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李復甸、錢林慧君提案彈劾法官唐照明。李復甸與唐照明曾是師生,形同「老師彈劾學生」。錢林慧君透露,唐照明接受約詢時也說,「老師,我承認我有不對,願接受任何的指正」。 李復甸說,唐照明審理一起交通意外、過失傷害案件時,要求雙方和解不順利,竟裁定被告交保。當事人是一名66歲婦人、銀行退休襄理,知識背景不錯,法官裁定新台幣3萬元交保後,婦人當庭被銬上手銬、拉到地下室,從人權保障的角度,非常不妥,在地下室的處理過程,也有不妥,這部份也將糾正相關機關。 李復甸指出,唐照明告訴監委,因認為被告對於是否和解,前後立場反覆,加上被告幾次言語對告訴人造成心靈上的傷害,為了「給被告一個警惕」,而裁定被告交保。 李復甸說,「交保的制度不是拿來懲戒人的」,交保是為讓案件審理順利,被告先要符合羈押條件,在沒有羈押必要時,才以交保替代,但此案被告沒有逃亡、串證之虞,也不符合羈押要件,且法官的立場應該是中立的,「怎麼可以要求雙方一定要和解?」。 他說,唐算是好法官,這件事相較於為非作歹,算是小事,但是監察院「要敲敲司法院的腦袋」。 李復甸指出,像這種「不法對待」的案件不會是第一件,但如果監察院不依法提出彈劾,這也不會是最後一件違法侵害人民權益的案件,因為司法體系官官相護,欠缺自我檢討改進的能力,希望此案引起司法界對人權的尊重。1000308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高雄高分院法官唐照明在審一件過失傷害案時,因要求兩造和解不順,竟用交保來懲罰被告;監院今天以7票對6票通過彈劾。監委說這是小案,盼引起法界重視人權。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 [+/-] | 李復甸懲唐照明 老師彈劾學生 |
2011年3月5日 星期六
| [+/-] | 管鐘演伏法。管案除了一案兩破造成轟動。更引發彈劾案與大法官解釋。 |
管鐘演是我義務辯護的死刑案件,雖經長期努力,仍是槍決收場,心情至為頹喪。希望此一案件能對死刑之討論有更深一層的幫助。 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生豐原市楊春田一家門血案,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以下簡稱豐原分局)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以下簡稱北市刑警大隊)逮獲不同之嫌犯,先後宣布破案,造成一案兩破,按豐原分局移送之嫌犯魏○成等被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諭令收押並提起公訴,嗣經台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中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下簡稱台中高分院)認為被告等犯罪證據不足,判魏○成等強盜殺人部分無罪確定。同時另有台北市刑警大隊循線查獲管鐘演涉案。 由於案發當時,因案情重大,轟動一時,監察院認為豐原分局分局長,負責偵辦本案理應以科學方法蒐集證據,竟未能詳實追查起出魏○成等自白之作案工具、開山刀、鐵剪、起子、贓車等重要犯罪物證。對於綑綁工人張○雄、林○川之塑膠帶上指紋,既經鑑定結果亦非魏○成、陳○雄等所有,復未採得其他現場指紋,資為比對,在缺乏犯罪證據之下,僅憑被告自白,及命魏某繪畫之開山刀圖形等即遽將魏○成等人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對此所犯罪名為惟一死刑之重大案件,竟未盡調查之能事,積極蒐求犯罪事證即率爾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分局長柳○輝及刑事組長許○仲實難諉稱不知情,顯然未盡督導之,嚴加防止所屬員警對人犯刑求逼供,其辦案過程草率粗糙,怠忽職守,有虧職責,而提出彈劾。 其後,豐原分局分局刑事組長許○仲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九條所明定之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不明確,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安定性原則。 司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成釋字四三三號解釋 「解 釋 文: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之職務關係,與對犯罪行為科予刑罰之性質未盡相同,對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立法機關自有較廣之形成自由。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九條雖就公務員如何之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何種類之懲戒處分僅設概括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至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關於撤職及休職處分期間之規定,旨在授權懲戒機關依同法第十條所定之標準,就具體個案為適當之處分,於憲法亦無違背。惟撤職停止任用期間及休職期間該法均無上限之規定,對公務員權益不無影響,應由有關機關檢討修正,俾其更能符合憲法保障公務員之意旨。」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 [+/-] | 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監委:不限公務員 |
更新日期:2011/02/17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針對馬總統指示修法,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改成不說明罪一事,監委李復甸受訪時主張,應同步縮減財產申報範圍,而財產來源不說明罪對象,應不限於公務員,並要由法院裁定才可執行;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強調,下的藥要多猛,執政者要拿捏,但重點在檢察官的執行面「不要給了關刀就亂砍」。 立法院在2009年4月,三讀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納入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凡為貪污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其徒刑。但法案通過迄今,卻沒有通過任何一件起訴案。 馬總統昨天指示法務部研究,拿掉僅限貪污的帽子,擴大範圍為財產來源不說明罪。換句話說,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公務員有義務說明不明財產來源,否則就涉違法。 李復甸對此指出,於現行財產不明罪,是以有貪污事實為前提才要交待「邏輯不通」,他支持馬總統提出的修法方向,如不交待「本身就是犯罪」;特別是犯罪的公務員,往往透過親友洗錢,只要是為查明公務員貪瀆案,有相當事證和合理懷疑,經法院裁定,就可以要求民眾說明。 但為免無端興訟或構陷,發動要件也應限制,李復甸強調,必需要由檢察官提出質疑,再由法院來裁定才可以進行這樣的強制權,至於修法可先小修貪污治罪條例,未來再大修刑事訴訟法和刑法。 林峰正強調,國外如新加坡和香港的法律就比較嚴,如廉政署等設計,「大家都看食譜在做菜,但買的材料和火候不同,結果也不同。」他比喻,現在政府有意改過來,要有正當性,也要說明如何設計和執行。 檢察官辦案品質必須有所提升,林峰正以江國慶案為例說,未來修法後,執行面不能有偏差,要避免檢察官有英雄主義,否則,給了關刀亂砍,會有很多無辜公務員受害,未來在執行層面,必須詳加檢視與觀察。
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 [+/-] | 判決書遲簽收 法部允督促改進 |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9日電)監察院今天糾正法務部,認為檢察機關收到判決書後遲不簽收,導致上訴時間引發爭議,影響被告權益。法務部表示尊重監察院糾正,會督促檢察官確實依法律程序收受判決書。 監察院通過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李復甸指出,有些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卻便宜行事,延緩上訴時間的起算點,損害訴訟當事人權益;且檢察機關收受判決書程序認定已爭議多年,法務部卻未謀求解決之道。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尊重監察院這項糾正,並會轉知各檢察署督促檢察官,應確實依照法律程序收受判決書。 監委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10天上訴期間太短,建議法務部應修法解決爭議。陳守煌表示,法務部不考慮修法,在實務上,希望法院送達判決書時,應讓檢察官與被告雙方同時收到書類,以解決雙方收受判決書時間點不一的爭議。1000209
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 [+/-] | 檢察官便宜上訴 監院糾正法部 |
檢察官便宜上訴 監院糾正法部 2011/02/09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監委葛永光今天說,有民眾陳情指檢察官便宜上訴,影響被告權益,監察院調查發現,檢察機關對於收受判決書的方式及時點認定爭議多年,法務部卻未謀求解決之道,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通過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李復甸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民事訴訟法則是20天,實務上,對被告而言,時限從判決書送達被告的時間點起算,對檢察官而言,則是從簽收簿記載日期起算。 李復甸說,有些檢察官因為案件很多,收到判決書就擺著,等到有把握上訴或不上訴,再簽收文日期,檢察官用這種便宜措施,處理收受判決日期,但卻有民眾向監察院陳情說,自己一審時被判無罪,收到判決書10天後,檢察官都沒有上訴,以為案件已經沒事,沒想到檢察官超過10天後才提上訴,結果民眾二審被判有罪。 李復甸指出,檢察機關對於判決書收受的時間點、檢察官提上訴的時限,爭議多年,像民國97年間,監察院調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導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就是類似情況,當時監察院也糾正法務部。 葛永光說,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可是,目前實務上對檢察官的送達,是在辦公處所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如果承辦檢察官短期內不在或一時不能簽收,就等到檢察官回辦公處所才簽收,如果檢察官長時間請假不在辦公處所,則由代理人簽收。 葛永光指出,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時點,攸關上訴期間起算,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並關係到案件是否確定,應從法律制度面嚴格規範並落實對檢察官送達的規定,如果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方式與時點,在實務運作出現問題,相關機關應該尋求修法或其他解決之道,不能侵害人民訴訟權益。1000209
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 [+/-] | 杜絕冤獄 監委:無罪推定 律師:透明化 |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2011/02/01】江國慶案曝露出不知還有多少冤獄與取證疏失等問題,監委李復甸受訪時強調,未來必須從確立書記官獨立行使職權、朝起訴狀本一本主義修正、確立無罪推定等方向著手改革;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主張,審判必須更加透明,讓律師也能介入軍事審判;監委高鳳仙則指出,未來應更強化科學證據辦案。 江國慶案代表一條人命枉死,近來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及讉責當年國軍主導人物。馬總統為當年此案道歉,並指示要究責和平反,今天也將探望並慰問家屬。 而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 「過去不是那麼重視法律和人權,冤獄賠償案件比例上不能算少。」李復甸強調,第一步可以先從法庭結構改進著手,就是要落實書記官獨立行使職權,改正目前由檢察官或法官指揮整理過後的記錄,這樣有可能扭曲當事人的本意,甚至書記官為法律系背景的只有1/3,筆錄經常嚴重失真。 李復甸以馬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為例指出,馬總統和證人所說的話,被當時檢察官侯寬仁整理後再交書記官記錄,如果沒有錄音存檔還回當時逐字紀錄,的確與筆錄比對不同他說,「馬總統現在不可能做總統,因為可能已經貪污罪確定了!」但目前在被告前擺一個電腦螢幕,同意後才記錄的方式也不對,都應檢討。 其次,立法院於96年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附帶決議應於6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施行。李復甸強調,如果起訴狀送出去是卷證分離,法官看不到證物,法庭在開庭準備程序,才在被告面前開示證據,並根據刑訴法規定交互詰問,讓法官維持中立,較易落實對被告無罪推定的保障。 針對法官的定位,李復甸建議,法官是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但目前都在法務部司官訓練所受訓,結果不但訓練不充分,更與檢察官成為學長學弟關係,形成「院檢一家」的說法,未來應分流訓練,讓法官回到司法院體系下訓練。 「第三點,就是一定要確立無罪推定的前提。」李復甸以「鹹豬手事件簿」電影為例說,法官、檢察官都要了解,刑訴法是為了保障被告,而不是要方便審理,這是現今司法人權的核心觀念。他另表示,法官法的淘汰應由監察院執行,才能避免疊床架屋。 「誤判一定有,軍方有,警方難道沒有?」林峰正強調,只要發生大案,相關主管就會承受很大的壓力,包含檢調都有可能發生類似情形,蘇建和案也是如此,可說是「史不絕書」,光是社會譴責,難以讓這類案件絕跡,而必須全面提升國家的素質與司法品質。 軍事審判有其戰時需求無法取消,林峰正主張,但在平常時期,可以讓審判更加透明化,如讓律師能介入軍事審判過程,同時也要限縮其適用範圍,讓被告的司法人權,能夠更加被保護和強化。 過去檢警等司法辦案,比較不重視程序正義,常有刑求或證據不嚴的情形,因此有不少冤獄賠償案例,但高鳳仙指出,當事人已身敗名裂,這是多輸的局面,事實上,先進國家非常重視DNA等科學辦案證據,而比較不依據筆錄或自白來判案。 高鳳仙主張,未來應該走向更具科學證據辦案的方向,並且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對證人和被害人的保護,此外,檢警因為要在24小時內移送院方,變成檢察官為爭取時間,常跑到警察局問筆錄,結果有些嫌犯先否認再承認,在法庭上就不被採信,如竹竿性侵女童案,這種情形也應嚴守相關程序來改進。 此外,台灣刑事訴訟應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執行,使法官可以持平聽訟,高鳳仙說,但有時民眾認為法官要當「包青天」,不能接受法官只做聽訟的角色,這是英美法系與我採大陸法系的定位不同所致,這點未來可以納入司法改革議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2011年1月30日 星期日
| [+/-] | 江國慶案 監委:記教訓防冤案 |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30日電)法律系教授出身的監察委員李復甸今天說,如果不能落實無罪推定、獨立製作筆錄、加強鑑識功能,就還會有江國慶案,甚至許榮洲也可能成為下一個司法冤案。 江國慶15年前在空軍作戰司令部服役,因涉女童姦殺案被執行死刑,如今此案平反,當時的士兵許榮洲遭收押。 李復甸說,如果江國慶案讓大家得到教訓,那應該是落實無罪推定、獨立製作筆錄、加強鑑識功能;「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法最根本精神,沒被落實與法官、檢察官混合集中職前培訓有很大關係。 他指出,現在法官與檢察官一起訓練,互稱「同學」或前後期「學長、學弟」,視彼此為「自家人」;刑事審理程序,審檢雙方幾乎站在同一陣線、聯手打擊犯罪,卻忽視被告權益;但審、檢、辯3者在法庭的互動地位應該不同,法官在法庭「聽訟」,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檢察官與被告地位平等。 李復甸說,筆錄制度也有很大問題,筆錄無法顯示程序實況;書記官如果不是逐字記錄能力要好,就是要懂法律,知道擇錄要點;現在很多書記官是「10個手指都是大拇指,無法逐字筆錄。」且法律系畢業者僅1/3;另外,江國慶案還凸顯證據取得沒有制度化的規範,以致該注意的沒注意、不相干物證卻變成判決依據。 法官出身的監委陳健民指出,對於證據的認定應該更審慎,不管司法或軍法都一樣,這也牽涉到個別法官與檢察官的素質與訓練、裁判品質的提升,包括犯罪手法隨科技進步,司法官有無在職進修、吸收新知。 他說,司法改革真正的重點是提升裁判品質、勿枉勿縱,才能真正保障人權;否則等到監察院查,已經是遲來的正義,「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 同樣曾任法官的監委高鳳仙說,過去鑑識儀器不像現在發達,很多物證以前驗不出來,現在卻可以驗出來,法官有必要在職進修,更深入了解鑑識技術。 高鳳仙說,如果承審法官都能仔細檢視所有證據、認真求證,誤判的程度將愈低。高鳳仙先前曾調查台中旱溪的竹竿性侵女童案,台中檢警已重啟調查,高鳳仙說,希望檢警勿枉勿縱,千萬不能為辦案又錯抓人。10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