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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 星期日

向暴力宣戰—黑槍、性侵、虐童 記者會

「向暴力宣戰—黑槍、性侵、虐童
人民該怎麼生活?」記者會說帖

96/04/2
台灣治安敗壞首惡在於黑槍氾濫。由於走私無法杜絕,擁槍、製造、販賣或運輸等犯罪之刑度不高,因此黑槍之禁絕成為整頓治安最重要的工作。行政院口口聲聲要整頓治安,並以做不好下台為口號,但至今治安敗壞依舊,毫無成效,更未見有效作為。近來,襲警奪槍事件頻傳,為保護員警執勤之安全,警惕擁槍、製造、販賣或運輸等犯罪,茲建議提高刑度,並對襲警奪槍增加規範。
近年來性侵害案件日益增加,時有駭人聽聞之手法凌虐被害人,現行刑法中就凌虐之相關規定刑責過低,實難收遏止犯罪之效,故為維護社會秩序、杜絕性侵害犯罪案件,擬提高刑度。又近來,有以極殘忍之手法凌虐稚幼者。動輒菸蒂灼傷、紋身刺青、滾水澆燙、鞭笞吊打,滿身烏青,令人不忍卒睹。惡性重大之案件非長期隔絕於社會之外,無足以保護社會一般民眾,故應提高刑度,且宜增加條文,排除假釋之適用。


壹、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
一、修法重點:
(一)將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各式槍砲之人,由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而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各式槍砲者,由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
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增列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及竊盜等不法方法,取得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各式槍砲 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說明:
(一)襲警奪槍頻傳,威脅警察安全:由於近來不法槍械橫行,搶奪警槍之事件時有所聞,不僅嚴重威脅值勤警察安全,更讓人民備受恐懼。

(二)嚴懲以不法手段取得制式武器者,以儆效尤: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使用之制式武器較一般之土制槍械精良,為避免制式槍械受意圖犯罪人覬覦,成為犯罪人犯罪之利器,為杜絕意圖犯罪之人取得制式武器進而犯罪之意圖,故不論以強盜、搶奪、竊盜,甚至以犯贓物罪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制式武器,不因其行為之態樣而有區別其論刑之輕重。

(三)現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刑責過低,實難收遏止犯罪之效,故本黨提出此修正草案,以為維護社會秩序。


貳、針對刑法第222條、224條之1、226條、226條之1、229條之2、286條、286條之1修正部分:
一、修法重點:
(一)將以凌虐方式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於第222條增列第二項,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犯強制性交之罪者,處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將以凌虐方式對被害人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於第224條之1增列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於第226條增列犯以上兩條者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增列第229條之2,犯性侵案件者,不適用假釋規定。

(五)增修第286條、286條之1,提高凌虐幼童之刑度,並不適用假釋規定。

二、說明:
(一)以凌虐手法性侵,天理不容:近年來性侵害案件日益增加,時有駭人聽聞之手法凌虐被害人,甚或有對稚幼之孩童為凌虐性侵,現行刑法中就凌虐之相關規定刑責過低,實難收遏止犯罪之效,故為維護社會秩序、杜絕性侵害犯罪案件,擬提高刑度。

(二)凌虐幼童:以極殘忍之手法凌虐稚幼者。動輒菸蒂灼傷、滾水澆燙、鞭笞、吊打,滿身烏青,令人不忍卒睹。惡性重大,故應提高刑度,且宜排除假釋之適用。

(三)不適用假釋:依統計性犯罪案件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再犯率極高,其反社會性高於其他犯罪之受刑人,凌虐幼子天理不容。此二種類型之犯罪非長期隔絕於社會之外,無足以保護社會一般民眾,應禁止其假釋之聲請,以達永久隔絕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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