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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

立法院不應跟著總統犯同樣的錯誤

立法院不應跟著總統犯同樣的錯誤
中國時報 2007.09.03 
中時社論

千呼萬喚,總統終在八月底送出了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八位新任大法官的提名名單,距離在職者任滿只差一個月而已。立院九月開議在即,我們以為這一次司法人事同意權行使,立法院必須把握憲法修正後的規定意旨,改變過去針對全體名單同一天一次表決的程序,逐一進行審查,並設定不同的投票日期,針對每位人選逐一進行投票。否則立院就忽略了憲法增修條文在大法官人事制度上的重大改變,而要受到違憲的指責。

首先,依憲法增修條文,九十二年以後任命之大法官,自九十六年起,每位之任期均為八年,均是「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這和以往的大法官區別屆次,集體進退有所不同。因此,以往稱呼第某屆某屆大法官,在九十二年第六屆大法官任期後,即成歷史陳跡。現任大法官,依憲法並不再以第七屆稱之,他們的任期並不相同,而總統這一次的提名,依照修憲的意旨,應是最後一次針對集體到任的大法官為一次的提名。過去集體進退的方式,是落伍的方式,易使釋憲者受到單一總統的影響過大,憲法將之改為「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是要徹底改變一位總統一次大法官生態的憲政文化。九十六年是不是最後一次的集體提名,其實取決於立法院的如何行使同意權。如果總統的集體提名,立法院還是集中在同一天投票同意通過,那麼這次八位新任大法官的任期就仍會在八年之後同一年到期,仍然不能改變同進同退、同由總統一次提名的命運,並不符合憲法的真義。如果立法院是逐一審查、逐一行使同意權,總統再逐一進行任命,那麼這一次的八位大法官在八年之後,任期就不會同一天屆滿,自然而然地錯開「分別計算」,這樣當然就能夠更確實地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必須慎重理解、把握憲法的意旨,舊法時代的程序並不合乎新的憲法要求,立法院不能囫圇吞棗,率由舊章,而落得個違憲的批評,傷害了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正當性。

第二,此次司法人事提名,總統所犯的程序瑕疵,不忍卒睹,立法院不能忽略程序的重要,重蹈覆轍。總統犯的第一個錯誤,是遲至八月底才匆忙提名,形式上看起來合乎時程要求,實質上已經誤失了憲法的正當提名程序,立法院應該立即將同意權程序排入議程,但不能因總統提名的遲滯,就犧牲了立法院嚴格依憲法意旨把關的品質。總統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跳過了以往組織提名小組的慣例,乾綱獨斷地提出口袋人選,傷害了司法令譽。第三個錯誤是將去年就該提名的名額在今年一併提出,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當城仲模、楊仁壽兩位大法官離職時,總統只讀舊有的法律,不察新修的憲法意旨,無視輿論提醒,而在今年一併為正副院長與八位大法官的提名,其實已經違背憲法「個別計算任期」的要求。立法院怎可依樣畫葫蘆,跟著總統再犯同樣的錯誤?

第三,總統倉皇之中提出的名單,不但程序有瑕,所挑的人選與四年前的名單相比,可謂高下立判,並不及格。立法院也就必須從嚴審查,絕不可以一天一次投票,和政治稀泥!此次提名人選之中,正副院長都由現代大法官出任,人格風評都是一時之選,爭議不大。可是所提的八位,就很難一概給予佳評了。整體而言第一是挑了過多政治立場極端卻學術造詣有限的人物。政治著眼,一望即知;對於釋憲者的中立性,絕非福音。第二是行政或政治酬庸掩蓋了品質的掌握。例如司法實務出身的人選是否有如以往,皆是司法界望重一時的不二人選?略加訪查不難得知。第三個錯誤,是專業領域涵蓋偏狹。其中如李震山教授代表公法學界確實備受肯定,但憲法解釋不是只有公法,同時占有極重比例的領域如親族法、稅法、商事法、訴訟法,都有明顯不足,法界中適格人選卻比比皆是。立法院怎能不逐一仔細檢驗,以確保釋憲的品質?

立法院尊重司法人事提名的莊嚴要求,應為每位大法官人選留出至少兩周,專心了解每位人選的背景品格與專業能力,分別單獨投票,才能真正合乎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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