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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8年5月1日 星期四

護衛人權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與馬英九何干

刑事訴訟法修正律師無障礙接見、偵查錄音、當事人進行、刪除重罪羈押等內容最早是李復甸教授任第六屆立委期間結合民進黨尤清、台聯郭林勇、國民黨吳志揚等提出的法案。是法學出身的立委不分黨派的共同看法。可惜第六會期藍綠對峙太烈,在休會前最後一天得不到民進黨支持,以致在三讀程序中功虧一簣。


刑事訴訟法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其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規定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而有關41條之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
日昨壹周刊今天發刊,指摘這是「替馬英九報仇,立委修法廢檢方武功」。且列舉提案委員的涉案背景,這種用抹黑的手法,阻擋為人權目的修法,實在可惡。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修訂第34條,增定第一項後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二項對於辯護人之接見權,除經法院核准外,不得受有任何干預與限制,及第三項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資料,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相關文件,或其他蒐求證據之行為。
二、 修訂第41條增訂筆錄應由書記官獨立製作、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僅係受檢察官指揮實施偵查之手足,故現行法第43條之1準用第41及42條規定之人當然應包括檢察官,故應修正現行法之規定。
三、 修訂第51條,對於承辦檢察官之送達,改以對其檢察首長為之。
四、 修訂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刪除「法院為發現真實得職權調查及為公平正義之維護應職權調查」之規定。修正法院得職權調查的範圍限於「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 之事項」。且法院介入調查之時點,明定於法院已踐行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程序後,使實務及學界通說所確認之法院於調查證據程序居於補充地位,有法律明文之依據。增訂第三項明確界定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增加判決之正確性,達到勿枉勿縱之效果。
五、 重罪羈押有違無罪推定,是所不宜。但仍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
六、 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偵查期間之職能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宜以開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檢察官訊問之之相關規定改為詢問,偵查且將不以法庭型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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