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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9年1月27日 星期二

李復甸教授就刑事訴訟法34, 41, 51, 58, 163等條的修法意見

司法改革不是喊口號。我原先打算從民、刑及行政訴訟開始,加上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將我所學作出一些貢獻,以達到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只可惜立法未過,我短暫的的立法院一年任期也告結束。

我曾自許:

如果體重只有別人的一半,那你最好穿得比別人鮮豔兩倍。

如果身高只有別人的一半,那你最好穿得比別人可愛兩倍。

如果任期只有別人的三分之一,那我只好比別人努力三倍。

只是國民黨不肯再讓一席給親民黨,把我透過修法達成司法改革的想法徹底打破。在九十六年我在立法院最後一會期質詢中,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的一些看法。其中對當事人進行主義、律師無障礙接見、偵查時首尾連貫錄音、筆錄改進、偵查庭的位置改變都有一些紀錄。章當作學尼鴻爪吧。

請看我在立院總質詢的片段


http://fuldali.blogspot.com/search/label/%E8%B3%AA%E8%A9%A2%E5%BD%B1%E7%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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