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滿離開立法院之後,我經常戲謔地說:「我的馬車已經變回南瓜了!」
聞者也都能體會地笑笑。
灰姑娘的故事裡是有下文的,卻沒有任何人問過:
「你的玻璃鞋是什麼?」
「玻璃鞋在哪裡?」
我想考考大家,誰發現了我的玻璃鞋!
2008年2月29日 星期五
| [+/-] | Cinderella's glass shoe |
2008年2月16日 星期六
| [+/-] | 對治跛行的立法院 |
單一選區兩票制原本是最接近理想的代議政制,可以將民意逼向中性與和緩,但必須有相對數量之不分區的名額來保障理想性格與專業之代表。然而在國民兩黨瘋狂地競飆民粹的氛圍下,粗暴地議席減半,又僅用極少數的不分區代表,再加上半數不分區必須是女性的特異規範,造成第七屆立法委員的嚴重跛行。
怪異的選制加上詭譎的政治情勢,居然選出囊括百分之七十五席次的大黨。然而整個立法委員資歷的弱化與專業不足,卻是斲傷民主機能最嚴重的惡夢。如何亡羊補牢對治跛行的立法院,該是政治人物認真構思解救的重要課題。
不分區代表占立法委員總人數二分之ㄧ,應是理想的人員結構。國民黨在掌握修憲門檻的優勢下,有無改變制度之抱負與勇氣,令人懷疑。而且,即使進行修憲也恐怕無助於第七屆跛行之改善。因此,求助於立法院襄理機制之建立,或許較為可行。立法院有兩大諮詢襄理機制。其一為立法委員與各黨團之助理;另一為立法院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
第六屆立法委員時代之國民黨黨團人力不足,素質與敬業程度亦相對弱於民進黨團。民進黨在各委員會駐會之助理投入之時間與法案分析之能力,都較令人滿意。而國民黨之黨團助理卻比較「邐邐落落」,無非扮演連絡跑腿的角色,也不如民進黨甚至有律師資格之助理,能做較深入之分析研判。國民黨若有為國家社會多進一分心力的打算,必須大量更替強化黨團助理。國民黨應將原有之智庫立刻轉型,或是放棄原有之智庫,重行延聘一群高階之顧問進駐立院黨團。以每一委員會二至三名之顧問人力,切實投入國民黨立院黨團。一方面在第一線協助各委員會掌握問政方針與法案審查;另一方面在培植瞭解實際狀況之行政團隊,做為影子內閣之名單。
立法院之預算中心在作為上較能提出及時之輔助意見,襄助立法委員在審查預算時參考。反觀法制局卻比較令人失望,雖有五十餘人之編制,但其中甚多來自歷屆委員之引介,有研究能力者不多。法制局除了一些狀似學術論文的專題報告外,針對委員會審查中法律案之評估報告甚少。尤其未能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及時資訊,有負法制局之功能。
法制局目前人事均為公務人員,且職階甚高。鐵飯碗的保障使工作成效無從考核,人員亦無法淘汰。立法院長理應親自介入,懇切邀約專家學者加入立法顧問之行列。立法院之顧問不該是卸任立法委員之榮譽職。立法院之顧問應以聘雇學界或實務界高階研究人員為主,甚至聘請為法制局兼職之專案研究人員。必須對委員會之討論提供立即之諮詢協助,方能提升立法之品質。
不甘心國民黨仗著人多勢眾,追逐私利綁架部會;不忍見立法院淪為村里長層次的「豬肉桶議會」。毃除密室政治的黨團協商,健全立法諮詢顧問的質與量,應是對治跛行立法院的不二法門。(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學院教授,第六屆立法委員)
2008年2月6日 星期三
| [+/-] | 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論法官的倫理與責任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載諸憲法第十六條。釋字第二四三、四四八號、五七四號、五六九號等解釋更明白指出「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法諺更有「裁判既不得拒絕,亦不得延遲。Justitia non est neganda, non differenda.」「正義不拒絕任何人。Justitia nemini neganda est.」日昨看到報導,有法官在法庭之上高言闊論,指摘當事人提出訴訟是浪費司法資源,不勝驚駭之至。
宋儒真德秀言司法之弊病,有「徇人情、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顧禍福、計利害」。觀當今之司法,勤懇務實公正辦案之法官固所在多有。但弊病如故者,亦不乏其人。有以立異為高,有以逆情干譽;也有貪瀆納賄,枉法裁判者。
法官的責任在辨是非,論公道。在法律人的倫理規範中,非但不得拒絕審判,更要求勇於任事。法官之判決責任(Adjudicative Responsibilities)不只是不應受政黨成見的影響,更應不因輿論或懼怕批評而受動搖。
大家期待公平的司法制度,希望能袪除邪惡與不義。期盼經由法律程序,可以還社會公正與真相。拉丁法諺有云:「裁判結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Res judicata facit ex albo nigrum, ex nigro album, ex curvo rectum, ex recto curvum.)法官的角色何其重要?法官的地位何其崇高?法律之前,只問是非。成敗恩怨都不是法律議題,尤其政治絕不能涉入司法,也不因案件牽涉政治人物而拒絕給予正義。法諺又有:「政治該因法律而調整,非由法律去適應政治。」(Politiae legibus non leges politiis adaptandae.)
因特別費引發之案件非僅關乎個人名譽,更攸關全民福祉與國家運祚。法院依憲法規定,積極迅速作成判決猶恐不及;況以「浪費司法資源」為理由,先入為主之成見枉人是非。不當發言之法官不宜繼續審理,理應自行迴避。
(作者李復甸教授,為司法官訓練所法律倫理課程講座)
請參閱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 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 [+/-] | 防禦性公投解僵局? 法界:無外患未達成案條件 |
2008-01-30 17:06/李人岳/中國廣播公司
入聯、返聯公投的僵局難以化解,陳總統也醞釀提出「防禦性公投」做為解套。對此法學專家認為,構成防禦性公投的前提在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使得主權有改變之虞」。但是以現階段台灣所處的國際處境,實在沒達到啟動「防禦性公投」的條件。
朝野對於入聯、返聯公投的僵局該如何化解,始終無法取得共識。
雖然謝長廷明白表示反對由陳總統提出防禦性公投作為解套,但陳總統是否會執意提案,讓各界十分關注。
究竟什麼是「防禦性公投」?根據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以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復甸說明,這項機制的設計原本是針對一旦中共對台灣主權有所企圖時,可以透過公投的方式,表達全民不願遭受改變的意志。
至於聯合國議題究竟是否合乎防禦性公投的條件?李復甸認為現階段台灣沒有遭到明顯的外力威脅,主權也沒有被改變之虞,實在不足以構成防禦性公投的條件。這項公投就算成案,是否具有實質上的價值?李復甸表示,這項不同於全國性與地方性事務之外的公投設計,可說是世界罕見。嚴格而言,不具備實質效果,只有宣示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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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
| [+/-] | 你能同意這種荒唐的黨團協商嗎? 請看看協商結論的樣張 |

協商結論可以代簽名
連誰代簽的都不知道
更誇張的連名字都簽錯
請參閱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 http://fuldali.blogspot.com
| [+/-] | 反對朝野黨團協商---最黑暗、最粗暴、最專橫的民主獨裁 |
我們反對朝野黨團協商---
最黑暗、最粗暴、最專橫的民主獨裁
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自民國八十八年法制化,明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黨團協商」。黨團協商之時機有三:其一、審議議案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其二、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其三、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均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黨團協商可以將委員會審查中或根本未交付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逕付二、三讀,甚至推翻委員會之決議,權力至大,嚴重侵蝕委員會專業化的功能。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協商之效力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黨團協商取代對法案應作實質討論之第二讀會程序,二讀會已很少進行實質逐條討論。黨團協商機制違反議事完整記錄與公開之原則,除了所謂「重點紀錄」外,沒有任何程序資訊被記錄下來,其議事資訊不完整不公開,成為最黑暗的密室協商,但卻擁有最大的議決權。
協商代表未依黨團比例推派,只要一黨杯葛,便無法通過協商。而政黨無分大小,踞於同一地位,雖達尊重少數之目的,但無法確實反映多數之民意。目前立法院修訂五項內規,仍採協商方式閉門修法。協商過程甚至摒除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以外之立委及黨團助理參加。據聞修法計畫中,立法委員只要當選達三人即可成立黨團,且可包括政團在內的五個黨團進行協商。政團又僅以六人組成,利用黨團協商為工具,逞任所欲為之專橫,極易造成少數利益團體之操控要脅。黨團協商是最粗暴的民主獨裁。
委員會的專業審查是民主議事的基礎。民主議會的功能在充分討論尋求共識,若無法經討論得到結論便必須表決。尊重少數服從多數,於是建立。協商的功能在折衷妥協,是解決紛爭的方法,不是民主議事健全的常規。黨團協商不可扼殺民主議事。黨團協商造成的政治現實,顯現極少數綁架多數的奇特現象。立法院唯有回歸議事中心,方能引入具專業能力的代議士。
黨團協商制度仿自日本派閥政治,原在解決程序上的爭議。如今橘逾淮而為枳,黨團協商變成了「喬」實質內容的巧門。目前,動輒召集的黨團協商,架空了議案專業審查之委員會,讓政商掛勾與利益交換有機會成為立法院的常態。
立法院席次減半之後,委員會人數甚少,原本已不易反映民意。但若加上可推翻委員會決議之黨團朝野協商,將使民主的議事殿堂淪為暗盤交易之秘窟。
我們堅決反對第七屆立法委員繼續以最黑暗、最粗暴、最專橫的黨團協商取廢委員會的審查功能。盼望五項內規修訂之際,能切實回歸議事之正常運作。若不能完全廢除黨團協商,至少應設定條件限縮協商的使用時機,協商過程並應公開透明, 用以面對輿論之監督與社會之期待。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 [+/-] | 中華民國行憲六十年學術研討會會議記錄李復甸教授發言部分 |
中華民國行憲六十年學術研討會會議記錄 李復甸教授發言部分
李復甸教授:
主持人、謝副院長、各位論文發表人、與談人、各位出席的貴賓,去年差不多這個時候,顧將軍過世,我一月十八日就進了立法院去做插班生,跑進立法院觀察了一年,到了上星期五半夜十二點鐘,我的馬車變回了南瓜,所以我現在是已經回復原來的身份,參加這一個是我回復身份之後第一次的學術討論會,剛才前面的五位先生大致上都是在談真正學術上的部分,從理論上談。而我鑽到立法院觀察了一下,所以我回來還是要談實務上的東西。
目前的立法院在實務上的運作,立法委員大概相互之間提法案,有幾種特色。第一個是給面子,大家都是同僚,有人提案徵求連署簽名,大多數人看是相同陣營的簽,看人給面子,案子裡面的東西完全不瞭解,看了就簽了,案子出去之後誰會去討論,也很難說。第二種是利益交換,在立法院中目前有一些案子,譬如說有一個人他關心的是某一類的民營電廠收購電費,假如他是家裡面有火力發電的,他就會去阻擋替代能源的法案,要把一度電提高到七毛、八毛,搞這些利益的東西。有的人跑到裡面去為了要他跟某一間潛水艇的電池製造商有關係,他一直去搞法案、採購等,變成利益的立法委員。互相不檔財路,相互支持。
還有一些特殊的立法院特質,立法委員不懂法律。在上個星期,故宮的組織條例要修法,民進黨的修法就是要把故宮的第一條、第二條修掉,因為故宮的收藏是講說是以北京的故宮的收藏為基礎一路下來,把北京擺到頭上,民進黨政府是芒刺在背,一定要把故宮前兩條修掉,在修這法時,剛剛我們的湯所長講到笨蛋的國民黨,果然是笨蛋,國民黨說第一條放著,第二條可以修,我說第二條不可以修,第二條中將這些文物的定義改掉,我說不能修,那是不是可以內容稍微改變一點,我說要改變的話,第二項不能刪除,結果他們回報回來說堅持住了、守住了,結果拿了三讀後的條文來看,將第二項刪除了,我講的第二項他們當作第二款。現在的立法委員好歹在那邊也混了三年了,連款跟項都分不出來。我說故宮編制在行政院之下,不能用組織法必須是組織條例,但是一般立法委員聽不懂,還是修正通過為組織法。目前第六屆的立法委員是這樣,我們寄望下一屆。
下一屆的立法委員人數減少,我們在討論到底立法院會有多少人,我們從第一屆三十七年的七百六十人到八十一年第二屆的一百六十一人,第三屆的八十四年的一百六十四人,從八十七年開始第四、五、六屆都是二百二十五人,到第七屆變成一百一十三人。立法院組織法在劉松藩作院長時修法,在職權行使法中加進了一章,叫黨團協商,黨團協商是非常奇怪的東西,在其它的國家大概都沒有,日本有,日本的黨團協商是在處理程序問題,而我們這邊的職權行使法中是在針對實質問題,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院長作主席,找五個黨團的負責人,可以對實質的問題去做討論,討論做成的結論之後,在院會宣讀,然後二讀、三讀即不得異議。協商程序沒有紀錄,所以現在的立法院經由協商的案件,條文修出來之後,原來委員的提案或機關提案理由,修法的過程及協商當中,完全看不見,就這樣修過去了。修出來的條文跟前面修法提案的內容可以是不相干的。,所以日後看到一個條文何如,完渠無法查考。這就是黨團協商。
所以我一直在開玩笑,問現在到底有幾個立法委員?我的答案是六個,因為一個院長加上五個黨團,六個人關著門協商就決定了。如前幾天調查局的組織條例其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明顯是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協商的會場我跑去了,六位大爺在場。他說「李委員你不必來,我們已經談完了。」我說:「我不是協商代表,依法我沒有參與協商的權利,可是我要把話講清楚,這個法中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能否用這組織條例去違背基準法,我必須要跟院長及各位協商代表講。」講也是白講,講完之後王院長是很客氣說謝謝李教授來。這是明顯不妥的制度。這個協商制度是這樣子在進行的。到了第七屆一百一十三個委員產生之後,以後的委員會功能如何去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可以預作宣告。黨團現在依照立法院的組織法,是三個人可以組一個黨團,四個人可以組一個政團,總共會有五個黨團。假設五個黨團,得票前五名的政黨不能組成黨團,人數不到三人的話,黨團就可以由政團來取代,總數是五個。五個黨團,四個人可以政團,三個人可以成立黨團,叫五四三(台語)。五四三的這個組織,以後的三個人就可以透過協商處理任何法案。大家可以想像嚴重的程度,現在立法院最明顯的狀況是互給面子,互給面子可能是講好聽,其實就是互相利益交換。你這個案子支持我,下個案子就支持你所以以後的委員會會是這樣的狀況。我們這個屆還有幾個學法律的,郭林勇、楊芳婉等,楊芳婉是吳淑珍的律師,我是連宋的律師。儘管政治意識可以不一樣,但大家對法律的原則的看法是一樣的。我們可以在司法委員會辯論法理合作無間。第七屆的會期,現在提名的人,我們看到民進黨提出的一個不分區的委員是高志鵬,他一定會進去。泛藍的這邊有一個大概百分之八十可以進去的是吳志揚,他那個選區穩定,他可以上。其次泛綠的那邊有一個可能可以上,要看選舉的狀況,是吳秉睿。吳秉睿碰到李鴻鈞,誰上誰下不知道。另一個藍的可能可以上的是高思博,高思博碰上賴清德,兩個誰上誰下,不知道。所以最好的狀況的是第七屆的立法委員有四個學法律的,比較差的話,可能是兩個。
下一屆的司法委員會跟法制委員會合併。從學法律、學政治的角度來看,下一屆最大的委員會會是法制與司法委員會。總統大選不管是馬英九當選或是謝長廷當選,政府組織再造是一定要做的,所以法制委員會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現在賴院長領導我們副院長在場,司法的改革是一定要去做的。所以下一屆的委員會的最大的委員會、最重要的委員會就是法制司法委員會。而我們有幾個學法的在裡面?我剛講的連條跟項都搞不清楚的人,到那裡面去,我不知道司法要怎麼要去處理。所以我們在開玩笑說,下一屆的法制與司法委員會是說希臘文的。我們司法院跟法務部要跟那些立法委員去說法理,是非常非常困難的。
現在這個立法院中的協商制度,一讀只是念一個法案的名稱,照法律的制度就是進入委員會中去審查。審查假如有不同意見,真正立法院的戰場應該是在議場的二讀會。二讀會是真正談問題,是真正辯論的地方。可是現在一讀會在審查時有不同意見時,馬上就被調到朝野黨團協商去了。黨團協商的制度裡頭關門密商,處理所有沒有結論的議案。所以現在等於是沒有二讀會了,到了協商結果出來了,就照協商結論唸完就通過了。所以我在上個星期拿了一個錄影機去議場拍了一段東西,是拍二讀及三讀的院會。二讀、三讀全場委員只有兩個人,一個是會議主席,可能是院長或副院長,因為假如會場中只有一個主席的話是不成會,所以執政黨的委員通常會輪值派一個人坐在底下。整個這麼大的議場就只有兩個人,一個主席,一個輪值去那邊守場的委員,總共兩個人。議事人員就照唸完之後,提案委員會有無報告。主席:「沒有,沒有人要報告,法案通過。」接著捶子一敲法案就過了。所以在立法院中,我幹了一年的立法委員,我非常慚愧的跟大家講,我真的不知道,因為我沒有機會去接觸不是司法委員會審議的法案。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案子被提出來?內容是什麼?討論過程如何?因為都是在協商過程中解決。我不是黨鞭,協商會場我就依法沒有發言地位。
所以這樣的在下一個會期,我今天真的要講的就只有一句話,第七屆的立法院這樣繼續下去,我覺得會有很多很多的機會發生覆議。假如說是立法院搞出來的法案,沒有一個覆議的機制去制衡它、改變它的話,以後我們的立法要如何去貫徹施行?怎麼去適用?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可是覆議接下去,應該連結的是不信任投票,解散立法院。可是那個部分,剛才我坐在那邊跟念祖兄聊,現在是不可能的。因為現在的立法委員在選舉時砸下去這麼多的錢,要解散國會,再花一次錢,再去選一遍,根本是不可能的。所以目前的制度我們期待的,可能是要靠學者與社會輿論的監督、媒體注意的報導。如何用這種附隨的方法,督促立法院好好的去執行職務。我想這可能是幾近於不可能,但還是我們在期待的事情。簡單作以上報告,謝謝大家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