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念心波吾師秦孝儀先生
老師在博士班敎我雖是政治方面的課程,但影響卻是多方面的。師上課極為博雜,信手拈來,饒有興味。對我最有啟發的卻是文人氣質。老師濃重的湖南口音,優雅精確的遣詞用字,加上各種典故,常令人陶醉。手頭把玩的一片玉、一塊石頭或是潤澤光亮的一顆種子,都讓人好奇。有時到課早了,還有機會旁觀老師用小篆爲人寫尺幅,最讓人著迷。通常學生們只有喜事,才敢開口向老師討墨寶。老師也會斟酌時機摘取勵志有關的句語相贈。老師曾贈我朱熹語「風規弘既往,器識導將來」。墨寶固值珍貴,而老師的期許與叮囑尤其受用終身。
在美國耶魯大學留學期間,曾與國際法教授芮斯曼(Michael Reisman) 辯論其所著Who Owns Taiwan一文,其中所言台灣地位未定與所習知者不同。芮氏甚為重視並要求取得深入之資料。經與老師聯絡得到立即函复,信中特別說到:「有關開羅會議紀事,以當時羅斯福自始即力避外交形式,故紀錄極不完全,但大溪檔案所藏會議日誌較為完整,而梁敬錞先生所著之『開羅會議』一書業將重要函電文稿收入,美國國家出版處發行之外交文書『開羅與德黑蘭會議』(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61.)亦有記載,現將大溪檔案及兩書中討論領土歸還涉及台灣地位部分影印寄上,望有所助益。」經將信函與大溪檔案影印資料與芮斯曼教授研讀後,芮氏說該文大前提之國際法理論架構為其貢獻,但與台灣有關歷史資料之小前提係合著者所提供。因此,該文之結論可能受到相關歷史資料之歪曲,而有偏差。其後芮氏曾公開說明緣由,並表示以後上課不再談論「台灣主權未定論」。儘管老師公務繁忙,但對學生課業上之疑問,雖遠在美國依然立時回覆協助。對國家法律地位之維護,雖學界一篇論文亦必追究闡明。對學生之努力更來函,諄諄嘉勉:「就稔苦學之餘,尤關心國是,折衝邪說之林,馳騁孤立之地,辭旨宏正,識大而遠,曷勝忻慰」。此對青年學人啟發協助與精神鼓舞,實有重大意義。
師轉掌故宮之後,親炙更多。常有眼福跟隨神遊上下五千年;全家老小經常受邀聚敘,而有口福品嚐地道湘廚;席間老師笑語不斷並多啟迪,更是耳福。一次老師為小犬等述說當年苦讀,熄燈之後仍以線香之火光,燻眼強讀,勗勉小輩珍惜寸陰刻苦力學。日前,捧讀玉丁寧館餘墨,見師作絕句:「讀書苦憶夜吹鐙,香火星星眼乍明。字字燒痕猶亥豕,白頭無改短長檠。」自云作篆留詔子弟。師博聞強識,忠藎任事,是大雅君子,傳世教訓又豈止於力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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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
| [+/-] | 弘既往風規,導將來器識 |
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 [+/-] | 法官與檢察官身分之辨 |
欠缺臨門一腳,眾所矚目之法官法功虧一簣上會期未能完成三讀。報載立法院開議不久,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就已將最後的協商版本付委,同時也有立委提出的「司法官法」,更將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訂在同一個法案中,將來可能兩案一併進行審查。
上會期法官法未過,背後主要原因之ㄧ可能便出在檢方的態度。部分檢察官不滿法官法草案中僅將檢察官準用法官之身分保障,主張應與法官並列,甚至連法案名稱也要改變,因此杯葛法官法。曾經揚言「若要讓法案通過,需要費些氣力;但要讓法案不過,卻不費吹灰之力」。果如其言,法官法受挫未過。
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一由檢察官與被告互為攻防。法諺有云「法院是沉默的。」法院除判決外,不另發表意見。法官同時在法庭上也極少主動提問。法官除維持法庭之秩序,完全居於「聽訟」之超然地位。檢察官為國家之代理人,居於擿奸發伏之地位,而與被告對立。法官之職守既在聽訟,當不可越廚代庖與檢察官聯手懲治不法。雖然同為法律人,但因角色不同任務各異,法官不宜與檢察官歸為同一族類。司法院之法官更不宜與行政院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一齊由法務部作職前訓練。
檢察官身分受憲法保障與法官同,吾人並無異見。但不著想於檢察官法之單獨立法,以求規範保障,卻要將檢察官與法官混稱司法官,極為不妥。
在上會期中,包括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牽涉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數法案均未完成立法。本會期立法院法制與司法委員會中,諳習法律之委員已無一人。立法院一黨獨大,但委員卻相對餒弱。誠懇呼籲立法諸公,審慎聽取各方意見,莫為個別利益隱藏於文字背後而不見,更切盼莫昧於流俗或受制於民粹,而不敢堅持真理。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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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 [+/-] | 保障人權,不容打折 |
保障人權,不容打折
近日因毆媳案,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村村民懷疑警方偏袒,二百餘村民三度包圍東石分駐所;稻江學院總務長酒駕撞死兩名女學生,在中時記者契而不舍的追查下,案情升高,牽扯監所主管與調查人員。
檢察官偵訊及警調人員之詢問,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應全程錄音,故常造成偵訊筆錄內容與真實內容出入,甚至有對被告或證人行威脅利誘之狀況。檢警調在偵訊階段,全程首尾聯貫之錄音,將對被告人權有重大的保障。除全程錄音並製作筆錄外,在審判期間辯護人得經法院許可,取得偵查期間錄音之複本,作為審判程序中重要之物證。如此將杜絕檢察官、警察及調查局之不當訊問及錯誤記載偵訊內容之狀況。如何客觀存留證據,證明檢警單位依法偵查辦案,目的不僅在衛護人權,在標誌司法之公正客觀,也在保護辦案人員。
在前屆立法委員任內,筆者曾提出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案,主張偵查訊問全程錄音、律師無障礙接見被告,辯護人得蒐求證據為被告辯護、法官公平客觀居中聽訟,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此一法案,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與律師公會均表支持,且主動協助,多方奔走促成。司法院亦表示不反對司法之進步與人權之保障。但在刑事警察局與檢察司少數年輕檢察官反對下,說服民進黨杯葛,使得此一衛護人權、改革司法的重要法案功虧一簣。
保障人權、落實司法改革,不容打折,更是不分藍綠應共同努力的。站在保障人權之角度,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共同促進司法革新,勿以少數行政單位抗阻,延擱了司法改革。「作對的事,把事作對」。若是檢警調單位能接受偵查錄音等作法,自當昭信與民,日前的群眾聚集與不當之訊問,自然納入正軌,不必成為社會矚目的事件了。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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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 [+/-] | 不做立委了也要請哥兒們代為提案, 保護人權 , 不達目的絕不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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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0日 星期日
| [+/-] | 我在立法院做了什麼? |
我在立法院做了什麼?
最近有些朋友稱讚我在立法院做了許多事。但是我回問,你說得出我做了哪些事?卻不大有人說得出一兩件。不是醜表功,只是擔任了一年立法委員,恭請大家打個成績,評個分吧。
* 首先召開公聽會,披露揹債兒的苦境,終穫立院同仁熱烈響應,完成民法繼承編有關限定繼承與施行法的修正。
* 落實人權保障,主張戒具依法不得為懲罰之工具。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五月開始,死刑犯不再紮腳鐐。
*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主張羈押中人犯不得命薙光頭、出庭不得命著囚服。獲得法務務同意改進。
* 主張堅守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庭不得拘束其身體之原則,落實法院審判中重刑犯不得僅褪去手銬而仍留腳鐐之不當作法。經司法院查明,已通令改正。
* 堅持依憲法增修條文「個別審查」八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立法院同意八位被提名人之投票,應採每人一票,不得一張同意票列載八位候選人。經親民黨堅持,迫使國民兩黨變更協商之默契,始依憲法增修條文完成大法官審查。
* 為切實避免串供,並為便於律師接見。建議法務部執行律師接見羈押中被告,採網上預約登記。
* 堅決主張不應以消極抵制方式杯葛總統之提名權。說服親民黨同仁通過檢察總長任命案。其後方有特偵組之組建,一年內甚多貪瀆案件始能陸續偵辦。
* 多次訪察監所要求落實毒品防制條例之勒戒與強制戒治引發社會對減害治療之重視。
* 主張辯護人有無障礙接見被告之權、辯護人有為被告蒐求證據之權,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主張檢察官不應以開庭方式行偵查,偵查中訊問檢警均應全程錄影錄音,並有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案經多次黨團協商,最後仍因民進黨受刑事警察局影響,功虧一簣,未能完成修法。但將在第七屆委請其他委員繼續努力,必使實現。
* 提出「會計師法修正案」複議,堅持執業證照制度,反對滥修擴權不使會計師任意取得訴訟代理權。複議成功,完成修法。
* 衛護私人辦學自由,未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學校得自行決定籌設之系所班級、招生員額及學費。修正私立學校法。
* 堅持故宮博物院之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破除切斷與北平故宮關係之行政院草案,並限定專題蒐藏不得任意價購其他無關之現代展品。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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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8日 星期二
| [+/-] | 迷失的謝長廷律師 |
十幾年前,耶鲁大學法學院長柯隆曼(Anthony T. Kronman)發表了一本批判法律界的重要著作「迷失的法律人」(The Lost Lawyer)。細述法律人心靈的迷失是重大的危機。原先自詡為法律政治家(the lawyer-statesman)的法律人拋棄了理想與堅持,把法律變成了成為工具。法律人在作成任何一個判斷時,應以社會國家為己任,價值觀永遠超越機巧能力而奉獻公義。兩個世紀以來,法律人的熱情與忠實的實踐理想,形成了法律界獨有而令人崇敬的特質。但是在最近的十年內,美國法律人這種理想崩解了。法律政治家原先堅持的道德心已淪於妥協而消亡。
捧讀柯隆曼教授針砭美國法律人的巨著,卻像在諷刺時下的台北。一群曾經高舉公理與正義大旗的法律人,憾動了國民黨長久的威權政治。但一批民進黨籍的律師浸淫於臭氣熏天的「豬肉桶」八年之後,利用法律人的冷冽的理性,操弄法律;用律師凌厲便給的口舌,矇騙民眾。法律人的理想與熱情早已斲傷罄盡。
上週三爲了查明第一金控是否僅將房舍ㄧ至三樓出租於謝長廷總部,費鴻泰等國民黨籍四名立法委員前往會勘該三層以外的樓層是否私下提供謝長廷使用。費鴻泰等之行為固然有些莽撞,但是終究在執行立法委員職務。更重要的是,財政部長與第一金控總經理均隨同前往。既然房屋主人引導在前,何來侵入住宅?旣非直闖長昌總部,又何來「踢館」之謂?謝長廷與蘇貞昌均為資深律師又均曾任立法委員,了解本事件全面之法律意旨,竟然誣陷費鴻泰等為現行犯。究竟所犯何法,謝陣營至今無法說明。
資治通鑑有云:「 善為國者,不欺其民。」如此的構陷誣指,不該是一個準備要升登大位候選人該有的作為。拉丁法諺有云:「天塌下來,也要顧正義。」(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謝蘇兩位可敬的法律人,可以爲了勝選,欺詐誣陷無所不用其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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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 [+/-] | 行政院視立法院若無物 |
鐽震到圓山 賭徒離場、擠兌籌碼
民進黨曾經自許清廉,曾大力推動過陽光法案。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同月廿一日總統公布。依該法第廿條規定,修正之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但修法至今已近一年,行政院依然沒有公布施行。好笑的是,原修正案固未施行,立法院又於九十七年一月再修正第四條條文,行政院依然未公布施行。
行政院已將立法院視若無物。細繹何以行政院如此顧忌,遲不公告施行?我們發現第三條原先僅要求公職人員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作財產申報。但是在新修法之第三條除了原先的要求外,更增加了「離職申報」。
原來「離職申報」的規範造成行政院遲不公告施行的原因。據法務部回復立委詢問,稱要到今年十月方能完成施行公告。公告法律施行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實難理解何以須經一年半方能施行。何以行政院不能在這一任總統任期屆滿前,開始施行公職人員離職財產申報,令人不解。
近日從媒體上鐽震公司、華揚史威靈等政府投資案件大量曝光。日昨又有圓山大飯店公司籌劃成立,政治評論憂慮國家資產恐被挪移掏空。立法委員選舉執政黨大敗。總統大選迫近,民調顯示執政黨又敗象已顯。令人聯想到賭徒離場前擠兌籌碼的醜態。
社會大眾允許賭客擠兌詐賭所得,大搖大擺揚長而去嗎?
【聯合報╱李復甸/文大法律所教授(台北市)】 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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