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增修條文
第 1148 條(新增二、三、四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未成年,其繼承就其應繼分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限定之繼承若有其他之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時,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第1153條之1(新增)
債權人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一個月內,未通知繼承人其債權時,除債權人證明繼承人原已知悉債權存在之事實,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為之。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得以公證方式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之一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於公佈施行後,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公聽會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http://fuldali.blogspot.com/2007/08/blog-post_3047.html
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 [+/-] | 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增修條文 |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 [+/-] | 「經貿仲裁,兩岸雙贏」公聽會紀錄 |
「經貿仲裁,兩岸雙贏」公聽會紀錄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時間:96年10月19日(星期五)上午9:30~11: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1會議室
主持人:李復甸委員
出席單位/人員:
陳明真委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李國增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劉佐國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科長萬吳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楊家駿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吳美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科長陳明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副研究員文偉達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秘書長王志興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副秘書長賴榮坤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大陸組資深專員許峻偉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賴文平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主任秘書廖運源
會議紀錄:
(一) 在大陸投資之台商人數眾多,不僅是台商與台商之間可能會出現經貿糾紛,台商與陸商更是糾紛頻傳,當遇有糾紛時,因大陸法院之素質及人治顏色仍重,台商多不願上法院之方式解決問題,而轉以請託或其他方式進行,非唯負擔甚重且效果極差。仲裁為訴訟外解決糾紛之優良制度,經仲裁以解決雙方之間糾紛,可節省時間,且可避免政治干預,在法院亦有強制執行之效力。
(二) 而因我國目前尚未開放大陸籍仲裁人來台登錄,亦禁止大陸人士來台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故若台商與陸商遇有糾紛,即使雙方合意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仲裁,卻因上述之禁止規定,使當事人一方無法在我國境內進行仲裁程序,將使得台商對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經貿糾紛產生卻步,恐將無法維護台商之權益。
(三) 茲為落實保護台商,有效處理兩岸經濟糾紛,建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法務部能共同協商,儘速修改相關規定:
1、 兩岸機構互納仲裁人為原則,准許陸籍人士列名本地仲裁協會。
2、 許可大陸廠商或人民來台參與訴訟或仲裁。
3、 陸籍仲裁人得入境台灣進行仲裁詢問。
4、 研擬兩岸民間機構聯合調解之可行性。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 [+/-] | 已無戒治必要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重新入所戒治 |
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李復甸委員,鑑於現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作為拒絕進入戒治所原因之規定刪除,有可能造成已無戒治必要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重新入所戒治而造成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不但造成其心理上之創傷,亦等同變相的自由刑,失去戒治治療毒品施用者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 民國(下同)96年3月2日修正前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下稱修正前條文)故依當時修正前條文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一、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96年3月2日修正施行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下稱修正後條文),將「罹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作為拒絕戒治之規定刪除,故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7條第3項之規定,原被拒絕入戒治所戒治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則需依法院之確定戒治裁定,入戒治所繼續執行。
二、 毒品勒戒戒治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本為一連續的治療程序,先由勒戒程序治療毒品施用者對毒品之依賴,若勒戒程序無法斷絕毒癮,再經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裁定入戒治所戒治,戒除毒品施用者心理對毒品之依賴。綜觀現行法制對毒品治療之程序,為一連貫之時間順序,各階段環環相扣,勒戒完成後之勒戒報告,可以判斷毒品施用人是否需要戒治。然在拒絕入戒治所戒治之情形,拒絕入所戒治之原因消滅時間長短不一,毒品施用人是否仍有戒治之必要,亦不盡相同,能否依勒戒完畢後之評估報告,作為毒品施用人需戒治之根據,則有可議之處,因此,法院憑勒戒評估報告所為之戒治裁定,其妥適性即生疑問。戒治之目的在於治療不在處罰,性質上屬保安處分之一種,使毒品施用人戒除毒癮,毒品施用人無毒癮時則無須戒治,修正後條文,不再拒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入戒治所戒治,原先無須入所戒治者,亦需入所戒治,雖增設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入場機制,惟對無須戒治之人,卻未有退場機制,變相成為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自由刑,與戒治之目的完全不符合,實有確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毒品施用人,免予戒治之退場機制,方可讓需要治療之人,受完整之戒治,無須受戒治之人,則繼續其生活。
三、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身分需要保密,方能使其適當融入正常之生活,建立正常之社會關係,然面對如此世紀絕症,世人不免誤解,使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甚至不敢對家人坦白,現行以通知方式通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毒品施用人到案執行,實不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特殊身份,執行手段粗糙,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四、 綜上,相關機關應對上開事項,進行檢討,以維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權益。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0月22日 星期一
| [+/-] | 檢察官比較大? 陳聰明坦承檢察一體折損 |
檢察官比較大? 陳聰明坦承檢察一體折損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二十二)日進行法務部收支預算的審查,檢察總長陳聰明成了委員質詢焦點,委員們除了針對特偵組偵辦首長特別費案是否已有統一標準再度提出質疑外,另外,李復甸委員也指出,他認為從近年檢察官偵辦案件發現,檢察官有自認為法官要獨立偵辦的情況,他反問,此舉是否已造成檢察一體的折損?
檢察總長陳聰明對此表示,法官與檢察官都是司法官的一員,法官追求獨立審判,而檢察官除代表國家依法訴追外,也應貫徹現行檢察一體制度,而對於李復甸所指稱上述狀況是否造成檢察一體的折損?陳聰明坦承在某種程度上的確受到折損。
不過,陳聰明接著話鋒一轉的表示,他相信一、二審檢察長都能體認檢察一體制度,而檢察官有所缺失,他們也會勇於告知。
另外,李復甸也指出,在現行的法庭詰問機制,負責偵辦案件的檢察官跟蒞庭公訴檢察官不同,他認為此為相當好的制度,但也衍生一個問題,就是幾乎是一個法庭就配置一個固定的公訴檢察官團隊。李復甸說,之前他到法院出庭竟發現有檢察官跟法院「相當要好,在法庭上以學長學弟相稱外,而該名檢察官要先行離開竟還從法官席離開」,令人感到相當訝異,也擔心訴訟公平性受到影響。
對此,陳聰明表示,針對李復甸委員指稱的狀況他還是第一次聽說,他說,為求審理公平性,他們每一年都會將公訴檢察官及對應法官進行調整與變動,來降低此部份的疑慮。
2007年10月20日 星期六
| [+/-] |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李復甸委員提案受輿論重視 |
中國時報 2007.10.20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中時社論
立法院日前一讀通過兩項刑事訴訟法重要修正提案,進入委員會審查。由於此兩案關係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改革,不僅由朝野立委聯袂提出,也與司法院的政策理念一致,而且受到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重視與支持,值得加以關切。如果能夠在本次會期之中順利完成立法,將是本屆立法院超越藍綠壁壘最足以告慰國人的代表之作。
這兩項立法修正案,一言以蔽之,是刑事訴訟法制能否揮別警察國家質問制度的遺害。第一項提案將質問的基礎,由法院主動調查證據的「職權進行」,從原則改為例外,而由檢辯雙方擔任攻防主角的「當事人進行」加以取代。此雖只是一字之差,也就是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以職權調查,卻是法官從此真正進入中立「聽訟」位置,不再因有先入為主而喪失審判公正位置的分水嶺。司法院推動刑事訴訟法朝向「當事人進行制」移動已有數年,此次修正完成,才能算是修成正果,過去幾年的努力,也才會功不唐捐。
第二項修法提案,共有四項內容,也是由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其中第一點是要建立無障礙的接見空間,確立辯護權的實質內容。由於近來監所實務大開法治倒車,被告會見律師竟一概予以監聽,走回警察國家的老路,此次修法提案要求非經法院核准,監所中律師接見權利不受任何干預,可謂適時。由法律明定辯護律師訪談證人之正當辯護權能,排除警察國家將律師與證人交談一概視為串證的落伍思想,也可調整長期以來刑事司法程序嚴重失衡的狀態。
另一項修法重點,則是樹立刑事訴訟筆錄製作應由書記官獨立為之的原則,消除人為操縱筆錄的弊端,這也是至為關鍵的改革。日前紅衫軍案刑事審判開庭,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即採取一項近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以被告與證人並無驗證筆錄正確性的義務,接受被告不在筆錄上簽名是一種權利,在筆錄上簽名也不是義務;於是該案中施明德等一干被告均不需要在審判筆錄上簽名,這等於確立筆錄正確性責任歸屬已不在被告身上。其實,施明德等紅衫軍被告不必在筆錄上簽名,絕不該是例外或特權,任何公民都享有不在筆錄上簽字驗證筆錄正確性的基本人權,這就是落實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證己罪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配合修正,正當其時。
同樣重要修法重點,則是將檢察官的「訊問」改為「詢問」的提案。雖然也是一字之差,卻也是告別警察國家糾問心態的表徵。現在進入法庭審判,被告已由站改坐,審判的法官也皆褪去威權問案的色彩,何況是立於原告地位的檢察官,哪裡還有強勢拉高姿態「訊問」告訴人或嫌疑人的餘地?一字改動,足令有司根本調整偵查場所設施的布置,檢方擔任偵查主體,應該以科學態度、以證據說理令罪犯俯首無言,而不是憑威嚇、高壓等威權手段逼供。倡導人權立國政策的執政者,如果不能讓執法人員接受正確的法治觀念執法,甚或蓄意阻擋相關的修法努力,那就坐實了口是心非,人權只是騙人口號的指控。
最後一項修法提案,其實也該為法務部所樂見。這或許可以「劉承武條款」稱之。過去檢方不在送達文書上簽名,以達到不法拖延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的積弊,因劉承武檢察官受到法務部的處分而引起注意。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勇於破除部分檢方人員的陋習,值得肯定,現在立法院中修法提案更明文規定對於檢方的送達,以對檢察署為之,釜底抽薪,更是從司法實踐中汲取智慧改善制度的絕佳例證,沒有反對的理由。
立法院的兩項提案,或許可以證明司法改革的持續,不因司法領導易人而改弦易轍,也讓司法審判實務走上了正確的方向,例如筆錄不需被告簽名、檢察官拖延簽收送達文書不為法院接受等,均引起了立法院內的共鳴,成為進一步破除刑事訴訟中警察國家威權作風的契機,也才能遏阻任何開司法倒車的作為。寄語立法院,在即將到來的選舉季節中,留下一道令人稱道的刑事訴訟立法標竿,將是足為後人肯定的一樁功德!
2007年10月18日 星期四
| [+/-] | 律師憂「選舉無效重演」 |
律師憂「選舉無效重演」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10.18 03:14 am
中選會研擬明年總統選舉投票,採取一次具領總統及公投選票的投票方式。擔任連宋選舉無效訴訟的辯護律師李復甸擔心,「一階段公投綁大選」領票,會讓2004年的選舉無效訴訟重演。
李復甸說,在民主國家選舉訴訟的判例,任何對投票人造成心裡負擔、或影響投票自由意志的行政措施,都是構成選舉無效的要件。2004年選舉無效,國親曾經以這項要件,向法院力爭,但可惜的是,法院並沒有針對這點給明確的答案。
李復甸表示,2004年總統大選,還是二階段的投票方式,這種投票的方式都會間接對投票人的自由意志產生影響,一旦採行「一階段」的投票方式,可能會衍生一連串的問題,包括投票者是否可以拒絕領公投票?投票者只投總統選票,然後將公投票攜帶出場是否違法?錯投票匭,是否有效?
| [+/-] | 藍委批法務部訓練司法官有干預之嫌 |
藍委批法務部訓練司法官有干預之嫌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今(十八)日上午表示,司法人員的訓練單位「司法官訓練所」,目前是由行政院法務部來負責,明顯有行政與司法不分的問題,他揚言要凍結司法官訓練所的預算,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改善現行制度。
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則表示,目前司法官訓練所雖然隸屬於法務部,但是法務部僅提供行政支援與服務,訓練業務基本上是獨立的,不會有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今日上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法務部所屬機關預算,李復甸認為,法務部審檢分立已經多年,但是在司法官的訓練方面,卻還是長期由法務部來負責,明顯有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他說,他對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安排與訓練成效都沒有質疑,也相信現在法務部沒有干預司法,但是他質疑「憑什麼行政機關可以訓練司法人員」?這個制度上的缺失,他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應該儘速改善。
法務部次長李進勇表示,司法官訓練制度的確可以再更週延,現在的制度也沒有絕對的不適合。目前法務部與司法院間的合作相當順利,未來司法院傾向不再用考試訓練的方法進用司法官,法務部也絕不會把政黨問題帶入司法官的專業訓練中。
司法官訓練所預算在李復甸要求下一度保留,不過最後仍然在委員會中初審過關,沒有刪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