對於併科罰金部分,亦應注意按其犯罪情節及所

得不法利益之價額,請求併科適當之罰金。案件於法院審理時,

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

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