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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8年5月1日 星期四

由膠濟鐵路災難,談高鐵責任

四月二十八日,大陸膠濟鐵路發生重大災難,有兩列火車發生對撞;火車車頭嚴重損毀,已經知道的傷亡人數,有70人死亡,416人輕重傷;傷亡數字還在上昇中。肇事時膠濟鐵路行車速度130公里,尚屬一般鐵路。高速鐵路行駛速率每小時高達200公里以上,最高時速可達 400 公里。世界紀錄1990年即已超過500公里。高鐵於運輸途中造成旅客傷亡或其他損害之規模,必遠大於傳統方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故規範高鐵運輸責任等之相關法律則應更為嚴謹。
細繹台灣高鐵已正式營運,但至今未見有認何法律規範高鐵之責任制度,甚至連高鐵自身之旅客載運契約書亦不存在。高鐵至今僅有「客運營業章則」與「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及「旅客須知」三項規範。依鐵路運送規則第94條授權由高鐵公司內部訂定後備請交通部備查,然該實施要點中未見任何有關高鐵旅客運送契約條款之約定,該實施要點自非高鐵公司與乘客間之旅客運送契約。高鐵公司僅草草於該須知最後一點:「其他涉及旅客權益而未及備載之事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此種投機取巧之規範方式,將旅客權益視為無物?
大眾捷運雖不如高鐵之行車速度,但涉及賠償責任等相關事項,現行法規除「大眾捷運法」外,尚有「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險金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台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等相當完整的規範;相較之下,高速鐵路關於旅客責任賠償、保險等事項竟無任何相關規定,高鐵公司將高鐵乘客之生命身體安全置於不顧,且交通部既為高鐵公司之主管機關,未盡主管機關協助管理高鐵業務及監督把關之責,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形同具文。責任制度未立,高鐵公司即無以憑藉計算保險費率,高鐵是否因而非法逃漏鉅額之保險費,亦應詳細瞭解。
高鐵推出自由座優惠吸引乘客後,頻頻發生自由座車廂擠爆狀況。目前高鐵自由座完全不做人數管制,行車速度超過200公里卻允許旅客全程站立撘乘,一旦發生意外災害如何了得。
據高鐵官方網站提供資料,目前載運旅客已逾2,300萬人次。竟然沒有任何法律規範高速鐵路責任,不禁令人懷疑高鐵的經營者到底與藍綠兩邊的高層,有什麼密切關係,何以任由這種要錢不要命的經營模式得到默許?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請參閱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咋觸集 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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