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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企圖偷渡的司法改革

第六屆立法院在審查「法官法」草案時,曾有檢改團體來立法院遊說,並聲稱若立法院不能接受檢察官的觀點要讓法案不過是容易的事。果如其言,法官法未能順利通過。到了這一會期檢察官團體又透過委員各別提案,送出「司法官法」草案。法官與檢察官各自爲其利益與地位之保障,在修法歷程中角力甚為激烈。上周立法院招開公聽會,更是可依發言人之職務,來預斷發言之內容。下週一六月九日司法院又透過委員各別提案,送出「刑事訴訟法」草案。僅修165-2、310-1、366-1三條,將對簡化法庭對證據之提示、簡化判刑二年以下案件理由之載述、原審以調查之事實之得逕為二審判決基礎。事實上此三條修法牽涉當事人之利益極大。尤其是366-1將刑事案件上訴理論之「覆審制」改為「續審制」,是刑訴理論之大爭論竟然悄悄進行,希望兵不血刃,用偷襲的手法過關。

「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亦在準備再行提案。依司法院原提案將修改為「憲法訴訟法」,其內容牽涉幾項重大變革。首先,名稱改變之後,統一解釋法令卻不涉及牴觸憲法之案件究竟應否再歸大法官管轄,便生疑問。「憲法訴訟法」草案中,將大法官之解釋律定為「釋憲審判化」。也就是說大法官日後受理案件必須在聲明範圍內解釋,否則便是訴外裁判。然而大法官歷來的解釋都傾向「釋憲立法化」。也就是大法官不受聲請範圍限制,而作近於立法方式的憲法解釋。釋字585號解釋直接創立「急速處分」;601號更表示大法官解釋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乃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這些都是當事人請求解釋聲明以外的解釋。

大法官若是個案審理,案件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個案審理便不是釋字185號與188號所認為,司法院所為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司法院草案說帖以釋憲機構走向釋憲審判化,也就是以個案審理的方式進行。但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中,卻不以有他造當事人為必要。案件既然不一定要有他造當事人,那麼又如何成立個案,實滋疑問。於近來之釋字627及632號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們對司法院之機關行為個案解釋權,也產生極大的爭議。有以可就機關行為加以審查者,也有認為機關行為需抽象化才是憲法疑義的概念,似乎認為「抽象審查」才能受理。先前大法官將中華郵政更名案與高中歷史教科書教綱案均以為係個案而不予解釋。這樣硬要「抽象化審查」的理論,實與「釋憲審判化」之概念不合。司法院雖聲稱以釋憲審判化為改革方案,然觀司法院版草案第七條顯非以個案方式提交審理。司法院大法官自身都缺乏共識之狀況下,冒爾立法顯然不妥。

司法改革應該有計畫有步驟,改革之重心當在法庭之內,尤其應注意當事人之基本人權。目前司法院組織法仍未通過,但其他低階法律卻在陸續推出修法。裁併終審機關、變更證據提示、簡化判決理由、改覆審為續審、檢察官職務之定性等重要制度,在社會大眾與法學界沒有共識之前,實在不宜做大幅更動。立法委員不必個個都是深通法理的法律專家。但是,各機關不可隱藏重要法理之爭,私下透過委員聯署偷渡修法。零星混雜的提案若在司法委員會沒有警覺的狀況下,一一修法通過,將造成國家司法制度無可挽回的混亂與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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