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李復甸/文大法律系教授】 2008.05.08 02:59 am
巴紐建交引出十億貪瀆弊案,喧騰至今已有數日。從談笑說明到含淚應訊,從上當受騙變成意外事故。雖然輿論沸騰,但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仍待嚴肅查明釐清。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之一條,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之貪瀆或特殊殊重大貪瀆案件,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前往黃志芳寓所搜查,敲門五十分鐘不得其門而入;搜索邱義仁結果是纖塵不染的辦公室,一無所獲。無論依犯案嫌疑人之職級或社會矚目之程度,都已應由特偵組介入,檢察總長猶疑至今,不知有何難處。
相對於檢方偵查行動的被動與遲緩,涉案者逐漸將案件導向「被騙」、「上當」、「意外」。不明真相的政治人物,也逐漸發出「太憨了」的評論。當真一個「憨」字,可以脫得了貪瀆的重罪嗎?依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處罰未遂犯。犯罪嫌疑人對同案涉嫌人提出受賄名單,辯稱未必有名單;即使有名單,也不表示有受賄。其實約定建交後可得若干好處,已經構成期約賄賂。即使未成功建交,也已構成未遂犯。
案件曝光以後,檢方對涉案人間,是否可能串供或湮滅證據,似乎毫不設防。嫌疑人吳思材才被收押不到一天,辯護律師就拿出一份又一份文件,金錢流向與共犯結構已呼之欲出。案發至今,防火線從黃到邱,再延展到柯。案情之升高,似有跡可循,邱、黃等人當真膽大包天?還是幕後真有靠山?
尚未就任的馬總統要求日後的閣員要做到「清、慎、勤」。反觀即將卸任的官員「貪、嗔、癡」樣樣不缺,令人痛心。檢察官偵查犯罪,依法可以傳喚、拘提、搜索、扣押、羈押、監聽、限制出境。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為保全貪瀆或圖利財物之追繳,必要時還可以酌量扣押其財產。檢察官的偵查手段是充分而有效的,只是有否偵辦之決心而已。
宋儒真德秀言司法之弊病,有「徇人情、任喜怒、黨親昵、畏豪雄、顧禍福、計利害」。觀當今之司法,勤懇務實公正辦案之檢察官與法官固所在多有。但弊病如故者,亦不乏其人。面對如此滔天大罪,檢察官當不負民眾期待,認真辦案,還給大家一個公平正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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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8日 星期四
特偵組不動 總長猶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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