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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檢察官便宜上訴 監院糾正法部

檢察官便宜上訴 監院糾正法部 2011/02/09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監委葛永光今天說,有民眾陳情指檢察官便宜上訴,影響被告權益,監察院調查發現,檢察機關對於收受判決書的方式及時點認定爭議多年,法務部卻未謀求解決之道,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通過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李復甸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民事訴訟法則是20天,實務上,對被告而言,時限從判決書送達被告的時間點起算,對檢察官而言,則是從簽收簿記載日期起算。

李復甸說,有些檢察官因為案件很多,收到判決書就擺著,等到有把握上訴或不上訴,再簽收文日期,檢察官用這種便宜措施,處理收受判決日期,但卻有民眾向監察院陳情說,自己一審時被判無罪,收到判決書10天後,檢察官都沒有上訴,以為案件已經沒事,沒想到檢察官超過10天後才提上訴,結果民眾二審被判有罪。

李復甸指出,檢察機關對於判決書收受的時間點、檢察官提上訴的時限,爭議多年,像民國97年間,監察院調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導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就是類似情況,當時監察院也糾正法務部。

葛永光說,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可是,目前實務上對檢察官的送達,是在辦公處所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如果承辦檢察官短期內不在或一時不能簽收,就等到檢察官回辦公處所才簽收,如果檢察官長時間請假不在辦公處所,則由代理人簽收。

葛永光指出,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時點,攸關上訴期間起算,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並關係到案件是否確定,應從法律制度面嚴格規範並落實對檢察官送達的規定,如果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方式與時點,在實務運作出現問題,相關機關應該尋求修法或其他解決之道,不能侵害人民訴訟權益。10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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