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穆公問于子思曰:「何如而可謂忠臣?」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公不悅,揖而退之。成孫弋見,公曰:「鄉者吾問忠臣于子思,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寡人惑焉,而未之得也。」成孫弋曰:「噫,善哉,言乎!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嘗有之矣。恒稱其君之惡,未之有也。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效祿爵者也。恒稱其君之惡者,遠祿爵者也。為義而遠祿爵,非子思,吾惡聞之矣。」
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2010年3月3日 星期三
| [+/-] | 監委李復甸投書 回應「笨蛋說」 |
【台灣醒報記者章文報導】監察委員李復甸今天投稿報章,鼓勵公務員最標準是做「守法遵職,履正奉公」的「循吏」。他也說,基層公務員是笨蛋的實不多見,缺的也不是自命的清官。文中開場白與結語,頗予人似乎影射監察院長王建煊之聯想。 他是在聯合報「民意論壇」以《循吏?清官?》為題投書表示,清廉是公務員的本務,非份之財一介不取,沒有任何值得驕傲之處。若是自命清官,處處以儉苛自我標榜,便大可不必了。 他也表示,官員既廉且能,固然令人欽敬;但是能夠循規蹈矩,依法行政,便是值得稱許的模範公務員。他反對要求公務員做到冰清玉潔,又要親切庶民、高瞻遠矚。「真若有如此之人才,早該是行政院長之不二人選,而不會是基層公務人員了。」 在文中,他強調如何更進一步鼓勵公務員都能夠「積極任事」與「敢於抗拒上層的不法要求」,是當局必須著眼的重點,而不在苛求公務員的「清貧儉峻」。 只不過,他文首一句「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文末一句「自命清官,可以休矣!」似有指涉王建煊院長之處。 針對外界聯想,李復甸表示,「我這篇文章沒有在罵誰啊,也沒有指定任何人。」他透露,受訪五分鐘前,他才遇到王院長,兩人還很客氣的互打招呼。他說,這篇文章其實已經送出去一段時間了,只是剛好今天被登出來。「寫這篇文章時,並沒有想著特定的對象去寫,所以也沒去想過這些事。」 他也解釋說,這篇文章中間有兩個段落被拿掉,其中一段談到設立委員會的事,原文寫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堪稱舉世公務員行政鐵則。法令不合人情事理的糾責下,公部門就設計了委員會或專家諮詢作為決策的卸責巧門。」 不過對於王建煊院長,他也頗有「建言」,他認為王院長似乎不太處理院內大事,只關心枝節的小事。 李復甸認為,王院長最要緊的事應該是「幫助監察委員們把職權行使好。」 他舉例說,在監察院做調查官,薪水是法務部事務官的7折,和調查局的加給也可以差到快2萬元,如此,怎能保障查案品質?另外,院內有調查官考上律師,但礙於公務員身分也不能實習。所以,有本事問案的人,因為待遇不相當,監察院也難以爭取。 目前院裡限制委員只准辦20件,超過20件便不准再申請自動調查。他認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每個委員能處理的件數不一,強要限在20件,對國家社會也是不經濟的。他建議院長應該大力破除這種限制,讓委員自行量力決定辦案的數量。此外,也能為委員們爭取辦案必要的裝備與支援人力。 他進一步說,之所以有限制20件之決定,主要是院長當初反對自動調查,主張一律依輪序派查。主要是擔心委員申請自動調查結果是意圖包庇特定行政人員,或是公報私仇。但是此動議受到委員強力反彈,造成監察院有史以來院會第一次動用表決。後來雖然未如院長所願廢除自動調查,但仍以二十件為限。其實,若真有委員意圖包庇或公報私仇,自當送紀律委員會詳查、甚至彈劾去職,無需限制調查數量。 另外,他也建議,院區有個角是缺的,那個角就是之前的礦物局。如今,礦物局要搬遷到別處,王院長應可爭取回來,做為受理財產申報與民眾查閱之處。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 [+/-] | 循吏?清官?何謂標準公務員? |
【聯合報╱李復甸/監察委員(台北市)】 2010.03.02 03:13 am
一句「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的論調,引發討論。究竟什麼是標準公務員?
古代理想官吏是,如玉之潔,如冰之清,務其廉平,守正不撓,所謂清吏。廉潔固然令人敬佩,但是清官是否真能福國利民則當別論。若自命清官以儉苛自許,暴酷奇巧,言行媚俗,則又等而次之。自命清官所愛者,撓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誅滅之。
公孫弘是史上自命清官的典型,位高祿重,能言善道,節儉律己,杜絕奢華,平日蓋一條布綴的被子,吃飯只有一道葷食;以人為先,故舊親朋生活困難,公孫弘全力助之,因而家無餘財,世人稱道。公孫弘內心並非如此,他為人易忌,外寬內深,表面偽善,暗中報復。「殺主父偃,徙董仲舒於膠西」都是公孫弘的狡計。
劉鶚在《老殘遊記》第十六回中述說「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贓官與清官同樣不受人喜歡,做了鮮活的註腳。
清廉是公務員的本務,非分之財一介不取,沒有任何值得驕傲之處。若是自命清官,處處以儉苛自我標榜,便大可不必了。放眼現今部分公務員,上焉者矯激沽譽;桀黠者乘時貪縱,庸懦者權歸猾吏。基層公務員笨蛋實不多見,缺的也不是自命清官;該珍惜是「守法遵職,履正奉公」的循吏。
史記中酷吏、遊俠、佞幸、滑稽與循吏皆有傳,唯獨沒有清官列傳。官員既廉且能,固然令人欽敬;但是能夠循規蹈矩,依法行政,便是值得稱許的模範公務員。
今日之公務員苦在動輒得咎。高層長官無時不要求下屬冰清玉潔,又要親切庶民高瞻遠矚。真若有如此之人才,早該是行政院長之不二人選,而不會是基層公務人員了。宣誓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所要求公務員的,都是踏實平允。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堪稱舉世公務員行政鐵則。法令不合人情事理的糾責下,公部門就設計了「委員會」或「專家諮詢」作為決策卸責的巧門。細糾貪瀆弊案責任,順藤摸瓜幾乎都可以摸到一個不能負責的「會議決定」。貪腐舞弊的手法大概不脫「專家意見」與「民間參與」。動輒上億的預算就在專家諮詢與會議決定中,流到民間參與的公司去了。
如何更進一步鼓勵公務員都能夠「積極任事」與「敢於抗拒上層的不法要求」,是當局必須著眼的重點,而不在苛求公務員的「清貧儉峻」。
藍綠兩黨搶著標榜清廉執政,號稱愛台。真正愛台灣愛人民的具體表現,該在如何建立一個「勇於負責、依法行政的循吏政治」。自命清官可以休矣!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 [+/-] | 《國會臉譜》指點迷津 易經卜卦 李復甸的秘密武器 |
工商時報【薛孟杰】
A8/星期人物 2007/07/29
《國會臉譜》指點迷津 易經卜卦 李復甸的秘密武器
同時扮演律師、教授、不分區立委、仲裁人等多種角色,親民黨立委李復甸每日都以三C事務工具做備忘記錄,讓不同的工作都能得到完善的處理。但一旦遭遇三C產品也無法處理的問題,李復甸就會以老祖宗留下的珍貴文化遺產「卜卦」,尋求解題的方向。
李復甸經歷相當豐富,列出來洋洋灑灑二十多項,甚至還擔任過英漢字典編纂委員。他的大學同學形容李復甸工作起來,就像是用百米速度跑馬拉松,一定要研究出結果才會放手,即知即行的作風即使擔任立委後也沒多大改變。
不過,李復甸的嗜好,卻相當傳統、而且以「訓練處靜功夫」者居多,例如打太極拳、篆刻、聽平劇、寫毛筆字,套句時下年輕人的形容詞「簡直是古人的休閒活動」。對於這樣的形容,李復甸不以為意的表示「很多人休閒娛樂後都是這樣的啊」,至於對工作的態度,他表示,由於從未想過有一天會從政,過去大多是站在實務界與學界的角度提出改革建議,如今突然當上立委,而且任期只有一年,所以要把握每分鐘兌現自己曾提出過的改革。李復甸也展示自己的電腦,P DA及手機如何透過網路連線,讓他即使不在辦公室,也可以利用隨身的三C產品處理公務,李復甸也笑著說,自己雖然試著「效古人之風」,但可沒有與時代潮流脫節。
推動司法改革 打破政黨藩籬
事實上,曾擔任過大學法學院院長、又身兼律師及仲裁人的角色,李復甸上任後已聯合其它政黨有法律背景的立委,共同推動一系列修法工作,例如刑事訴訟法一六三條、讓被告與檢察官處於平等地位,以及性交易防制法、加重凌虐幼童罪等等。他表示,儘管立委意識型態各有不同,但起碼在司法改革議題上,有志一同者還不少,也更加深他「意識型態絕非不能突破的藩籬」的信念。
除了推動司法改革工作外,李復甸目前也是仲裁人協會的常務理事,對於仲裁制度的完善,投入不少心力。例如日前有某位仲裁人疑似違反仲裁人倫理、遭檢方提起公訴,李復甸就相當重視此案發展,並主動聯繫其他仲裁人協會理事共商因應之道、隨時瞭解此案在司法的發展,為的就是不希望才剛在國內逐漸站穩的仲裁人制度公信力,因此案而受到傷害。
對於仲裁人制度,李復甸有感而發的說,多數民眾對仲裁制度瞭解還不夠,仲裁人協會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他說明,仲裁並非像法院判決決定誰贏誰輸,而是要讓糾紛獲得解決,讓雙方當事人能夠繼續合作、努力解決糾紛,所以雖然當事人找仲裁人都希望、並以各種方法讓仲裁人站在自己的一方,但仲裁人卻不能這樣做,否則就違反仲裁人的倫理道德。
李復甸回憶,就曾有當事人希望由他出任仲裁人,卻先要求他完全支持當事人的立場,而遭李復甸婉謝,因他認為,當事人請仲裁人應該是相信仲裁人的專業與道德,而非仲裁人對其立場百分百的支持。
儘管法律素養深厚,又是民意代表,但面對詭譎多變的政局,甚至變化無常的人生,李復甸還有一項少為人知的秘密武器「占卜」。
他回憶,接觸占卜是因為小時候家中一位輩份很高的長輩,指點他學習易經的方法。長輩告訴他,易經是群經之首,也是中國士人很重要的一部份,但內容較為枯燥、而且以李復甸當時的年齡而言,很難完全理解,因此教他以卜卦結合周遭事件,對照易經卦辭,就可以讓學習易經成為生動的課題。
占卜只問方向 事後對照參考
李復甸表示,他卜卦是以最簡單的「文王袖占」方式進行,隨意找三個數字就可以卜。由於他絕不迷信,因此不會刻意卜問題的結果,而是透過卦辭尋找問題的解決因應方向,他也會將卜卦後的結果予以保留,事後對照參考,也樂於與長官、朋友分享卦辭的內容。包括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國民黨主席吳伯雄都曾經聽過李復甸說明過卦辭。
李復甸猶記他在接任不分區立委前,就曾對擔任立委這件事情卜過一卦,結果得到「泰卦初九」,卦辭是「拔茅茹、以其彙、征吉」,卦象是「志在外也」,用白話文簡要的說就是指拔茅草一根根拔會拔斷、要捲在一起拔才不會斷,李復甸的解讀是,如果要進立法院、就要靠眾人的力量才能成事,也讓他更警惕合作的重要性,廣結善緣下,果然也完成了不少修法的工作。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 [+/-] | 死刑緩期執行條例草案 |
法律提案 死刑緩期執行條例草案 案由:本院○○○等人 鑑於現行解決目前尙未執行之死刑受刑人之處理未有適當之方法。死刑未廢,但執法者皆猶豫執行。於法不合,於情難平。應有依合理之方式,並務使死刑之執行或暫不執行,有法可循。 死刑之存廢爭議已久,非短期尋求社會共識。歐陽修於瀧岡阡表云:「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 ;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如何讓被害人家屬、死刑受刑人、社會大眾及裁決者皆無恨,實是困難之事。刑法一百二十八條一項對「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長期以來死刑之執行,已造成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之困境。 廢除死刑為世界趨勢,兩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生效之後,我國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嚴肅面對廢除死刑之議題。在社會形成共識廢除死刑之前,階段性處理死刑之執行方式,應是必要之階段。大陸有「死緩」制度,其概念甚佳,但從執行面言,仍有改進之空間。本草案取其緩期執行之概念,而內容並不相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 「死刑緩期執行條例」草案總說明 草案條文對照表 條文草案 立法理由 第一條 死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呈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審核,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後,執行之。 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六十條及四百六十一條規定。。 第二條 第三審判決死刑確定之受刑人得自宣示判決日起至收受判決三日內聲請,得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審核,命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於緩期執行中,有另案處刑應定其執行之刑,或有脫逃、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時,得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後,變更死刑緩期執行之命令。 第三條 死刑判決確定之受刑人,有同案被告未到案或判決未確定前,應宣告死刑緩期執行。 避免同案被告未到案或判決未確定前而有作證或對質之需要。 第四條 死刑判決確定或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除有前條或非常上訴之情事外,受刑人聲請執行死刑時,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應於一月內完成審核。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完成審核,死刑執行命令送達前,受刑人仍得撤回執行死刑之聲請。 終身監禁亦為殘酷之刑罰受刑人或一心求死,應依其意願,以行人道。 第五條 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不適用假釋、保外就醫或移送醫院。 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不得離開監獄 第六條 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非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不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不得自由刑以外之方式行懲罰 第七條 前項執行應命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應命勞作,但不得在外役監或監外從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一、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不得離開監獄 二、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應行勞作 三、排除監獄行刑法勞作金給付之規定。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經死刑判決確定尙未執行者,受刑人應自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告知權利之日起三日內,依本條例第三條之規提出聲請,由檢察官呈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審核。 解決目前尙未執行之死刑受刑人之處理機制。
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應在監執行,分別監禁,不適用累進處遇。
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 [+/-] | 檢察總長陳聰明是否適任一案調查報告(二) |
調查意見: 一、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之時,毫不避嫌出入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於立法院答詢與建商共餐乙事,言辭反覆;甚且親至已具證人身分之蔡姓建商辦公處所會面;均未誠實面對各界質疑,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政府形象;又對於黃芳彥出境,亦未能機先防範,核有重大違失。 (一)按檢察官身分特殊,自應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並避免有不當之行為,以維公正超然形象,否則無以昭人民之信賴,故訂有檢察官守則以供全體檢察官拳拳服膺,檢察總長作為全國檢察官之表率,尤應無違該守則之規定,否則即應屬重大違失。經查: 1、陳聰明身為檢察總長在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中,及總統夫人被起訴情形下,毫不避嫌出入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餐聚,渠顯然有違檢察官守則第十二條「檢察官…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第十三條「檢察官交友應慎重,…」、第十五條「…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及第二十條「檢察官不得接受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招待;非有職務上之必要,不得接受…個人之招待。」規定。 2、本院經由約詢陳檢察總長及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得知,有關此次聚會參與之人,陳檢察總長書面報告所述應有不實;渠竟以記載不實之文書,陳報其長官,矇騙本院,至屬不當,渠有違檢察官守則第十二條「檢察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規定。 3、立法委員邱毅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於立法院質詢陳聰明檢察總長,是否曾與某蔡姓建商在新同樂共餐,陳聰明則否認去過,惟同月十四日渠卻改口說自己住台北這麼多年,可能去過新同樂,只是自己真的不記得了,渠言辭反覆,有違檢察官守則第十二條「檢察官…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規定。 4、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業以陳前總統家人涉洗錢案之證人身分傳訊蔡姓建商,陳聰明檢察總長卻於當年七月一日至該建商辦公處所,自陳為蔡某因邀宴渠致遭法務部約談調查乙事表達歉意,此舉亦有違檢察官守則第十二條「檢察官…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規定。 (二)又最高法院檢察署為全國最高之犯罪偵查機關,下設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特偵組,職司偵辦政府高層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等重大案件。檢察官辦案關係人民權益深重,非但不可循私包庇,也不可因個人之親疏、利害、喜惡,而辦案有所重輕。長官部屬之間更不因提攜眷顧,而存報答或迴護之心。「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不因個人升遷、尊榮或私利而妥協。」、「檢察官對所辦理之案件及其他職務上應處理之事務,均應迅速處理,不得無故遲滯。」檢察官守則第一、五條定有明文。基於檢察一體之法律規範,檢察總長對於特偵組辦理全國矚目之重大案件,無任令特偵組檢察官自行偵辦而不過問之可能。更不能以授權特偵組偵辦為託詞而卸責。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家族牽涉貪污洗錢等案件,由偵查過程,自民國九十一年SOGO案始,身為陳前總統家庭醫生,曾任陳前總統醫療團召集人,與陳前總統及渠家人有往來,早於二十年前即已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兄弟多具美國籍之黃芳彥,均牽涉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輿論便指摘甚多,特偵組未有警覺,僅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以證人身分傳訊,尚且未作「入出境通知」最低程度之警戒,致黃芳彥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出境,特偵組猶為不知。黃某是否因而湮滅罪證、藏匿贓款或勾串證人,均無法預防避免,造成民眾高度質疑,毀損國家司法威信至為嚴重。 陳聰明檢察總長掌全國檢察之權責,應知黃芳彥其事,該有適切之作為,而未能有效處置,疏虞因循,是其所為,違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所賦予之指揮監督職責。 (三)綜上,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最高首長,行為失檢,未能敬慎自持;指揮監督特偵組檢察官偵辦案件亦未能周妥,影響檢察機關威信及政府形象,更造成民眾焦慮,輿論沸騰,嚴重損害民眾對檢察機關之信賴,陳聰明檢察總長有負社會之期盼。「正直」與「誠實」(justitia et sinceritus)為法律人無可替代之美德。德行有虧即使一般法律人亦在禁絕之列,況且位列全國檢察官之首。是其所為,除有違檢察官守則及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亦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規定,陳聰明檢察總長經核有重大違失。 二、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未能謹言慎行,允宜檢討。 法務部王清峰部長就任之後未能嫻諳行政倫理與行政長官之風範,未善盡領導統御之能事。陳聰明檢察總長行事屢生爭議,王部長不思規過督促於部內,卻兩度於立法院公開答詢,「如果是我的話,早就離開了。」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與特偵組檢察官見面,媒體報導影射人事傾軋。王陳二人又爭相澄清「沒有心結」、「沒有放話」造成爭議。 九十八年春節監所巡視之場合,王部長譁喊「假釋啦!」「有沒有人要上來,跟總長抱抱?」「抱抱就可以假釋!」法務部長應謹言慎行,發而皆中節,王部長之特立獨行誠屬尠見,損害司法威信甚重。 三、法務部未能儘速正確處理有關瑞士政府要求我國司法協助,調查有關陳前總統家屬海外匯款乙事之公文,允宜檢討改進。 法務部處務規程第七條規定,該部檢察司掌理事項包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及交流事項。」基此,法務部自應儘速正確處理有關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及交流事項。惟查,特偵組於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即已成立,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該組職司案件中包括涉及總統之貪瀆案件以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職故,瑞士政府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公文要求我國司法協助,調查有關陳前總統家屬海外匯款乙事,該公文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接獲後,自應儘速交由特偵組收辦,以爭取偵查時效,然該部卻發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復未另行通知特偵組,特偵組竟至八月十四日立法委員洪秀柱揭露此事,方始知悉其事。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法務部之一級單位,且檢察一體見諸明文,法務部竟直接交付任務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行政層級之統轄運作容有違失,應行檢討。 四、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直接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復有任期保障,法務部長甚難依法監督,此任命制度,容有討論餘地。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六四五號「…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由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之比例獨占人事任命決定權,使行政院院長對於委員之人選完全無從置喙,僅能被動接受提名與送交總統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法務部之直屬機關。惟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由總統跳過行政院長及法務部長直接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檢察總長,同樣使行政院院長及法務部長對於檢察總長之人選完全無從置喙,僅能被動接受總統之任命,實質上亦完全剝奪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法務部長甚至對此直屬機關之首長無督責處分之權,奢言調動免任。檢察總長由總統任命又有任期保障,意在許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預,然全國檢察人員之調動卻又處處受法務部長之節制。法務部與最高法院檢察署間之相互關係實有再加研議規範之必要。 又若檢察總長操守有虧、虛偽不實,對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監督不週,辜負檢察總長職守,實非適任,卻未能知所進退,雖本院欲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及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行使糾舉權,使之去職,亦發生糾舉案文究應送交法務部長亦或送呈總統之疑義,故現今檢察總長之任命制度,容有討論餘地。
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 [+/-] | 詐欺修法 人民何辜(林峯正) |
2010年02月04日蘋果日報 監察院最近成了社會目光的焦點,理由是一度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不成,在各界批評聲浪不斷下,終於讓彈劾案過關。更進一步,監察院還要求總長的直屬長官立即處置,但不待長官處置,總長提出辭呈,掛冠求去。 上個月,監察院另通過李復甸及沈美真兩位委員主查,關於「司法院未秉持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竟任令台灣高等法院濫用《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裁判駁回,不當剝奪被告上訴權」乙案的調查報告。本案當然不如彈劾檢察總長來得吸睛及富戲劇性,但若論及對於一般市井小民的重要性,則有過之而無不及。 話說將近三年前,司法院主動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指為避免檢方或被告上訴不附理由,乃要求日後若提起上訴須附「具體理由」以免訴訟延滯。在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和法務部代表都指出不反對修法提升訴訟效率,但要注意是否有些法官日後會將形式上已提出上訴理由的案件逕自認為不夠具體就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因為人民不一定聘有律師,我們只會做形式上的審查,且規定要寫「具體理由」,比較有教示性。根據立法院公報記載以上的討論過程看來,這樣的條文修正似乎只是督促上訴者要儘早提出上訴理由,且會顧慮到多數沒有律師的被告,不會任意以其上訴不附「具體理由」就駁回上訴。 欺負弱勢言而無信 此規定在2007年7月開始適用,迄今為止所能查閱的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每年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的件數自每年平均不到200件(1999年至 2007年),遽升為2008年的3470件,2009年(統計至11月底)的4924件(佔全部結案件數的四分之一),暴升為平均值的25倍,且這些案件的被告有95%以上是沒有請律師或請不起律師的人。 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認為修法後實務操作的結果,使人民的上訴權利遭受法律以外的不當限制,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的規定之虞,乃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檢討,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修法之初,司法院信誓旦旦,主張為革除實務上不附理由上訴的流弊,非做不可。尚且在面對修法有害人民的質疑時,虛言安撫。但徵諸實際卻使得新規定有如法官清除案件的除草機,一旦出動,清潔溜溜,所傷害者絕大多數是沒有律師協助的人民。官方以這樣的方式對付弱勢百姓,算什麼正義。民間司改會公開或私下向司法院反映,所得到的都是最高法院也支持高等法院的做法這種答覆。官官相護自古皆然,最後被迫向監察院陳情舉發此事。 說一套,做一套,司法院的做法有如詐騙集團,如此言而無信的司法院,如何期望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又有何顏面高喊司法為民?詐欺式的修法,人民何辜!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