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2/17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針對馬總統指示修法,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改成不說明罪一事,監委李復甸受訪時主張,應同步縮減財產申報範圍,而財產來源不說明罪對象,應不限於公務員,並要由法院裁定才可執行;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強調,下的藥要多猛,執政者要拿捏,但重點在檢察官的執行面「不要給了關刀就亂砍」。 立法院在2009年4月,三讀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納入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凡為貪污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其徒刑。但法案通過迄今,卻沒有通過任何一件起訴案。 馬總統昨天指示法務部研究,拿掉僅限貪污的帽子,擴大範圍為財產來源不說明罪。換句話說,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公務員有義務說明不明財產來源,否則就涉違法。 李復甸對此指出,於現行財產不明罪,是以有貪污事實為前提才要交待「邏輯不通」,他支持馬總統提出的修法方向,如不交待「本身就是犯罪」;特別是犯罪的公務員,往往透過親友洗錢,只要是為查明公務員貪瀆案,有相當事證和合理懷疑,經法院裁定,就可以要求民眾說明。 但為免無端興訟或構陷,發動要件也應限制,李復甸強調,必需要由檢察官提出質疑,再由法院來裁定才可以進行這樣的強制權,至於修法可先小修貪污治罪條例,未來再大修刑事訴訟法和刑法。 林峰正強調,國外如新加坡和香港的法律就比較嚴,如廉政署等設計,「大家都看食譜在做菜,但買的材料和火候不同,結果也不同。」他比喻,現在政府有意改過來,要有正當性,也要說明如何設計和執行。 檢察官辦案品質必須有所提升,林峰正以江國慶案為例說,未來修法後,執行面不能有偏差,要避免檢察官有英雄主義,否則,給了關刀亂砍,會有很多無辜公務員受害,未來在執行層面,必須詳加檢視與觀察。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監委:不限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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