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之成立必須經過國會通過條約案,亦即是ratification。經立法院通過條約案後,乃對政府發生拘束。但若要對人民發生拘束力,尚需經過立法轉換(implementing legislation)。若一國之憲法中明定條約具國內法效力,方無需經立法轉換之過程。傳統國際法皆不以條約具自動生效(self-executing)之效力。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同盟國家生怕戰敗國以國會為擋箭牌,拒不履行條約,故在其憲法中放入條約自動生效之條文。我國不採自動生效原則,故條約需經立法案逐條討論三讀之後,方能成為對人民生效的法律。例如我國在領海及鄰接區公約之後,依據公約內容訂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方為正辦。 立法院院會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等兩項在推行人權工作上有重要意義的公約,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可是總統在四月二十二日方公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但是兩個公約本身卻還沒有完成公告程序。該施行法之重點在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若要看公約的內容,如今卻尚未能完成程序。即使完成程序,也要由此施行法轉而引用聯合國的公約條文,還應參照聯合國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奇歟異哉,一國之立法竟無一國之尊嚴。 政府要通過立法,讓我們人權法治與世界標準接軌,這是令人非常興奮的事情。但是不能因為馬總統在競選政見宣稱,將兩項人權公約納入立法,便可慌忙草率地通過。立法院法制局沒有即時提供委員會討論之適當資訊;法務部又在報端大剌剌地刊登宣傳廣告,均未見妥適。法律人當以維護法制自我期許,完全不顧法制架構與國際慣習,讓人咋舌。
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奇歟異哉「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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