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e-mail
咋觸集撲浪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民國九十六年大法官提名審查個人資料問卷(立法委員李復甸稿)

民國九十六年大法官提名審查個人資料問卷(立法委員李復甸稿)

1. 姓名
2. 任命職務
3. 地址
4. 出生年月日
5. 婚姻狀況
6. 學歷
7. 現職
8. 曾任職務
9. 兵役記錄
10. 榮譽獲獎
11. 考試資格
12. 參與社團
13. 出版論著
14. 健康狀況

15. 正直廉潔
(1) 有無前科紀錄、緩起訴或逃漏稅捐等事?
(2) 有無行政缺失曾受人指摘,或有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得依自願決定是否揭露。
(3) 有無財務問題,或與人有債務糾葛?
(4) 有無生活不檢點曾受人指摘,或有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可能被人指摘之事得依自願決定是否揭露。

16. 提名之出身類別
(1) 出身類別之經歷
(2) 自認為是否符合該類別或另有較為適合之類別

17. 司法工作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司法實務經驗
 a. 是否擔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
  a-1 其期間與任所。
  a-2 職務之主要範疇。
 b. 是否執業律師?
  b-1 其期間與登錄轄區。
  b-2 曾隸屬之律師事務所。
  b-3 執業之主要範疇。
  b-4 重要之客戶名單與委辦案件之性質。
(2) 列舉十個曾經辦之典型案件(含訴訟案件及法律意見),說明其重要貢獻或其困難之所在。

18. 立法工作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立法工作經驗
(2) 列舉十個典型立法案件、質詢或人民請願案件,說明其重要貢獻或其困難之所在。

19. 教學研究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教學與學術研究經驗 。
(2) 教學之科目,其期間與任教單位。
(3) 專門著作及論文。
(4) 擔任相關學科之國家考試命題、政府機關顧問、仲裁、調解、鑑定等工作經驗。

20. 研習公法學比較法學(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對公法學比較法學之教學與學術研究經驗
(2) 有何專門著作
(3) 專門著作之評價為何? 自認該項著作之成就與貢獻為何?

21. 行政生涯(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五款)
(1) 請說明自法律系畢業後之行政官吏之經歷。
(2) 或說明有其他之富有政治經驗。
(3) 聲譽卓著有如何之客觀評斷。

22. 對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司法改革、釋憲制度等議題之具體見解與貢獻 。

23. 就司法改革之一元多軌、憲法法庭、等議題之具體見解。

24. 參與政黨
(1) 是否曾加入政黨? 或有明顯政黨偏好?是否同意通過任命後退出政黨運作?
(2) 參與政黨其間,曾否介入政黨政策之擬定或執行?
 a. 制訂政策之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b. 該項政策是否牽涉憲法爭議? 具體見解為何?
(3) 曾否擔任政黨之行政人員?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工作內容為何?
 c. 有何代表性重點工作?其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4) 曾否擔任該政黨之民意代表?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工作內容為何?
 c. 有何代表性重點工作?其內容為何? 其立意、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5) 曾否參加選舉為候選人?
(6) 為中央或地方選舉代表政黨之監選委員?
 a. 擔任期間為何?
 b. 其間有無提報特殊案件?其內容為何? 其理由、依據與執行狀況?

25. 是否可依法學知識、專業經驗及政治歷練,摒除偏見中立客觀執行釋憲與統一法令解釋之大法官之職務?

26. 對本項問卷之填具或提供之資料是否實在?填具內容或提供之資料將列入立法院公報,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將依刑法論處。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