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1/24 04:34 蔡慧貞/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做出解釋,認為羈押法中,看守所對羈押禁見被告與律師律見時全程錄音的規定違憲,監察委員李復甸早在九十六年第六屆立委時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力主被告羈押時的司法人權也應受保障,卻遭法務部和刑事警察局強力反對,昨日知悉釋憲案出爐,開心的大嘆,「還我公道」。 李復甸昨日表示,他在立法院第六屆第五會期時曾提案修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力主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且不得禁止、限制、截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的行為。他認為,目前律師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相關公務員多有對談話內容加以錄音或在場監視的情事,不啻預設辯護人均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之虞,對辯護人接見及通信權之限制,應由中立及超然的法院為之才是。 只是,李復甸此提案一出,即將法務部和刑事警察局強烈反彈,李復甸說,時任法務部次長朱楠尤其反對最力,最後該案因此朝野未達共識,鎩羽而歸,因此,他直言,大法官的釋憲文一出,無疑是還他一個公道。
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羈押禁見錄音違憲,李復甸:還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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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李大律師, 不愧是立法委員阿....
這讓我想到美國當時對citizen wiretapping & habeas corpus 也捲起了一陣旋風阿, 當時布希總統的手下Alberto Gonzales, 當時州政府團隊進入總統府後作法務部長, 結果被當時的參議院叮的頭痛阿....
我覺得李大律師作監察委員真的不值得,王聖人雖然道德超然, 但是對法律上的見解卻沒有李大律師的素養豪, 一個專業的律師,卻進入了監察院跟些消基會等的代表來抓官員,我實在看不到對台灣有什麼幫助阿.現在的立院司法委員會卻是兩個沒有太多法律素養的委員作召委,唉,人才阿, 於台灣這種制度是在好的人作不到好的事情.....
李大律師, 再監察院真的是委屈您了阿....作為一個律師的角度,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的概念我認為作官也多揣摩這句話的意思,而李委員當時看到了很多對於被告不公的情況,我們也看到了,有如宋省長當時為台灣弱勢發聲,真是感動阿, 唉, 希望您下次有機會,再參加選舉把, 我相信台灣人需要更多有像你這樣的人才...
水墨縱橫兄
立委監委各有其職啊
能做點事總是好的
只是監委老是被人當賊心裡很不好受
監委是人不是神
監委也有親人朋友故舊
要讓監委不能接觸世間事
是不合理的
監委的工作到處得罪人
座車的功能是維護他的安全
座車原是薪俸的一部分
現在也被禁絕了
新年快樂
復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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