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立法院做了什麼?
最近有些朋友稱讚我在立法院做了許多事。但是我回問,你說得出我做了哪些事?卻不大有人說得出一兩件。不是醜表功,只是擔任了一年立法委員,恭請大家打個成績,評個分吧。
* 首先召開公聽會,披露揹債兒的苦境,終穫立院同仁熱烈響應,完成民法繼承編有關限定繼承與施行法的修正。
* 落實人權保障,主張戒具依法不得為懲罰之工具。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五月開始,死刑犯不再紮腳鐐。
*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主張羈押中人犯不得命薙光頭、出庭不得命著囚服。獲得法務務同意改進。
* 主張堅守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庭不得拘束其身體之原則,落實法院審判中重刑犯不得僅褪去手銬而仍留腳鐐之不當作法。經司法院查明,已通令改正。
* 堅持依憲法增修條文「個別審查」八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立法院同意八位被提名人之投票,應採每人一票,不得一張同意票列載八位候選人。經親民黨堅持,迫使國民兩黨變更協商之默契,始依憲法增修條文完成大法官審查。
* 為切實避免串供,並為便於律師接見。建議法務部執行律師接見羈押中被告,採網上預約登記。
* 堅決主張不應以消極抵制方式杯葛總統之提名權。說服親民黨同仁通過檢察總長任命案。其後方有特偵組之組建,一年內甚多貪瀆案件始能陸續偵辦。
* 多次訪察監所要求落實毒品防制條例之勒戒與強制戒治引發社會對減害治療之重視。
* 主張辯護人有無障礙接見被告之權、辯護人有為被告蒐求證據之權,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主張檢察官不應以開庭方式行偵查,偵查中訊問檢警均應全程錄影錄音,並有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案經多次黨團協商,最後仍因民進黨受刑事警察局影響,功虧一簣,未能完成修法。但將在第七屆委請其他委員繼續努力,必使實現。
* 提出「會計師法修正案」複議,堅持執業證照制度,反對滥修擴權不使會計師任意取得訴訟代理權。複議成功,完成修法。
* 衛護私人辦學自由,未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學校得自行決定籌設之系所班級、招生員額及學費。修正私立學校法。
* 堅持故宮博物院之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破除切斷與北平故宮關係之行政院草案,並限定專題蒐藏不得任意價購其他無關之現代展品。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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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 [+/-] | 我在立法院做了什麼? |
2008年3月18日 星期二
| [+/-] | 迷失的謝長廷律師 |
十幾年前,耶鲁大學法學院長柯隆曼(Anthony T. Kronman)發表了一本批判法律界的重要著作「迷失的法律人」(The Lost Lawyer)。細述法律人心靈的迷失是重大的危機。原先自詡為法律政治家(the lawyer-statesman)的法律人拋棄了理想與堅持,把法律變成了成為工具。法律人在作成任何一個判斷時,應以社會國家為己任,價值觀永遠超越機巧能力而奉獻公義。兩個世紀以來,法律人的熱情與忠實的實踐理想,形成了法律界獨有而令人崇敬的特質。但是在最近的十年內,美國法律人這種理想崩解了。法律政治家原先堅持的道德心已淪於妥協而消亡。
捧讀柯隆曼教授針砭美國法律人的巨著,卻像在諷刺時下的台北。一群曾經高舉公理與正義大旗的法律人,憾動了國民黨長久的威權政治。但一批民進黨籍的律師浸淫於臭氣熏天的「豬肉桶」八年之後,利用法律人的冷冽的理性,操弄法律;用律師凌厲便給的口舌,矇騙民眾。法律人的理想與熱情早已斲傷罄盡。
上週三爲了查明第一金控是否僅將房舍ㄧ至三樓出租於謝長廷總部,費鴻泰等國民黨籍四名立法委員前往會勘該三層以外的樓層是否私下提供謝長廷使用。費鴻泰等之行為固然有些莽撞,但是終究在執行立法委員職務。更重要的是,財政部長與第一金控總經理均隨同前往。既然房屋主人引導在前,何來侵入住宅?旣非直闖長昌總部,又何來「踢館」之謂?謝長廷與蘇貞昌均為資深律師又均曾任立法委員,了解本事件全面之法律意旨,竟然誣陷費鴻泰等為現行犯。究竟所犯何法,謝陣營至今無法說明。
資治通鑑有云:「 善為國者,不欺其民。」如此的構陷誣指,不該是一個準備要升登大位候選人該有的作為。拉丁法諺有云:「天塌下來,也要顧正義。」(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謝蘇兩位可敬的法律人,可以爲了勝選,欺詐誣陷無所不用其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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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 [+/-] | 行政院視立法院若無物 |
鐽震到圓山 賭徒離場、擠兌籌碼
民進黨曾經自許清廉,曾大力推動過陽光法案。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同月廿一日總統公布。依該法第廿條規定,修正之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但修法至今已近一年,行政院依然沒有公布施行。好笑的是,原修正案固未施行,立法院又於九十七年一月再修正第四條條文,行政院依然未公布施行。
行政院已將立法院視若無物。細繹何以行政院如此顧忌,遲不公告施行?我們發現第三條原先僅要求公職人員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作財產申報。但是在新修法之第三條除了原先的要求外,更增加了「離職申報」。
原來「離職申報」的規範造成行政院遲不公告施行的原因。據法務部回復立委詢問,稱要到今年十月方能完成施行公告。公告法律施行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實難理解何以須經一年半方能施行。何以行政院不能在這一任總統任期屆滿前,開始施行公職人員離職財產申報,令人不解。
近日從媒體上鐽震公司、華揚史威靈等政府投資案件大量曝光。日昨又有圓山大飯店公司籌劃成立,政治評論憂慮國家資產恐被挪移掏空。立法委員選舉執政黨大敗。總統大選迫近,民調顯示執政黨又敗象已顯。令人聯想到賭徒離場前擠兌籌碼的醜態。
社會大眾允許賭客擠兌詐賭所得,大搖大擺揚長而去嗎?
【聯合報╱李復甸/文大法律所教授(台北市)】 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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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9日 星期五
| [+/-] | Cinderella's glass shoe |
任滿離開立法院之後,我經常戲謔地說:「我的馬車已經變回南瓜了!」
聞者也都能體會地笑笑。
灰姑娘的故事裡是有下文的,卻沒有任何人問過:
「你的玻璃鞋是什麼?」
「玻璃鞋在哪裡?」
我想考考大家,誰發現了我的玻璃鞋!
2008年2月16日 星期六
| [+/-] | 對治跛行的立法院 |
單一選區兩票制原本是最接近理想的代議政制,可以將民意逼向中性與和緩,但必須有相對數量之不分區的名額來保障理想性格與專業之代表。然而在國民兩黨瘋狂地競飆民粹的氛圍下,粗暴地議席減半,又僅用極少數的不分區代表,再加上半數不分區必須是女性的特異規範,造成第七屆立法委員的嚴重跛行。
怪異的選制加上詭譎的政治情勢,居然選出囊括百分之七十五席次的大黨。然而整個立法委員資歷的弱化與專業不足,卻是斲傷民主機能最嚴重的惡夢。如何亡羊補牢對治跛行的立法院,該是政治人物認真構思解救的重要課題。
不分區代表占立法委員總人數二分之ㄧ,應是理想的人員結構。國民黨在掌握修憲門檻的優勢下,有無改變制度之抱負與勇氣,令人懷疑。而且,即使進行修憲也恐怕無助於第七屆跛行之改善。因此,求助於立法院襄理機制之建立,或許較為可行。立法院有兩大諮詢襄理機制。其一為立法委員與各黨團之助理;另一為立法院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
第六屆立法委員時代之國民黨黨團人力不足,素質與敬業程度亦相對弱於民進黨團。民進黨在各委員會駐會之助理投入之時間與法案分析之能力,都較令人滿意。而國民黨之黨團助理卻比較「邐邐落落」,無非扮演連絡跑腿的角色,也不如民進黨甚至有律師資格之助理,能做較深入之分析研判。國民黨若有為國家社會多進一分心力的打算,必須大量更替強化黨團助理。國民黨應將原有之智庫立刻轉型,或是放棄原有之智庫,重行延聘一群高階之顧問進駐立院黨團。以每一委員會二至三名之顧問人力,切實投入國民黨立院黨團。一方面在第一線協助各委員會掌握問政方針與法案審查;另一方面在培植瞭解實際狀況之行政團隊,做為影子內閣之名單。
立法院之預算中心在作為上較能提出及時之輔助意見,襄助立法委員在審查預算時參考。反觀法制局卻比較令人失望,雖有五十餘人之編制,但其中甚多來自歷屆委員之引介,有研究能力者不多。法制局除了一些狀似學術論文的專題報告外,針對委員會審查中法律案之評估報告甚少。尤其未能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及時資訊,有負法制局之功能。
法制局目前人事均為公務人員,且職階甚高。鐵飯碗的保障使工作成效無從考核,人員亦無法淘汰。立法院長理應親自介入,懇切邀約專家學者加入立法顧問之行列。立法院之顧問不該是卸任立法委員之榮譽職。立法院之顧問應以聘雇學界或實務界高階研究人員為主,甚至聘請為法制局兼職之專案研究人員。必須對委員會之討論提供立即之諮詢協助,方能提升立法之品質。
不甘心國民黨仗著人多勢眾,追逐私利綁架部會;不忍見立法院淪為村里長層次的「豬肉桶議會」。毃除密室政治的黨團協商,健全立法諮詢顧問的質與量,應是對治跛行立法院的不二法門。(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學院教授,第六屆立法委員)
2008年2月6日 星期三
| [+/-] | 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論法官的倫理與責任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載諸憲法第十六條。釋字第二四三、四四八號、五七四號、五六九號等解釋更明白指出「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法諺更有「裁判既不得拒絕,亦不得延遲。Justitia non est neganda, non differenda.」「正義不拒絕任何人。Justitia nemini neganda est.」日昨看到報導,有法官在法庭之上高言闊論,指摘當事人提出訴訟是浪費司法資源,不勝驚駭之至。
宋儒真德秀言司法之弊病,有「徇人情、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顧禍福、計利害」。觀當今之司法,勤懇務實公正辦案之法官固所在多有。但弊病如故者,亦不乏其人。有以立異為高,有以逆情干譽;也有貪瀆納賄,枉法裁判者。
法官的責任在辨是非,論公道。在法律人的倫理規範中,非但不得拒絕審判,更要求勇於任事。法官之判決責任(Adjudicative Responsibilities)不只是不應受政黨成見的影響,更應不因輿論或懼怕批評而受動搖。
大家期待公平的司法制度,希望能袪除邪惡與不義。期盼經由法律程序,可以還社會公正與真相。拉丁法諺有云:「裁判結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Res judicata facit ex albo nigrum, ex nigro album, ex curvo rectum, ex recto curvum.)法官的角色何其重要?法官的地位何其崇高?法律之前,只問是非。成敗恩怨都不是法律議題,尤其政治絕不能涉入司法,也不因案件牽涉政治人物而拒絕給予正義。法諺又有:「政治該因法律而調整,非由法律去適應政治。」(Politiae legibus non leges politiis adaptandae.)
因特別費引發之案件非僅關乎個人名譽,更攸關全民福祉與國家運祚。法院依憲法規定,積極迅速作成判決猶恐不及;況以「浪費司法資源」為理由,先入為主之成見枉人是非。不當發言之法官不宜繼續審理,理應自行迴避。
(作者李復甸教授,為司法官訓練所法律倫理課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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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 [+/-] | 防禦性公投解僵局? 法界:無外患未達成案條件 |
2008-01-30 17:06/李人岳/中國廣播公司
入聯、返聯公投的僵局難以化解,陳總統也醞釀提出「防禦性公投」做為解套。對此法學專家認為,構成防禦性公投的前提在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使得主權有改變之虞」。但是以現階段台灣所處的國際處境,實在沒達到啟動「防禦性公投」的條件。
朝野對於入聯、返聯公投的僵局該如何化解,始終無法取得共識。
雖然謝長廷明白表示反對由陳總統提出防禦性公投作為解套,但陳總統是否會執意提案,讓各界十分關注。
究竟什麼是「防禦性公投」?根據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以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復甸說明,這項機制的設計原本是針對一旦中共對台灣主權有所企圖時,可以透過公投的方式,表達全民不願遭受改變的意志。
至於聯合國議題究竟是否合乎防禦性公投的條件?李復甸認為現階段台灣沒有遭到明顯的外力威脅,主權也沒有被改變之虞,實在不足以構成防禦性公投的條件。這項公投就算成案,是否具有實質上的價值?李復甸表示,這項不同於全國性與地方性事務之外的公投設計,可說是世界罕見。嚴格而言,不具備實質效果,只有宣示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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