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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聯合報╱社論】受司法磨難二十八年的冤枉人生

受司法磨難二十八年的冤枉人生

2009.04.18

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三人,涉及一項官司,民國九十六年三審無罪定讞。無罪判決本來應該是令人欣慰的,但這三人的官司歷經二十八年半的審理,三人且曾被長期而反覆多次延長羈押。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是這樣說的:「本案被告因涉嫌被押時,正值中年,豪情壯志,前景無限;至無罪確定時業已滿頭白髮。繫案二十八載不決,寧非毀人一生?」

這就是司法史上耗時最長的「一銀押匯案」,最後無罪定讞,司法還儼然演出「還人清白」的結局。若非監察委員李復甸和沈美真主動調查,作出「罔顧司法人權,案件延宕不決,自應予嚴正譴責」的結論,外界既無從了解三名無罪之人曾受到如何的司法凌遲,司法界本身大概也不會有什麼主動的改革檢討。三人進出看守所和法庭,以待罪之身度過二十八年歲月,無法正常工作,無從辯護名聲,待獲得司法無罪確定時,只能靠每月三千元老人年金過活。這不是形同一場漫長的冤獄人生嗎?「寧非毀人一生」的沉痛控訴,受害的三人難道只能無語問蒼天?

三人所涉「一銀押匯案」爆發時頗為轟動,因銀行與客戶間的糾紛,導致政府八百多萬美金的外匯損失,在當時堪稱巨款,經手業務的行員因而被以圖利罪起訴。但關於圖利罪所必要之圖利自己或他人的「犯意」,檢察官始終未提出具體證據。此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達十二次之多,直到高院更十二審改判無罪;而高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執意上訴卻又未附理由書,補送上訴理由書時已逾二百日,讓全案因此又多躺了超過半年。等到最高法院終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無罪判決時,已是如監委調查所描述的,那被告三人「業已滿頭白髮」的光景了!

更有甚者,最後證明無罪的這三人,都曾被長時期羈押。柯芳澤被延長羈押了八次,另二被告則延長羈押達十八次之多,關在看守所的時間超過四年。調查的監委說,「無從得知延長羈押實質原因,暨法官係依據何種事實及證據為延長羈押之心證,此實有不當,自應檢討改進」。

高高在上的檢察官,無具體事證仍堅持上訴,卻又未附理由書,其結果就是三名被告白白增加了超過半年的審判等待。高高在上的法官,理由不清不楚地延長羈押裁定,換來一句不輕不重的「自應檢討改進」,付出代價的卻是三名被告長達數年的看守所歲月。也難怪調查報告說,若不該羈押而羈押,不該起訴而起訴,不該有罪判決而判有罪,「民眾無法依事實與法律合理預測法院之作為。社會人民如何看待司法?被告又如何期待司法?」

台灣人民到底是如何看待、如何期待司法的呢?反過來問好了:司法到底在不在意如何被人民看待?到現在為止的情況顯示,好像司法並不怎麼在意;否則,在毫無新事證的情況下,十二次發回更審的情節是怎麼發生的?檢察官的「不合法上訴」情節又是怎麼發生的?

回過頭來看這個問題:人民如何看待司法?實力派如企業家曹興誠,花錢登廣告痛罵檢察官濫權和浪費司法資源。政界聞人如雲林縣長蘇治芬,控訴當初被檢方霹靂行動上銬押人,如今等了五個月怎還不開庭審理?這些名流尚有機會以高分貝、高姿態表達抗議。而默默無聞如柯芳澤等三人,整個壯年人生禁錮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景況中,他們的「如何看待司法」叫人何忍聽聞!

民間有司改會,司法院內部也有自前院長翁岳生手中即啟動的司改運動。但真正的司法改革豈在於一場運動或一份報告?三名被告受司法磨難的二十八年冤枉人生,這故事如果能觸動一個司法人的良心,增添一個司法人運用公權力時的戰戰兢兢,就可算是司法改革的一分具體動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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