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立法院做了什麼? (九十七年一月底離開立法院時的自我檢視) 最近有些朋友稱讚我在立法院做了許多事。但是我回問,你說得出我做了哪些事?卻不大有人說得出一兩件。不是醜表功,只是擔任了一年立法委員,恭請大家打個成績,評個分吧。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 [+/-] |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因為吳英昭以過渡自居,不願依照剛修的法院組織法調整編制。有了新通過任命的檢察總長,才有了依法成立的特偵組,才有了目前看到的各個弊案的偵辦。大家還覺得選陳聰明出任總長是錯的嗎? |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 [+/-] | 面對糾彈陳聰明壓力 李復甸無辯止謗 |
2009-06-14 14:35:11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009年6月14日電 檢察總長陳聰明去留問題引關注,正在調查陳聰明的監委李復甸坦言,曾有人當面拍桌要求他糾彈陳聰明,面對外界的臆測與壓力,他以「何以止謗,曰無辯」這句家訓形容自己的心情。 走進李復甸辦公室,其父李光明親筆所寫的書法映入眼廉「…不該妄為些許事,只因曾讀數行書…」、「…何以止謗,曰無辯,當仁不讓是為有志,當忍不忍是為無量…」,李復甸笑稱,這些是自小的庭訓。 去年9月,甫上任監委的李復甸,因為在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洗錢疑案之際,約詢承辦檢察官,引起外界批評干預司法。今年2月,監察院通過李復甸提案,糾正最高檢察署,並認為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在偵辦過程曾私下與被告前總統陳水扁通話或見面,違反檢察官辦案守則,應調離特偵組。 李復甸說,從一開始外界質疑他干預司法,到糾正案出手後,有人稱讚,到現在走在路上,常有人拉著他問,怎麼還不辦陳聰明,外界對監委有諸多的期待與壓力,但是他不能因為旁人的要求,糾彈文就出手,畢竟陳聰明案涉及任期保障與司法人權,若要做出懲處,一定要有充足證據。 他坦言,甚至有人當著他的面拍桌,要他糾彈陳聰明,但他不能因為旁人的要求,糾彈文就出手,「如果查案是為了獲取掌聲,那我不就成了一個演藝人員?」 面對外界種種的壓力與臆測,他以「何以止謗,曰無辯」這句家訓形容自己的心情;他也舉前監委陶百川不畏得罪蔣介石、彈劾當時的行政院長俞鴻鈞為例指出,陶百川在監委任內辦的案子不多,但都是大案,該出手就出手。 李復甸手上現在有24件案子在辦,與他一起辦案的3位監察院調查官,一個人在醫院掛病號,一個免疫系統失調,臉紅得像關公,還有一個則是體重暴減。 李復甸高度推崇陶百川,而對於自己呢?李復甸在其部落格上引敘的唐代詩人賈島所寫的詩「十年磨一劍,霜刃未曾試。今日把示君,誰有不平事?」或許從中可以窺見李復甸對自己的期許。
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 [+/-] | 警察涉集體貪瀆 3名前分局長被彈劾 |
更新日期:2009/05/12 18:48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前北縣永和分局長蔡榮源、前三峽分局長蔡一峰、前嘉義市第一分局長楊文益管理不力,不但所屬員警涉入集體貪瀆等案,蔡榮源甚至包庇賭場及收賄,今天通過彈劾。 提案彈劾的監察委員葛永光、李復甸及彈劾審查會主席劉玉山下午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案由。 彈劾案文指出,現任苗栗縣警察局警務參蔡榮源在永和分局長任內,本人及分局6名員警涉及收賄、喝花酒、包庇賭場等違法失職行為,蔡榮源收受賭場賄賂新台幣77萬元,永和分局員警集體收受賭場賄賂1311萬元;事發後,蔡榮源被調任三重分局長,不久又發生擅離職守,未到場指揮督導北部地區萬安29號演習勤務。 彈劾案文表示,現任基隆市警局警務參蔡一峰在三峽分局長任內,未善盡指揮、監督、考核責任,所屬員警22人有收賄、勒索等情事;另外,楊文益在嘉義市第一分局長任內,其所屬分局偵查隊及派出所員警將警察查察行動洩露給酒店業者、連續賭博、接受轄內特種行業飲酒招待等情事。李復甸形容,調查這3位被彈劾人過程發現,警察貪瀆情況「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監委認為,這3名分局長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有公務員懲戒法應懲戒的事由,所以依規定提出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葛永光指出,這起警察風紀案是第四屆監委就任後、首次院會決議列為重大調查案件之一,今天審查會13個委員,分別以12票、10票、11票通過蔡榮源、蔡一峰、楊文益的彈劾案,這是相當高的票數,代表監委對端正警察風紀的共識及決心。 葛永光說,此案是由監院幕僚從報章雜誌收集相關資料,監委進行調查發現確有問題,通過彈劾案,希望警察當局有所警惕並整頓警察風紀,將來監察院還會對警政署、台北縣警局、嘉義市警局提出糾正案,督促其改善,至於其他相關涉案警察人員,也希望警政署內部自行檢討、議處相關人員。980512
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 [+/-] | 奇歟異哉「公約施行法」 |
條約之成立必須經過國會通過條約案,亦即是ratification。經立法院通過條約案後,乃對政府發生拘束。但若要對人民發生拘束力,尚需經過立法轉換(implementing legislation)。若一國之憲法中明定條約具國內法效力,方無需經立法轉換之過程。傳統國際法皆不以條約具自動生效(self-executing)之效力。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同盟國家生怕戰敗國以國會為擋箭牌,拒不履行條約,故在其憲法中放入條約自動生效之條文。我國不採自動生效原則,故條約需經立法案逐條討論三讀之後,方能成為對人民生效的法律。例如我國在領海及鄰接區公約之後,依據公約內容訂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方為正辦。 立法院院會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等兩項在推行人權工作上有重要意義的公約,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可是總統在四月二十二日方公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但是兩個公約本身卻還沒有完成公告程序。該施行法之重點在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若要看公約的內容,如今卻尚未能完成程序。即使完成程序,也要由此施行法轉而引用聯合國的公約條文,還應參照聯合國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奇歟異哉,一國之立法竟無一國之尊嚴。 政府要通過立法,讓我們人權法治與世界標準接軌,這是令人非常興奮的事情。但是不能因為馬總統在競選政見宣稱,將兩項人權公約納入立法,便可慌忙草率地通過。立法院法制局沒有即時提供委員會討論之適當資訊;法務部又在報端大剌剌地刊登宣傳廣告,均未見妥適。法律人當以維護法制自我期許,完全不顧法制架構與國際慣習,讓人咋舌。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 [+/-] | 【中國時報 / 社論】多少纏訟 讓人從精壯耗到白頭? |
多少纏訟 讓人從精壯耗到白頭?
社論-2009-04-20 中國時報
廿二年前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更十審宣判,主嫌邱某判處死刑,另外兩嫌分別判刑十七年及十一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本案纏訟廿餘年,迄未終局結案。被害人遺體迄未尋獲,八位被告判刑定讞,一人業已過世,還有三人仍在上訴之中。
事隔兩日,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由李復甸委員負責提出之民國六十八年一銀押匯弊案司法審判調查報告,此案歷經更十二審的程序,二十八年半的審理光陰,才讓曾遭羈押多年的三名被告無罪定讞。其中高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於更十二審時未附理由聲明上訴,二百餘日之後才完成上訴理由書,只是諸多延宕的縮影一例。調查報告中,監委寫下評斷:「司法工作之核心內容尚非監察權得以糾正,惟罔顧司法人權,案件延宕不決,自應予嚴正譴責,以儆來茲。」同時指出,刑訴法以重罪作為羈押條件,與羈押作為保全程序性質有關,與國際人權法制未盡相容,司法院應就該法所涉違憲疑義,詳加檢討改正。
陸正案與一銀押匯案更審次數極多,審判時間逾廿年,是兩樁特例嗎?恐怕不是。在法院審判中,從精壯到白頭,渡過一生的當事人,並不在少數。司法院不妨徹查一下類似的案件究竟還有多少?法院審判牛步化,遇到重案、難案,如非因媒體曝光聚焦不敢怠慢者,法官推拖延宕,等待調職移交,罔顧當事人權益、耗費司法資源的情形,屢見不鮮,幾成通病。不要說來回更審不能終結的案件,尚未進入最高法院,頭兩審未竟已近廿年的案件,也是不乏其例,可不可怕?驚不驚人?
延宕到達如此地步的案件,不論判決的內容是有罪無罪,司法都已了無公信力可言。廿八年才能得到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歲月耗盡,誰能還我清白青春?審理廿餘年後交付的死刑判決,憑什麼告訴社會及當事人,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會比案發初期的判決更為正確可靠?司法系統裡的眾多法官檢察官們,讓刑案被告們在這種蒼白冷血、麻木不仁的過程中,獲判無罪,或是死刑,或許誰都自謙無力,或許誰都感到無奈,到底有沒有人會良心愧怍?有沒有人會想要停止造孽?有沒有法官檢察官該負些責任?
沒有那一位司法中人不知道,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妥速的審判,才有資格交付正義。可是,就有那麼多檢察官,曾經利用簽收判決書的技術拖延上訴時間,遲交上訴理由,讓被告提心吊膽、虛擲生命;就有那麼多法官,案牘勞形卻不肯負責的做成決定,同一個最高法院,同一個案件,甲庭發回的見解可以與乙庭截然相反,丁庭審判時可以完全無視於丙庭曾有的堅持。司法獨立已然不是建築在自我專業良心的要求與約束之上,很多時候實與全無預測性的司法獨裁,無從分別。
正如監委一針見血的洞見警告,監察院並不能改變法院的判決,甚至也無加以糾正的餘地,只能提出譴責,言之諄諄的嚴正譴責!再不,當然就是提出彈劾,試圖使得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離開他們的位置,不再繼續為害。但是,即便是彈劾,又要回到公懲會的審判機制,若是遇上不能捧著良心辦案而只知官官相護的態度,就仍會讓那些尸位素餐、自踐司法信用的害群之馬,繼續有恃無恐,無動於衷!
現在的當政者,從篤信法治的總統,到肩負推動司法改革重位的法務部、司法院,到執政黨所牢牢掌握的立法院,眼見出現這種現象的司法病癌繼續蔓延,難道束手無策嗎?前任司法院院長倡議金字塔的司法制度改革,要減少一個事實審級,原則上兩審終結的方案,為何至今仍塵封沉埋,無人理睬?能不能在法律上想些有效疏導、不使案件累積壓疊的辦法?可不可以修法要求終審法院,第二次更審的時候,必須自為判決?可不可以痛下決心,嚴究幾起延宕司法害群之馬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司法啊司法,看在良心正義的份上,能不能不鄉愿?
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 [+/-] | 【聯合報╱社論】受司法磨難二十八年的冤枉人生 |
受司法磨難二十八年的冤枉人生 2009.04.18 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三人,涉及一項官司,民國九十六年三審無罪定讞。無罪判決本來應該是令人欣慰的,但這三人的官司歷經二十八年半的審理,三人且曾被長期而反覆多次延長羈押。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是這樣說的:「本案被告因涉嫌被押時,正值中年,豪情壯志,前景無限;至無罪確定時業已滿頭白髮。繫案二十八載不決,寧非毀人一生?」 這就是司法史上耗時最長的「一銀押匯案」,最後無罪定讞,司法還儼然演出「還人清白」的結局。若非監察委員李復甸和沈美真主動調查,作出「罔顧司法人權,案件延宕不決,自應予嚴正譴責」的結論,外界既無從了解三名無罪之人曾受到如何的司法凌遲,司法界本身大概也不會有什麼主動的改革檢討。三人進出看守所和法庭,以待罪之身度過二十八年歲月,無法正常工作,無從辯護名聲,待獲得司法無罪確定時,只能靠每月三千元老人年金過活。這不是形同一場漫長的冤獄人生嗎?「寧非毀人一生」的沉痛控訴,受害的三人難道只能無語問蒼天? 三人所涉「一銀押匯案」爆發時頗為轟動,因銀行與客戶間的糾紛,導致政府八百多萬美金的外匯損失,在當時堪稱巨款,經手業務的行員因而被以圖利罪起訴。但關於圖利罪所必要之圖利自己或他人的「犯意」,檢察官始終未提出具體證據。此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達十二次之多,直到高院更十二審改判無罪;而高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執意上訴卻又未附理由書,補送上訴理由書時已逾二百日,讓全案因此又多躺了超過半年。等到最高法院終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無罪判決時,已是如監委調查所描述的,那被告三人「業已滿頭白髮」的光景了! 更有甚者,最後證明無罪的這三人,都曾被長時期羈押。柯芳澤被延長羈押了八次,另二被告則延長羈押達十八次之多,關在看守所的時間超過四年。調查的監委說,「無從得知延長羈押實質原因,暨法官係依據何種事實及證據為延長羈押之心證,此實有不當,自應檢討改進」。 高高在上的檢察官,無具體事證仍堅持上訴,卻又未附理由書,其結果就是三名被告白白增加了超過半年的審判等待。高高在上的法官,理由不清不楚地延長羈押裁定,換來一句不輕不重的「自應檢討改進」,付出代價的卻是三名被告長達數年的看守所歲月。也難怪調查報告說,若不該羈押而羈押,不該起訴而起訴,不該有罪判決而判有罪,「民眾無法依事實與法律合理預測法院之作為。社會人民如何看待司法?被告又如何期待司法?」 台灣人民到底是如何看待、如何期待司法的呢?反過來問好了:司法到底在不在意如何被人民看待?到現在為止的情況顯示,好像司法並不怎麼在意;否則,在毫無新事證的情況下,十二次發回更審的情節是怎麼發生的?檢察官的「不合法上訴」情節又是怎麼發生的? 回過頭來看這個問題:人民如何看待司法?實力派如企業家曹興誠,花錢登廣告痛罵檢察官濫權和浪費司法資源。政界聞人如雲林縣長蘇治芬,控訴當初被檢方霹靂行動上銬押人,如今等了五個月怎還不開庭審理?這些名流尚有機會以高分貝、高姿態表達抗議。而默默無聞如柯芳澤等三人,整個壯年人生禁錮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景況中,他們的「如何看待司法」叫人何忍聽聞! 民間有司改會,司法院內部也有自前院長翁岳生手中即啟動的司改運動。但真正的司法改革豈在於一場運動或一份報告?三名被告受司法磨難的二十八年冤枉人生,這故事如果能觸動一個司法人的良心,增添一個司法人運用公權力時的戰戰兢兢,就可算是司法改革的一分具體動力吧。
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 [+/-] | 從精壯到白頭,在案件審理中過了一生。 |
從精壯到白頭,在案件審理中過了一生。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涉案羈押起訴,歷經三審,計二十七個審級共二十八年半,獲判無罪。
立法院院會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等兩項在推行人權工作上有重要意義的公約,並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要求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顯示政府捍衛人權的決心。然而目前案件審理久積不決的現象嚴重違犯人權,與國際人權公約之意旨相無違。日前,陸正命案更十審宣判,被判兩個死刑的邱和順在七十六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涉嫌強盜殺害柯洪玉蘭及綁架殺害學童陸正,被捕到現在,已經羈押廿年,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民國六十八年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歷經更十二審,偵審機關歷經二十八年無罪審結,嚴重悖離國際人權之最低標準,侵害當事人司法人權。對司法院與法務部自應予嚴正譴責;另有關重罪羈押之違憲爭議,司法院應會同法務部檢討研究改正。
「民國六十八年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歷經更十二審,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名被告無罪定讞,共歷時二十八年半,耗費司法資源,枉顧當事人之司法人權;另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於更十二審時向高院調卷後,未附理由聲明上訴,嗣完成上訴理由書時,已逾二百日,該段期間因全卷移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致最高法院無從審理,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等情乙案」經李委員復甸申請自動調查,院派沈委員美真協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8)年4月15日通過並公布之調查報告。
本案經調閱相關卷證八十六宗研析並參考世界人權標準暨各國法制暨我國歷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並於調查意見中指出本案延宕之原因與違法事由如下:
1. 台灣高等法院對於最高法院就本案歷次所發回意旨未詳實調查,致最高法院就相同事項一再發回指摘而使訴訟嚴重拖延,實有違失;最高法院對於全卷未詳實核閱,對於同一附表之各項瑕疵,未本於職權一次通盤爬梳釐清,而於歷審分次以不同理由發回,亦有不當。
2. 本案嚴重侵害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之訴訟基本權,造成被告身體、自由、財產、名譽重大之損害,違反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保障暨過度侵害禁止原則,顯有不當;另為確保「適時審判請求權」之訴訟基本權,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共同研議,符合世界人權基本水準之制度性保障機制。
3. 本案被告等無逃亡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延長羈押之理由,原審法院僅憑例稿登載被告有重罪羈押情形,即延長羈押達八至十八次之多,造成當事人身心重大煎熬,違反羈押之國際人權法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重罪作為羈押條件,與羈押作為保全程序之性質有間,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斲傷無罪推定原則之嫌。
調查委員李復甸並引述調查意見反覆強調司法威信之建立端賴司法機能之可預測性。本案訴訟延宕長達二十八年,嚴重侵害當事人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適時審判請求權」之訴訟基本權,造成被告身體、自由、財產、名譽重大之損害;復本案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等雖無逃亡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延長羈押之理由,但原審法院依據重罪延長羈押八至十八次之多,前揭情形,實肇因於偵查機關濫行起訴,審判機關未詳實調查,種種偵審作為均與國際人權法制之時代潮流相悖逆。
按司法威信之建立端賴司法機能之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本案自起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十二次,其間並未有新事實新證據之提出,惟以事證之認定與法律見解之衡酌反覆,竟可歷經二十八年。倘人民明知無罪卻被起訴,聲辯無效,一路有罪判決,明顯違反其對司法之預測與期待,則司法威信無從建立。
司法案件若該羈押而未羈押,該通緝而未通緝,該起訴而未起訴,該有罪判決而未判;若不該羈押而羈押,不該通緝而通緝,不該起訴而未起訴,不該有罪判決而判有罪,民眾無法依事實與法律合理預測法院之作為。社會人民如何看待司法?被告又如何期待司法?歐陽修於瀧岡阡表記述其父之慎刑,「嘗夜燭治官書,屢廢而歎。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 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本案被告因涉嫌被押時,正值精壯中年,豪情壯志,前景無限;至無罪確定時業已滿頭白髮。繫案二十八載不決,寧非毀人一生?求其生而不可得,當不僅指死刑之判決而已。
復按刑法第一二四條及第一二五條,處罰枉法裁判、濫權羈押追訴,然而官官相護,曾有檢察官追訴司法人員之先例否?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九條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三五四條亦規定,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是實務上甚少發現有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之情形。檢察官非惟未對應不起訴或不應上訴之案件勇於撤回,尚且遲誤上訴理由達二百餘日,起訴鬆散,蒞庭渙漫,絕非法律人應有之辦案態度。依現行監察法之規定,對於司法院審判工作並非監察權得以糾正,惟罔顧司法人權,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自應予嚴正譴責,以儆來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