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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南海海嘯捐款勸募 內政部新聞局外交部被糾正

糾正案文

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外交部。

案   由:內政部係掌理全國勸募事宜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南亞海嘯勸募款新台幣四十八億餘元長期未依法善盡監督之職責,復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對勸募團體「定期辦理年度查核」,縱迄今僅委託查核一次,於發現多項缺失後亦未積極追蹤監管;而行政院新聞局及外交部甚將部分募得款分別延宕近一年、五年始撥付,影響及時援救(贈)時機,有損我政府國際形象;尤以該局復對所募得款項計四億餘元竟未依主、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憑證事後複核,致發生國外照護計畫計三億六千萬元無單據可供查核,國內照護計畫則未依合約規定報銷、溢支或重複補助計八百餘萬元等違失情事;另外交部亦將其中募得款項計一千七百萬元及美金近二百萬元委託國外非政府組織執行亦未要求檢附原始憑證,致無單據可供查核等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事實與理由:

為對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海嘯與地震受災嚴重之南亞多個國家表達台灣之關懷與愛,我朝野於災變發生後,充分發揮愛心,不分畛域,積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投入救災,除適時展現我國對各受災國之友誼外,並凸顯我國對受災國之援助純係基於人道考量,跨越種族及政治藩籬,更有效彰顯我人權立國正面形象,並提升我之國際能見度。鑑於社會各界普遍關注賑災經費運用情形,捐款是否已獲妥善有效運用,救援物資是否能完全及時嘉惠災民,有關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活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共計核准三十二單位勸募團體(機關)辦理勸募活動,總募得款項計新台幣(以下同)四十八億餘元(詳附表十九),其中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台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台中市政府計六單位係屬政府機關,經轉捐後,僅餘行政院新聞局(接受轉捐後捐募款3407,509,527元)及外交部(轉捐後捐募款188,104,723元)為自行委託(或贊助)非政府組織(NGO)執行之機關,經核皆涉有多項違失。另二十六單位係屬民間勸募團體,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迄今僅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以四十萬元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定期辦理年度查核」,亦發現多項缺失。

九十四年一月間,行政院新聞局奉林佳龍前局長指示,整合平面、電子媒體及國內非政府組織,共同發起「媒體影藝大團結;送愛心到南亞」—「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活動,結合台灣社會資源、公眾愛心,讓南亞災民,感受來自台灣社會多方之溫馨與支持,共計募得407,509,527元(詳附表一),其中三億六千萬元用以認養一萬名南亞受災兒童(每人每月一千元,為期三年),案經行政院第2922次院會通過新聞局提報之「明天過後,認養災童」活動規畫,游錫堃前院長並指示外交部與新聞局合作推動認養災童事宜。嗣因「認養」計晝執行困難,該局(「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活動唯一申請人)遂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函報內政部原則同意,將「認養」變更為「照護」計晝。至國外照護部分,該局將該募得款項三億六千萬元分別贊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慈濟基金會)以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以下簡稱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家扶基金會)等三大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NGO,以下同)執行;另該募得款項超過三億六千萬元之四千餘萬元捐款(詳附表二)則轉照護國內貧童,分別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世界展望會等三大非政府組織執行,此種公益援外之社福照護、彰顯台灣人民之善良與愛心、推廣我國民外交、促使國人及國際社會瞭解我國政府與民間所做之國外援助及社福照護之努力與成就、提昇我國際正面形象甚有助益,立意良善。

本案行政院新聞局發起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之募得款項係政府收受捐款,依內政部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02184號、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授中社字第0940016106號函示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政府單位發起捐募活動,其募得款之收支,仍應於現有體制下依國庫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非為脫離政府機制之支付體系。縱行政院新聞局以信託方式委由華南商業銀行管理,行政院新聞局仍應將本案募得款項及利息先解繳中央銀行國庫局,列為財政部捐獻帳戶,再由財政部依前揭辦法核撥行政院新聞局。是本案行政院新聞局發起南亞海嘯捐募活動收受捐款所涉經費收支,係該局代收代付款頊,該局會計人員應依照政府相關主、會計法辦理,自應負相關審核責任。另本案自發起募款迄照護契約及細部計畫之監督、執行以及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之內部審核,迄賸餘款再委託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執行(詳附表三)等事宜,歷經林佳龍、姚文智、鄭文燦、謝志偉、史亞平、蘇俊賓六位局長及易榮宗代理局長(詳附表四)。合先敘明。另本案外交部亦發起「台灣愛心關懷南亞」勸募活動,相關結報單據縱均經該部內部審核,惟仍核有以領據結報而未檢附實際支出憑證結報或查核實際支用情形,以及外交部資助「印尼亞齊省 Syiah Kuala 大學資訊及通訊科技中心重建計畫」,竟延遲近五年始簽備忘錄MOU、撥款、動工等情事。

本案調查之緣起係審計部派員抽查該局九十四年財務收支及決算後函報本院,經本院第四屆第一次院會決議調查。案經本案調查人員赴行政院新聞局實地瞭解、調閱查詢相關資料,並詢問行政院新聞局、外交部、內政部等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調查竣事(有關行政院新聞局重要紀事詳附表五),茲將本案之違失臚列如下:

行政院新聞局林佳龍前局長於渠局長任內發起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活動,該募得款項係政府收受之捐款。惟渠因對捐募款項屬性之認知有差,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卸任局長後,仍繼續擔任脫離政府體制支付體系之「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監督執行本案募得款項,除將該委員會會議移往台灣智庫召開外,甚復將該委員會秘書業務委由渠配偶及渠前機要秘書、該智庫行政人員負責,遂招致物議,殊有未當:

依「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捐獻人或捐獻團體直接匯交各機關或團體之各項捐獻,應由收受機關或團體,將該項捐獻轉送中央銀行依照規定辦理,不得逕行處理。」復依內政部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016106號函示略以:「行政院新聞局辦理『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南亞賑災捐募活動,……有關捐募委員會係對募得款之使用行規劃、執行及監督等職,惟其中如由政府單位發起捐募活動,其募得款之收支,仍應於現有體制下依國庫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非為脫離政府機制之支付體系。」足見本案南亞海嘯募捐款,係政府收受之捐款,其收支仍應於政府機制之支付體系下,依國庫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非為脫離政府機制之支付體系,自無疑義。

據該局查復本院略以,「林前局長對募集款項屬性之認知有差」。林佳龍前局長於渠任內自行核定「一萬個希望專案募得款項處理作業要點」,成立「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分別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四月十二日、四月二十六日、六月十四日共計召開四次委員會議。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報告事項決定:「……捐款帳戶由本會成立之日(即94年3月7日)起正式轉由本會負責管理。」「……委員會運作涉及之必要費用(探視災童、出國、出版報告),得於募得款項信託專戶所生孳息中支應。」第三次委員會會議紀錄之臨時動議決議:「一、未來委員會秘書業務,將由張益超先生(註:林佳龍前局長辦公室之前機要秘書,任職期間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擔任執行秘書、廖婉如女士(註:林佳龍前局長之配偶)及林宴安小姐(註:台灣智庫之行政人員)擔任助理,新聞局視情況從旁協助。二、委員會下次會議訂於五月中旬,可考量改於台灣智庫等其他點舉行。」第四次委員會會議之紀錄(註:該次紀錄為台灣智庫之行政人員林宴安)討論事項案由二、決議:「(有關林主任委員參選台中市長,選舉期間是否應推舉代理主委一職,)建請各委員相互協調,推舉代理主委。」又第四次委員會會議地點在台灣智庫大會議室(台北市愛國西路九號八樓),前三次會議地點均在行政院新聞局。

經核,行政院新聞局林佳龍前局長於九十四年一月間發起「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活動,內政部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40004554號函復略以,原則同意該局申請辦理捐募活動事宜。迄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該局已到位募得之捐款達295,509,527元,該募得捐款係政府收受之捐款,然仍續存於該局向財政部申請核准開立之國庫機關專戶「一萬個希望捐款專戶」,行政院新聞局亦尚未依規定,先解繳中央銀行國庫局,列為財政部捐獻帳戶後再回撥行該局;復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正式由「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下,林佳龍前局長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卸任新聞局局長後,竟仍以大額捐款人代表身分繼續擔任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四月二十六日、六月十四日共計再召開三次「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會議,甚至於渠欲參選台中市市長前,逕自決議將該委員會秘書業務,由渠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已離職之局長室機要秘書張益超先生擔任執行秘書;渠之配偶廖婉如女士及台灣智庫之行政人員林宴安小姐擔任助理,新聞局視情況從旁協助。揆以本案之募得款項係政府收受之捐款,該局勸募作業事先規劃即有欠完善,誠如該局所查復「因林前局長對募集款項屬性之認知有差」,林佳龍前局長自卸任該局局長後,仍未移交本案募得款項予該局,甚又將委員會移往台灣智庫召開,秘書業務委由渠配偶、已自新聞局離職之渠前局長室機要秘書、台灣智庫行政人員負責(紀錄亦由該智庫人員負責),新聞局則視情況「從旁協助」,況該委員會之政府代表僅行政院新聞局參事許國郎一人而已,渠之該等作為遂引發各界及捐款人迭有質疑「捐募款項運用脫離政府監督體系」、「林佳龍前局長究意欲何為?」、「該活動勸募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資訊,缺乏監督機制等」,亦引起檢調單位調查、審計部質疑「本案募得款項脫離政府體制支付體系,而委由成立體制外之『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處理,其法令依據、相關資訊公開及監督事宜之依據及允適性等」,招致物議,殊有未當。

本案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款項之撥款、照護計畫之監督及執行,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姚文智前局長接任後,因局內意見不一,渠仍未積極接續處理,續放任、漠視林前局長繼續召開三次體制外之委員會會議,該局屢遭媒體及社福團體抨擊延宕撥款後,始於八月下旬火速處理後,成立該局任務編組之「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確有款項撥付遲延,影響災區救援,損及政府及國家形象,顯有疏失:

經查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款項407,509,527元之執行係三年(分三年撥款)之中程計畫,非俟本案所募得資金全數到位後始得撥款。本案募款之執行先後由政府體制外之「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以及行政院新聞局任務編組之「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之決議,國外、國內之照護計畫委由國內最具國際救援經驗及公信力之非政府組織(NGO)—慈善社福團體慈濟基金會(係贊助契約)、世界展望會(係委託契約)、家扶基金會(係委託契約)以及兒福聯盟(係委託契約)執行(詳附表六、七)。復查該募得款項之資金迄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295,509,527元、九十四年七月八日395,509,527元已分別到位。次查姚文智前局長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接任該局局長後,仍未積極接續處理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活動政府所收受之款項,續放任、漠視已卸任局長之林佳龍前局長以「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身分分別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四月二十六日、六月十四日再召開三次體制外之委員會會議,任由林佳龍前局長將該委員會秘書業務委由林前局長之配偶、前機要秘書及台灣智庫行政人員負責,甚或將該委員會會議地點移往台灣智庫召開,黨政不分、紊亂體制。

復查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媒體刊登略以:「南亞捐款未釋出,社團炮轟」。姚前局長當日批示略以:「南亞捐款事宜,請速移交民間NGO組織辦理。」然該局仍未積極處理,任由林前局長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再召開第三次「體制外」之委員會會議。審計部亦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提出數項疑義函請新聞局說明見復,該局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因「內部看法不一」,由王前主任秘書振臺召開研商會議,迄同年七月十五日始函中央銀行,將募得款項及利息收入計395,636,825元依規定轉存中央銀行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函知新聞局,請該局按捐獻者指定用途使用,並請該局掣發收據逕向中央銀行國庫局洽領捐款,然該局仍未準備就緒以領回捐款並委託NGO執行照護計畫,復又延宕月餘,迄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始將該捐募款回撥該局開立於中央銀行之專戶。由此顯見該局未積極處理,任其延宕,昭然明甚。

次查姚前局長同年八月十六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略以:「1.對於『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之前協助處理募得款項相關事宜,原則上新聞局尊重該委員會會議決議。2.惟為妥適處理捐募所得,以符各項程序規定,由新聞局與華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並與各NGO簽訂契約,監督其執行南亞海嘯、地震災區及國內照護事宜。」然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新聞媒體再於頭版刊登「海嘯募善款,拖八月未撥;政府黃牛,害慘民間」,該局始火速於三天內積極處理本案捐募款之回撥、簽約、撥款事宜,亦即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將募得款項及利息回撥該局開立之中央銀行之專戶;同年八月二十五日與華南商業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指定四大NGO為辦理(國內、國外)照護之受益人團體;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行政院新聞局為主體重新與家扶基金會、世界展望會簽訂國外照護之委託契約、同日將募得款項及利息再轉撥華南商業銀行信託帳戶、同日再依約撥付第一期(年)款予家扶基金會、世界展望會各三千六百萬元。據此,該局於媒體頭版再度抨擊後,火速於三天內處理本案捐募款之回撥、簽約、撥款事宜之高效率,甚將應先向內政部變更為照護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設置要點」以及成立該局任務編組之「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之程序前後倒置,更足見該局延宕撥款情事益臻明確。

末查事後再於同年九月九日函內政部將原募款之「認養」變更為「照護」計畫,同年九月二十日報請行政院核定「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設置要點」,該院於同年十月十四日函復略以:「請本於權責逕行核處」,行政院秘書長亦批示略以:「本案之執行前受社會極大之關注,應特別要求執行效率及公平合理」。迨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召開「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第一次會議,同年十一月、十二月始陸續與各NGO完成簽約、撥款(詳附表七)。

經核,該募得款項係政府收受之捐款,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款項之撥款、照護計畫之監督及執行,據新聞局查復本院略以,由於林佳龍前局長對募集款項屬性之認知有差,渠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卸任局長後,迄同年六月間,仍繼續以脫離政府體制支付體系方式監督執行本案募得款項,已有延宕撥款情事;尤有甚者,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姚文智前局長接任後,因該局內部意見不一,渠仍未積極接續處理,續放任、漠視林前局長繼續召開三次體制外之委員會會議,屢遭媒體及社福團體抨擊後,始於八月下旬火速處理,成立該局任務編組之「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因規劃欠周,執行困難,將「認養」變更為「照護」計晝,復因認知之差距,再將體制外「處理委員會」變更為體制內「監督會」,確有延宕撥款,影響救援,有損政府國際形象,顯有疏失。

行政院新聞局與四大NGO契約之簽訂以及細部計畫之審查,事先規劃皆未周延,致本案所簽之國內、國外照護契約,皆未規定「相關執行單據憑證之報核」;復以該局任務編組之第一次監督會決議:「本案相關執行單據之報核」,授權由秘書單位與各NGO協商後提會報告。然該決議竟未執行,遂肇致國外照護計畫計3.6億元之執行後審核,該局僅查復「無相關原始憑證可供查核」,確有違失:

查行政院新聞局林佳龍前局長於九十四年四月間召開第二、三次體制外「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審議後「原則通過」並確認各NGO契約內容,迄同年六月間,除慈濟基金會之贊助契約外,林前局長以該委員會「全體委員」為委託人名義,與世界展望會、家扶基金會、兒福聯盟簽訂五國內、國外委託照護計畫契約(詳附表六、七),該等契約皆未註明簽約日期。嗣姚局長於同年八月間、十一月間「原則上尊重之前該處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分別與世界展望會、家扶基金會、兒福聯盟「重新簽訂」五國內、國外委託照護計畫契約,同年十二月間再與慈濟基金會簽訂國外贊助契約,據該局向本院說明略以,該處理委員會及該監督會前後所簽訂5委託照護契約內容大體一致,與慈濟基金會所簽訂契約內容亦與該處理委員會所確認之契約內容大體一致。故不論以「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或行政院新聞局為簽約主體(即委託人)所簽國內、外照護合約中,皆未提及任何有關原始憑證報核或核銷事宜,顯有疏失。

依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二、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委託照護南亞海嘯、地震災區18歲以下兒童、少年計畫執行之監督。(二)本局委託國內照護計畫執行之監督。……」復查「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係行政院新聞局所設之任務編組,該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該局相關處室人員派充之。據該局九十四年十月間報行政院核定該監督會成立,行政院秘書長曾批示略以:「本案之執行前受社會極大之關注,應特別要求執行效率及公平合理。」

復依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召開「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本案相關執行單據之報核」,授權由秘書單位與各NGO協商後提會報告。然該局並未執行該決議,僅於召開第二次會議時宣讀上次會議紀錄,故該決議未執行。據該局向本院說明略以:「國際處在其他任務編組人員未加入,僅由一位同仁兼辦『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秘書工作情形下,自行審查相關單據後提報監督會,並在會場陳列各受托NGO所提報之單據,供與會者查閱,惟因單據數量龐雜未於會前提供相關單據供監督會委員查核,此節國際處處理或未盡周延,惟嗣後經大院提醒,國際處即會同會計室依據與NGO簽訂之合約書、監督會所核備之細部計畫……,動員人力詳細審核所有支出單據」。

經核,行政院新聞局與四大NGO契約之簽訂以及細部計畫之審查,事先規劃皆未周延,本案所簽之國內、國外之照護計畫契約,對相關支出憑證之留存或保管,竟付之闕如,亦未規定「相關執行單據憑證之報核」,影響內部審核作業。尤有甚者,第一次監督會之決議「本案相關執行單據之報核」,授權由秘書單位與各NGO協商後提會報告。然該局僅於召開第二次會議時宣讀上次會議紀錄,故該決議迄未執行,遂致國外照護計畫計3.6億元之查核,新聞局竟僅查復本院「無相關原始憑證可供查核」,確有違失。

迄本院調查本案時,行政院新聞局對國內委託照護共四千餘萬元之核銷,除補助營養午餐該局未要求家扶基金會檢附繳費收據外,其餘皆附有原始單據憑證;然該局三年來竟亦未依主、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內部審核事宜,致發生未依合約規定報銷、溢支或重複補助情事;復又互相推諉卸責,顯有違失:

依內政部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02184號、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授中社字第0940016106號函示分別略以,「捐募財物經收、掣據、轉撥及解庫之作業、支用與管理等,仍應依『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主計、預算及審計等法規辦理,並受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由政府單位發起捐募活動,其募得款之收支,仍應於現有體制下依國庫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非為脫離政府機制之支付體系」。復依新聞局為處理募得款項,以任務編組設有「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依「一萬個希望專案監督會設置要點」二、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委託照護南亞海嘯、地震災區18歲以下兒童、少年計畫執行之監督。(二)本局委託國內照護計畫執行之監督。……」爰此,該局應依主、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內部審核事宜。

據行政院主計處向本院說明略以:「各機關捐募財物經收、掣據、轉撥及解庫之作業、支用與管理等,依內政部於九十四年間內授中社字第0940702184號函示,應按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主計、預算及審計等法規辦理,並受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至各機關財務收支之處理,其中因支出而取得之原始憑證(包括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二十六、三十條規定,應由經手人等及其主管核簽後,送會計單位。會計人員則依會計法第九十五、一百零二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十七條暨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審核事宜」。復據審計部向本院說明略以:「依內政部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02184號、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授中社字第0940016106號函示規定,本案行政院新聞局發起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之募得款項係政府收受捐款,該局將本案募得款項,以信託方式委由華南銀行管理,相關帳務置於代收款項下,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代收款係屬經費類負擔及負債科目之一,則該科目款項之收支情形,相關人員自應負內部審核責任。」

經核,依前揭辦法規定、內政部函示以及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意見,是本案行政院新聞局發起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之募得款項,係政府收受捐款,所涉經費收支,係該局代收代付款頊,該局會計人員應依照政府相關主、會計法辦理,自應負相關審核責任。惟迄本院調查本案時,該局委託國內、國外委託照護契約及三年細部計畫之執行期間已結束或即將結束,國內委託照護共四千餘萬元之核銷,除補助營養午餐該局未要求家扶基金會檢附繳費收據外,其餘皆附有原始單據憑證;然該局三年來竟未依主、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內部審核事宜,致發生未依合約規定報銷、溢支或重複補助情事;復又互相推諉卸責,政務官認渠僅負責政策擬定,相關主辦人員則認為渠等僅負責文書處理,該局竟無人辦理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內部審核事宜,然眾多捐款人因信賴政府-行政院新聞局而捐款,該局又將如何對廣大捐款者負責,昭然公信,顯有違失。

行政院新聞局對社會照護及國中小學生午餐補助均非該局其職掌,亦非該局專業,簽約規範及執行亦未盡周延,又未善盡監督審核責任,肇致國內照護計畫計四千餘萬元之委託執行,世界展望會、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分別核有不符照護契約規定或溢支或重複補助午餐費等違失情事,計8,069,322元。顯見該局未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公益,對廣大捐款者昭然公信,實有負社會大眾對本募款活動之期望,確有違失:

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款超過三億六千萬元部分,計四千萬餘元,轉照護國內貧童,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世界展望會、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執行國內照護契約(詳附表二),惟行政院新聞局未善盡監督審核責任,迄本院調查後始囑該局進行查核,並函請教育部查核本案國中小學午餐費補助有無重複情事。

據行政院新聞局及教育部查復略以,世界展望會、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分別核有未依合約規定或溢支或重複補助午餐費之違失情事(詳附表九、十、十一),金額達8,069,322元。

世界展望會:經該局查核後計有不符國內照護契約規定之四十七筆支出,計128,121元(詳附表八),世界展望會同意減列並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繳回該局。

兒福聯盟

經該局查核後計有不符國內照護契約規定(含溢支)之支出,計2,652,801元(詳附表九、附表十),兒福聯盟同意減列並已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繳回。

兒福聯盟執行「經濟補助」計畫,依所簽訂合約規定,每人每月經濟補助(不得超出)1千元,惟支領情形有同一受補助人於一年內受補助金額超過一萬二千元以上,計有一百十九人次溢支1,866,259元(未包括「非經濟補助」在內),核與所簽合約未符(詳附表九)。

兒福聯盟執行「經濟補助」計畫,依所簽訂合約規定,每人每月經濟補助不得超出1千元,亦不得列支「非經濟補助」項目,兒福聯盟執行非屬合約所規定之「非屬經濟補助項目」,計有一百六十三人次列支「非屬經濟補助項目」達786,542元(詳附表十),核與所簽合約未符。

家扶基金會

政院新聞局委託財團法人家扶基金會執行行國中、小學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計畫,分三期(學年)十縣(市)計補助共計三千六百人次(每人每一學期補助四個半月,計三千六百元)。

任何繳不起學校午餐費之國中小學生,政府均已列入補助對象:

教育部向本院說明略以:「任何繳不起學校午餐費之國中小學生,政府均已列入補助對象。如有經濟困難學生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不須證明,亦均可接受補助。本部九十八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24.39億元,已涵蓋經濟弱勢學生午餐需求,使其不因繳不起午餐費而無法安心就學。」

行政院新聞局未要求檢送午餐費繳費收據核銷:

據本院詢問該基金會社工人員說明略以:「行政院新聞局除印領清冊蓋章外,並未要求檢送國中小學生午餐費收據核銷」。

經本院函請教育部查核後查復本院略以:

重複補助高達四成,計有1,469人次、5,288,400元:計有「重複補(捐)助」1,469人次,重複補(捐)助金額達5,288,400元(詳附表十二、十三),佔補助總人次三千六百人次之40.8%。易言之,重複補助人次高達四成。迄未結案。

接受三次午餐費補助計三十五人次、28,536元:「第二次重複補(捐)助」(即同一人同一期間接受三次午餐費補助)計三十五人次,「第二次重複補(捐)助」金額計28,536元(詳附表十三)。

國小低年級實繳午餐費800元以下,卻仍接受家扶三千六百元之午餐費補助,計有二十六人次:「教育部及縣(市)政府等歷年依職權補(捐)助」國小一、二年級天數以實際吃午餐天數計算,金額在595元~800元不等,惟經查計有二十六人次,仍接受家扶三千六百元之午餐費補助(詳附表十三)。

二百八十五筆資料登錄錯誤:家扶基金會送行政院新聞局之核銷清冊核有錯誤之後續查處更正情形,計有二百八十五筆資料或就讀國中小校名、年級、姓名、補助期間、縣(市)別等登錄錯誤,或年級空白,致增加逐筆查核比對之困難,耗時甚久(詳附表十四)。

「印領清冊」蓋章處一百四十二人次空白:

本案調查人員於九十七年八月赴行政院新聞局所攜回之家扶基金會分三期(年)執行行政院新聞局國中、小學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計畫之「印領清冊」蓋章處,計有一百四十二人次(第一年及第二年)空白,未有支領印章或簽名,迨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詢問該局後始予以補正。

又,本案家扶基金會之國中小學生午餐補助之「第二次重複補助」(即同一人同一期間接受三次午餐費補助)計三十五人次,「第二次重複補(捐)助」金額計28,536元,前經本院多次糾正教育部「重複補助午餐費」在案,惟改善成效仍不彰顯,該部允應再繼續檢討改進。另有關本案國中小學生午餐重複補助之查證,透過縣(市)政府轉各相關國中小學,三千六百筆資料逐筆查核比對,數百筆資料或錯誤或不全等,委實繁複,歷經數月,前期有教育部體育司專員呂生源,中、後期有科長傅瑋瑋,認真盡責,詳盡確實,殊值嘉許。

據行政院新聞局於本院詢問時陳稱略以:「1、對社會照護及午餐補助均非該局其職掌,亦非該局專業,故簽約規範及執行恐難周延,執行發生困難。2、人員輪調,移交不清,又非專業,互相推卸責任。3、本案有關華南銀行之指定、3個NGO之指定、海外支出無據報銷之作法、監督會審核帳目之規定等均係林前局長之主導,故致日後執行上之困擾。」按該局委託家扶基金會辦理國內照護-國中小學生營養午餐補助,既非該局職掌,亦非該局專業,非但未依法作內部審核,亦未要求檢送午餐費繳費收據,便宜行事,僅要求國中小學生蓋章印領清冊,肇致重複補助午餐費高達四成。尤有甚者,該局第一、二期業已核銷之印領清冊中竟有一百四十二人次空白,未蓋支領印章或簽名,草率粗糙、離譜至極。縱印領清冊已蓋章之資料中,亦尚有二百八十五筆資料登錄錯誤或空白,致增加逐筆查核比對之困難,該局實難卸違失之責。

綜上,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世界展望會、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執行國內照護契約,經本院囑行政院新聞局及教育部查核後發現:共計不符照護契約規定或溢支或重複補助金額高達8,069,322元。該局未善盡監督審查之違失情事,至為灼然。據該局查核發現:訪視輔導及心理諮詢工作均由該聯盟工作人員擔任,計8,694,400元。兒福聯盟亦自承訪視輔導及心理諮詢費係社工人員年度所領薪資之一部分,此等由該聯盟藉訪視輔導補貼人事(計8,694,400元)費之事實,實屬不妥。惟因屬合約規定係由該聯盟社工人員辦理,尚難認定有違約問題。復據該局相關人員於本院詢問時陳稱略以:「由於兒福聯盟執行本案三年計畫,已列支專案管理費202萬元,亦即應包括兒福辦理本案支付之人事、行政等雜支已包含在內,兒福不應再用訪視輔導費充當薪資。」縱兒福聯盟執行本案國內照護計畫之三期淨支出共計20,347,199元,以占53%總淨支出金額之10,714,400元(2,020,000元及8,694,400元)作為該聯盟社工人員年度所領薪資或雜支之一部分,該局竟亦認為尚難認定有違約問題。惟考量整體社會觀感、捐募款項專款專用原則以及當初南亞海嘯捐款人之捐款用途及原意,應非此種列支該聯盟人事費之「間接照護國內貧童」方式,確有未當。更顯見該局對本案募得款項事先規劃顯欠周延,復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核有違失情事,亦未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對廣大捐款者負責,昭然公信,實有負社會大眾對本捐募款活動之期望。

外交部於報准之勸募期間外仍繼續收受捐款計一○八筆、六千餘萬元,亦未再函報內政部最後勸募金額。另本院囑審計部查核外交部發現,計有新臺幣一億六千七百萬元以及美金一百九十八萬餘元未檢附實際支出憑證結報;復對「印尼亞齊省 Syiah Kuala 大學資訊及通訊科技中心重建計畫」竟延遲近五年始簽備忘錄、撥款及動工,有損我政府國際形象,皆顯有違失:

外交部自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於報准之勸募期間外仍繼續收受捐款計一○八筆、62,151,494元,亦未再函報內政部最後勸募金額:依「申辦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統一捐募須知」五、規定:「發起勸募運動者應於捐募活動期滿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內政部函報捐募活動情形。」據本院調查發現:外交部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函請內政部同意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辦理南亞賑災捐募活動,嗣內政部於同年三月十一日函復同意。外交部發起「台灣愛心關懷南亞」捐募活動,該捐募淨收入共計338,104,723元(詳附表十五)。外交部向內政部報准特許之勸募期間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外交部於前揭報准之勸募期間收受捐款計二、八一五筆、275,953,229元。惟外交部於前揭報准之勸募期間外(即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仍繼續收受捐款計一○八筆、62,151,494元(詳附表十六),自九十四年五月至九十八年十一月間,亦未再函報內政部最後勸募金額,核與前揭須知之規定未符,顯有疏失。

外交部簽約時或未要求檢附實際支出憑證核銷,或內部審核單位並未責令業管單位依規定,檢附實際支出憑證結報計有新臺幣一千七百萬元以及美金一百九十八萬餘元: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民間團體辦理南亞賑災經費動支、撥款及核銷原則」二、撥款及核銷原則規定:「(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機關辦理救援計畫:由各部會先行墊支,辦理相關付款作業及支用憑證審核(經辦人、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等人員簽核),事畢出具機關正式收據連同相關支出憑證送外交部歸墊並轉審(彙送審計部)。(包括由各部會自行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救援計畫)(二)民間團體辦理之救援計畫:由外交部委請民間團體辦理之救援計畫,可視救援業務需要,先行預撥經費支用,事畢檢附收據及相關支出憑證送外交部核結。」本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民間團體辦理南亞賑災經費動支、撥款及核銷,應檢附收據及相關支出憑證轉審或核結。惟案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囑審計部查核外交部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所募得款項支用情形發現,外交部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所募得款項,截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止,共計支用二億七千餘萬元,相關結報單據縱均經該部內部審核單位辦理書面審核,惟其中以領據結報者計有新臺幣一億六千七百萬元(若扣除轉捐行政院新聞局一億五千萬元,則僅餘一千七百萬元)、美金一百九十八萬餘元(詳附表十七、十八),外交部簽約時或未要求檢附實際支出憑證核銷,或內部審核單位並未責令業管單位依上揭規定,檢附實際支出憑證結報或查核實際支用情形,核與前揭規定未符,顯有違失。縱委託國外民間團體或機構,事畢檢附收據及相關支出憑證轉審或送外交部核結有困難,外交部亦須責令業管單位備齊實際支出憑證,以供內、外部審核或必要時就地查核,否則如此鉅額捐款之支出若未具更嚴謹、更公開之財務機制將如何昭信捐款大眾而開展公益勸募順利達成之目標工作。

外交部對「印尼亞齊省 Syiah Kuala 大學資訊及通訊科技中心重建計畫」延遲近五年,肇致須以「縮減樓板面積,降低主建物成本」方式,始能於二百萬美元預算額度內,既包括主建物以及建物內之課桌椅、電腦: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囑審計部查核外交部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所募得款項支用情形發現:依外交部說明,印尼亞齊省Syiah Kuala大學亦受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亞強烈地震並引發海嘯之波及。按該校建物既嚴重受創,為顧及學生安全及受教權,理應積極辦理災後重建。外交部雖於九十五年五月三日以第545號電准駐印尼代表處,同意以美金二百萬元援贈該校重建「資訊及通訊科技大樓」,惟遲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始簽署援贈備忘錄(MOU),嗣同年十月開工後,方預撥款項美金六十萬元,距海嘯受創近五年,援助行動始啟動,不無影響災區重建作業,有損我政府及國際形象,確有怠失。復據本院調查發現:外交部對「印尼亞齊省 Syiah Kuala 大學資訊及通訊科技中心重建計畫」延遲近五年始簽備忘錄、撥款、動工,肇致原設計圖及報價因各項建材及運輸成本已大幅攀升,原始設計中五十餘萬美元之電腦設備及課桌椅,九十七年九月間調整報價後,將內部電腦及課桌椅完全刪除,該部考量倘僅贈予該大學三層樓建物而無電腦及相關課桌椅,則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大樓」美意將大打折扣,遂再修改工程設計,以「縮減樓板面積,降低主建物成本」方式,期於我方提供之二百萬美元預算額度內,既包括主建物,以及建物內之課桌椅、電腦(簽備忘錄時提供八十套電腦及相關伺服器、電腦桌、椅)。該部在援救或援贈時機上,未能掌握時效,以務實、有效、及時之作法,將我全民愛心輸出至受災國,損及政府國際形象,無故延宕,貽誤公務,背離常情,推諉卸責,莫此為甚。外交部會計室亦以「為免專款閒置屢遭審計部糾正」為由多次催辦未果,然該部竟以「避免該援款遭挪用」、「由於印尼國情特殊,行事效率較低,接受我援助之意願不夠積極,須不時洽催」為卸責之辭;且若該部以「避免該援款遭挪用」為由,則該部部分募得款項之支出僅以領據而無原始憑證核銷,則無須憂心防範「該援款遭挪用」,豈不互相矛盾?另該部復以「印尼行事效率較低」為由,而該部延宕近五年之行事效率,豈又未低落?外交部應確實檢討改進。

內政部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本案南亞海嘯勸募團體「定期辦理年度查核」;且該部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案南亞海嘯民間勸募團體查核之缺失事項,核與「申請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統一捐募須知」規定未符,該部亦迄未積極催促改善;該部復對七「僅接受轉捐單位」所接受轉捐款之執行,迄未監督控管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該部亦皆涉有疏失:

內政部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案南亞海嘯民間勸募團體查核之缺失事項,核與「申請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統一捐募須知」規定未符,該部涉有監督未周之咎:

依「申請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統一捐募須知」三、規定:「發起捐募運動者應於捐募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備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核准:……董(理)事會議紀錄。……」同須知四、規定:「發起捐募運動者應於收受核准函後七日內,備齊下列文件報內政部驗印:……收據……」同須知五、規定:「發起捐募運動者應於捐募活動期滿翌日起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報內政部函報捐募活動辦理情形:……(三)收據……(四)募得財物徵信錄。(五)專戶儲存證明。」同須知九、規定:「發起捐募運動者應募得財物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報內政部備查:(一)結案函。(二)募得財物使用報告書。(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四)募得財物使用徵信錄。」依前揭規定,發起捐募運動者收到募得金額應開立收據、募得款項應開立專戶儲存、應依使用計畫動支募得款項、募得款項之支出應備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備有發起捐募活動之會議紀錄、募得財物徵信錄、募得財物使用徵信錄等。

內政部核准辦理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活動勸募團體(機關)共計三十二單位、總募得款項四十八億餘元(詳附表十九),其中台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行政院新聞局、高雄縣政府、外交部、台中市政府係屬政府機關,經轉捐後,僅餘行政院新聞局(407,509,527元)及外交部(188,104,723元)為自行委託(或贊助)NGO執行之政府機關,另有二十六單位係屬民間勸募團體。惟查:內政部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以四十萬元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內政部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稽查二十六單位民間捐募團體辦理南亞賑災捐募活動募得款使用情形,該查核報告指出查核發現之缺失事項(詳附表二十)摘要如下,核與前揭須知之規定未符,迄今仍有二單位尚未函復是否已改善,該部涉有監督未周之咎,顯有疏失。

未有會議紀錄者:計有台灣世界展望會、法鼓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中台山佛教基金會、中國回教協會四單位。

部分募得金額未依規定開立收據者:計有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國際同濟會台灣區總會、中華民國天真亥子道總會三單位。

未依規定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者(即未依規定專戶儲存,確保專款專用,避免被流用):計有台灣世界展望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國際同濟會台灣區總會、台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台北市蘋果日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中華民國劉俠(杏林子)之友會、中華民國文殊救生保育協會、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善專戶、基督教救世軍、中台山佛教基金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新竹商銀集團職工慈善事業基金會、中國回教協會、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十七單位。

未依使用計畫動支者:計有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一單位。

未依核准程序動支(即迄94年12月查核時尚未動支)者:計有中華民國劉俠(杏林子)之友會、中華民國文殊救生保育協會二單位。

僅以代收代付入帳、部分收入尚未入帳或僅編製收支明細表等未符合會計作業規定者:計有國際同濟會台灣區總會、中國回教協會、中華民國文殊救生保育協會、中華民國天真亥子道總會、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中華民國生活的藝術發展協會六單位。

未公開徵信者:計有台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中華民國劉俠(杏林子)之友會三單位。

募得總(餘)額未依規定報內政部備查者:計有台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二單位。

內政部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本案南亞海嘯勸募團體,「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年度查核」,自九十四年十二月迄今僅辦理一次;且縱經查核後之缺失改善,仍有二單位民間勸募團體迄未查復,內政部亦迄未積極催辦處理:

復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據內政部向本院說明略以:「九十五年五月間公布施行『公益勸募條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廢止,本案南亞海嘯勸募,爰依行政法「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之類推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規定,對勸募團體募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定期辦理年度查核」。然查:本案發起南亞海嘯勸募活動之勸募團體計有二十六單位,六單位民間勸募團體尚執行中,未結案(詳附表十九)。復據內政部向本院說明略以:「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本應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結束,然該會迄未向內政部函報最後募得款項及報結案,內政部雖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三月三日三次函催該會,惟迄未獲該會查復。」經核: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內政部對本案南亞海嘯勸募團體之「定期辦理年度查核」,迄今僅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一次,且縱經查核後之缺失改善,仍計有台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二單位,案經該部於近五年來分別予以二次、三次函催仍未予查復,該部既未積極催辦,亦核與前揭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年度查核」有違,顯有違失。

內政部對七「接受轉捐單位」而非本案之勸募團體(機關)所接受轉捐款之執行,內政部迄未監督控管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

本案南亞海嘯勸募團體(機關)計三十二單位,其中有部分勸募團體(機關)將募得款項轉捐至本案非勸募單位,亦即「接受轉捐單位」僅接受轉捐、而非南亞海嘯勸募單位計有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國際聯合勸募組織、中華天父孩童關懷協會、斯里南卡林博士教育暨社會福利基金會、國際人性價值協會、世界紅新月會、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等共計七單位(詳附表十九)。惟查:該等七單位自接受轉捐後,究有無符合轉捐用途確實執行、有無專款專用等,內政部迄未監督控管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該部以其「人力、查核經費短缺」為推諉卸責之辭,亦顯涉有監督未周之處,核有怠失。

綜上,鑑於社會各界普遍關注賑災經費運用情形、捐款是否已獲妥善有效運用、該等救援物資是否能完全及時嘉惠災民、以及在援救或援贈時機上,勸募團體(機關)是否能掌握時效,以務實、有效、及時之作法,將我全民愛心輸出至受災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確實監督控管。經核:內政部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本案南亞海嘯勸募團體,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年度查核」;且該部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案南亞海嘯民間勸募團體查核之缺失事項,核與「申請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統一捐募須知」規定未符,該部亦迄未積極催促改善;復對七「接受轉捐單位」而非本案之勸募團體(機關)所接受轉捐款之執行,迄未監督控管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該部亦皆涉有監督未周之咎,確有疏失。

內政部係掌理全國捐募事宜之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本案調查意見一至七,公益勸募活動所募得款項之監督管理運用機制未健全、欠缺執行能力、未能檢附原始憑證、憑證事後未複核以及相關主管機關未能再監督查核等缺失,該部顯涉有監督未周之咎。又現行公益勸募條例亦未臻完備,該部允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通盤檢討研謀改善,並加強公益勸募之查核監督,以昭信捐款社會大眾:

內政部係掌理全國捐募事宜之中央主管機關,揆諸本案調查意見一至七,查行政院新聞局未善盡南亞海嘯勸募活動所募得款項之規劃、監督、執行、以及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內部審核之責,致發生前述違失之情事。尤以全無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內部審核,縱已上網公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實亦未能謂之「財務公開、透明化」。再以本案為例,兒福聯盟自承訪視輔導及心理諮詢費係社工人員年度所領薪資之一部分,此等由該聯盟藉訪視輔導補貼人事費(計8,694,400元)之事實,再加上該聯盟已列支專案管理費二百零二萬元,共計10,714,400元,占該聯盟執行本案國內照護計畫之三期總支出20,347,199元之53%,惟若該聯盟執行本案國內照護計畫,該聯盟社工人員年度所領薪資或雜支高達五成以上,縱該局認為尚難認定有違約問題,然當初南亞海嘯捐款人之捐款用途及原意,應非此種列支該聯盟人事費之「間接照護國內貧童」方式,況社會觀感亦不佳,允宜再檢討改善。次查本案外交部捐募款仍核有以領據結報而未檢附實際支出憑證結報,以及外交部資助印尼資訊及通訊科技中心重建計畫延遲近五年等情事。復查內政部對轉捐後之款項即未予監督、已到期年餘且久未結案亦未催辦、迄今僅查帳一次、縱使查帳後亦未追蹤列管等多項違失。故有關本案發起賑濟與救助之公益勸募活動所募得款項之監督管理運用機制、原始憑證之檢附、憑證事後複核等經費內部審核、相關主管機關之監督再查核、對未符法令規定檢討改善之執行等事宜,以及本案行政院新聞局無國內、外照護之職掌及專業(換言之,欠缺執行能力),募款如何執行,援助或援贈是否及時執行等均顯欠周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涉有監督未周之咎,而該部以人力、經費短缺為卸責之辭,更顯違失。

據內政部向本院說明略以:「有關本案募得款項之運用與監督考核,依行政法『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之類推適用,行政院新聞局及外交部暨相關發起南亞賑災捐募活動之勸募團體,於「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後,自應依該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公益勸募條例自九十五年五月公布施行以來,現行條文雖有商榷之虞,惟運行至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再查公益勸募條例雖於九十五年五月間公布實施,惟對政府發起捐募活動募得款項處理、審核及外部查核以及未發起勸募而僅接受轉捐單位對所接受轉捐款之監督管控等,仍缺乏相關規範,致每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民意機關及輿論各界迭有質疑政府對民間善款之流向監督管理機制不足,衍生接受民間捐款未透列預算程序,逕自成立體制外之財團法人、委員會或採交付信託等方式處理款項,脫離政府體制,不受民意或審計機關直接監督等情事。故現行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仍未臻完備,另縱已有明文規範,主管機關仍怠於執行;又縱有執行,仍未依規定執行,僅偶一執行,且亦未澈底執行,復對執行結果仍未積極追蹤監控迄完全檢討改善,例如:主管機關應對勸募團體定期辦理年度查核(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迄今僅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本案南亞海嘯二十六單位勸募團體,對另外七單位「僅接受轉捐單位」則迄未接受主管機關之監督控管或查核;四年來對已查核仍迄未函復之勸募團體則未積極處理;再者,本案九十四年度十二月之查核因經費短缺,大多數僅對勸募作業程序之查核,然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之捐募款項是否詳實入帳、是否已依使用計畫及募款用途確實動支並已獲妥善有效運用、有無浮濫開支或侵占舞弊情事、救援物資是否能完全及時嘉惠災民等則未述及。嗣後類似本案以及本案之相關違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允應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審計部等相關主管機關通盤檢討研謀改善,加強查核監督,若有必要,亦應修法,防止類似本案違失情事再次發生,俾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

綜上所述,內政部係掌理全國勸募事宜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南亞海嘯勸募款四十八億餘元長期未依法善盡監督之職責,復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對勸募團體「定期辦理年度查核」,縱迄今僅委託查核一次,於發現多項缺失後亦未積極追蹤監管;而行政院新聞局及外交部甚將部分募得款分別延宕近一年、五年始撥付,影響及時援救(贈)時機,有損我政府國際形象;尤以該局復對所募得款項計四億餘元竟未依主、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憑證事後複核,致發生國外照護計畫計三億六千萬元無單據可供查核,國內照護計畫則未依合約規定報銷、溢支或重複補助計八百餘萬元等違失情事;另外交部亦將其中募得款項計一千七百萬元及美金近二百萬元委託國外非政府組織執行亦未要求檢附原始憑證,致無單據可供查核等皆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提案委員:李復甸


 


 





九十九





  1.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活動大額捐款一覽表
  2. 行政院新聞局「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款贊助、委託四大NGO執行國內、外照護計畫一覽表
  3.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款案賸餘款一覽表
  4.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款案之歷任局長任期一覽表
  5. 行政院新聞局「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活動重要紀事一覽表
  6. 「一萬個希望專案處理委員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並確認各NGO組織契約內容以及契約簽訂情形一覽表
  7. 行政院新聞局「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款贊助、委託四大NGO簽約日期一覽表
  8.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執行「國內照護計畫」核與合約規定不符情形一覽表
  9.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兒福聯盟執行國內照護「經濟補助」計畫溢支情形一覽表
  10.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兒福聯盟執行國內照護「經濟補助」計畫列支「非經濟補助」一覽表
  11. 行政院新聞局「明天過後,一萬個希望」捐募款委託三大NGO執行國內照護計畫核與合約規定未符一覽表
  12.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執行「國中、小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計畫」(10縣市)核有重複補助情事彙總表
  1.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執行「國中、小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計畫」(10縣市)核有重複補助情事明細表(審查版)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執行「國中、小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計畫」(10縣市)核有重複補助情事明細表(公布版)

    1.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執行「國中、小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計畫」案核銷清冊核有錯誤之後續查處更正情形一覽表(審查版)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執行「國中、小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計畫」案核銷清冊核有錯誤之後續查處更正情形一覽表(公布版)

    2. 外交部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大額捐款一覽表
    3. 外交部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活動款超過勸募特許期間之捐募一覽表
    4. 外交部辦理南亞海嘯賑災募得款項支出情形一覽表
    5. 外交部辦理南亞海嘯捐募款項支出結報單據一覽表
    6. 內政部核准辦理本案南亞海嘯捐募活動勸募團體(機關)之募得款項彙總一覽表
      1. 內政部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稽查該部所核准辦理26單位之南亞海嘯賑災勸募團體捐募活動所募得款金額、使用情形及流向帳目查核情形一覽表(94年12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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