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8.05.28
扁要告馬 律師:沒問題 王金平:要小心
中廣新聞/劉映蘭
陳水扁再度在國務機要費上出招,發表聲明指出,如果總統馬英九解密就觸犯內亂外患罪,不過律師李復甸表示,目前所知馬英九解密的部分應不涉國防外交機密,所以沒有觸法問題,但立法院長王金平提醒馬英九謹慎以對。
總統馬英九考慮要將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卷證解密,陳水扁辦公室聲明,這部分涉及憲政制度穩定,如果解密將涉及內亂外患罪。對於陳水扁的出招,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權責單位就有相關權責,而這部分要看法律上怎麼認定,「權責單位都有法政專家,他們做研究和建議案給馬總統決定...這看法律上怎麼解讀。」
馬英九有可能因此吃上內亂外患罪的官司嗎?律師李復甸不這麼認為,因為他認為這不份不涉國防外交機密,「假如他這部分真的有要把國防機密洩漏給別人的話,那當然會有這個問題,可是目前我們曉得在這些紛擾的話題,並沒有跟其他國家涉有相關機密,所以對內亂和外患完全是不相干的兩件事。」
不過王金平倒是提醒馬英九,面對陳水扁的反應要謹慎以對。
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 | 扁要告馬 律師:沒問題 王金平:要小心 |
[+/-] | 領興票巨款 宋楚瑜:依法處理 |
時間: 2008/05/27
撰稿‧編輯:曾美惠 新聞引據:廣電媒體 (聯合)
國親兩黨主席有意聯名領取興票案遭凍結的巨款,親民黨26日在黨主席宋楚瑜指示下發表聲明指出,親民黨的立場是一切依法處理。
律師出身的親民黨前立委李復甸指出,李登輝與宋楚瑜可先透過司法判決確認雙方的債權與債務關係不存在,再由宋楚瑜領回2億4千餘萬元提存金,轉交給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李、宋兩人也可以用書面證明方式,共同簽署一份文件,經由法院公證,確認提存錯誤,再由宋將錢領回轉交給國民黨。
李復甸說,親民黨在聲明中指出,興票案歷經近6年司法調查,前總統李登輝與前總統府秘書長黃昆輝等人,在司法訴訟過程中紛紛改口承認,宋楚瑜確有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事實,證明當年興票案為政治干預選舉結果。
李復甸表示,宋楚瑜強調法院只能還人清白、卻不能予人公道。他認為國民黨應對興票案有所交代,還給宋楚瑜一個公道。
[+/-] | 興票案》李復甸:宋會配合領2.4億 |
【聯合晚報╱記者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8.05.27 03:04 pm
在前總統李登輝意願不明的情形下,國民黨研擬以當年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將2.4億元提存法院的程序有瑕疵,解除當年法院的提存限制,以取回2.4億元的款項。
2000年總統大選前爆發興票案,宋楚瑜將2.4億元的興票案款項交法院提存,受取權人則填註是李登輝 (國民黨主席)。前親民黨立委李復甸指出,李登輝喪失國民黨主席身分後,不論是李登輝本人或是國民黨,皆無法以受取權人身分,向法院取回2.4億元。國民黨研擬以當年提存法院時,包括金額不符以及受取權人填寫錯誤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提存,確實為可行性較高的方案之一,宋楚瑜會配合國民黨的安排,協助國民黨取回該筆款項。
李復甸表示,取得李登輝簽字同意或是由李登輝與現任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聯名簽字,同意由宋楚瑜取回當年向法院提存的2.4億元,但因李登輝與吳伯雄皆不符合當年宋向法院申請提存時,所填寫的受取權人的完整身分,上述方法可行性不高。
李復甸表示,宋楚瑜願意配合國民黨取得當年提存法院的2.4億元,但他也舉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以及簽結報告內容表示,宋楚瑜當年處理黨務與照顧蔣家後代的支出,遠比提存的2.4億元為多,暗示除了還宋楚瑜一個公道的同時,也應把當年的這筆帳算清楚,該還給宋楚瑜多少,就應該要還多少。
2008年5月8日 星期四
[+/-] | 特偵組不動 總長猶疑什麼? |
【聯合報╱李復甸/文大法律系教授】 2008.05.08 02:59 am
巴紐建交引出十億貪瀆弊案,喧騰至今已有數日。從談笑說明到含淚應訊,從上當受騙變成意外事故。雖然輿論沸騰,但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仍待嚴肅查明釐清。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之一條,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之貪瀆或特殊殊重大貪瀆案件,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前往黃志芳寓所搜查,敲門五十分鐘不得其門而入;搜索邱義仁結果是纖塵不染的辦公室,一無所獲。無論依犯案嫌疑人之職級或社會矚目之程度,都已應由特偵組介入,檢察總長猶疑至今,不知有何難處。
相對於檢方偵查行動的被動與遲緩,涉案者逐漸將案件導向「被騙」、「上當」、「意外」。不明真相的政治人物,也逐漸發出「太憨了」的評論。當真一個「憨」字,可以脫得了貪瀆的重罪嗎?依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處罰未遂犯。犯罪嫌疑人對同案涉嫌人提出受賄名單,辯稱未必有名單;即使有名單,也不表示有受賄。其實約定建交後可得若干好處,已經構成期約賄賂。即使未成功建交,也已構成未遂犯。
案件曝光以後,檢方對涉案人間,是否可能串供或湮滅證據,似乎毫不設防。嫌疑人吳思材才被收押不到一天,辯護律師就拿出一份又一份文件,金錢流向與共犯結構已呼之欲出。案發至今,防火線從黃到邱,再延展到柯。案情之升高,似有跡可循,邱、黃等人當真膽大包天?還是幕後真有靠山?
尚未就任的馬總統要求日後的閣員要做到「清、慎、勤」。反觀即將卸任的官員「貪、嗔、癡」樣樣不缺,令人痛心。檢察官偵查犯罪,依法可以傳喚、拘提、搜索、扣押、羈押、監聽、限制出境。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為保全貪瀆或圖利財物之追繳,必要時還可以酌量扣押其財產。檢察官的偵查手段是充分而有效的,只是有否偵辦之決心而已。
宋儒真德秀言司法之弊病,有「徇人情、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顧禍福、計利害」。觀當今之司法,勤懇務實公正辦案之檢察官與法官固所在多有。但弊病如故者,亦不乏其人。面對如此滔天大罪,檢察官當不負民眾期待,認真辦案,還給大家一個公平正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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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 星期四
[+/-] | 護衛人權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與馬英九何干 |
刑事訴訟法修正律師無障礙接見、偵查錄音、當事人進行、刪除重罪羈押等內容最早是李復甸教授任第六屆立委期間結合民進黨尤清、台聯郭林勇、國民黨吳志揚等提出的法案。是法學出身的立委不分黨派的共同看法。可惜第六會期藍綠對峙太烈,在休會前最後一天得不到民進黨支持,以致在三讀程序中功虧一簣。
刑事訴訟法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其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規定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而有關41條之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
日昨壹周刊今天發刊,指摘這是「替馬英九報仇,立委修法廢檢方武功」。且列舉提案委員的涉案背景,這種用抹黑的手法,阻擋為人權目的修法,實在可惡。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修訂第34條,增定第一項後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二項對於辯護人之接見權,除經法院核准外,不得受有任何干預與限制,及第三項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資料,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相關文件,或其他蒐求證據之行為。
二、 修訂第41條增訂筆錄應由書記官獨立製作、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僅係受檢察官指揮實施偵查之手足,故現行法第43條之1準用第41及42條規定之人當然應包括檢察官,故應修正現行法之規定。
三、 修訂第51條,對於承辦檢察官之送達,改以對其檢察首長為之。
四、 修訂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刪除「法院為發現真實得職權調查及為公平正義之維護應職權調查」之規定。修正法院得職權調查的範圍限於「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 之事項」。且法院介入調查之時點,明定於法院已踐行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程序後,使實務及學界通說所確認之法院於調查證據程序居於補充地位,有法律明文之依據。增訂第三項明確界定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增加判決之正確性,達到勿枉勿縱之效果。
五、 重罪羈押有違無罪推定,是所不宜。但仍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
六、 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偵查期間之職能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宜以開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檢察官訊問之之相關規定改為詢問,偵查且將不以法庭型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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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膠濟鐵路災難,談高鐵責任 |
四月二十八日,大陸膠濟鐵路發生重大災難,有兩列火車發生對撞;火車車頭嚴重損毀,已經知道的傷亡人數,有70人死亡,416人輕重傷;傷亡數字還在上昇中。肇事時膠濟鐵路行車速度130公里,尚屬一般鐵路。高速鐵路行駛速率每小時高達200公里以上,最高時速可達 400 公里。世界紀錄1990年即已超過500公里。高鐵於運輸途中造成旅客傷亡或其他損害之規模,必遠大於傳統方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故規範高鐵運輸責任等之相關法律則應更為嚴謹。
細繹台灣高鐵已正式營運,但至今未見有認何法律規範高鐵之責任制度,甚至連高鐵自身之旅客載運契約書亦不存在。高鐵至今僅有「客運營業章則」與「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及「旅客須知」三項規範。依鐵路運送規則第94條授權由高鐵公司內部訂定後備請交通部備查,然該實施要點中未見任何有關高鐵旅客運送契約條款之約定,該實施要點自非高鐵公司與乘客間之旅客運送契約。高鐵公司僅草草於該須知最後一點:「其他涉及旅客權益而未及備載之事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此種投機取巧之規範方式,將旅客權益視為無物?
大眾捷運雖不如高鐵之行車速度,但涉及賠償責任等相關事項,現行法規除「大眾捷運法」外,尚有「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險金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台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等相當完整的規範;相較之下,高速鐵路關於旅客責任賠償、保險等事項竟無任何相關規定,高鐵公司將高鐵乘客之生命身體安全置於不顧,且交通部既為高鐵公司之主管機關,未盡主管機關協助管理高鐵業務及監督把關之責,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形同具文。責任制度未立,高鐵公司即無以憑藉計算保險費率,高鐵是否因而非法逃漏鉅額之保險費,亦應詳細瞭解。
高鐵推出自由座優惠吸引乘客後,頻頻發生自由座車廂擠爆狀況。目前高鐵自由座完全不做人數管制,行車速度超過200公里卻允許旅客全程站立撘乘,一旦發生意外災害如何了得。
據高鐵官方網站提供資料,目前載運旅客已逾2,300萬人次。竟然沒有任何法律規範高速鐵路責任,不禁令人懷疑高鐵的經營者到底與藍綠兩邊的高層,有什麼密切關係,何以任由這種要錢不要命的經營模式得到默許?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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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時報 東森電子報 反對人權修法 97.5.1 |
限縮檢方職權 法部、綠委反對
〔記者彭顯鈞、楊國文/台北報導〕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初審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吳清池和江義雄等分別所提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由於草案大幅限縮檢察官職權、擴大律師等辯護人權限,法務部和民進黨立委大表反對,審查會決定擇期再審。
刪除重罪嫌犯羈押權 具爭議
對於修正草案納入刪除重罪得羈押規定、檢察官「訊問」被告改為「詢問」被告等內容,法務部、警政署均持反對意見,認為將無法防止重大罪犯逃匿,也會削弱檢察官職權及無法避免湮滅證據,並不可行。
上屆立法院,親民黨立委李復甸即提出類似草案版本,主張刑事案件於偵查期間,辯護人得抄錄卷證資料等,被認為是與檢方偵查不公開原則相互衝突,法務部表達反對立場,後因無法產生共識,未能於上屆立院完成審議。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吳清池、江義雄於本屆立院重新提出草案版本,內容與李復甸版本大致相似;李復甸昨也出現於審查會上旁聽。
草案中,較具爭議的部分,包括辯護人得隨時接見被告、辯護人得查詢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被告得抄錄或攝影遭扣押的文件、刪除檢察官對重罪嫌犯的羈押權等。
吳志揚等提案立委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接見被告的保障不足,且檢察官製作偵訊筆錄欠缺標準程序,故主張明訂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的規定,修法目的在於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
民進黨立委翁金珠、黃淑英強調,草案內容極具爭議,人權保障未必落實,反將破壞偵查犯罪的空間,此案應再審慎研議,不能輕率通過。
法務部次長朱楠強調,現行規定並無問題,依草案內容,將助長串證行為,相關主張實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朱楠也認為,檢方羈押權遭大幅限縮,可能造成被告脫逃比率增加,且羈押與否的判斷,不適用無罪推定。而檢察官訊問被告及證人改為「詢問」,且不採法庭方式詢問,屆時檢方訊問的筆錄將變成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檢察官屬性也將從司法官變成行政官身分,並不適當。
法務部、警政署的書面報告均指出,刪除重罪嫌犯得羈押規定,將使檢警機關對此類重大被告投入更多人力、時間,才能防止逃亡、湮滅或偽造證據,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使得打擊犯罪成效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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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21:16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日前在立院司法委員會上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大幅削減檢察官的偵查權,同時也讓律師擁有更大的取證權。由於修正草案中訂定,未來檢察官不但不能「訊問」被告,同時偵查中的扣押文件也可以讓律師抄錄,未來可能引發串證的疑慮,綠營方面對此暫不回應,「一切就讓馬英九自己去承擔」。
由於包含羅明才、費鴻泰等多名行事作風頗具爭議的立委,甚至還有多名因案遭到檢方起訴的藍營立委都參與連署,部分人士就擔心未來檢察官的偵查權被大幅壓縮後,會不會讓執政者容易透過行政權指揮警方辦案,再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形成「國民黨想辦誰就辦誰」,至於檢方則淪為執政者的行政官或公訴官。
由於國民黨在立法院佔有絕對優勢,加上各委員會召委都由國民黨籍立委擔任,因此即使排定的法案極具爭議,綠營立委也無力挽回。不少綠營立委就私下表示,儘管在程序委員會上極力爭取發言,但是迫於人數不足,根本無力阻擋藍軍,只好任由藍營安排法案。
據了解,藍營立委之所以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是因為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檢方侯寬仁被爆筆錄不實,讓藍營立委抓住機會,希望藉此節制檢察官的偵查權,不過由於參與連署的藍營立委不少人有案在身,如果修法成功,勢必影響社會觀感,也會間接打擊馬英九及內定部長王清峰的司法領導威信,後續效應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