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提名人之通過審查沒有時間的壓力。以倉卒審查包裹投票的方式行使大法官提名同意權,是立法院自我限縮為橡皮圖章。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因此大法官審查方式為「個別審查」殆無爭議。且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以大法官「總額十五人」為母數,只要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即可成會,並不影響人民釋憲之權益。大法官會議不會因未及時通過補提名而不能開會的窘境,充其量只要在十月一日以前,將院長副院長人選順利完成,便無任何憲政瑕疵。更無立法機關怠惰之非議。
總統咨文到立法院之後,各黨尙不及向被提名人發出書面問卷。依目前的程序,即使開會,對於提名人是否適格,亦無由審查。依司法院組織法,大法官之出身有最高法院法官、立法委員、法壆教授、公法學者、富政治經驗者五款,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但依目前之流程,對此規定如何審查?合併尙留任之大法官是否無逾越三分之ㄧ之限制?並未有審查之空間與時段。且訂定審查程序為「三日一次會」,亦即是一位立委對八位不同的提名人只能有一次審查質詢的機會。都使提名之審查流於形式。
爲了落實憲法規定,大法官被提名人可同時進行但個別審查,應在八位提名人當中有審查完竣時,再由院會交程序委員會剋期投票表決,因此大法官不一定在同一天產生。但朝野協商中對於審查大法官人選,僅以十小時倉促審查八位提名人,並以「包裹」方式,在一次投票中即對八位大法官表示同意與否,是以實質作為造成違反憲法精神的作法。
拉丁法諺說:「在國會沉默是過錯!」九十二年修憲之後,第一次遇到大法官任期屆滿而補提任命,國會龍頭王金平院長平白放棄了一次建立憲政慣例的歷史定位的良機,令人扼脕。本人接受王院長規勸,不以一人之堅持,卡住全院二百一十六位委員的議事程序。但在衛護立法尊嚴與憲政基礎的立基,仍不免要一吐二百一十六分之ㄧ的哀鳴。
(本文作者為親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復甸)
節錄文載九月十七日聯合報
2007年9月17日 星期一
| [+/-] | 二百一十六分之一的哀鳴 |
2007年9月13日 星期四
| [+/-] | 在國會沉默是過錯 Silentium in senatu est vitium. |
大法官提名之審查
立法委員不能自我限縮為橡皮戳
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 [+/-] | 民法繼承編修正案(李復甸版)徵求各位意見 |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李復甸版)
第 1148 條 (本條修訂底線字部份)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未成年,其繼承就其應繼分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限定之繼承若有其他之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第 1156 條 (本條修訂底線字部份)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為之。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債權人自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逾三個月期間,未通知繼承人時,除債權人證明繼承人知悉債權存在之事實,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
第一條之一 (本條新增)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於公佈施行後,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 [+/-] | 民國96年9月11日 第6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 李復甸委員總質詢 |
第6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李復甸委員總質詢。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第五段
| [+/-] | 李復甸委員國會辦公室總質詢(投影片) |
總質詢PowerPoint
下載
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 [+/-] | 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張揆:已朝此方向 |
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張揆:已朝此方向
中央社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今天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減刑條例實施之後,煙毒犯再吸毒問題引發關注,建議應以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行政院長張俊雄答復,減刑之前特別到監護所看,他們已有與精神科及心理醫師討論,也已朝立委建議方向去做。
李復甸上午質詢時表示,減刑條例實施之後,許多煙毒犯減刑出獄後,迫不及待吸毒,導致休克死亡,若不能以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單純將毒販關起來,出獄後還是會去接觸毒品。
他說,解決毒品問題包括強制勒戒及毒品戒治等,應該以醫療手段解決,比方藥物替代療法、其他減量藥劑方式、心理輔導等,且應該由行政院以跨部會方式解決。
張俊雄答復,減刑之前特別到監護所看,他們已有與精神科及心理醫師討論,並朝立委建議的減量藥劑等方向去做。
李復甸最後表示,希望行政院做該做的事,而不要做不該做的事,如推動公投就是不該做的,不應以政黨利益作違法、違憲的事情。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 [+/-] | 民國九十六年大法官提名審查個人資料問卷(立法委員李復甸稿) |
民國九十六年大法官提名審查個人資料問卷(立法委員李復甸稿)
1. 姓名
2. 任命職務
3. 地址
4. 出生年月日
5. 婚姻狀況
6. 學歷
7. 現職
8. 曾任職務
9. 兵役記錄
10. 榮譽獲獎
11. 考試資格
12. 參與社團
13. 出版論著
14. 健康狀況
15. 正直廉潔
(1) 有無前科紀錄、緩起訴或逃漏稅捐等事?
(2) 有無行政缺失曾受人指摘,或有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得依自願決定是否揭露。
(3) 有無財務問題,或與人有債務糾葛?
(4) 有無生活不檢點曾受人指摘,或有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得依自願決定是否揭露。
16. 提名之出身類別
(1) 出身類別之經歷
(2) 自認為是否符合該類別或另有較為適合之類別
17. 司法工作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司法實務經驗
a. 是否擔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
a-1 其期間與任所。
a-2 職務之主要範疇。
b. 是否執業律師?
b-1 其期間與登錄轄區。
b-2 曾隸屬之律師事務所。
b-3 執業之主要範疇。
b-4 重要之客戶名單與委辦案件之性質。
(2) 列舉十個曾經辦之典型案件(含訴訟案件及法律意見),說明其重要貢獻或其困難之所在。
18. 立法工作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立法工作經驗
(2) 列舉十個典型立法案件、質詢或人民請願案件,說明其重要貢獻或其困難之所在。
19. 教學研究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教學與學術研究經驗 。
(2) 教學之科目,其期間與任教單位。
(3) 專門著作及論文。
(4) 擔任相關學科之國家考試命題、政府機關顧問、仲裁、調解、鑑定等工作經驗。
20. 研習公法學比較法學(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對公法學比較法學之教學與學術研究經驗
(2) 有何專門著作
(3) 專門著作之評價為何? 自認該項著作之成就與貢獻為何?
21. 行政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五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行政官吏之經歷。
(2) 或說明有其他之富有政治經驗。
(3) 聲譽卓著有如何之客觀評斷。
22. 對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司法改革、釋憲制度等議題之具體見解與貢獻 。
23. 就司法改革之一元多軌、憲法法庭、等議題之具體見解。
24. 參與政黨
(1) 是否曾加入政黨? 或有明顯政黨偏好?是否同意通過任命後退出政黨運作?
(2) 參與政黨其間,曾否介入政黨政策之擬定或執行?
a. 制訂政策之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b. 該項政策是否牽涉憲法爭議? 具體見解為何?
(3) 曾否擔任政黨之行政人員?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工作內容為何?
c. 有何代表性重點工作?其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4) 曾否擔任該政黨之民意代表?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工作內容為何?
c. 有何代表性重點工作?其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5) 曾否參加選舉為候選人?
(6) 為中央或地方選舉代表政黨之監選委員?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其間有無提報特殊案件?其內容為何? 其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25. 是否可依法學知識、專業經驗及政治歷練,摒除偏見中立客觀執行釋憲與統一法令解釋之大法官之職務?
26. 對本項問卷之填具或提供之資料是否實在?填具內容或提供之資料將列入立法院公報,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將依刑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