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提名人之通過審查沒有時間的壓力。以倉卒審查包裹投票的方式行使大法官提名同意權,是立法院自我限縮為橡皮圖章。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因此大法官審查方式為「個別審查」殆無爭議。且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以大法官「總額十五人」為母數,只要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即可成會,並不影響人民釋憲之權益。大法官會議不會因未及時通過補提名而不能開會的窘境,充其量只要在十月一日以前,將院長副院長人選順利完成,便無任何憲政瑕疵。更無立法機關怠惰之非議。
總統咨文到立法院之後,各黨尙不及向被提名人發出書面問卷。依目前的程序,即使開會,對於提名人是否適格,亦無由審查。依司法院組織法,大法官之出身有最高法院法官、立法委員、法壆教授、公法學者、富政治經驗者五款,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但依目前之流程,對此規定如何審查?合併尙留任之大法官是否無逾越三分之ㄧ之限制?並未有審查之空間與時段。且訂定審查程序為「三日一次會」,亦即是一位立委對八位不同的提名人只能有一次審查質詢的機會。都使提名之審查流於形式。
爲了落實憲法規定,大法官被提名人可同時進行但個別審查,應在八位提名人當中有審查完竣時,再由院會交程序委員會剋期投票表決,因此大法官不一定在同一天產生。但朝野協商中對於審查大法官人選,僅以十小時倉促審查八位提名人,並以「包裹」方式,在一次投票中即對八位大法官表示同意與否,是以實質作為造成違反憲法精神的作法。
拉丁法諺說:「在國會沉默是過錯!」九十二年修憲之後,第一次遇到大法官任期屆滿而補提任命,國會龍頭王金平院長平白放棄了一次建立憲政慣例的歷史定位的良機,令人扼脕。本人接受王院長規勸,不以一人之堅持,卡住全院二百一十六位委員的議事程序。但在衛護立法尊嚴與憲政基礎的立基,仍不免要一吐二百一十六分之ㄧ的哀鳴。
(本文作者為親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復甸)
節錄文載九月十七日聯合報
2007年9月17日 星期一
二百一十六分之一的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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