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e-mail
咋觸集撲浪

2007年4月11日 星期三

政院處分 只見濫權與打壓

獨立機關為多數委員組織的合議機構,與其他行政機關最大不同處在於獨立執行職務,不受最高行政首長指揮監督,兼具準立法權與準司法權。
報載,行政院主張NCC委員因違利益衝突迴避,應受停職處分。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公務員非依公務員懲戒法經司法院公務員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因此行政院沒有
法律依據,沒有撤或休其公務員職務之可能。
縱使行政院主張依公務員懲戒法,對所屬公務員得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尚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因此,停職本質上不屬於公務員之懲戒,此觀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內容中,不包括停職一項自明。
是故停職僅為一種暫時性之處分,停職後主管長官應更一步進行懲戒之程序。但據報載行政院舉措僅於停職,沒有進一步懲戒程序,可見其處分行為之違法不當,純屬打壓之手段,遂行其控制媒體之目的。
負責此次調查的政務委員許志雄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文章「廣電自由與抄台行動」(國家政策雙周刊,第一○七期)中表示:「設置公正獨立的主管機關,建立民眾信賴的行政程序。宜仿照美國FCC組織,由獨立的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取代新聞局的角色。」現在執政黨處處為難NCC的作法,無非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獨立機關目的在專業及效率之要求,不適用「行政一體」原則,行政院不是NCC的主管機關,NCC委員也不是其所屬之公務員。行政院此舉已違反釋字六一三號解釋肯定獨立機關存在必要。
姑不論任用親戚為駕駛是否有違利益衝突,但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圖利他人,依該法第十四條之效果僅處罰緩或追繳不當利益,違法情節顯非情節重大。
尚且依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行政院變相利用人事任命權,直接指揮監督獨立委員,影響委員會的政策,以法律所未賦予之免職權企圖違反權力分立,左右獨立機關之依法行政。行政院濫權命令兩位委員停職,違反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於法無據,於理未洽。


【聯合報/李復甸/親民黨籍立委(台北市)】
2007.04.11 02:43 am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咋觸集] 敬請指教 http://fuldali.blogspot.com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