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提名人之通過審查沒有時間的壓力。以倉卒審查包裹投票的方式行使大法官提名同意權,是立法院自我限縮為橡皮圖章。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因此大法官審查方式為「個別審查」殆無爭議。且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以大法官「總額十五人」為母數,只要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即可成會,並不影響人民釋憲之權益。大法官會議不會因未及時通過補提名而不能開會的窘境,充其量只要在十月一日以前,將院長副院長人選順利完成,便無任何憲政瑕疵。更無立法機關怠惰之非議。
總統咨文到立法院之後,各黨尙不及向被提名人發出書面問卷。依目前的程序,即使開會,對於提名人是否適格,亦無由審查。依司法院組織法,大法官之出身有最高法院法官、立法委員、法壆教授、公法學者、富政治經驗者五款,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但依目前之流程,對此規定如何審查?合併尙留任之大法官是否無逾越三分之ㄧ之限制?並未有審查之空間與時段。且訂定審查程序為「三日一次會」,亦即是一位立委對八位不同的提名人只能有一次審查質詢的機會。都使提名之審查流於形式。
爲了落實憲法規定,大法官被提名人可同時進行但個別審查,應在八位提名人當中有審查完竣時,再由院會交程序委員會剋期投票表決,因此大法官不一定在同一天產生。但朝野協商中對於審查大法官人選,僅以十小時倉促審查八位提名人,並以「包裹」方式,在一次投票中即對八位大法官表示同意與否,是以實質作為造成違反憲法精神的作法。
拉丁法諺說:「在國會沉默是過錯!」九十二年修憲之後,第一次遇到大法官任期屆滿而補提任命,國會龍頭王金平院長平白放棄了一次建立憲政慣例的歷史定位的良機,令人扼脕。本人接受王院長規勸,不以一人之堅持,卡住全院二百一十六位委員的議事程序。但在衛護立法尊嚴與憲政基礎的立基,仍不免要一吐二百一十六分之ㄧ的哀鳴。
(本文作者為親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復甸)
節錄文載九月十七日聯合報
2007年9月17日 星期一
[+/-] | 二百一十六分之一的哀鳴 |
2007年9月13日 星期四
[+/-] | 在國會沉默是過錯 Silentium in senatu est vitium. |
大法官提名之審查
立法委員不能自我限縮為橡皮戳
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 | 民法繼承編修正案(李復甸版)徵求各位意見 |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李復甸版)
第 1148 條 (本條修訂底線字部份)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未成年,其繼承就其應繼分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限定之繼承若有其他之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第 1156 條 (本條修訂底線字部份)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為之。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債權人自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逾三個月期間,未通知繼承人時,除債權人證明繼承人知悉債權存在之事實,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
第一條之一 (本條新增)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於公佈施行後,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 | 民國96年9月11日 第6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 李復甸委員總質詢 |
第6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李復甸委員總質詢。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第五段
[+/-] | 李復甸委員國會辦公室總質詢(投影片) |
總質詢PowerPoint
下載
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 | 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張揆:已朝此方向 |
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張揆:已朝此方向
中央社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今天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減刑條例實施之後,煙毒犯再吸毒問題引發關注,建議應以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行政院長張俊雄答復,減刑之前特別到監護所看,他們已有與精神科及心理醫師討論,也已朝立委建議方向去做。
李復甸上午質詢時表示,減刑條例實施之後,許多煙毒犯減刑出獄後,迫不及待吸毒,導致休克死亡,若不能以醫療手段解決毒品問題,單純將毒販關起來,出獄後還是會去接觸毒品。
他說,解決毒品問題包括強制勒戒及毒品戒治等,應該以醫療手段解決,比方藥物替代療法、其他減量藥劑方式、心理輔導等,且應該由行政院以跨部會方式解決。
張俊雄答復,減刑之前特別到監護所看,他們已有與精神科及心理醫師討論,並朝立委建議的減量藥劑等方向去做。
李復甸最後表示,希望行政院做該做的事,而不要做不該做的事,如推動公投就是不該做的,不應以政黨利益作違法、違憲的事情。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 | 民國九十六年大法官提名審查個人資料問卷(立法委員李復甸稿) |
民國九十六年大法官提名審查個人資料問卷(立法委員李復甸稿)
1. 姓名
2. 任命職務
3. 地址
4. 出生年月日
5. 婚姻狀況
6. 學歷
7. 現職
8. 曾任職務
9. 兵役記錄
10. 榮譽獲獎
11. 考試資格
12. 參與社團
13. 出版論著
14. 健康狀況
15. 正直廉潔
(1) 有無前科紀錄、緩起訴或逃漏稅捐等事?
(2) 有無行政缺失曾受人指摘,或有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得依自願決定是否揭露。
(3) 有無財務問題,或與人有債務糾葛?
(4) 有無生活不檢點曾受人指摘,或有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得依自願決定是否揭露。
16. 提名之出身類別
(1) 出身類別之經歷
(2) 自認為是否符合該類別或另有較為適合之類別
17. 司法工作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司法實務經驗
a. 是否擔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
a-1 其期間與任所。
a-2 職務之主要範疇。
b. 是否執業律師?
b-1 其期間與登錄轄區。
b-2 曾隸屬之律師事務所。
b-3 執業之主要範疇。
b-4 重要之客戶名單與委辦案件之性質。
(2) 列舉十個曾經辦之典型案件(含訴訟案件及法律意見),說明其重要貢獻或其困難之所在。
18. 立法工作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立法工作經驗
(2) 列舉十個典型立法案件、質詢或人民請願案件,說明其重要貢獻或其困難之所在。
19. 教學研究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教學與學術研究經驗 。
(2) 教學之科目,其期間與任教單位。
(3) 專門著作及論文。
(4) 擔任相關學科之國家考試命題、政府機關顧問、仲裁、調解、鑑定等工作經驗。
20. 研習公法學比較法學(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對公法學比較法學之教學與學術研究經驗
(2) 有何專門著作
(3) 專門著作之評價為何? 自認該項著作之成就與貢獻為何?
21. 行政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五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行政官吏之經歷。
(2) 或說明有其他之富有政治經驗。
(3) 聲譽卓著有如何之客觀評斷。
22. 對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司法改革、釋憲制度等議題之具體見解與貢獻 。
23. 就司法改革之一元多軌、憲法法庭、等議題之具體見解。
24. 參與政黨
(1) 是否曾加入政黨? 或有明顯政黨偏好?是否同意通過任命後退出政黨運作?
(2) 參與政黨其間,曾否介入政黨政策之擬定或執行?
a. 制訂政策之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b. 該項政策是否牽涉憲法爭議? 具體見解為何?
(3) 曾否擔任政黨之行政人員?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工作內容為何?
c. 有何代表性重點工作?其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4) 曾否擔任該政黨之民意代表?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工作內容為何?
c. 有何代表性重點工作?其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5) 曾否參加選舉為候選人?
(6) 為中央或地方選舉代表政黨之監選委員?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其間有無提報特殊案件?其內容為何? 其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25. 是否可依法學知識、專業經驗及政治歷練,摒除偏見中立客觀執行釋憲與統一法令解釋之大法官之職務?
26. 對本項問卷之填具或提供之資料是否實在?填具內容或提供之資料將列入立法院公報,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將依刑法論處。
2007年9月6日 星期四
[+/-] | 法官心情! 續貂一則: |
審判長為人別訊問
被告答:OOO
住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 OOOOOOOOOO
政黨:OOO黨
審判長諭知:我從不參加任何政黨,厭惡政黨,本件應自行迴避,候核辦!
-----Original Message-----
From: Fulda Li [mailto:f@gmail.com]
Sent: Thursday, September 06, 2007 7:53 AM
To: nigel[]; james
Subject: 主旨: 法官心情!(笑話一則)
審判長為人別訊問
被告答:OOO
住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 OOOOOOOOOO
政黨:AAA黨
審判長諭知:我也是AAA黨,本件應自行迴避,候核辦!(爽)
審判長為人別訊問
被告答:OOO
住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
政黨:BBB黨
審判長諭知:我是 AAA黨,我們是政敵,本件也必須迴避,候核辦!(更爽)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 | 藍綠法官訊問實錄 |
主旨: Fw: 法官心情!(笑話一則)
審判長為人別訊問
被告答:OOO
住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
政黨:AAA黨
審判長諭知:我也是AAA黨,本件應自行迴避,候核辦!(爽)
審判長為人別訊問
被告答:OOO
住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
政黨:BBB黨
審判長諭知:我是AAA黨,我們是政敵,本件也必須迴避,候核辦!(更爽)
轉載自網路郵件
[+/-] | 六小時審查八位提名人 ? 一張選票圈八位不分屆次的大法官 ?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新聞稿
此次開議日期因親民黨及無黨聯盟尚未於朝野協商結論上簽字,而尚未確定開議日期,立法委員李復甸表示親民黨並非不同意九月七日開議,而是對於朝野協商中對於大法官人選審理之程序及審理日程,認為應本於立法委員之權責,不負民眾之所託的前提下,以負責、認真之態度謹慎審理之,尤其在陳水扁總統說出司法官有七八成都是藍的這種話語,造成社會對司法公信力存疑之狀況下,本黨認為本於理性、專業、中道及負責的政治理念,更應堅持審慎認真審理大法官之提名程序,以讓出線之人選能獲得社會的認可,而為司法立下良好之基石。
李復甸委員表示,親民黨對於大法官審查方式依憲法增修條文應為「個別審查」,且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並沒有時間的壓力,只要院長副院長人選順利完成,亦非立法機關之怠惰。在大法官提名人個別審查後,再由院會交程序委員會剋期投票表決,但朝野協商中對於審查大法官人選,僅以六小時審查八位提名人,此種審查方式過於倉促,立委無法詳細審查。並以「包裹」方式,在一次院會中即對八位大法官表示同意與否,且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大法官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故本黨所提出之個別審查方式,並無違憲之虞,本黨所主張之審理方式不僅合憲,更是一種表示負責之態度。
對於其他政黨認為大法官之審查應在九月底以前完成,以免耽誤大法官釋憲會議之召開,影響人民釋憲之權益。但從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第十四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故無所謂法定總額人數之限制,只要「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即可成會,亦無影響人民釋憲之權益。
大法官之提名關係憲政之運作,影響重大,若倉卒苟且而生違憲之爭議,造成部分大法官審理其他大法官之產生機制之憲法爭議,當屬天下奇聞。立法院進行提名審查能不謹慎?
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 | 關於您的自擬大法官推荐名單的小小意見 三殘野人 |
Subject: 關於咋觸集blog中,關於您的自擬大法官推荐名單的小小意見
委員大人您好:小的是一介小小的法且系學生,斗膽把您在blog中可能沒提到,但也是不錯的人才的名單,加上您原擬的清單,寫在附檔的清單中,希冀您能略幫小的看一下,並決定是否採納 法學後輩 三殘野人敬上
行政法:湯德宗(中研院)、黃錦堂(台大)、董保城、洪家殷、陳愛娥、黃昭元
商法:王文宇、江朝國、李欽賢、林誠二(呃,其實二爺的專攻應是民事法,不曉得委員把二爺算商法是?)、張新平、柯澤東(如果不嫌他老的話,他的學問可謂是很好了吧)、王泰銓、林勳發、劉宗榮
稅法:黃茂榮(台大)、陳敏(政大院長)、葛克昌(台大)、
勞動法:黃程貫(政大院長)、郭明政(政大)、焦興愷(中研院)、楊通軒(中正)
、郝鳳鳴(中正,勞社均通,之前中正院長)
訴訟法:邱聯恭(台大)、范光群(司法院、台北大)、陳龍志(台大)、藍瀛芳(輔大)、楊淑文(政大)、蕭亨國(最高院、政大兼任)、林俊益(高院法官)、王兆鵬(台大)
身分法:黃宗樂(台大)、陳惠馨(政大院長)、林秀雄(政大院長)、郭振恭(台大,不過有點過老就是…)、許澍淋
國際法:蔡英文、羅昌發(台大院長)、陳純一(政大外交系教授)、吳嘉生(台北大)、曾宛如(三曾家的,不過也許在年紀上您看不上眼吧)
律師:高瑞錚、尤美女、黃虹霞、蘇友辰、古嘉諄、蕭雄琳、古登美、魏千峰
至於法官,因多不認識,故不多言,但三院中(最高民庭、刑庭、最高行政法院)
尚有許多人才可選哩…如果要提女性,檢察系統中的蔡碧玉應該也不錯吧
其實如不是您當立委了,算輩分與學問,您也可上榜了吧(笑)
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
[+/-] | 立法院不應跟著總統犯同樣的錯誤 |
立法院不應跟著總統犯同樣的錯誤
中國時報 2007.09.03
中時社論
千呼萬喚,總統終在八月底送出了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八位新任大法官的提名名單,距離在職者任滿只差一個月而已。立院九月開議在即,我們以為這一次司法人事同意權行使,立法院必須把握憲法修正後的規定意旨,改變過去針對全體名單同一天一次表決的程序,逐一進行審查,並設定不同的投票日期,針對每位人選逐一進行投票。否則立院就忽略了憲法增修條文在大法官人事制度上的重大改變,而要受到違憲的指責。
首先,依憲法增修條文,九十二年以後任命之大法官,自九十六年起,每位之任期均為八年,均是「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這和以往的大法官區別屆次,集體進退有所不同。因此,以往稱呼第某屆某屆大法官,在九十二年第六屆大法官任期後,即成歷史陳跡。現任大法官,依憲法並不再以第七屆稱之,他們的任期並不相同,而總統這一次的提名,依照修憲的意旨,應是最後一次針對集體到任的大法官為一次的提名。過去集體進退的方式,是落伍的方式,易使釋憲者受到單一總統的影響過大,憲法將之改為「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是要徹底改變一位總統一次大法官生態的憲政文化。九十六年是不是最後一次的集體提名,其實取決於立法院的如何行使同意權。如果總統的集體提名,立法院還是集中在同一天投票同意通過,那麼這次八位新任大法官的任期就仍會在八年之後同一年到期,仍然不能改變同進同退、同由總統一次提名的命運,並不符合憲法的真義。如果立法院是逐一審查、逐一行使同意權,總統再逐一進行任命,那麼這一次的八位大法官在八年之後,任期就不會同一天屆滿,自然而然地錯開「分別計算」,這樣當然就能夠更確實地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必須慎重理解、把握憲法的意旨,舊法時代的程序並不合乎新的憲法要求,立法院不能囫圇吞棗,率由舊章,而落得個違憲的批評,傷害了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正當性。
第二,此次司法人事提名,總統所犯的程序瑕疵,不忍卒睹,立法院不能忽略程序的重要,重蹈覆轍。總統犯的第一個錯誤,是遲至八月底才匆忙提名,形式上看起來合乎時程要求,實質上已經誤失了憲法的正當提名程序,立法院應該立即將同意權程序排入議程,但不能因總統提名的遲滯,就犧牲了立法院嚴格依憲法意旨把關的品質。總統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跳過了以往組織提名小組的慣例,乾綱獨斷地提出口袋人選,傷害了司法令譽。第三個錯誤是將去年就該提名的名額在今年一併提出,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當城仲模、楊仁壽兩位大法官離職時,總統只讀舊有的法律,不察新修的憲法意旨,無視輿論提醒,而在今年一併為正副院長與八位大法官的提名,其實已經違背憲法「個別計算任期」的要求。立法院怎可依樣畫葫蘆,跟著總統再犯同樣的錯誤?
第三,總統倉皇之中提出的名單,不但程序有瑕,所挑的人選與四年前的名單相比,可謂高下立判,並不及格。立法院也就必須從嚴審查,絕不可以一天一次投票,和政治稀泥!此次提名人選之中,正副院長都由現代大法官出任,人格風評都是一時之選,爭議不大。可是所提的八位,就很難一概給予佳評了。整體而言第一是挑了過多政治立場極端卻學術造詣有限的人物。政治著眼,一望即知;對於釋憲者的中立性,絕非福音。第二是行政或政治酬庸掩蓋了品質的掌握。例如司法實務出身的人選是否有如以往,皆是司法界望重一時的不二人選?略加訪查不難得知。第三個錯誤,是專業領域涵蓋偏狹。其中如李震山教授代表公法學界確實備受肯定,但憲法解釋不是只有公法,同時占有極重比例的領域如親族法、稅法、商事法、訴訟法,都有明顯不足,法界中適格人選卻比比皆是。立法院怎能不逐一仔細檢驗,以確保釋憲的品質?
立法院尊重司法人事提名的莊嚴要求,應為每位大法官人選留出至少兩周,專心了解每位人選的背景品格與專業能力,分別單獨投票,才能真正合乎憲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