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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因為吳英昭以過渡自居,不願依照剛修的法院組織法調整編制。有了新通過任命的檢察總長,才有了依法成立的特偵組,才有了目前看到的各個弊案的偵辦。大家還覺得選陳聰明出任總長是錯的嗎?

我在立法院做了什麼?

(九十七年一月底離開立法院時的自我檢視)

最近有些朋友稱讚我在立法院做了許多事。但是我回問,你說得出我做了哪些事?卻不大有人說得出一兩件。不是醜表功,只是擔任了一年立法委員,恭請大家打個成績,評個分吧。

  • 首先召開公聽會,披露揹債兒的苦境,終獲立院同仁熱烈響應,完成民法繼承編有關限定繼承與施行法的修正。
  • 落實人權保障,主張戒具依法不得為懲罰之工具。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五月開始,死刑犯不再紮腳鐐。
  •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主張羈押中人犯不得命薙光頭、出庭不得命著囚服。獲得法務務同意改進。
  • 主張堅守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庭不得拘束其身體之原則,落實法院審判中重刑犯不得僅褪去手銬而仍留腳鐐之不當作法。經司法院查明,已通令改正。
  • 堅持依憲法增修條文「個別審查」八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立法院同意八位被提名人之投票,應採每人一票,不得一張同意票列載八位候選人。經親民黨堅持,迫使國民兩黨變更協商之默契,始依憲法增修條文完成大法官審查。
  • 為切實避免串供,並為便於律師接見。建議法務部執行律師接見羈押中被告,採網上預約登記。
  • 堅決主張不應以消極抵制方式杯葛總統之提名權。說服親民黨同仁通過檢察總長任命案。其後方有特偵組之組建,一年內甚多貪瀆案件始能陸續偵辦。
  • 多次訪察監所要求落實毒品防制條例之勒戒與強制戒治引發社會對減害治療之重視。
  • 主張辯護人有無障礙接見被告之權、辯護人有為被告蒐求證據之權,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主張檢察官不應以開庭方式行偵查,偵查中訊問檢警均應全程錄影錄音,並有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案經多次黨團協商,最後仍因民進黨受刑事警察局影響,功虧一簣,未能完成修法。但將在第七屆委請其他委員繼續努力,必使實現。
  • 提出「會計師法修正案」複議,堅持執業證照制度,反對滥修擴權不使會計師任意取得訴訟代理權。複議成功,完成修法。
  • 衛護私人辦學自由,未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學校得自行決定籌設之系所班級、招生員額及學費。修正私立學校法。
  • 堅持故宮博物院之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破除切斷與北平故宮關係之行政院草案,並限定專題蒐藏不得任意價購其他無關之現代展品。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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