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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9日 星期四

法官更超然 司改春雷

法官更超然 司改春雷 【聯合報╱李復甸/監察委員(台北市)】 2012.01.19 無罪推定具有普世價值。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乃無可爭議。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法院審理不應再行糾問,當事人進行是必然的程序。 在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會議中,曾為當事人進行之條文爭辯甚久。法務部檢察體系堅持,為發現真實,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司法院主張,基於公平、正義之精神,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仍「得」依職權調查。妥協之下,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加了一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尾巴。 雖然號稱「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那是掩人耳目的職權進行主義,行糾問之實。侵害被告人權至為明顯。 今年第一件大事,最高法院連續對所謂「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進行改造。十七日通過,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人權兩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等規定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義務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法官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不負擔推翻被告無罪推定之責任。 我們為司法改革第一聲春雷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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